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装备器材管理制度(推荐三篇)

消防装备器材管理制度(精选3篇)

消防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篇1

办公大楼加固装修工程消防管理措施

一、现场消防设施的管理

为解决单纯依靠消防器材灭火效果不足问题,要求配备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利用建筑原有消防立管,在供水端设扬程为30m高压水泵和临时水箱,保证水压。并在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水龙带和水枪。同时在各施工作业面配备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

保持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的畅通,在楼内楼梯无法使用时,增设临时消防疏散楼梯,应紧跟作业面不超过二层。

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专物专用,冬期施工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高层建筑冬期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使用可燃材料。

二、现场消防制度的管理

严格工地使用明火审批手续,需要用明火的队伍当天可提出申请,写明地点、用火方式、动火人、防火措施,在安全员确认能够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填发用火证。凡是现场无法保证安全用火或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杜绝动用明火。作业面改变时,需重新开办“临时用火证”。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工地不准随便乱搭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工棚或临时设施,如果因工作需要搭设的,征得项目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同意,审批后方可搭设,并按防火、防盗的要求搭设。

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住宿。

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部门的消防法规、条例、文件,认真学习《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 号令》和本单位的各级消防管理,经常深入现场指导防火工作,做到工前有布置,工作中有检查,工后有验收。

积极做好专职消防巡视人员和班组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领导工作,加强业务训练和实践学习工作,做到一旦发生火险能够立即扑火。

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和业务训练工作,经常注意组织调整和整顿,负责义务消防队员的分片防火责任制和业余时间的值班巡逻的工作。

认真做好消防日记工作,对本工地出现的事故苗头,火警火灾隐患尽快书面呈送项目主管领导阅示,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注意做好消防资料的积累工作,建立消防档案。

制定消防灭火预案,如有火灾,作到责任明确,报警及时,抢救及时,控制火情,把火灾损失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

三、现场施工管理

电气焊工、油漆工、电工、木工上岗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

其他工种作业确保施工安全,在保证不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方可作业,特殊应急工程作业由项目经理或技术室主任签字才可进行,否则不准作业。

消防安全员保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各种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和堆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或有关工种尽快解决。易燃易暴物品不能混放,除现场有集中堆放除外,班组使用的零星散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同时做好本工地施工的民工队的防火教育工作,各种消防器材做到明显醒目,废旧消防器材立即更换,做到有备无患。

消防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篇2

一、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火警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与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7)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施工现场防火须知

(1)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动用明火。

(2)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3)油漆间、木工棚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火区严禁吸烟。

(4)非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

(5)禁止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和煤炉等明火器具。

(6)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周围不准堆物,保持道路畅通。

三、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9)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四、灭火器材配备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干粉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五、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焊割作业。

消防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篇3

(1)中控室保安员负责监控室内消防设备24小时运行的操作、监控、记录。显示火警信号后,应立即派人前往、观察,确认火情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2)当设备发生故障时,中控室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处理。

(3)当值保安员要负责中控室的清洁工作,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4)工程部弱电专业人员要对消防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5)工程部和安保部每月定期对会议中心消防系统进行模拟检测,确保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6)消防系统如因维护或其他原因要暂时改变消防系统的状态,应由工程部书面通知安保部,并提出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会议中心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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