设备管理制度综合(精选3篇)
1、交接班制度是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2、接班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工作内容及工作环境,并对设备进行检查,认真查阅运行日志,询问当班人员设备的运行情况。
3、交班者应主动向接班者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否则发生事故由交班者承担。
4、接班者在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由交班者处理,如接班者愿意接受处理,可由接班者接班后继续处理,一时处理不好的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说明并报告上级相关领导。
5、接班者不得扳弄不属于检查范围内的设备。
6、在开、停机和处理事故以及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接班者应主动离开现场,如交班者邀请接班人员帮助处理事故和操作,在接班者愿意下可以协助交班者处理。
7、交班者在交班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运行日志、工具等物品摆放整齐以便接班人员的查验。
8、交班者应在双方签字后离开作业现场。
9、机械动力设备履历书、机械设备司机手册、司机交接班记录必须及时如实填写。
定期检查制度
1、工区日常检查:工区现场旁站员、专职安全员、物资设备部、工区总工程师、工区长根据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分工,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设备实施日常检查考核。
2、根据工区自身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并进行考核。帮助整改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升工区设备管理能力。
3、工区日常检查:
(1)工区施工现场旁站人员每天跟班作业,对现场施工设备实施24小时不间断检查,检查及整改结果记入当班旁站员记录。
(2) 工区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本工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不定时随机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入安全质量检查整改记录本。
(3)物资设备部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设备检查记录。
(4)工区长每半月必须组织本工区各作业班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比,按检查考核结果实施工区奖罚规定。
4、安全检查整改的要求
(1)每次机械设备检查考核后要召开总结会议,会议上公布检查总结和检查发现问题,参加人员要签到。
(2)在机械设备检查中发现好的典型事例,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总结推广,以点带面。
(3)对查出的事故苗头或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填发《设备安全监察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做到边查边改,做好跟踪验证。
(4)如果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该说未说,该改未改,工作不细致、不全面,今后凡发生事故,均要追究到个人。
5、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三次,对施工现场设备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以文件形式发到邮箱,并督促工区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复检。
6、项目部每晚夜间巡查,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抽查。
一、总则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巡回点检的管理组织及工作内容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工艺线上的生产设备管理;
二、管理组织
1.根据本公司设备巡回点检的实际需要,建立以岗位人员为基础,工段技术人员为关键,设备管理部门巡回点检为督促检查的三级管理网络。
2.生产设备由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工段应建立健全定人定机制度。岗位操作人员坚持不离设备,设备有人管理,做到手勤、眼勤、耳灵,把本岗位的设备维护好,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报告相关人员及时排除。
3.工段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要掌握好本工段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各岗位工人对设备的点检及维护情况,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设备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对全生产工艺线上的在线设备进行巡回点检,不定期对主机设备进行巡回点检,以便掌握全线设备的运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工段,班组的设备巡回点检工作,以达到生产设备安全、高效运转。并做好巡回点检记录及问题处理记载,巡回记录要保存齐全。
三、点检的工作内容
1.设备管理部门
⑴由设备主管组织,各工段设备段长或技术人员参加。
⑵点检周期:每月一次,对生产主机设备定期点检。
⑶点检内容:
a.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b.检查日常点检和巡回点检记录。
c.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技术状态。
d.对异常情况的设备组织监测和提出解决措施。
2.工段级点检:
⑴由工段设备段长主持,技术人员班组长参加。
⑵点检周期:每周一次。
⑶点检内容:
a.按点检标准书规定的项目进行,监督并复核岗位与维修班组的日常点检记录。
b.检查主要设备和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技术状态,发现设备异常,损坏和磨损情况应做好记录以便确定修理部位,更换零件,修理的种类和时间,以此安排维修计划。
c.检修设备测试、维护情况和设备环境卫生。
⑷检查方法:
除人的感官外,对重要的设备定期用检查工具和仪器进行检查、测定,做好记录,便于准确掌握设备的技术状态。
3.班组岗位点检:
⑴岗位点检由岗位操作人员进行。
⑵点检周期:岗位工按照各工段制定的“岗位点检标准”规定的周期进行,负责点检分管范围的全部设备。
⑶点检内容:
a.设备运行中的异音、震动。
b.润滑系统工作情况(油温、油压、油位、冷却水等)。
c.运转件是否移位、窜位等。
d.目测部件是否开裂、变形、开焊。
e.设备地脚螺栓、紧固螺栓是否松动。
f.检查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可靠。
g.检查安全保护装置。
h.检查设备跑、冒、滴、漏等现象。
i.变电站及各电气控制等专业电气设备按设备规定内容进行。
⑷点检方法:
运用眼看、手摸、耳听、鼻嗅等方法,结合设备的仪表和信号标志。
四、考核
1.结合工段经济考核责任制,纳入工段考核。
2.对点检工作不负责而造成不该发生的设备事故,要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事故大小酌情处理。
附则:
1.各级点检工作记录,应记载在点检标准书上,并存档备查(填写时一式两份,工段留一份,上交设备管理部门一份)。
2.运行中岗位点检也应使用点检标准书,并签名,对于运行中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做详细记录。
3.对于点检中不能查看的零部件可安排在停机后进行定查。
4.制定点检考核细则。
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机械设备管理,结合施工企业的具体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应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机械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装备、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不断改善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分散、流动、露天作业、工况差、磨损快等特点,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完善设备管理体系,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
第四条企业的机械设备属国家所有。企业领导应认真管好、用好、维修好机械设备,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潜力,并在任期职责目标内,列入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
第二章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的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械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规程、定额等;
2、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设备管理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指导企业合理装备;
3、组织地区或部门的专业化协作。发展机械租赁业务,组织专业维修、检测网点和配件供应社会化工作;
4、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机械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为企业的机械设备管理带给信息服务;
5、组织协调并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施工机械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的拆装、检修,建立必要的资质审查制度和管理办法。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组织或指定单位负责审批。
第六条企业经理(厂长)在设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规定,负责审定企业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对企业技术装备资产价值、技术状况和设备生产潜力负直接职责;
3、对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管理目标、工作要求,并督促实施。
4、负责设备资产经营决策,管好、用好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
5、协调好施工生产与设备维修的关系,防止拼设备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6、组织机务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爱机活动。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企业要建立机械设备前期管理工作职责制度。从装备规划、选型、购置、点检、安装、调试和验收投产都要有人负责,严格办理登记和交换手续。
主要机械设备购置前,务必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讲究设备投资效益。
大型机械设备和进口机械设备的购置,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防止盲目购置、重复设置。
新型机械设备到货前,应事先做好机务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使用前应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进口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到货后,要认真清点、验收、登记,并及早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八条企业自制标准机械设备时,应事先提出报告和设计图纸,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制造。自制的机械设备经试用、检测,证明其质量、性能合格后,方可纳入企业固定资产。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操作、使用、保养规程和管理制度。主要机械设备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职责制。所有机械设备都要有人负责。多班作业时,务必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企业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季节变化时要执行换季保养。新机械和经过大修理的机械,在使用初期要执行走合期保养。
大型机械设备要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作出技术记录,总结磨损规律。
企业要重视燃料、润滑油料等的正确管理和机械设备的合理用油工作。
第十一条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应持续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失修、失保或“带病”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实行机械设备经济承包职责的,务必把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运行、消耗费用等列入承包资料,与生产任务完成状况一齐考核,对因拼投备、违章作业、失修、失保造成机况严重劣化,费用超支者,应按承包合同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务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每年复查一次,无操作证者,不得上机操作或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锅炉、动力、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和测试工作。
第五章检修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按需修理的检修制度(简称定检维修制)。各类机械设备的检查周期、检查资料,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企业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测工作。按照机械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施工生产,编制机械设备的修理计划,并纳入企业的年(季)度生产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修理单位要完善机械设备修理工艺,建立、健全修理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机械修理技术标准,保证修理质量,缩短修理工期、降低修理成本。要面向施工,服务到现场。
机械设备送修时,双方应签订修理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承担外单位修理任务的企业,务必具备修理资质。送修单位一般不得将机械设备委托给无修理资质的企业去修理。
企业要做好配件的合理贮备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改造、更新、报废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目标,制定机械设备的改造、更新规划。大型机械设备的改造、更新,务必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报废;
1、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到达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2、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
3、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4、属于淘汰机型,又无配件来源的。
机械设备报废时,应事先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设备报废时未提足折旧的,应予补提。已到达报废条件的机械设备,应及时报废。
淘汰的机械设备不得向外租赁或转让。
第七章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新的以及经过大修理、改造和重新使用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都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设置机械设备安全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械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工作条件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现场指挥人员和机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重视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对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运输、轨道铺设等都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应由拆装专业班组负责进行。
第二十三条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设备事故。
机械设备事故分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5000元者。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元者。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