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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男,××岁,×族,××省 ××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 币100元。
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
在审讯中 ,××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 ,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
为 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 行车。
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 行严重)判处徒刑10年。
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 ×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
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从宽”的条件的。
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 大处理。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19×× 年×月×日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
受害人报案:
9月2日,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9月1日上午9时许,其在西海某地与同事玩牌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无故殴打,造成身体多处损 伤,其并没有还手,犯罪嫌疑人还使用棍棒等工具对其进行殴打,殴打时间长达几分钟。其后来到医院检查,发现身体多处瘀伤,同时还有骨折等损伤(轻伤)。公 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犯罪嫌疑人蒋某抓获归案。
王律师代理:
年9月5日,刑事拘留三天了,家属每每到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却始终没有任何详细答复,仅被告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将 继续侦查。家属也希望办理取保候审,但被某些侦查机关人员告知,案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也被某些侦查人员告知,案件性质恶劣,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蒋某已经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见到王律师后非常激动,他说他被受害人冤枉了,他想让王律师帮助他。经详细了解,案情原来 另有一番描述,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也是同事关系,受害人因文化水平低,说话难听入耳,并经常诋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名誉,受害人在单位并没有人缘,因受害 人说话经常得罪人,因此很多同事都非常讨厌受害人。案发当天,受害人又当着很多同事的面说犯罪嫌疑人在外有**的事,犯罪嫌疑人的女人**,于是两人发生 口角,后续演变成推搡,因犯罪嫌疑人身体强壮,受害人推搡不过,因此拿起凳子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打后,依仗自己的力量将凳子抢了过来,并也抡了受 害人一板凳,于是双方厮打起来……后来,两人被分开,犯罪嫌疑人也有受伤,但因身体结实,并未到医院进行检查……。
了解案情的重大问题后,辩护律师立即制定对策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不仅根据了解的情况要求公司领导予以配合,而且根据案情的细节积极调查相关人员,同时,就具体案情与受害人进行核对……
2015年9月9日,经过几天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家属配合,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于是,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出具各种手续,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尽快走出看守所。
但是,2015年9月11日,王律师却从侧面了解到案件并未向侦查机关所说的方向发展。侦查机关并未办理取保候审,而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在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再次向侦查机关询问关于取保候审情况时,侦查机关明确告知,案件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已经移送审查起诉。
案情的重大反转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难以承受,王律师则通过多方继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2015年9月11日至9月16日,本律师与检察院及侦查机关均 取得直接联系,并提交律师意见及相应材料,在综合各方情况的基础上,最终为犯罪嫌疑人蒋某办理成功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蒋某走出看 守所。
案情分析: 受害人在报案描述时,可能会加重描述自己的受伤伤情,加重描述对方的暴力程度,但会减轻描述自己在案件中的过失或作用,导致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会对受害人怜悯,却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打击犯罪的正义心理;
王律师介入后,主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并以此为目标指导犯罪嫌疑人提供确实有效的线索或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现状,同时,利用法律程序及实体规定与相关司法机关反馈及沟通,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中,王律师积极介入后,与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的良性沟通,同时还有公司领导的介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积极配合,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家属的同一 口径,受害人的后续表态……等各方的努力下,才最终使该案达到取保候审的结果。没有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很多事情不能相互沟通及核实,往往导致案情朝着相 反的方向发展,后续再想扳回,则困难重重。
是由当事人或者是由检察院来进行提出;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是多久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一年来,我在公安局党委正确领导下,我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团结同志,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下面从以下几方面汇报自已工作。
一、德,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能遵纪守法,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二、能,在目前工作岗位上,不断地抽出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累经验。通过自己的努力,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善于发现问题,能独当一面地开展工作。
三、勤,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地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按照把党和国家的政策和精神灵活地体现在工作中。在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认真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踏踏实实,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做事,不以事小而马虎,不以事多而敷衍,真正做到仔细,敬业完成各项任务。
四、绩,虽然我担任的是治安支队综合大队内勤,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还承办刑事案件。在20_年我本人承办的2起刑事案件中起诉3人、劳动教养1人、侦破倒卖有价票证案件10起,治安拘留5人,收缴票款2000余元。
五、廉,平时坚持按点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要求规范着装。严格遵守xxx的“五条禁令”,从没做过任何违规违纪的事情。
总结一年的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也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是不多,这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努力从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为铁路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案例分析
题 目:从操作风险角度看日本大和银行巨额亏损案
大和银行是日本大商业银行之一,为日本国内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公认为唯一一家除提供银行服务外,亦设有信托银行业务的城市银行。本案例的研究讨论目的是借鉴商业银行由于内控不利导致银行蒙受巨额损失的教训,加强对银行内控重要性的认识。我国银行由于内控不利,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仍然触目惊心。借鉴日本大和银行内控不利导致巨额损失的教训,对于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十分有益。
一、大和银行亏损案的概述
(一)大和银行的简介
大和银行创立于19xx年x月x日,是全日本第5大的银行集团。前身是大阪野村银行,总行设在大阪。大和银行是日本城市银行中唯一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除一般银行业务外,还经营货币信托、土地信托和养老金信托等金融业务。该行主要立足点在大阪地区,加上关东地区及海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40多个。19xx年x月x日该行的资本金为亿美元,资产总额亿美元,在世界大银行中分别排列第54位和第74位。
(二)关键人物井口俊英的简介
井口俊英是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交易员,19xx年进入该行,担当国债交易审核员。19xx年,因工作勤奋,认真负责,被提升为纽约分行国债交易室主管,同时兼任国债交易稽查主任。在华尔街有一间专用的办公室,这是银行给他的特殊待遇。在xx年的违规交易中给其公司造成了11亿美元的亏损,为公司资产的1/7。19xx年x月x日,他被纽约地方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及两百万美金的罚金。
(三)巨额亏损的经历
井口俊英由于工作出色,得到总行赏识,后来被提升为副行长,既负责证券交易又负责资金清算。19xx年,井口俊英在作美国国债交易时出现了第一笔亏损,虽然金额不是很大,但是被他隐瞒下来。他私下买掉了大和银行持有的债券弥补了亏损,并伪造了大和银行债券保管行——美国信浮银行签发的对账单。在截止19xx年的xx年期间,他进行的这种假账多达3万次,导致银行亏损总额高达11亿美元(1100亿日元)。到19xx年x月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存在美国信浮银行的证券价值为46亿美元,而实际价值只有35亿美元,亏损11亿美元,相当于每天平均亏损40—50万美元。
在这xx年当中,日本银行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先后在19xx年和19xx年两次对该行进行稽核,都没有发现问题。直到19xx年x月,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对部门分工调整,井口俊英去作资金清算,证券交易交给大和银行在纽约的另一家分行负责。他考虑到自己的行为迟早会暴露,于19xx年x月x日给大和银行董事长写了一封信,坦白了他的不轨行为。
案发后,大和银行为减少损失,暂时没有向社会公布此案,而是以最快的速度在案发后的第三天(7月x日)以高价出售了500亿日元的优先股股票。直到两个月以后(9月18 、19日)才分别通告了日本大藏省和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 纽约地方法院也于9月x日收审了井口俊英,起诉他伪造证据和犯有银行欺诈罪。
大和银行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美国高等法院判定日本大和银行犯了欺骗美国金融当局罪,联邦与纽约州立政府限令大和在3个月内结束在美业务,并规定3年内不得重开在美项目,指控大和非法隐瞒巨额交易损失,要求判处13亿美元的罚款。19xx年x月x日美国联邦委员会及纽约州等6个州的银行监管机构决定将大和银行在美国的18个分支机构全部驱除出境。并处以 亿美元的罚款。大和银行变卖了在美国的130 亿美元资产,并在全球范围内收缩了国际业务。
二、大和银行亏损案的原因分析
大和银行的亏损虽深受投资产品价格巨额波动的影响,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员工井口俊英内部违规操作,因此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可以从操作风险角度来分析。这实际上也是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失效,以及外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
(一)大和银行未能实现“前台”和“后台”的分离,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的分离
在商业银行的金融交易中,“前后台”没有主次之分,是相辅相成的。但在本案例中,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的职能都归于井口俊英一身,混淆了“前后台”职能的区分。当“前台”的交易出现巨额亏损时,井口俊英为了隐瞒并挽回亏损,可逃避有效的监管并等待转机,而未履行其“后台”的监管职能,最终酿成了悲剧。
(二)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暴露了银行高层对工作人员的过度信任
大和的许多高层管理者,完全不去深究可能的问题,忽略井口俊英业务上的“小纰漏”和“小瑕疵”,而是一味相信他,并期待他为大和投资赚钱。直到19xx年井口俊英向行长藤田彬坦白自己的巨额亏损时,藤田彬还表示不可置信。高层们的过度信任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是大和银行在今后的发展管理中值得深思的。
(三)大和银行巨额亏损暴露了银行内控管理的薄弱
早在二战结束时,日本就通过了《证券和交易法》,其中第65条严令禁止日本的银行参与国内证券业。该法案类似于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旨在保证存款人利益不受证券市场大幅度波动的影响。然而,日本银行业的利润来源因此大受限制,在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中也显然处于不利地位。于是,日本银行业纷纷积极拓展国际证券业务,通过国际渠道进行国内证券投资,以此增加利润,积累经验,等待国内金融管制的放松。许多日本银行将其海外分支机构作为对国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培训的基地。由于膨胀太快,交易人员缺乏必要的素养和经验,交易机构又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机制,这就为恶性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
(四)大和银行巨额亏损违背了资金交易的风险管理原则
井口俊英19xx年开始在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工作,三年后被提升为交易部主任,从此负责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如此三权集于一身,显然违背了资金交易中前线和后线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的风险管理原则,为井口俊英的违规交易提供了机会。自从19xx年井口在美国的政府债券市场上亏损20万美元后,他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篡改客户账目,把客户账上的债券出售,再造假账说明这些债券并未卖掉。年复一年,假账和亏损积聚迅速,然而大藏省、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及大和银行总行均未曾检查出问题直到井口俊英自感难以为继才主动坦白。
(五)大和银行巨额亏损暴露了金融监管的不力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每年实地监测,然而井口俊英抓住监测官喜好喝酒这一特点,每次都将他灌得大醉。而日本方面的中央银行对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们一味的沉浸在银行快速膨胀的谎言中,既没有及时的检查出问题,也没有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而是让大和银行的假账和亏损迅速积聚,使得大和银行面临无以加复的处境。
三、大和银行破产案的经验教训
(一)如何防范操作风险
从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界定来看,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了人员、程序、系统和外部事件四个风险因素。降低操作风险,也就是要降低这四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概率。
结合上述几个案例,防范操作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强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金融机构的所有风险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础。针对操作风险而言的内部控制包括:银行员工的操作风险观、操作风险内部控制意识和操作风险管理职业道德等,对风险的敏感程度、承受水平、控制手段有足够的理解和掌握,银行高级管理层应了解本行的主要操作风险所在。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人员因素是操作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对我国而言,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十分重要。
2.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和完整、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不能只注重单一风险管理,而应将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包括这些风险在内的各种金融资产进行组合。
3.建立健全操作风险识别、评估体系和完整的内控信息反应机制。商业银行应按照新资本协议框架的要求,从操作风险数据库、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内部评级法,建立覆盖所有业务的操作风险的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
4.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强化专业稽核审计,实行内控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立独立、垂直、具有监督权威的内部稽核部门,设置科学的量化监控指标体系,反映监控对象的主要内容,促进内控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5.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必须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入职门槛,在提拔金融机构中高层的过程中,必须要从业务上进行资格评定和审查,在委派金融机构重大业务时,必须做好对相关管理层的考核和监督,从而在人员安排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二)如何加强我国银行的内控管理
20xx年x月x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资金交易中台和后台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对前台交易员、中台监控人员和后台结算人员的风险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1.对关键岗位实行岗位轮换制。避免一个业务员多年从事某一种业务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也是防范内部风险的重要手段。
2.建立对银行职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制度。银行在健全监控制度的同时,应当特别重视对银行职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将其经常化、制度化。
典型判例——胡某抢劫案
1991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张某、周某、刘某商量去搞点钱用。当晚,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本市渝水区观巢镇京桥村委舍江村,敲开被害人晏某、晏小某兄弟俩的房门,被告人胡某和周某、刘某三人蒙面、持刀进入室内,问晏某、晏小某要钱,当他们兄弟俩说没有钱时,便在房内进行搜寻,后搜得现金3710元,1990年国库券60元,照相机一部,手表二块,臂力器一根。临走时,还将晏某、晏小某用绳子捆绑起来嘴里塞上毛巾,然后逃离现场。2002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一次,劫得现金3710元及国库券等,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本案的行为是发生在1991年,应根据《xxx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罚。被告人胡某等人蒙面持刀入室,抢劫现金3710元及其它物品,虽不应以入户抢劫或数额巨大来定罪量刑,但考虑本案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应从重处罚。该院依照《xxx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xxx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第一款之规定,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胡某的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该院依照《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刑事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入案件之前,我们了解一下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也就是耳熟能详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予以适用。用最简洁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现行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刑法第十二条,本条是关于刑法时间适用范围的规定,也就是关于刑法的时间效力的规定。
条文解读
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公布实施前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目前适用的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xxx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本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规定的就是在本法施行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新的刑法对生效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有无溯及力的规定。对于xxx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的处理原则,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更轻时例外。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在新刑法1997年10月1日生效以后发生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新的刑法。
2.新刑法施行后,在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关于适用原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新刑法已有具体的罪与刑的规定,原有规定不再适用;
如果新刑法对原刑法规定的内容没有修改,只是条文顺序号变了,原规定适用的条文对不上号了,因此应当适用新的条文;如果在适用中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由xxx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3.新刑法施行以后,对于新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如果原有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如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等,应适用原来的法律,按无罪处理。
如果原有法律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也认为是犯罪,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应当适用原有法律,但是遇到新刑法规定的处刑较轻时应当适用新刑法。
其中“处刑较轻的”,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新刑法才能溯及既往。
第二款是关于对已经按原有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如何处理的规定。对于新刑法生效以前,依照原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既包括有罪判决,也包括无罪判决,仍然是继续有效的判决,不能因新刑法的实施而有所改变。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和《xxx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调一致的角度而对被告人*****减轻至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五)家庭困难,妻子与其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十一岁,一个六岁均需要其抚养,因此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六)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既未造成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可以使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落实,给一时失足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
这次被告人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
二、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三、
辩护词在开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