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这里是漂亮的编辑帮家人们整编的公司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优秀9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1、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含厂内机动车)的员工,需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和考试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该项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四、工程、设备仪器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三同时)。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备案登记。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声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对超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
4、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六、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
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以表彰。
2、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者依法论处。
5、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关键词】公司经营者;劳动者;职工代表大会;公司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司这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长期以来,我国在企业形态方面实行的是双轨制,以所有权区分的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这带有典型的计划经济色彩,另一类就是以承担责任的方式来区分的企业形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打破双轨制,建立以公司为核心的企业形态,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的基本原因,是由于劳动关系作为两大基本生产要素——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并具体运行的形式和表现,反映着社会基本经济矛盾的存在和解决的特点及要求。劳动关系的变革是社会经济变革中的最本质最根本的变革。①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伴随着劳动关系由行政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一些传统的劳动法律观念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产生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本文主要就公司法与劳动法交叉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司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往往是相分离的。作为经营者,如厂长、经理等,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在公司法中有规定,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劳动者,劳动法对此也有规定。原劳动部在1995年4月27日的《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中,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定劳动合同。”②
原劳动部的这一解答现在仍然有效,也是处理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但是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应由公司法调整,劳动法对此不应涉及,公司经营者应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公司经营者与公司的关系被视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但是,对于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的劳动者的内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③对于参加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一些条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进入这个法律关系。如《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在对公司经营者的资格问题上,《劳动法》与《公司法》都有涉及,那么到底适用哪部法律呢,还是二者重叠适用?有人认为,对于这种法律关系的调整,应按照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来处理,劳动法当属调整劳动关系的一般法,公司法属特别法。因此,当公司法有特别规定时,应依公司法为准。④这种观点似乎兼顾了两部法律,应该说是在现行体制下一种比较恰当的折中的解决方法。
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是应该从劳动者的内涵出发。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是区分社会学与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认清此问题的关键。从社会学角度看,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为劳动者。按照这种解释,国家领导人、知识分子、工人、农民等都可以说是劳动者。但是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界定,劳动者应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一般而言,作为劳动者,应符合四个标准:年龄、健康、智力、行动自由。如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返聘的,其就不应视为劳动者,而应看作劳务人员。公司的经营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力使用者的代表。他们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代表产权并向产权人负责。⑤只要代表产权并向产权人负责的就不应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畴。另外,从传统的劳动法理念出发,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劳动者只能是某一个单位的员工。而对于公司的经营者并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如《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这一规定,一个公司董事、经理完全可以在另一个不同类型的公司担任董事与经理职务。从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公司的经营者根本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标准。所以,对于公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问题,《劳动法》不适用,应全部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而《劳动法》第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对比这两条规定,不难发现,《劳动法》的规定并没有对企业的类型作出限定,而《公司法》则把它限定在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上。实际上,在我国有工厂制下的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制下的职工代表大会之分。
现行职代会制度,是在50年代“工厂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过60年代-70年代的发展和充实,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普遍推广实行。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该条例原则适用于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职代会制度。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该法原则适用于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等企业)再次肯定了职代会制度,并得到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确认。但是,从职代会的发展历史看,其理论基础和作用形式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⑥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现代公司管理体制制之间有许多不相容的地方。
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种形式,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这与当时的政治体制是相一致的。当然,我们现在进行市场经济建设,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不能动摇,但是,不能把劳动人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与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完全等同起来。实际上,我国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之初,也只是把它限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推行,对私营企业并为要求。这种设计应该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在现在进行大范围的公司制改造之时,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职工代表大会与现代的公司治理有许多不相容的地方,如产权的最终处理权应由所有人来行使,职工代表大会不应具有此项权力;承担责任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权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也不应享有与经营有关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定位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职工代表大会已经由传统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转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了,特别是在非公有制实体中,这一角色特别突出。但是,这一任务是由工会来承担的,新《工会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工会的建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职工代表大会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他们的职责完全可由工会来代替。其实《公司法》16条明确了工会的地位,对于国有投资实体设立的公司赋予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完全可以合一,他们的角色应定位在是职工的代表,全方位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法
在规范的公司制度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公司法》很多条文都赋予了企业的此项权利。如规定董事会可以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经理可以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等。《劳动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些规定赋予了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的自主权,调动了企业的活力。但是,相当一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做出了相应的处理,而劳动者不服所引发的。许多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而对于如何制定规章制度,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引起了许多问题。
从原则上看,制定规章制度是公司的权利,但是,根据《公司法》、《劳动法》以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章制度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制定程序合法。《公司法》55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企业内部制定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工会法》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到,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行政方面的权利。但是,由于企业规章制度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其他企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但是,其最终决定权属于企业行政方面。这是对于企业在制定有关内部劳动规则的程序性要求。这种程序性要求既保障了企业的人事管理权,又注意尊重企业职工的利益。企业规章制度只有在注意尊重全体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得到企业职工的自觉贯彻执行。
第二,内容合法。企业规章的内容,由于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国家不便于做统一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其具体的需要加以制定。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主要是指企业规章制度所确定的劳动标准必须合法,其制定的具体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另外企业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还应当注意协调好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避免他们之间发生冲突。
注释:
①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7:42.
②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审定。劳动法律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9.
③沈宗灵主编。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35.
④李秀文。公司制度中劳动法律关系分析[J].中国劳动,2004(11):54.
为坚持国家电网公司“三抓一创”工作思路,全面实施“一强三优”现代××供电公司发展战略,根据公司开展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要求,现制订分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实施方案,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公司的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奠定坚强基础。
一、组织措施
成立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办公室主任、专职及各班、站班站长
主要职责: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和××*电力公司关于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文件精神,根据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全面完成分公司工作;对分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进行宣传、指导、监督、总结、推广;对分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加强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分类指标情况,查找各专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差距,进行深入剖析,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制订措施,狠抓落实,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
成员:××××*
职责:负责分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的日常工作,负责分公司阶段性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和考评,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各班站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分公司办公室、专职、班站长要各负其职,通力合作。办公室及专职要积极指导协调好各班组的日常工作,班站长要切实把本班站的工作管理好,认真做好上传下达,积极引导和教育职工,使班组各项工作按照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实施细则全面落实。
二、工作目标
以《国家电力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实施细则》、《国家电力公司一流供电企业标准》和《××*供电公司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与创一流供电企业工作整体规划》为准则,实现全面推动分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深入开展,实践“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全面加强管理,加快分公司发展,创造一流业绩,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供电公司奠定基础。
三、指导思想
继续按照公司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公司提出的“××××”工作思路和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化××电网,以开展“三个活动”为载体,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为前提,以“安全管理、资产经营、营销服务、电网运行、人力资源、电网建设”这六大指标评价体系为着重点,以强化管理、加快发展、提高素质、文化建设为依托,努力促进“一流电网、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效益、一流人才”的目标实现,确保××*公司成为“省内标杆、国内一流”的地级供电公司。
四、工作重点
按照分公司目前工作职能,“安全管理、电网运行、营销服务”三个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分公司重点要做好这三项工作,保证公司的综合评价和各专业管理评价结果达到好成绩。
(一)安全管理
按照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中“安全管理”的指标权重设计,分公司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杜绝人身死亡和有人员责任的特、重大电网、设备事故;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杜绝人身重伤事故;控制变电事故率和输电事故率。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分公司将继续坚持贯彻年初制订的“坚持零障碍、零事故的安全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零违章、零缺陷管理,强化安全管理,抓好反违章工作,开展创建无违章班组活动”安全工作思路。以团结拼搏、务实创新的精神,实现今年的安全目标。
安全工作不能有“老好人”思想,所有员工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和“撕破脸皮来管安全”的意识。分公司将加大力度贯彻实施《反违章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在安全上重点抓好“全员安全思想教育、各级安全网络的建立、各种安全制度的落实、安全学习的实效、安全事故的预防”等五个方面的工作。实现“安全理念认识到位、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安全规章执行到位、安全活动落实到位、安全基础夯实到位”。
在认真落实五个“到位”的同时,还要全面落实例会制度。既: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每月的一次安全分析会;结合季节特点认真进行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结合分公司生产管理和安全工作,切实开展安全性评价,对评价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稳定人员思想,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送、变电工作的危险点控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加强“五防”闭锁管理,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同时,在安全管理上,还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强化“三措三化”即:“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使安全工作做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成为人人都是安全员,人人都是标准化作业的执行者。分公司的安全管理的原则是:“超前分析、超前管理、超前控制”。各班站每月必须上交安全专职一份当月安全生产隐患分析,安全专职形成分公司安全隐患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全面实现安全生产闭环管理,使分公司安全管理在公司范围内成为标杆。
(二)、电网运行管理
电网运行管理涵盖了设备和生产管理,分公司目前所管辖的主要是110kv系统设备,因此,维护好并确保110kv变电、输电设备的健康运行水平,保证110kv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分公司的主要工作。分公司将继续以开展“我做设备好主人”活动为载体,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变电运行管理。运行人员要加强设备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及时上报,加强设备逢停必扫和设备的维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加强设备缺陷的管理,理顺缺陷管理程序,全面掌握变电站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设备缺陷和故障。对不能及时消除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整理上报,值班人员要办并验收检修人员对设备消缺完成情况是否合格。各运行班组必须采取有效管理,努力提高设备缺陷管理水平和设备可用率,满足设备安全可靠供电。
二是抓好变电设备检修管理。检修人员要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和“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尽量实行状态检修和零点检修,在检修过程中推行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的检修管理办法。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计划单制度”的检查考核力度,真正促使“一次检修到位,保证零返修”100%落实到位。
三是抓好线路维护检修工作。我们将严格执行《分公司线路工作管理规定》、《分公司110kv输电线路防异常实施方案》和公司《110kv线路跳闸考核办法》,积极降低线路的跳闸率。对危及到线路安全的树木及时砍伐,对线路旁的违章建筑物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同时加大对开发区线路的巡视力度,每次外出巡线都必须携带好常用工具,随时处理一般缺陷和对杆塔及拉线附近的杂草进行清理。在接到故障报修之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并按程序对故障进行处理,保障线路畅通。
四是提高防止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各抢修班组都必须建立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人员、工器具、备品备件准备要充分。在应付突发事件时,要按照制定的预案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快速稳妥地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切实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我们将结合季节特点,同时充分考虑到时间、地点、天气等形势的复杂性,在分公司范围内开展各工种的反事故演习,并请公司的专家亲临指导,提出意见,以提高分公司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
(三)、营销服务
“优质服务是国家电网的生命线”。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分公司的服务职能也在不断更新。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市场意识”,树立“服务和形象也是生产力”的思想,增强自觉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诚信工程”带动和促进行风建设工作,服务广大客户和经济发展大局,用良好的服务赢得市场、开拓市场,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为此,分公司具体强化以下工作。
第一、按照系统管理要求,大力加强优质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贯彻“以客户为中心”、“解决问题就是最好的服务”、“让客户满意、让政府放心”的服务理念。
第二、大力开展以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员工的政治意识、市场意识、服务意识、效益意识、形象意识,建设一支作风硬、素质高、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职工队伍。
第三、坚持微笑服务、贴心服务,切实从广大用电客户的角度出发,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帮助客户解决用电难点问题,为客户办好事,办实事。
第四、积极加强与广大客户的沟通,努力走访客户,向客户宣传公司制订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精神,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五、工作要求
1、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是国网公司对基层企业的要求,是企业管理的总抓手,是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公司的“创一流”工作已经逐步向“同业对标创一流”过渡。各项工作在原有“创一流”的基础上更加细致,都是用指标的横向比较来说明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要更细、标准要更高。有些同志在工作上低标准、低要求,工作落不到实处,与企业的发展是不和谐的。这主要是思想观念落后,以至于工作观念落后。我们每个人所在岗位的工作都非常重要,一流的企业需要依靠一流的工作业绩来支撑。要充分认识到,企业的发展是我们的生命线,只有通过企业的发展才能够真正实现自我价值。在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中,我们要积极的转变工作上的低标准、低要求,树立争创一流的观念;要转变盲目自满,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要转变等、靠、要的观念,树立艰苦拼搏的观念;要转变因循守旧的观念,树立敢于创新的观念;转变“干工作是为××干,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工作态度;转变“只讲人情、不讲原则”的中庸思想;转变“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的人生态度。作为企业的一员,就应该积极关心企业的发展,并时刻将自己与企业的发展保持同呼吸,共命运。我们的观念要随着企业的发展进步而发展进步;要从做好工作,为企业的发展服好务这个立足点来转变观念;只有不断的转变观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我们才能按照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目标和要求大踏步前进。
2、必须坚持严格执行企业“标准”及各种规章制度。
我司自创立以来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97年我司还将公司内部规章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编成册以方便各级职员了解、学习和遵循。在本次内部问卷调查中部分职员认为我司内部规章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如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母子公司关系等方面,部分职员这一看法是必然的,公司高层也充分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因为企业在不断发展,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今年公司要在健全、完善内部规章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要下大力气,争取在下半年要把内部规章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整理、完善、汇编成册。重点要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以及母子公司关系等方面要有新突破。
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要排除以下错误认识:
有的职员认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订的太多,不利于职员个性的发展和创造性的发挥。我们十分赞赏有个性、有创造性特点的职员,但任何个性和创造性都必须有利于企业整体的利益,否则其个性越强,创造力越强,对企业利益的损害就越大。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最多的国家,但美国公民并没有因此失去个性和创造力,事实上却完全相反。
还有一部分职员甚至管理人员认为"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只要能把事情做好就行,不要受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看看中国历史,君命有所不受的大将们"黄袍加身",犯上作乱的血腥场面比比皆是。古代的"君命有所不受"是因为当时信息传递条件的限制,"君"对战场的信息作不到及时、准确的把握。而现代社会通讯、交通完善发达,如果在末经"君"授权的情况下再谈所谓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此将决不可予以重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也是古训。至于"只要能把事情做好了就行,不要受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此想法更欠妥当。今天你也许在没有遵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做好了一件事,明天你就可能因违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而砸了一件大事。
要搞好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要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严密性原则。理想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在出台前后可能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与因素,措词严密,无懈可击。二是可行性原则。即要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如果脱离实际,只图书面上的科学、完整,在实际中无法贯彻落实,到头来反而成为负担,落个"画虎不成反类犬"的结局。三是无偏袒原则。管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一经公布,就对企业组织内部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四是时效性原则。任何奖惩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都应讲求时效,特别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在通常情况下,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就会模糊正确与错误的界限,随之出现接二连三的效仿者,以至法不责众,骑虎难下。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关于激励与约束机制
企业须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已成大家的共识,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很少有人对此产生异议。但是人们对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理解,却有很大的差别,从我司去年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就可以看到这一点。
首先谈谈关于激励机制问题。
讲到激励机制相当部分职员首先反映的是工薪、福利待遇或是职务的提升。我认为这是激励的一个重要部分但不是全部。管理专家陈惠湘先生认为,激励说透了也就是三层东西:一是给做事的人充分的权力;二是给做事的人提供成就感满足的机会;三是给有功者提供必要的物质满足。万向集团战略与发展首席代表夏伯尧先生把激励机制概括为薪资激励、股权分配激励和企业文化激励三个方面,而企业文化激励又概括为理念共鸣激励、企业目标激励、企业形象激励、发展前景激励;作为机会激励和文化氛围激励六项。我认为他们对激励机制的理解是较全面的,这对完善我司激励机制也是很好的启发。
在本次内部问卷调查中有相当部分职员认为公司对高、中层有较好的激励机制,对普通职员则没有。公司高层已充分注意到职员的这一心态,目前公司及公司工会正在积极探索面向全体职员的股票期权方案,该方案如得以实施,我司又将率先打破股票期权一般只在管理层实施的做法。
讲到激励机制不得不谈到经营者报酬问题。目前多数企业在经营者报酬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两个极端,一是相当部分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仍然按国家公务员的标准核实工资或是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的年薪制。另一个极端,经营者报酬完全与企业利润挂钩,即按企业利润的百分比计算经营者报酬。
上述两种做法都不科学,前者违反市场经济规律,至少违反按劳分配原则。后者只注重企业的短期效益,是一种近视眼光。我认为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应取决于企业经营者的市场定位和企业发展状况以及有利于企业经营者稳定三个因素。
第一、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必须有体现企业经营市场价值的起码基本薪金,这与企业的盈亏没有必然联系,这是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所决定的。
第二、企业经营者的报酬还取决于企业发展状况即对企业的贡献。企业发展状况除了利润外还要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这包括制定科学可操作性的企业发展战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企业文化建设以及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
第三、企业经营者的稳定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经营者走马灯式的轮换,企业的发展无从谈起,这是确定企业经营者报酬必须考虑的因素。
其次,谈约束机制问题。
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应当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外部约束,即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专业机构如稽察、审计、监管。二是来自内部约束,如监事会、职员。职员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关键在于职员持股,也就是说职员只有将自身的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情况下,职员才会真正关注经营者的行为,企业经营者也才能真正正视职员的建议与要求。三是经营者自我约束。要让企业经营者感到在经营者位置上能充分体现自身的价值,使其十分珍惜自己的岗位。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关于母子公司关系
本次公司内问卷调查虽然对母子公司的关系所提及不多,但在公司动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以下问题,诸如"总部管得太多了或管得太少了?""此事该总部管还是子公司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总部有无权力干预子公司?""当总部利益与子公司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等等。目前国内集团化公司大都存在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将严重制约着集团的健康发展。母子公司关系问题核心是如何确定母子公司的管理关系,如何在集权和分权、控制和激励上取得最佳点,也就是说如何既能充分发挥下属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有效地控制和约束下属企业经营者的行为。
陈维辉总裁对母子公司关系概括为要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动作,要放权到位、监控到位。我司《XX年经营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根据陈总裁的上述指导思想,也进行了相应的阐述。但是要真正理顺母子公司关系我们仍然要做很多工作,仍然需要一个过程,但关键还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企业管理人员要在一些原则问题上形成以下共识。
(一)要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和规模经济,服从集团发展战略
集团内的子公司不同于市场环境下的独立法人公司,它更强调整体性,这也是成立集团的初衷。子公司是母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目标的一线企业,因此,子公司要不折不扣地接受母公司的理念,接受母公司的监控,按照整个集团的战略规划协调发展。相反,如果子公司诸侯割据,各自为战,甚至与母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唱对台戏,这样子公司的经营者要坚决予以撤换,如果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母公司发展战略不相一致,哪怕也能自我生存也要予以关闭。
因此,母子公司要做到以下统一:
统一集团的核心思想和理念系统,保持职员行为规范和企业识别系统的一致性;
统一带普通性的企业标准和规章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保持集团理念的一体化;
统一规划集团的产业布局和投资项目,保持发展战略和决策的一致性;
统一财务管理系统,保持控制体系的一体化;
统一管理层人员的招聘和任用,保持人事、组织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一致;
统一提供能发挥总体效益的服务,包括金融、培训、信息、人员招聘、社保、法律咨询、重要社会关系处理等服务。
(二)母公司的意志要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中得到体现并予以贯彻
在现代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条件下,母公司的意志不能用行政手段直接对子公司下指令,母公司的意志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即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体现。集团内的子公司是由母公司全资或控股投资而成立的,母公司至少是子公司的最大股东,因此,要强化子公司股东会、特别是董事会的职能,母公司委派的董事、董事长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和职责,要切实贯彻母公司的意志。
关键词:宝钛集团;规章制度建设;企业管理;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1)30-0042-03
宝钛集团拥有多个控股、全资子公司和直接经营单位,所处的钛加工行业加工复杂程度高,建立规范的规章制度体系对其集团管控能力的提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宝钛集团进行制度建设的动因
(一)工厂制下的规章制度无法适应集团化管理需要
2005年,宝钛集团进行了整体改制,由原来的企业法人变为公司法人,新制度施行后,集团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转变,管理工作的重心已由原有的生产经营管理转变为通过建立规范的企业基本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来强化集团对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整体协调,进而实现集团内部各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既专业化又相互融合的组织管理控制体系。建立新的符合集团管控的规章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二)原有规章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进行系统性设计
企业大量规章制度,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但由于没有对规章制度管理进行系统性的设计,使得规章制度政出多门,繁杂甚至相互抵触,加上企业内外部环境和管理方式变化的反复修订,各个规章制度之间的交叉重叠现象时有发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不少矛盾,影响了制度的顺利执行。同时,所包含的规章制度也不能覆盖集团的整个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三)原有规章制度管理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规章制度框架划分方式不尽合理,划分类型过多,缺乏层级设计,在日常管理方面不够科学规范,即使专业的规章制度管理人员也无法说清集团目前究竟有多少项规章制度,哪些规章制度已不适应目前的要求?更无法确保每项规章制度的及时修订和认真贯彻执行。
二、宝钛集团进行规章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建立符合集团化企业基本特征和功能的规章制度体系
对原有的规章制度体系按照规范的集团化企业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进行重新设计,以建立起具有基本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企业制度,运用集权与分权的手段对集团各控股、全资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组织和控制,保障集团的整体协调能力和整体作战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集团规章制度的制修订管理
体系
通过集团规章制度制修订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废止、审核、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进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三)借鉴质量体系管理方式对规章制度的运行管理进行改进
借鉴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管理方式建立集团规章制度新的运行管理方式,使集团规章制度的日常管理能够系统化,进而促进制度的执行,促进依法
治企。
三、宝钛集团进行制度建设的基本做法
(一)建立规章制度建设的组织体系
宝钛集团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作为集团规章制度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规划与年度计划、具体制度的审批以及重大制度的改进决策。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的编制、汇总、报批,综合管理制度的起草,所有规章制度制修订意见的收集、会议评审和定期评价。经济研究室和监察处负责定期组织集团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考核工作。
(二)完善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流程
1.通过征求意见形成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并以文件形式行文。首先由集团规章制度建设办公室工作的负责部门经济研究室制作规章制度的年度项目申报表,发放给各专业部门进行申报。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包括: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拟完成时间。经济研究室对起草部门报送的规章制度年度项目申报表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集团规章制度年度制定计划书,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作为集团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需制定必要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经济研究室与起草部门协商,由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呈主管领导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2.规定集团规章制度的起草人、草案内容和草案送报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集团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同时,要求提交草案时还应提交对起草、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的说明资料和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便于经济研究室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查。
审查由经济研究室负责组织,包括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章制度草案与集团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规章制度草案的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对草案初步审查后,送集团主管领导审阅,并协助公司主管领导召集办公会就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符合企业体制、符合企业改革实际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在由经济研究室根据办公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后,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草案修改再审后,由经济研究室出具通过审查报告,经集团总经理批准或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转送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印刷。
(三)规范规章制度的基本要素和格式
将集团规章制度的名称限定为“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七个,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名称,并规定了每个名称的涵盖范围。同时,对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内容提出了规范要求,对于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要求按照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构成实施过程的环节、控制规章制度实现或达成期望目标的方法及程序管理、规章制度生效的时间、与其他规章制度之间的关系这些项目来起草修订和审核;在管理过程上要求申报单位提供与此规章制度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体系内的其他规章制度和相关依据资料;在规章制度格式要求统一字体、字号、目录排列方式、纸张大小及边距、页码格式等。
(四)对规章制度进行系统分类
根据集团实际,将规章制度分为公司治理及综合管理类、科技研发类、生产经营管理类、审计监察类、行政事务管理类、人事教育培训类、工程项目管理类、党务宣传类、干部组织管理类、安全保卫管理类、档案管理类和后勤社区管理类共十二大类别。对于规章制度的分类,大大简化了规章制度查阅上的繁琐工作,也使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发放规章制度汇编手册,降低制作成本。
(五)对历年来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修订
2010年,规章制度建设办公室对集团1980年以来的所有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清理、评审和修订。清理出的现行规章制度共计721项,其中481项规章制度因其内容陈旧或不能对企业的管理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而进行了废止,对131项规章制度按照集团目前的管理现状和集团化企业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进行重新修订,并制定了新的《宝钛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一些集团管控方面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有效的109项规章制度一并按照集团规定的分类进行了汇编成册和重新。
(六)借鉴质量体系管理方式强化规章制度的运行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成熟的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对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质量体系手册从形式和内容上都与规章制度有相同之处,因而,宝钛集团借鉴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管理方式对规章制度的运行管理进行了有效改进。
首先,将正在运行的规章制度按照规章制度类别分类整理成册,在编制相应的受控规章制度目录后以合页形式分册装订,以便于换页和增减。
其次,分类制作规章制度受控清单,对规章制度的初始日期、文号、名称、修订日期、起草单位和受否受控做出说明。因此,既便于规章制度的保存和查阅,同时又使各种规章制度在可控管理范围内,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不会因为丢失或因查阅困难而造成违章操作。同时,当需要修订或废止相关规章制度时,可以防止规章制度之间在制订上的冲突。
第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每项制度的接收单位通过表格的形式表现出来,以便于在规章制度修订时对所发放的所有手册进行换页处理,预防因工作差错形成局部执行原有规章制度而造成工作失误。
(七)加强宣贯落实推进规章制度执行的长效机制
宝钛集团以保障规章制度执行的时点精确、过程精确、结果精确为切入点,通过集团内部报纸、电视台、内部局域网和各种形式的活动强化执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并对于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专门的专栏解读和集中培训,使全体干部员工充分了解并执行制度。积极开展“有制度、有监督、有检查、有考核、有评比”的“五有”规章制度检查和内控有效性检查,在集团重大事项检查督办组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规章制度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集团核心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整改,各二级单位成立了相应的督办检查机构,以“定事、定人、定时、定质”为要求,定期对其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有效性检查。
四、宝钛集团规章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启示
一、主要工作内容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负责公司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其工作重点是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全面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行政、后勤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人力资源工作规范性建设;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全面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行政、后勤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项目部的全面管理工作,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项目部规范管理的建设;2010年11月1日至今,负责公司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本人实际上是从事了12个月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6个月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个月的项目部管理工作。
二、主要工作业绩
(一)行政管理工作
1.完成了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主持制定了17套规章制度,其中亲自主笔编写11套,这些制度基本上满足了公司目前的管理需求,从而使公司的各项管理有章可循,员工有“法”可依,为公司实现企业现代化规范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公文管理工作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了各种内、外公共文书的管理流程,使公文的收、发、送、阅、审、存、借有了严格的管理程序,确保了公文传送的及时性、公文执行的有效性及公文使用的安全性,从而对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起到了促进作用。
3.档案管理工作实现了规范化。建立了公司专业的档案室,并实行了专人管理,对公司档案进行了分级、分类、编号登记管理,对档案的归档、保管、调阅、借用实行了严格的审批管理,并实行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保存的管理方式,确保了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及延续性。
4.完成了前台接待的标准化管理。公司现有三个前台,均进行了统一的形象布置,并对前台接待员的岗位进行了全面培训,统一了公司的接待流程及工作要求,为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公司各部门的业务接待起到了模范作用。
5.会议管理基本上实现了标准化。公司对内、对外的会议,从会前准备到会中服务及会后跟踪,都能全面完成,无论是会议接待、资料制作、会场布置都能较好地完成,保证了各项会议的成功召开。
6、印章管理工作基本规范。严格按照《印信管理办法》执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对印章的启用、保管、使用均进行详细的登记管理,确保了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之,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海南企业中已达到了上等水平,我们的公司也跨入了现代化规范管理的企业行列。
(二)信息管理工作
1.加强了网站的管理工作,对网站内容进行了严格审核,并不断充实网站内容、更新网页,及时上传新信息、搜集外来信息,为企业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宣传窗口,并对网站后台进行了分析、汇总,及时掌握网站使用动态。
2.建立了企业信息库,完成了公司信息的统一管理,规范了公司信息的使用流程。目前已建立客户信息、通讯信息、项目信息、新闻信息、资讯信息五个子库,并完成了通讯信息、客户信息及资讯信息三个子库的信息收集,共收集信息515条。
3.加强了信息收集与信息传递工作,增大了公司的信息量及信息流,按照公司领导要求进行了《资讯周报》编制,并提供给公司中、高层领导学习与运用,方便了领导的工作,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1.制定并实施了《人力资源管理细则》,规范了招聘、录用、转正、离职等人事工作流程,明确了人才选聘标准。
2.完善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定了人事档案规范内容,健全了人事档案,规范了人事档案管理流程。
3.企业文化建设初具规模,先后组织了项目开工典礼、周年庆典、抗震救灾捐款、新年联欢晚会等大型活动,组织了大、小六场培训活动,并组建了篮球队,开展了多场篮球比赛,以及印发《项目简报》41期、参展冬交会、参展海洋渔业博览会等多种宣传活动,不断地提高了企业知名度,有效地塑造了企业文化。
(四)后勤管理工作
1.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对公司资产在进行彻底清查的基础上,依据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分别按部门对资产进行了分类、编号登记,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使用人或保管人,规范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回收、调拨等管理流程。
2.车辆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对公司车辆的调度审批、调配使用、维修维保、行车安全、违章处理、费用控制、车辆保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管理,并严格执行了派车审批制度,达到了有效地使用车辆和有力地控制费用的双重效果。
3.办公用品管理工作规范化。实行了办公用品月计划制度,并结合以旧换新的节约措施,既保证了工作需要,又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有效地控制了办公成本。
(五)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工作
1.以创建先进集体为目标,加强本部门的团队建设与管理,使本部门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荣誉感,且具有很好的团队精神。本部门在公司的重大活动中均取得了最好的成绩。
2.本着严要求、勤指导的方式,以树立模范、培养骨干为目的,加强本部门员工的教育和培养。
三、主要工作经验
1.做人原则:做员工表率,为下属老师,当同事朋友。
2.做事原则:原则坚定,奖罚分明;身先士卒,带头实干。
3.管理原则:理论上高度,实践到深度;分工要明确,责任必到人。
四、工作中的不足:
1.行政管理力度欠佳,行政监督职能不强。
2.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执行制度时有宽松之短、仁慈之弊。
3.考核制度还待进一步完善。
五、新年工作愿景
1.为总经理分忧解难,与员工一道艰苦创业,为实现公司的宏伟目标而奋力拼搏。
2.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不断提高,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职业经理人。
3.务实敬业、勇担重任,希望有机会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新年工作设想
(一)行政管理工作
1.在对现行规章制度执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现行规章制度,并加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2.新建《合同管理办法》、《保密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办公场所管理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工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3.建立企业危机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或应对企业经营危机;
4.建立规范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管理力度。
(二)后勤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文化管理,塑造推动公司发展的企业文化,规范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鼓舞和激励公司员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企业文化管理的内容与实施做出规定,是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孙公司的企业文化工作。
第二章 企业文化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企业文化组织机构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协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下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各子公司成立相应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并设立企业文化建设专责人。
第五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企业文化建设整体方案,
审定企业文化建设的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综合管理部的职责是策划企业文化建设的整体方案以及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各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各基层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及专责人的职责是推进企业文化理念的具体落实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审核、指导其他各单位、部门的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公司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2、制定公司企业文化发展规划;
3、制定公司企业文化年度工作计划;
4、制定公司对内对外宣传规范,并监督执行;
5、组织进行对公司企业文化重要议题的相关研究;
6、开展公司对内对外企业文化宣传,组织公司企业文化活动;
7、公司企业文化培训的组织、考核、管理、培训效果评估;
8、审核对外宣传内容,指导各单位、部门开展企业文化活动。
第七条公司将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范畴,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企业文化建设的责任人,并设立企业文化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具体职责为:
1、制定建设计划,协助企业文化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建设、推广、宣传。
2、协助综合管理部落实文化建设工作,合理安排,保证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企业文化活动时间。
第三章 企业文化理念管理
第八条公司企业文化理念是指:公司的企业愿景、企业使命、核心价值观、经营哲学、管理思想等企业文化核心内容。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企业文化理念管理的执行机构,综合管理部应充分调研国内外先进企业文化,总结大通的经验和特点,研究制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企业文化核心理念。
第十条综合管理部在开展企业文化工作中,应深入实际调研分析,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分析公司所处产业的特点,广泛听取各单位、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提炼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思想,使公司的企业文化理念能够切合企业实际,对公司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应为公司综合管理部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和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企业文化理念进行审议和确定;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公司企业文化理念将作为公司企业文化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四章 企业文化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企业文化制度是公司企业文化理念的表达和规范,必须与企业文化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公司的企业文化制度系统涵盖下述三个领域:
1、企业文化核心理念规范。该制度对企业文化核心理念进行设计,是企业思想文化塑造的基础;
2、企业员工行为规范。该制度对企业员工行为规范进行了设计,是企业行为文化塑造的基础;
3、企业风俗文化制度。该制度在对内工作上,对企业教育培训、礼仪仪式、服饰、体态语言、工作场所相关规范做出规定;在对外工作上,对企业营销观念、服务规范、公共关系、银企关系、公益活动、文化传统做出规定,是企业风俗文化塑造的基础。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企业文化制度的编制和监督机构。相应管理制度经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生效后,综合管理部负责推动落实。
第五章 企业文化器物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文化器物是公司企业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通过对相关器物的设计,可以直观、生动地表现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思想。
第十七条企业文化器物系统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 vi 系统(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2、企业象征图案;
3、企业宣传标语;
4、企业吉祥物;
5、企业之歌;
6、企业容貌。
第十八条公司企业文化器物系统应用范围包括:
1、办公用品、事务用品;2、企业证照、文件类;3、交通运输工具类;4、指示、标识类;5、广告展示陈列类;6、商品及包装类;7、服饰类;8、公司出版物;9、公司礼品;10、公司网页;11、其他。
第十九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企业文化器物的设计管理机构,综合管理部在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后,组织设计单位对企业文化器物进行设计。各项设计经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认可,综合管理部负责推动落实。
第六章 企业文化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部负责推动公司企业文化的实施,组织开展公司对内企业文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在开展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公司企业文化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司企业文化相关规定。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时,必须将宣传内容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并会同综合管理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部应协助各单位做好企业形象推广工作和企业标志标识使用规范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为更好地培育、塑造公司企业文化,综合管理部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提议开展企业文化活动,由综合管理部研究并提案,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综合管理部组织开展活动,或协助分公司开展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关键词:规章制度有效性
张先生与女友是某电信公司的业务骨干,工作出色,深受上司的赞赏。两人谈恋爱多年,感情稳定,决定年底结婚。当两人邀请总经理出席婚宴时却被告知公司内部有规定“公司同事间不允许结婚,已经结婚的有一人要辞职”。结果张先生选择了结婚,公司也严格执行了规章制度,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张先生不解也不服,每个公民都有婚姻自由,结婚不影响两人的工作,也不影响企业的发展,单位同事之间不可以结婚的规定是毫无道理的。于是,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张先生胜诉,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这是有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合法的纠纷。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管理运作,企业都会制定各种各样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其他相关的制度,例如员工招聘制度、考核标准、晋升条件,等等。那么企业应如何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一、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四个要件
1.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
在实践中,我国不少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例如:员工入职要交500元保证金,待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员工提出辞职,应交纳岗前培训的培训费,按月工资的30%计算,等等,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本文开篇案例中电信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定要求,违反了国家《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制度。”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制定,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这里的“合法”应作广义的理解,指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
2.规章制度要科学合理
法律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利授予用人单位后,除了合法性之外,还产生“规章制度合理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严重违纪”和“重大损害”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些都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企业如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界定权就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企业失去主动权,多一层败诉风险。企业如何把握好合理和不合理的“度”是一个难点,因为这是相对而言。一般情况下,如果这个规章制度能被企业的大多数员工认同,那就是合理,如果大多数员工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存在问题。
小李在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她在没有告知单位的情况下,拿了仓库里2盒餐巾纸。公司发现餐巾纸缺少后在内部开展调查。当问到小李时,她承认是自己拿了这几盒餐巾纸,随后将餐巾纸归还了公司。公司认定此行为是盗窃行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偷窃或盗用公司或同事财物”属于严重违纪,予以开除。但小李辩称她看到食堂的餐巾纸快用完,预先准备好让饭堂管理员来拿,但饭堂管理员一直没来拿,就放在自己的办公桌下,认为自己并不属于严重违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最后裁决小李的违纪行为并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李擅自拿了餐巾纸,在第一时间做出检讨,并将原物归还,单位的利益并未遭受损害。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尽量做到科学合理。
3.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民主程序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管理能否起到有效作用关键在于执行,如果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让员工参与讨论,体现员工的意愿,得到员工的认可,就能更顺利地得到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行为,而不再是企业职能部门制定、高层管理表决的过程。
某公司《员工手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员工迟到3次即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为该公司生产部一名车床工,在2007年5月~8月期间由于个人迟到3次,造成部门的停机事故,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拒绝接受,理由是《员工手册》不是依民主程序制订,只是总经办讨论通过的。最后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不符合民主程序。
4.规章制度制定后要向员工公示
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要对其适用的对象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员工无所适从,不知道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不少企业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挂在公司内部的网站或者贴在宣传栏、食堂门口等视为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员工。企业如果将网站公布、公告栏公布作为告知的证据,容易引起劳动纠纷,也将面临败诉。因为员工可以说我去食堂吃饭,并不是去看通知或者“我从来不上网,不知道有这样的制度”等等。因此,有效的制度必须经过公示,常用的公示方法包括:
(1)员工手册发放法:企业可以制作一份《员工接受书》,放在《员工手册》最后一页,一式两份,公司一份,员工一份。《员工接受书》内容如下:“本人确认已阅读了由X年X月X日起生效的公司《员工手册》,清楚了解了手册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此手册的全部内容”,让员工签上本人姓名和日期。
(2)会议宣传法:企业通过召开会议向员工介绍规章制度,并设计一份《与会人员签到表》,做好会议纪要,把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内容等详细记录。
(3)劳动合同约定法: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用,乙方(员工)知悉并认可下列制度。”
(4)传阅法:公司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每个部门发一份,并要求每名员工阅读后签名确认,表示知悉并认可该份制度,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回有员工签名的原件作为公示的证据保留。
二、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中要注意的问题
1.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
规章制度制定时要明确其效力范围,也就是对那些人有效、在哪些场合有效,适用于哪些事情,什么时候生效,有无溯及力等。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在制定《考勤制度》时为了讨上司欢心,将适用人员改为“该《考勤制度》适用于除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外的所有员工”,在制度公示后不久,公司的王副总整天无心工作,并连续旷工15天,董事长要人事专员根据《考勤制度》相关规定与王副总解除劳动合同,却发现该制度不适用于副总。因此,企业在制定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一般性制度时,适用对象宜广不宜窄。另外,在外资企业,规章制度最好有两种文本,对规章制度的各种文本的效力进行规定。2.规章制度不能规定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民主程序,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协商,但由于受很多程序上实际操作的限制,企业仍然享有较大的自。而劳动合同中的事项,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事项。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规章制度并不一定要与全体员工讨论。因此,在实践中,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没有经过协商,而由企业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要送达给员工
规章制度的制定为了执行,将执行结果运用于员工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将执行结果送达给员工,没有送达给员工的执行结果无效,对员工不具法律效力。某公司根据内部奖惩制度,以小李记大过两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李承认上星期五由于上夜班睡觉被记大过1次,但怎么计算也没有2次。公司拿出一张半年前小李上班私自外出记大过1次,却没有小李签名的通知单作为证据。法院判决半年前的记过通知单没有送达,该次执行结果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必须将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进行有效送达,具体方式有:
(1)直接送达。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员工本人,由其签收。
(2)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将书面的执行结果送达给员工的成年家属代收,并设计一份书面签收单,由代收人签字证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了公司的XXX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
(3)邮寄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送达,并在快递单上注明快递的内容,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执行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经过60天视为已经送达。例如:XXX同志,根据公司的《奖惩制度》,你营私舞弊,虚报假账,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因公司与你联系未果,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特此通告送达。”
只有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符合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履行的劳动义务,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规章制度建立并完善后,企业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将劳动关系纳入正常有序的制度管理范畴。
参考文献:
[1]郭文龙: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是处理争议依据的法定前提[J].中国劳动,2005,(06)
[2]王学华刘渊恺:案例解析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03)
2.规章制度不能规定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民主程序,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协商,但由于受很多程序上实际操作的限制,企业仍然享有较大的自。而劳动合同中的事项,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事项。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规章制度并不一定要与全体员工讨论。因此,在实践中,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没有经过协商,而由企业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要送达给员工
规章制度的制定为了执行,将执行结果运用于员工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将执行结果送达给员工,没有送达给员工的执行结果无效,对员工不具法律效力。某公司根据内部奖惩制度,以小李记大过两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李承认上星期五由于上夜班睡觉被记大过1次,但怎么计算也没有2次。公司拿出一张半年前小李上班私自外出记大过1次,却没有小李签名的通知单作为证据。法院判决半年前的记过通知单没有送达,该次执行结果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必须将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进行有效送达,具体方式有:
(1)直接送达。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员工本人,由其签收。
(2)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将书面的执行结果送达给员工的成年家属代收,并设计一份书面签收单,由代收人签字证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了公司的XXX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
(3)邮寄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送达,并在快递单上注明快递的内容,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执行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经过60天视为已经送达。例如:XXX同志,根据公司的《奖惩制度》,你营私舞弊,虚报假账,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因公司与你联系未果,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特此通告送达。”
只有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符合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履行的劳动义务,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规章制度建立并完善后,企业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将劳动关系纳入正常有序的制度管理范畴。
参考文献:
关键词:股份制企业;监事;监事职能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01
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建立和实施规范的企业制度是深化改革的必经之路。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监事制度又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股份制企业实现正确决策和管理以及民主监督的必要途径。在企业的改组重置中,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多元化越来越明显,而由于公司股东分散,并且在专业知识和能力上存在差距,股东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并不常设,这就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来选出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一、监事的含义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构及其构成人员,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业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由公司制定的其他章程所设定的监察内容。
为了保证公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和高管层执行决策的公正性,防止董事会及高管层,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在我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制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构,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本文将监事成员及其所组成的监事会统称为监事。
二、监事在股份制企业中的职能及重要性
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解读,可以发现监事的监督内容涉及企业财务方面和企业业务方面;监事的监督对象主要是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设置,监事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权,但并不参与具体的经营活动。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分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司管理的集中和有力执行,但在另一方面也造成大部分股东难以直接管理或控制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并不常设。虽然公司法中有明确的条款对董事会及董事的权利与责任做出规定,但企业中仍需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实行有效监督,规避企业风险,规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形象,进而确保公司的正常良性运转。
三、加强监事职能的方法
1.完善监事人员配备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制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员配备情况必然会影响到监事职能的发挥,在人员配备上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兼顾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在监事方面的人员比例,特别是对职工代表要加以重视,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的作用;其次还要考虑到监事机构是否具备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监督审计等重要方面的能力与经验,做到避免监事能力的欠缺与重叠,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监督职能的发挥。
2.提高监事人员专业素质
监事人员不仅要有对企业足够忠实、对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监事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企业监事机构的职能发挥。现在股份制企业中参加监事会的人员素质普遍不够高,有些监事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水平低于董事和经理人员,这就造成心有余力不足,想监督也监督不了或监督不好的尴尬局面。因此,要提高监事的职能,监事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监事人员应熟悉企业的基本运行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2)监事人员要了解企业经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3)监事人员必须精通会计、审计方面的知识;
在监事人员的推选中要充分考虑以上条件,并且企业还应加强对监事人员的相关培训,使得他们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与素质。
3.规范监事议事制度及工作流程
公司法只简要阐述了监事的工作方式,许多股份制企业中监事通常是兼职工作性质,并且没有一个常设的监事机构。企业内对监事会和监事的认识还不够深刻,监事往往成为摆设,监事会议流于形式,列席董事会、参加股东会也是旁听者,监事职能自然受到极大的局限。因此,企业应规范监事议事制度及工作流程,使之更具操作性。
监事人员应尽量设置专人,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监事人员对于企业的重要信息有知情权,知晓业务经营等方方面面的相关信息是其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具体方式可包括:
(1)企业重要会议必须有监事人员到场;
(2)监事有权抽查各级部门的核心工作;
(3)定期或紧急召开监事会议并作出监事报告;
(4)对于具体监督工作全面跟进,切实做到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反应。
四、结语
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不仅要设置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监事机构,更要通过提高监事人员专业素质,制定规范的监事议事制度和工作流程,来确保监事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公司管理的清晰透明,保障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倪芳。监事会职能再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04:356-357.
[2]张琳。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兼论监事机制的革新[J].法治研究,2012,07:110-117.
[3]戴黎强。股份制企业纪委监事会监督工作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2,24: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