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度(11篇)

分配制度(精选11篇)

分配制度 篇1

一、总则

为加医院分配制度力度,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兼顾国家、医院、职工三者利益的前提下,使职工的收入增长与单位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正圈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根据云南省20xx年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办法》中绩效工资的实施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二、指导思想

医院分配制度在推行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以实绩和贡献,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划小核算单位,体现向第一线和特殊岗位适度倾斜,努力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医院的内部活力,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塑造以质量为核心,以绩效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切实促进医院全面建设和可持续快速发展。

三、政策依据

云南省20xx年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办法》第二部分的第(四)条绩效工资的实施规定:“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总量:根据云工改[20xx]3号文件《关于我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第38条规定:“事业单位在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绩效工资总量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省统一执行的津贴补贴核定或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其中,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差额拨款单位40%)的部份,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基本原则

绩效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是:全成本核算,收支有结余,总量调控。

绩效工资是以成本核算为基础。主要是通过科室对收入和支出的控制来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收益率,并与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一种分配形式。其核心是按科室的人均收支结余,根据科室对医院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贡献来分配,不仅考虑了科室工作的数量、质量,而且还考虑了医德医风,以及所消耗的各种成本的价值,这就鼓励科室必须进行增收节支,提医疗护理质量,以取得收入为前提,体现人均结余最化;控制成本支出,增强科室的成本意识。科室为了人均结余最化,科室必须减员增效;增强科室的投资风险意识,科室增加设备时,必须考虑投入回报的.问题。

1、推行全成本核算,收入减支出(包括院级及后勤管理运行成本分摊)结余部分列入核算单位分配,根据科室人均收支结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绩效工资。收支结余为负数时,一律从固定工资中扣除,直至扣到财政差额补足为止。

2、医院对各临床科室不下达任何经济任务指标,按实际收支结余计发绩效工资。

3、绩效工资取消从档案工资扣出一部分作为绩效考核参与搞活分配。

4、以科室和个人为基本核算单元;

5、质量考核与科室效益挂钩;

若需详情,请致电:。

分配制度 篇2

顾客管理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顾客分配,可以说顾客分配构成顾客管理的主体框架,涵盖了顾客销售、消耗、到店率、疗程规划、行动计划、薪资制度、组织结构设计等一系列的机制,对相关的机制建立有重大影响。可以说,一家没有合理科学的顾客分配机制的美容机构,根本谈不上具备顾客管理,更谈不上可持续发展。

有一名从业不久的经营者问我:田老师,我对顾客分配很不理解,为什么要把顾客分配给个人?一名顾客到店不应该大家都来维护管理吗?如果你分配给甲管理,甲没管理到位,乙又觉得不是我的顾客,那这名顾客不就没人管理了吗?而且为了能让自己的顾客更多,员工们也很容易产生内耗啊,大家不相互支持而是相互拆台,这样我们店不就越来越完了吗?顾客不应该分配,应该大家一起管理,她帮助我,我也帮助她,大家都为顾客好,大家都一起努力销售,这样业绩才会越来越高啊。

问题果真如该经营者所说吗?

顾客分配机制不是简单地将顾客划分给某员工管理,而是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如果经营者对完整体系缺少认识和了解,会被个别人员影响,最终造成重大的决策失误。

顾客分配

可以确认,没有顾客分配机制管理,权责界定模糊,员工的行为就会混乱,服务无法跟踪到位,良性销售更无从谈起。

顾客分配的升级就是部门划分。但很可笑的是,有些机构连基本的部门划分都不清楚是为了什么,更有甚者,为了所谓个人利益和个人在团队中的地位,还拼命地否定部门划分,不希望顾客分配执行,希望重回大锅饭,自己成为总头头,满足自己虚荣心,也希望获得更多的收益,一些不懂行的经营者,对于部门管理一点概念都没有,耳朵里听风就是雨,拿着个别顾客当典型。一家美容机构的顾客是否真正被管理起来,一定要看绝大部分的顾客是否被管理到位,客流是否增加,消耗是否增加,员工们是否有主动积极的管理意愿,能不能在没有领导的督促下自主自动地完成高质量的服务工作,通过这些才能确定自己店里的顾客管理

分配制度 篇3

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如下,根据卫生部和省、市关于分配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医院经济管理坚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同时吸取现代管理的成功经验运行,分配制度在推行准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实际工资与档案工资相分离,体现向第一线和特殊岗位适度倾斜,努力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医院的内部活力,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塑造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绩效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切实促进医院全面建设和可持续快速发展。

二:基本思路

1、积极推行准全成本核算,收入减支出(包括院级管理运行成本分摊)结余部分列入核算单位分配;2、以科室或医疗组/个人为基本核算单元;3、质量考核和管理目标考核与科室个人效益挂钩;4、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即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并按规定报批后记录在职工的档案中,作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计发退休费的依据。实际工资由档案工资扣出一部分作为绩效,参与奖金分配。

三:绩效工资范围:

绩效工资范围包括:医生个人技术绩效、活工资、科室/个人效益绩效等。1、个人技术绩效:具有高技术、高风险、高强度、责任重的项目,按其实现的综合效益按比例计入个人绩效部分。个人业务技术及操作规范、医疗法规考核相结合。2、活工资:从档案工资中扣出50%,作为绩效工资进行发放。3、科室/个人效益绩效:以医疗组/个人、科室为核算单位,与科室/个人收入指标挂钩进行考核,通过经济效益核算结果,结合工作质量,按比例计入科室/个人的部分,即奖金。

总的来说,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是跟医护人员的工资紧密挂钩的,希望上篇的范文能给家提供参考价值。

分配制度 篇4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xx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公务员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公务员退休收入=(退休前工资+岗位津贴)%+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住房补贴。

其中X%的规定是:

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年限满30-35年的,按85%计发

年限满20-30年的,按80%计发

年限满10-20年的,按70%计发

年限在20xx年以下的,按50%计发

分配制度 篇5

人是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很多企业在激发员工的潜能上绞尽脑汁,使出浑身解数:股权激励、股份认购、EVA(经济增加值)奖金池、优秀人才奖等等,但是这些听上去充满诱惑力的手段却收效甚微,有时候甚至适得其反。

越改越失败的激励手段

成立于1991年的L公司是位于沿海五线城市的一家手机配件厂,因为赶上了智能手机的快速发展而一跃成为行业内数一数二的大公司。快速发展下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

为了有效激励员工,L公司毫不吝啬地出台了一系列分享措施,可惜的是这些措施不但没有发挥作用,反而成了人才流失的诱因之一。

1.股权激励

在价值分配上,L公司并不小气。早在创业之初,公司的创始人就积极推行股权激励机制,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再到门卫,几乎实现了全员配股。那几年公司发展异常迅猛,年营业收入增长高达90%~120%,1995年更是实现了年人均工资收入5000元的佳绩(当时当地国企员工年人均收入只有1200元)。

随着公司的逐渐壮大、人员的急剧增多,全员持股的方案已不可行。L公司调整了其最初的配股机制,规定:对于普通员工只有工程师级别以上按职级配股,同时设置了每年工程师以上级别的人数比例,变相地确定了每年新增工程师的名额。此外,L公司在工程师评选要求中增加了“工作未满3年不得参评工程师”的门槛。

L公司的初衷是为了识别出对公司忠诚又有能力的员工,但它忽视了关键的两点:

(1)不同部门工作性质不同,工程师名额如何分配;

(2)在按资排辈相对较重的制造企业,新晋员工如何与老员工竞争。

在L公司只要评上工程师就意味着每年都有股份入账,这导致每年的工程师评选竞争异常激烈,而很多入职刚满3年的新员工往往铩羽而归。付出和收入的不成正比导致每年5月份公司分配股权时,员工的辞职比例非常高。

2.EVA奖金池

L公司意识到股权激励的局限性,为了能让所有员工都受益,出台了新的激励方案——EVA奖金池:每年公司从EVA中提取20%作为年终奖金,按绩效发放给个人。这个方案貌似覆盖了全员,却依然未解决股权激励遗留下来的分配不公的问题。

此外还带来了新的隐患:EVA奖金与绩效挂钩,一旦绩效不佳,EVA奖金极有可能为零。但是每年的股权激励政策并不受绩效影响,这极易扩大未得股份员工的不满,尤其是那些努力工作但没有股份的新员工。20__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不景气,导致L公司勉强维持盈亏平衡,当年EVA出现负数,公司未能发放EVA奖金。20__年初,很多员工提交辞职申请,离职率高达12.6%,工作不满3年的新员工离职占比超过60%。

3.优秀人才奖

EVA奖金池的反作用让L公司高层始料未及,为了留住优秀人才,L公司又连忙出台了新的措施——优秀人才奖:每年公司从工作未满3年的员工中评选出业绩特别突出的50名,每人奖励10万元股份。L公司为了激励人才煞费苦心,但结果依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奖励比例太小,激励作用有限。L公司平均每年新进入的员工不少于3000人,仅1%的优秀比例让很多人觉得希望渺茫。

另一方面主管的个人主观意向偏重,导致获奖名单未必符合实际。作为当地的知名大公司,每年通过裙带关系进入L公司的新员工人数不低于百人,不排除一些主管将奖励名额特别照顾了一些“关系户”。这方面L公司并没有相关措施去规避。奖励名单公示时,下面嘘声不少。

不公的价值评估惹的祸

L公司似乎陷入了一个死胡同:一个政策不行就再出一个政策弥补,一直在价值分配上做文章,结果老问题没解决又触发了新的问题。

实际上,L公司并不是个例,很多企业在人才政策上都会标榜其优厚的价值分配,让人以为公司愿意和员工共享成长收益,但最后究竟多少能落到“奋斗者”头上却是未知,甚至有可能出现“白忙一场”的境况,便宜了那些“搭便车”的人。所以,价值分配很重要,但公平的价值评估更为关键。

★以L公司为例。每年该公司都会制定公司年度方针,确定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及考核指标、权重,各部门在被分配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确立部门方针及考核指标、权重,员工个人再依此确立各自的目标。公司的奖励分配比例与部门最终绩效挂钩,部门再根据个人绩效分配。

看似基于绩效的合理分配,却蕴含了不公平的因素。

首先,部门与部门间存在不合理。一方面,部门间的倾向性导致单一指标权重有出入。一般一线如营销、制造等部门承载着公司盈利的压力,单一指标权重会高于职能部门,但这对职能部门而言并不公平。

比如市场情况良好,“年销售增长30%”对于营销部门而言非常轻松,但是人力资源部为了实现销售目标而背负的“扩招50%”的目标却非常有挑战,尤其是在当下“招工难”的格局下。

另一方面,公司年度方针分配到每个部门的考核指标数量不一致,导致部门间总体权重出现差距。对于制造企业而言,研发、制造、营销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会多于其他部门,导致这些部门表现一般也能在价值分配时占大头。

其次,不同部门的员工间存在不公平。这主要是因为部门之间的不合理导致的结果。具体表现为:

(1)相似的工作内容因为隶属不同的部门,奖金差距会很大。比如同样是部门事务员(负责部门会议组织、人员考勤、活动组织等行政工作),在部门人数相等的情况下,年底绩效分数最高的研发部门的事务员分配到的奖金一定高于其他部门的事务员;

(2)优秀部门的最差一名拿的奖金极有可能会高于最差部门第一名的奖金。曾经L公司的对外联络部拿到过最高分,当年EVA奖金分发,该部门三个人中的最后一名拿的金额远高于其他部门的第一名。

最后,同一部门的不同人员间存在不公正。第一,同一部门中每个人分工不同,这导致每个人在部门方针中占的指标数及权重存在差异,最终会影响个人年底绩效。

第二,不同职级的员工同台考评也存在不合理性,毕竟你不能期望刚进公司没几年的技术员能比一个高级工程师厉害。

第三,直接主管的偏好直接影响结果。因为个人绩效的分数是由其直接主管考核,能达到主管认同的员工评价自然好。所以对于一些平时比较木讷,只知道低头干活的人极不公平。

一层层叠加,最终导致价值评估偏离了公正的基线,所谓价值分配的激励政策也就形同虚设,作用有限。

公正的评估是留人的关键

如果说价值分配决定了员工在公司发展中能分享多大的“蛋糕”,那么价值评估就决定了个人在其中能分到多少。不在乎收入的人绝对是少数,毕竟多数人需要养家糊口。

所以员工关心企业是否愿意分享收益,更关心能否公平分配。虽然没有一家企业能做到绝对公平,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员工相对的公平并不难。

▼首先,在公司年度方针中每个部门的指标权重差距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多人往往会忽视人力、财务、法务等一些职能部门的价值,错误地认为这些部门不产生直接价值。

实际上,正是这些部门的存在才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古语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完备的后勤保障是一线成功的关键之一。公司对于每个部门都应做到一视同仁,在年度方针中的考核指标数量上尽可能做到一致。

对于指标的权重,应从行业情况、难易程度、历史成绩等方面综合考量,可以对一些难度较大的指标设置相对较高的权重。每个部门的权重差异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出现某一部门敷衍做事,年终考核却比努力干活的部门高。为了保证公正,公司年度方针可以在设立之后进行公示,允许所有人指摘。

▼其次,员工与员工之间的考核设计应体现公平原则。这里主要是指同一部门员工间的合理。与前面提到的针对部门间的不合理考评的处理方式类似,每个员工在部门方针中的考核指标数量应尽量一致,权重设计可根据难易程度、历史完成情况等综合确定,避免分工不均、考核不准的问题。在具体指标设定上应按照职称体现差异。如项目申报专员的考核指标是“帮助公司拿下X个国家项目”,项目申报员的考核指标则是“帮助公司拿下X个省级项目”。

▼最后,兼顾大多数人。一家企业的成功并不是个别“孤胆英雄”奋斗的结果,是所有人“力出一孔”的努力。很多公司在价值分配时总是喜欢树立典型,将奖金分配给有限的人数。

树立标杆本没有错,但能力出众的毕竟是少数,多数人只能像“螺丝钉”一样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奉献。也许这些人做的事情很普通,但不能因此忽视他们的作用。如果每次都是倾向于突出贡献者,这些“螺丝钉”极有可能永远都得不到认同,很难说他们会不会出现懈怠。

试想一个出纳因为有事晚一天发工资,公司会怎么样?所以公司的价值分配应该兼顾和肯定这些人的贡献。华为对此的做法是每年每个部门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奖。任何岗位任何人只要提出对于本职工作有改进的想法或作出贡献(未必是大贡献)都给予及时的奖励。

比如采购人员提出对于供应商节假日加班的补助方案;票据审核员提出小于1万元系统自动核算的建议。正因为“螺丝钉”看似简单的努力就能看到真金白银,使得华为员工总是斗志满满,华为在逆境中也能实现突破。

分配制度 篇6

为适应某集团发展的需要,改变现有的薪酬分配模式,建立内部公平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下面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详细内容,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某集团发展的需要,改变现有的薪酬分配模式,建立内部公平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

进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取心,加快集团经济效益水平稳步提高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集团不在价值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工资报酬必须向为集团持续创造价值的员工倾斜,向集团的关键岗位倾斜,对员工所创造的业绩予以合理的回报。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工资报酬的确定必须与集团的发展战略相适应,必须与集团的整体效益的提高相适应。通过工资报酬来吸引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激活人力资源,提高集团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统一制度、规范分配的原则。将集团的工资分配模式统一规范为新的薪酬制度,保留合理成份,对差异较部分进行调整。

(四)坚持科学确定工资收入分配的原则。在岗位测评基础上确定岗位价值度和贡献度,突出岗位工资的重要地位,提高重要岗位的工资水平,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工资差距。

(五)坚持员工工资水平与集团效益紧密挂钩的原则。员工要分享集团收益,又要适当分担市场风险和人工成本压力,在集团效益稳步增长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工资水平,形成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六)坚持员工工资按业绩贡献分配的原则。员工工资的分配与绩效考核紧密联系,充分体现员工业绩贡献差别,发挥正确导向作用,形成竞争机制。

(七)坚持循序渐进、稳妥实施原则。在创新机制中充分考虑企业和员工的承受能力,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的平稳推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总部及各分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上述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在岗人员。上述单位聘用的短期劳务工和临时外聘人员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薪酬制度框架

第五条集团根据所属单位、岗位、人员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多种分配形式。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高层管理人员、主要生产经营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经理实行年薪制;急需的特殊专业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一些新聘的简单劳动岗位人员实行市场价位工资制。

第六条岗位绩效工资制是集团主体工资制度,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市场价位工资制是辅助工资制度。

第三章岗位绩效工资结构

第七条集团岗位绩效工资由三个单元(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组成。(如图)

岗位工资50%

绩效工资44%

各种津贴6%

集团将依据企业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确定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等经济报酬的内部动态比例。在员工收入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原则上保持在5:5,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经理比例保持在7:3,其它员工比例保持在9:1。各种津贴包括:工龄津贴、生产性津贴(夜班津贴)、其他津贴等。

第八条岗位工资是依据集团各个岗位价值度和贡献度合理确定岗位劳动报酬的工资单元。绩效工资是根据集团绩效、单位绩效和个人绩效分配的工资单元。

第九条集团员工的岗位绩效工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

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的岗位工资基数为500元,管理及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基数为800元。

第四章岗位工资

第十条岗位工资采用系数法按以下公式确定:

岗位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相应的比例×岗位工资系数

其中,岗位工资基数是最低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系数是映各个岗位之间岗位价值度的差别关系,即体现岗位工资标准差别。

第十一条岗位类别按照人员类别分为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和管理及技术岗位,相应分别设置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的岗位工资系数表、管理及技术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系数表、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7、附表8)

第十二条根据职位层级和岗位测评结果,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设置八岗,管理及技术岗位设置七岗,映岗位之间的劳动特点和差别;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和管理及技术岗位每岗分为三档,映岗位内部之间的劳动特点和差别。

第十三条根据员工个人的基本素质和实际业务能力,每个岗位岗档又分为不同级别。生产操作及服务人员的各岗位岗档分别设2-5个级别,其中,一级人数比例为20%-70%,二级人数比例为30%-40%,三级人数比例为20%-30%,四级人数比例为15%,五级人数比例为5%;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各岗位岗档分别设4个级别,其中,一级人数比例为25%,二级人数比例为40%,三级人数比例为30%,四级人数比例为5%。主管、班组长(不含副职)定为本岗档最高级。如本单位主管、班组长总人数超过最高级的规定比例,须进行择优定级,以保证最高级别人数比例不能突破。其他员工均按照得分高低定为四级及四级以下。

管理及技术岗位共分四个技能级别,在岗的管理及技术人员根据得分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岗位等级。具体比例分配如下:一级占25%,二级占40%,三级占30%,四级占5%。(详见附表10、附表11)

第五章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岗位工资采用系数法按以下公式确定:

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相应的比例

集团绩效工资的确定和发放严格按照集团业绩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必须公正、公平、公开,注重工作实效和业绩贡献。

第十五条集团对分公司绩效工资的确定和发放实行统一政策、承认差别、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六条集团建立三级业绩考核体系。第一级由集团对分公司进行考核;第二级由分公司对分公司各单位进行考核;第三级由分公司各单位对班组及员工个人进行考核。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济责任指标和非经济责任指标。

第六章各种津贴

第十七条各种津贴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各种津贴=工龄津贴+生产性津贴+其他津贴。

集团各公司员工根据各自的岗位特点享有工龄津贴、生产性津贴、其他津贴。第十八条工龄津贴根据员工的工作经历(按虚年计算的'工龄)确定。工龄分为四个档次:1年以下、1-5年、6-10年、10年以上,按表5规定的四个档次标准实行,员工工龄津贴随工龄的变化自动调整,工龄达到相应的档次,所有工龄均实行本档次标准。

第十九条生产性津贴根据员工岗位情况(所在的岗位工作位置、时间)确定。主要有中夜班津贴,按表6规定的标准实行。生产性津贴实行岗变贴变的原则,员工调离本岗,在本岗享有的生产性津贴随之取消。生产性津贴的实施范围是在上述岗位情况之一下工作的员工。

第七章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集团严格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员工岗位调整后,应对其岗位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一)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中,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岗位工资标准按以下办法调整:员工调整岗位,造成原工种变动或工作内容发生较变化的,均应实行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间实行所试岗位第一级别70%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方可执行本全额岗位工资

(二)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管理及技术岗位系列中,员工从同系列低岗位调整到高岗位,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实行该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如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则相应上套级别。

(三)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管理及技术岗位系列中,员工从同系列高岗位调整到低岗位,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实行该岗位相同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四)员工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和管理及技术岗位之间跨系列变动,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原则上实行新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集团根据效益增减情况,结合战略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状况,选择岗位工资基数上调、保持不变、下调三种办法。在效益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原则上每两年上调一次岗位工资基数;在效益下降较多的情况下,相应下调岗位工资基数;在效益没有增长的情况下或在集团进行规模投资的情况下,不调整岗位工资基数。集团调整岗位工资时,视情况调整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标准。

第八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资总额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和各所属公司工资总额的核定、检查、审计、监察。

第二十三条工资总额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体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挂钩的原则,在单位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员工薪酬与企业价值的共同增长。

(二)工资总额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所属公司自主分配的原则。工资总额的增长控制在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适当比例内。

(三)坚持按劳分配,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绩效分配机制,使员工的个人收入与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二十四条集团每年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和各所属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当年的工资总额计划。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根据其员工的岗位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和各种津贴总额确定。

第二十五条集团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是:生产、经营单位由集团按照目标经济责任考核办法计发工资总额。管理性质(包括筹建)的单位采取工资总额核定的办法,员工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和各种津贴总额构成。

第二十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裁办公会的决定,负责核定和调整所属公司、总部职能部室工资总额,并对所属公司、总部职能部室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九章年薪制

第二十七条第八条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领导层成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管理业绩确定和发放其年度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实施年薪制的人员范围是主要分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经理以上人员。

第二十八条年薪收入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集团公司副总裁、所属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年薪的50%为基本年薪,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年薪的70%为基本年薪,其余部分为绩效年薪。年薪根据行业情况、企业规模、管理难度、领导层成员能力和所承担的责任,参考市场薪酬价位确定。绩效年薪按照年薪的30%50%确定,根据管理业绩和实际贡献,在年终或季度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和年度工作目标后发放。具体标准如见表9

第二十九条建立领导成员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先考核经营业绩,后兑现绩效年薪收入的程序。

基本年薪不与业绩考核指标挂钩,相对固定,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计算并支付。

第十章协议工资制

第三十条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集团对急需并具有特殊作用的关键岗位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标准以国家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基础,根据所聘用的岗位需要和所聘用人员的实际能力加以确定。分公司与所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资、福利标准、业绩考核指标、支付办法和双方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签订协议。第三十一条协议工资标准随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变动情况和所聘人员工作业绩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实行协议工资制的员工不实行集团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薪酬福利制度。

第三十三条协议工资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执行协议工资制的资格要求:

必须是属于相关紧缺专业、在集团内无可替代的;

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的;

必须是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

二、协议工资标准(税前)的确定:

聘用人员的全部月收入标准如下:

1、高层管理人员8000-10000元/月;

2、部门经理50007000元/月;

3、技术、主管25004000元/月;

4、一般管理人员15002500元/月。

5、协议工资标准确定:

依据招聘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长短和业务能力,在规定的工资标准区间内加以确定,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协议。

6、协议工资的发放方式:

协议工资采用5:2:3的方式发放,即每月支付协议工资标准的50%;再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兑现协议工资标准的20%;根据全年考核结果兑现协议工资标准的30%。

第十一章市场价位工资制

第三十四条后勤服务人员可以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其工资收入。第三十五条市场价位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相对固定,占后勤服务人员收入的80%左右,绩效工资根据工作成绩经考核后发放,占其收入的20%左右。

第十二章新进人员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集团新进中专毕业生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试用期月工资标准

中专毕业生500元

学专科毕业生600元

学本科毕业生800元

在试用期满经考核上岗后,根据所在岗位,实行本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第三十七条集团对新招用的中专毕业生以外的其他员工原则上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所试岗位第一级别80%的岗位工资标准;在试用期满经考核上岗后,根据所在岗位,实行本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集团对关键岗位新聘用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紧缺人才不实行试用期,实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或协议工资标准。

第十三章工资支付办法

第三十九条集团以月薪为主要支付方式,根据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需要,员工日薪、小时薪及计件工资单价可按以下方式折算:

(双休)日薪=月薪÷20.92天

小时薪=日薪÷8小时

计件工资单价=月薪(日薪)÷劳动定额

(单休)日薪=月薪÷25.25天

小时薪=日薪÷8小时

计件工资单价=月薪(日薪)÷劳动定额

第四十条集团对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旷工:每天按(个人月岗位工资标准÷20.92天×2)扣发。

(二)事假:每天按(个人月岗位工资标准÷20.92天)扣发。

(三)病假:每天按(个人月岗位工资标准×50%÷20.92天)×国家及集团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百

分比发放。超过医疗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伤假:员工工伤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实行。

(五)探亲、婚、丧、产假:员工在国家及集团规定的期限内均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100%计发。

(六)年休假:员工在集团规定的期限内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100%计发。

(七)员工自动离职绩效工资全额扣发。

(八)员工当月矿工1天绩效工资减半发放,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绩效工资全额扣发。

(九)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3天(含)绩效工资减半发放,出勤不满13天绩效工资全额扣发。

第四十一条集团员工加班及加班工资支付方式如下:

集团生产操作及服务人员在法定节日以外的时间加班,应事先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原则上应安排倒休。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总裁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实施后,原工资制度停止实行,其他有关工资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实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分配制度 篇7

一是尽快建立企业工龄工资制度。

由劳动主管部门结合全市职工工资水平规定一个工龄工资下限,每个企业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开展工资协商,通过职代会确定具体额度,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增长。

二是健全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

进一步完善、细化工资指导线,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尽快制定和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使地区性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指导线相结合,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完善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提高其实效性,引导企业合理调控人工成本增长。

三要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完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在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同时,建立和完善职工参与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以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重点,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四要为实现公平合理收入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对垄断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监管,包括对高管薪酬的监管,以及对垄断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待遇等收入的监管,着力解决垄断带来的超高收入及超大分配差距。

五要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经济权益中的作用。

分配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所制定,旨在于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工资管理体系。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工资制度适用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工资定义)本制度所称工资为我公司以货币形式直接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支付原则)我公司在确定工资政策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我公司必须在集团公司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范围内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二、我公司根据员工所承担的职责及其所需要的知识、技术、体能和工作条件等为依据确定员工的工资,使其工资与劳动的付出相对应。

三、充分发挥工资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导向作用,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

第五条 (工资结构)我公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形式的结构工资制度。即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辅助工资,三项工资比例约为5:4:1。

第二章 岗位工资的确定

第六条 (岗位工资的定义)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技术、智力要求的高低,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的好差确定的工资。岗位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组成,约占工资总额的50%,用于月度分配。

第七条 (岗位确定)公司每年年终根据现岗位开展岗位测评工作。岗位测评的内容包括:职责、知识、技术、体能和环境五个方面的内容。岗位测评工作完成后,其结果相对稳定,公司按照其测评结果确定岗位工资。

第八条 (岗位变动)员工的岗位依据公司员工职系职级表结合公司实际确定岗位基本工资,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将对现岗位进行调整,薪随岗变:

(一)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二)机构调整导致岗位责任发生变化;

(三)岗位说明书重新修订;

(四)定员定编;

(五)其他原因。

第九条 员工岗位职位晋升按照《公司员工晋升管理办法》和公司工作需要执行。

第十条 工龄工资是根据员工积累劳动因素(即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我公司服务年限)是反映员工积累劳动的报酬,目的在于稳定员工队伍。

第三章 绩效工资的确定

第十一条 (绩效工资的定义)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完成企业、公司或分厂、部室工作业绩而取得的考核激励工资。其目的在于发挥员工的潜能,鼓励员工完成或超额完成企业管理或生产经营目标,提高我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二条 (绩效工资管理)绩效工资由公司管理,具体事务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各职能部室配合,按月、季、年度分别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工资的依据)公司根据各分厂、部室年度《目标责任状》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各岗位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40%,用于月度绩效工资考核。

第十四条 行政部室绩效考核以工作效率和执行率为主要内容,部室正职绩效工资标准按一线同职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90%执行,副职按正职的80%执行,其他管理人员按一线同职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70%执行。

第十五条 分厂非一线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比照机关部室同职级人员执行。

第四章 辅助工资的确定

第十六条 (辅助工资的定义)辅助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夜班补助、学历补助等,约占工资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严格控制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假日加班或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调休的,公司依《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发放相对应的加班工资。岗位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夜班费按小夜班10元/天,大夜班15元/天计发。

第五章 工资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工资支付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各分厂、部室考核结果,统一汇总制表,经公司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扣除税费后,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

第二十一条 工资须按月支付,每月的10日为公司的工资发放日。

第二十二条 (尾数的计算)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元以下的尾数产生时,一律四舍五入。

第二十三条 (法定扣除)下列各项规定,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由员工个人负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归还义务)因核算错误而造成工资错发时, 公司须在下次发薪时予以调整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从xx年x月x日起实施,原有的工资分配方案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分配制度 篇9

参与分配制度概述。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款中按照一定顺序或者比例对各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并无规定。历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至今仍施行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执行参与分配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最高院执行规定》)第88条至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3号,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__〕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二条,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构成了我国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此外笔者所在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司法文件中也有一些与参与分配制度有关的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苏高法电〔20__〕901号)对如何确定参与分配的时点进行了界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苏高法电〔20__〕873号)即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提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适用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适用。

01

可参与分配的债权性质。

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0条之规定,各债权人的债权均应当为金钱给付债权。如果申请执行人依据的法律文书是交付特定物或进行特定行为,则只能由申请执行人独占,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

02

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或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这里的执行依据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构作出的执行证书,以及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条件,但实践中某些执行法院也会要求该类债权人提供执行依据,对于不能提供执行依据的该类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的申请不予同意,在保留优先债权数额后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有时也会导致此类债权人的实际优先债权数额超过预留数额而引发矛盾。

03

可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主体。

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0条以及《民诉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包括企业法人。但《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6条又做了例外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又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纳入了可进行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之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通债权人即便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申请要求参与分配。某些执行法院也不会同意,而是告知债权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04

债权人应当提交参与分配申请。

《最高院执行规定》以及《民诉司法解释》均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提交参与申请书。但两部司法解释对提交对象法院的规定并不一致,《最高院执行规定》92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原执行受理法院提交申请再由该院转交主持分配法院。而《民诉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则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对于已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如何参与分配?笔者认为《民诉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中的“人民法院”应当理解为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对于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由原受理执行的法院向主持分配法院转交其参与分配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主持分配法院提出,对于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向主持分配法院直接提交参与申请书。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主持分配法院要求债权人先向由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再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形存在。

与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例外的是实践中也存在主持分配法院主动通知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情形。如发现处置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上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法院主动通知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相比预留优先债权数额更有利于确定优先债权人的债权数额,避免了再次分配或对优先债权预留不足的情况发生。另外某些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同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为同一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多个未执结案件,符合分配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通知债权人进行分配。

05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最高院执行规定》及《民诉解释》均规定了只有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如被执行人已由其它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无果或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载明的债权数额明显大于其可供执行财产价值的,应当认定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在(20__)最高法执监325号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清偿所有债权这一问题的认定值得参考,该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只需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相关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并未要求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明责任。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由申请人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并不现实。实践中,只要申请人一方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一定要件后就应予以认可,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满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应由执行法院来审查,并且执行法院对此也应从宽把握。只要确定现有财产已经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就应同意申请人参与分配。

06

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实践中对于“执行程序开始后”的界定没有争议,但是对“财产执行终结前”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部分执行法院将财产执行终结简单认定为案款(包括对被执行不动产或动产的拍卖、变卖款,扣划的银行存款等)发放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之日。笔者认为财产执行终结应当认定为系被执行财产所有权转移之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等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的规定,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形对“财产执行终结前”的时点进行界定:(一)对于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时点为法院出具拍买成交裁定书前一日;(二)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交付债权人以物抵债形式的,时点为送达债权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的前一日;(三)对于采取以上两种处置方式以外的被执行财产,时点为执行法院作出的分配表送达任一债权人之日的前一日。

07

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根据该规定,首封法院原则上取得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并主持分配的权利。实践中,存在着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多次查封的情形,其中可能存在对查封财产具有担保物权、优先权的轮候查封,也可能存在着数个查封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查封。对于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__〕6号)对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查封顺位在后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取得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并对变价款进行分配。对于后者,即数个查封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情形,首封法院又怠于处置的,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细则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即规定,当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与首封法院就处置财产就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顺位在先的轮候查封法院负责处置,在先的轮候查封法院不愿处置的,由在后的轮候查封法院处置,对于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法律规定分配。

08

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

《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为:(1)执行价款优先清偿执行费用;(2)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查封的普通债权并不能优先受偿,《最高院执行规定》第88条中规定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指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形下。

09

分配方案的制作与送达。

《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及《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均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根据上述规定,主持分配的法院在执行的不动产或动产、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货币财产到达执行法院,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处理被执行财产在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给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

债权人不服与参与分配有关执行行为的救济途径。

01

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不服的。

执行法院不同意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的,属于具体执行行为,债权人对此不服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在债权人提出异议或复议时分配程序已经开始的,应当预留其相应份额。

02

已经被执行法院同意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的。

根据《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之规定以及《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十条之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并将未对其异议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果执行法院在执行分配方案之诉的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就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以及符合《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的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情形之下的参与分配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实践中不存在太大争议,执行法院可根据优先债权的顺位、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次序对债权进行清偿。对于不符合《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则按采取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但债权人就被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应当按顺位优先受偿,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第89条之规定,《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分配制度 篇10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即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按劳分配国家最基本的分配制度之一。

结构工资制又称分解工资制或组合工资制,它是在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探索中建立的一种新工资制度。这一制度依据工资的各种职能,将工资分解为几个组成部分,分别确定工资额;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均有其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各有其职能特点和作用方式;同时,各个组成部分又具有内在的联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一、结构工资制的特点

结构工资制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建立的,即:企业职工的劳动差别主要是由劳动条件的差别、劳动者素质(能力、经验、业务技术水平)的差别、实际劳动消耗量的差别和劳动成果的差别诸要素构成的。这几个要素可以单独或是一起变动。为此,工资也应与上述劳动差别的诸要素相配套,随其变动而变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工资分配与职工的劳动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结构工资制具有如下特点:

1.工资结构应反映劳动差别的诸要素,即与劳动结构相对应,并紧密联系在一起。劳动结构分为几个部分,工资结构就应有相对应的几个部分,并随前者变动而变动;

2.结构工资制的各个组成部分各有各的职能,分别计酬,从劳动的不同侧面和角度反映劳动者的贡献大小,发挥工资的各种职能作用,因此,它具有比较灵活的调节功能。一方面,职工个人可以发挥自己的长处,通过某一方面的努力而灵活地增加工资;另一方面,企业在安排职工增加工资时可以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对不同的职工分别安排不同的增资项目和增资水平;

3.结构工资制主要适用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其它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采用结构工资制。

二、结构工资制的构成

企业结构工资制的内容和构成,不宜简单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行办法,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其组成部分可以按劳动结构的划分或多或少,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可以依据生产和分配的需要或大或小,没有固定的格式。但是为了体现结构工资制的特点和社会主义工资的职能,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设置这一工资单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基础工资主要采取按绝对额或系数两种办法确定和发放。绝对额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基本生活费用及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统一规定同一数额的基础工资;系数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现行工资关系和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按大体统一的参考工资标准规定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基础工资。

(二)岗位(职务)工资或技能工资

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是根据岗位(职务)的技术、业务要求、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好差、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它是结构工资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尽力尽责完成本人所在岗位(职务)工作的作用。岗位(职务)工资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采取岗位(职务)等级工资的形式,岗(职)内分级,一岗(职)几薪,各岗位(职务)工资上下交叉;另一种是采取一岗(一职)一薪的形式。岗位(职务)工资标准一般按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分别列表。

(三)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效益工资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实干,多做贡献的作用。效益工资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它一般采取奖金或计件工资的形式,全额浮动,对职工个人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四)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它是用来体现企业职工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的一种工资形式。它有助于鼓励职工长期在本企业工作并多做贡献,同时,又可以适当调节新老职工的工资关系。年功工资采取绝对额或按系数两类形式发放的办法。绝对额又可分为按同一绝对额或分年限按不同绝对额的办法发放。按系数又可分为按同一系数或不同系数增长的办法发放。一般来说,增加年功工资,主要决定于职工工龄的增长,同时还应决定于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大小和企业经济效益好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工资单元的作用。

三、结构工资制的制定

具备条件试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在制定结构工资制时,要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做好制定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作

1.将全体职工人数、工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技术等级、生产(工作)岗位、职务等登记造表,进行综合分析,剔除不合理因素,找出工资关系上的突出问题。

2.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和人员结构的特点,对职工劳动进行分析归类,确定有代表性的劳动结构,譬如:劳动岗位(职务)、劳动能力、现时劳动、积累劳动等部分。

3.根据计量劳动量的客观需要,补充必要的工种形式,确定各工资形式的相互关系。

(二)设计结构工资制的基本模式

设计基本模式就是根据上述基础工作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确定工资结构,如设置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年功工资、效益工资等四个单元。再确定结构工资中各单元的比例,即将结构工资总额视为100%,分别确定各工资单元所占百分比。一般来说,生产、工作的重点环节,其相对应的工资单元比例应当安排高一些,反之,则可以安排低一些,然后,按各工资单元比例求出各单元工资额。

单元工资额=结构工资总额×该工资单元所占百分比

例:某企业确定结构工资制中的岗位(职务)工资所占百分比为40%,结构工资总额为每月10万元,那么岗位(职务)工资单元的工资额即为4万元。

(三)确定各工资单元的内部结构

即按照岗位功能测评办法(详见"岗位工资制"),确定岗位工资单元中各类岗位的岗位顺序,如实行一岗一薪的,需确定各岗位之间的岗差系数,如实行岗位等级工资的,还需确定每类岗位内部各等级的工资系数,并测算平均工龄,确定效益工资的具体工资形式和发放办法,等等。与此同时,根据各工资单元内部结构的安排,规定相应的技术、业务标准、职责条例、劳动定额等项要求,并拟定具体考核办法。

(四)确定各工资单元的最低工资额

以结构工资中的岗位工资单元为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企业已确定岗位工资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为40%,即4万元,设计岗位工资为一岗一薪制。岗位类别按岗位功能测评法划分为五类岗,每类岗的工资系数,即每类岗的工资标准与最低岗的工资标准的比例关系已按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分别确定。按五类岗位的顺序,每类岗的工资系数和各岗的人数如表所示:

一类岗—工资系数(x1-x5)1—人数(f1-f5)150—工资系数乘人数150

二类岗—工资系数(x1-x5)1.2—人数(f1-f5)200—工资系数乘人数240

三类岗—工资系数(x1-x5)1.4—人数(f1-f5)300—工资系数乘人数420

四类岗—工资系数(x1-x5)1.6—人数(f1-f5)250—工资系数乘人数400

五类岗—工资系数(x1-x5)1.8—人数(f1-f5)100—工资系数乘人数180

人数合计1000工资系数乘人数合计1390

各类岗的工资系数与人数加权以后的工资总量的系数为1390,即:工资总量系数=x1?1+x2?2+x3?3+x4?4+x5?5=1390

最低岗工资额=岗位工资总额/工资总量系数=40000/1390=28.77(元)

二至五岗工资标准按各岗工资系数乘最低岗工资额求出,再对求出的一至五岗工资标准的尾数作适当调整,得出各岗工资标准分别为29元、34.5元、40元、46元、52元。

(五)测算、检验并调整结构工资制方案

即根据初步确定的结构工资制各单元工资标准,将全厂职工(或抽样)纳入方案测算,一是看全部职工个人的结构工资相加后是否基本符合安排的结构工资总额;二是看职工个人结构工资水平与其本人以前的工资水平是否基本相当,多数人略有增加,其中原拟安排增加工资的生产、业务骨干是否较多增加了工资;三是根据职工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如工龄增长、技术业务水平提高、岗位职务变动等)预测各类职工个人工资增长以及结构工资总额增长的趋势。如果存在工资总额超过或剩余过多,或是多数人工资水平下降,以及今后结构工资增长速度过快或过慢等问题,都需要适当调整结构工资制方案。

(六)拟定职工纳入结构工资制的具体办法

一般是按照职工原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就近靠入岗位(职务)工资,如工资结构中设置了基础工资单元的,则先确定基础工资,再按上述办法靠入岗位(职务)工资,提升岗位、职务者按新岗位、职务计发工资,然后,再分别确定职工的年功工资等,并确定计提效益工资的办法。

四、结构工资制的实施和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试行结构工资制,较之于实行其它工资制度工作量更大,各方面要求也要高,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在方案经过分析、论证、测算基本可行后,企业领导和工资主管科室应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职工了解并接受结构工资制方案。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后,企业工资主管科室要制定结构工资制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包括:基础工资管理;技术、业务、职责等方面考核办法;各工资单元的计发工资办法;升级降级制度;职工调动和岗位、职务变动工资处理;关于减发工资的特殊规定等等。在此基础上,还应按结构工资的要求设计工资单元,注明各工资单元的数额,并据此对职工计发工资。

企业试行结构工资制是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新探索。从目前的实践看,需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端正试行结构工资制的目的,明确试行结构工资制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关键要看是不是具备了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条件。'

2.由于企业职工的劳动特点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因此,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的结构工资制,应区别于国家机关的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尽可能充分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

3.由于企业职工的是物质生产者,因此,企业试行的结构工资制,其工资结构中活的部分应保证占有较大比例,以利于将职工的工资同其本人的实际劳动成果紧密联系起来,及时、有效地激励职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4.由于结构工资制要对劳动诸要素进行比较细致的划分和归类,并要求工资各单元与之相对应及随其浮动,因此,实行这种工资制度,要求企业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健全的规章制度,同时要求企业经济效益能持续稳定增长,有较强的资金负担能力。目前这种工资制度只在少数企业中试行。

分配制度 篇11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明光市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教书育人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育教学质量。真正落实多劳多得,优劳高薪的激励机制。根据市教育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小学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桥头教育,提高全镇小学教育质量为总

体目标。坚持“一突出”(突出教学质量),“二抓牢”(抓牢检查落实,抓牢奖惩兑现),“三强化”(强化管理、强化过程、强化师德师风)的工作思路,坚持优劳优酬、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确保我镇小学教育事业健康、高效快速发展。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校在编在岗教师从xx年1月1日起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发放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依照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方

案,提出考评结果,报教育局审核后,每学期由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四、绩效工资发放领导小组

组长:钟如飞

副组长:吕永胜严保卫

成员:吕发青李明斌蒋家杰顾长银卢丙香吕杰

郑克庭毕美功曹甫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吕永胜担任办公室主任,并安排操作程序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㈠、考勤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

全月出满勤,不迟到,不早退者按考勤津贴标准发放,有下列情况者之

一从考勤津贴中扣除:

a、迟到、早退3次折算事假半天。以此累计。

b、旷工1天扣考勤津贴10元,旷课一节扣5元。

c、对婚、丧、产相关法律规定假期。以实际假期天数不享受月考勤津贴。

但不做缺勤处理。

d、开会以及参加各种培训缺席1次扣3元,迟到1次扣1元。依次类推,

连续5次以上者,按旷工1天处理。

e、事、病假每天扣3元,超过10天以上,当月不享受考勤津贴,

㈡、班主任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

班主任要全面做好本班日常管理、认真做好班级卫生、板报、学生思想等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的任务和职责。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发放,副班主任按班主任津贴标准50%执行,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从班主任津贴中扣除。

1、黑板报缺一期,扣5元。

2、班主任手册填写不完整,发现一次扣5元。

3、班主任计划,总结不及时上交,一次扣5元。

4、正副班主任没有参加全校性集体活动、一次扣30元。

5、班级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当月正副班主任津贴。

6、凡遇学校大型活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检查,因正副班主任思想麻痹、工作落实不到位,受到上级批评者,扣除当月正副班主任津贴。

7、正副班主任在(升旗、课间操、集会、大扫除、劳动)时,不在场,每缺一次扣5元。

8、小学生素质报告册填写应客观、公平、合理评价学生,如草率了解、不

认真的,发现1个扣班主任1元。

9、班级卫生连续3次被评为不清洁,扣正副班主任5元。

㈢、学校常规管理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

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是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教职工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组

成部分。每个教师都要认真执行教育法规,依法执教,依法办事,做遵纪守法的好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团结共事,尊重他人,顾全大局,维护集体荣誉。虚心好学,不骄不躁,不讲不利团结的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与家长交往文明得体,接待家长客气、礼让,关心爱护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学校常规管理津贴中扣除: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1次扣10元。

2、办公时间上网聊天、打扑克、打游戏的,1次扣5元。

3、违规补课或搞有偿家教的,扣20元。

4、私自向学生推荐资料或商品的,扣20元。

5、教学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学生伤害的,扣45元。

6、无故损坏公物的,按价赔偿。

㈣、教育教学管理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1、教学常规管理,(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按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积极做好各方面常规性工作。全额发放教学常规管理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教学常规津贴中扣除。

⑴ 、备课

a没超周备课,发现一次扣2元。

b没有教学反思,或未按要求备课,每1课扣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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