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近年来有关安全的问题和隐患频频凸显,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你知道安全规章制度都有哪些吗?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下面是勤劳的小编帮助大家收集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优秀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办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提高审查标准和许可要求,如增加中型以上饭店实施明厨亮灶、配备洗碗机,特大型饭店和大型超市生鲜配送中心配备检测人员和设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等规定,进一步严格准入要求。
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办法》还明确了以下六类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中央厨房制作《办法》目录规定的冷冻饮品、饮料、焙烤食品、肉制品等11类食品以外的即食食品;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制作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
3.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食堂制作冷食类食品(冷荤凉菜)、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4.现制现售《办法》目录规定的热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以外的食品;
5.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制作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
6.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场所内从事相关食品经营项目,或者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有哪些新要求
1.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要求根据《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行政权力信息,不再重复采集。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房产证明,《办法》不再要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供房产证明。
2.餐饮单位许可条件中增加公共场所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营许可证的决定》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办法》规定了四类餐饮服务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的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3.与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衔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居民住宅楼和部分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异味餐饮项目。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餐饮场所实施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做好与环保法律有关规定的衔接,《办法》规定,申请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场所内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如产生油烟、废气、异味餐饮项目)的,不予许可。在其他场所申请许可的,不要求提交环评报告。
4.与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相衔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出强制性规范要求,具体转化为审查标准和要求,如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设置食品安全公示栏等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要的条件包括: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设备或设施,场所环境应保持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配备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食品污染;
5.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单位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6.各类饭店、饮品店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等。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维护,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体现了许可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1.在许可中强化风险管理、细化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考虑到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相同的食品经营者,其食品安全风险还与经营规模和品种有关,《办法》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作为一级目录,并增加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二级目录,有利于基于风险开展分类监管。
2.基本延续原食品经营分类方式,保持工作连贯性《办法》保留了上海市原《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现制现售许可管理办法》等对于餐饮服务和现制现售业态的大多数分类方式,如保留各类饭店、饮品店和具有上海市特点的船舶供餐、团体膳食外卖等类别,对中央厨房即食食品品种和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继续实施目录管理。
3.公示许可和监管信息《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并设置公示栏,公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许可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以方便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实施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一、加强学习,提高法律业务素质。
2月15日至17日,积极参加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活动,通过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等法律法规,更全面的掌握了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标准,为做好食品综合服务大厅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扎实履职,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为了提高餐饮业户的满意度,让相对人办证更快捷、方便,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为了方便相对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出齐全、规范的许可资料,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大小,为相对人提供许可资料模式,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做到受理许可“一口讲清,一次补正,限时办结”。
2、免费提供各种资料。根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要求,个体户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必须提交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但由于受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业主不知道怎么提供,甚至不会写字,离要求有一定的距离。为此,我们免费为业户提供各项规章制度。指导业户绘制经营场所布局图。这样,不仅方便了群众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也提高了有关资料的质量,所以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3、免费提供培训材料。为了提高餐饮业户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容易理解的食品安全培训知识,通过考试合格后,发放健康培训合格证。
4、免费提供餐饮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考虑到餐饮业户的文化水平,我们制定了统一的购货台账,讲解购货台账的使用说明,让相对人切实了解填写购货台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业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免费发放。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免费为业主发放各项制度300余份,发放培训材料400余份。培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440人次。发放购货台账135本,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152个,申请办理资料均按一户一档保存。
三、按时完成了食品安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做到数据真实、客观、准确,按照工作程序及时报送。
四、按时完成了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形势
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世界范围的问题,逐渐受到全世界政府的广泛关注。世界卫生组织曾就食品安全问题展开过专门的讨论,各国也在为改善人们的生活,对本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相关方面的安全检测。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潮流,我国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过程中,建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和管理机制,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同时,通过采用科学化的监管手段,对监管措施进行不断的细化、对监管机制进行适当的完善和创新以及不断加强对监管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提升科学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不断提高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从源头抓起,逐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并不断扩大监管的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大多数省份已经实现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管理。此外,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管理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调查和评价,对高风险的环节应该进行重点监管,保证在以后的食品安全的发展道路上,科学的制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国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使其可以迈向更高的台阶。
但是,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食品问题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发展期和高发期,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矛盾依然存在,总体来说,食品安全的形势还是相当严峻。同时,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作为我国药品监督系统进行调整后新增的职责,面对复杂的餐饮消费环节,相关的食品安全检验和监督队伍不健全、最基础的设施条件比较差以及相关的技术能力薄弱,因此难以满足和适应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必要性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比如:苏丹红、毒猪油、瘦肉精事件,对广大民众的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除造成民众的恐慌外,食品安全问题也开始逐渐受到广大社会的极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每年因食品安全造成的中毒人口和死亡人口正在呈很明显的直线上升,尤其是近期发生的地沟油和麦乐鸡事件,这再度引起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恐慌。
餐饮消费环节是食品在进行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诸多问题暴露和许多不安全因素积累的关键环节,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已经几度成为两会的热门话题和两会代表们的共识。因此,要把对餐饮服务食品的监测和检验工作当作是监管工作中一项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科学的进行食品安全的监管,根据相关的基础数据对各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做出科学化的评价。
基于我国目前餐饮服务业比较发达,各部门种类繁多,管理起来相对比较复杂,因此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未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的推广。这样就从某程度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效能造成一定的限制,但是,加强食品安全的监测检验势在必行。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策略
加强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潜伏在食品安全中的各种风险,通过采用科学化的手段进行有效地分析,对有害物质进行一定的识别,分析危害物本身的严重性、不确定性以及可能性,可以通过专门的监测技术对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进行检验。为此,国家应该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和监督体系,确保我国的食品安全,从而全面提升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的水平。
建立和健全食品药品的检验系统。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应该逐渐建立各级的食品药品监督体系,为适用餐饮服务的发展需要,食品药品的检验体系应该不断的调整规划的建设发展方向和具体的工作思路。其次完善相关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积极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的检验水平。这对提高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归纳危害食品安全的源头。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源头主要有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有害物质。首先正确认识和区分这三类有害物质,便可以在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有效的避免这三类有害物质对食品安全和人们造成的伤害。其次,我国的餐饮文化在地域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要针对不同地方的不同餐饮食品确定其危害的源头,并对其进行归纳,有的放矢。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新形势下一定要建立和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相关监测检验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1.1加强食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食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用于安全防范的专门技术。前几年,这项技术因其投入与防范效果性价比不高,高校普遍没有重视。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师生员工竞争压力不断增大,一些矛盾愈加尖锐,怀仇或精神不正常者快速增长,食品已经成为这些人发泄目标之一。2013年发生的复旦大学投毒杀人案就是一例。另外,高校与社会的接触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外来人员的进出,防止或社会不法分子破坏食品安全也成为高校的重要任务。因此,食品安全的防范,通过增加人力,加强值班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等,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运用安全技防手段维护高校食品卫生安全,已经成为做好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防范工作的必然要求。1.2建立统一的原材料加工基地原材料安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源头。高校食堂需用的原材料数量大,品种多,渠道五花八门,保障原材料的安全仅仅靠供应商的诚信和进料的抽查是不够的。特别是实行抽查制度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安全漏洞。2012年某高校错把工业盐当食用盐食用,追其原因就是当批盐没有检查,但是前后两批都有检查情况发生。在品种多、渠道多的情况下,每批次、每件原料都检查是不可能的,效率也不高。因此,原材料加工基地的建立,可使原材料从加工基地到高校食堂后直接进行菜肴的加工制作,减少粗加工及流通环节,不但可以节省人力和物力,而且还可以有效地控制源头食品的安全。当然建立规模较大的原材料加工基地需要资金和场地支持,单凭某个高校不可能完成,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支持力度,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后勤协会等的积极推动,使得建立全市范围的原材料加工基地成为可能,高校食堂的管理模式也将被改变。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1完善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切实完善从采购至出售的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逐步完善高校食堂HACCP系统(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简称)及ISO22000体系,建立和夯实“四方监管与四方管理”责任体系,对食堂操作的关键部位进行视频监控,实行食品安全信誉公示制度、设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可能引起食堂卫生安全问题的各个关键点进行控制,实时监控[1]。2.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责任网络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有效的宣传和落实,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安全责任网络,落实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通过自查、抽查与巡查,及时发现隐患,明确每名员工的责任和任务,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到人,要用制度管理,而非人情管理。
3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3.1加强员工专业技能的培训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基本的食品卫生知识,是否具备食堂操作的基本技能,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专业的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培训,尤其是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注重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食堂各岗位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使员工明确高校餐饮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2]。同时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在工作及服务过程中提倡微笑服务,对所有师生一视同仁,身体和语言协调一致,积极、主动为师生服务,让师生感受到尊重,充分体现热情、亲情和乡情,营造家的氛围。3.2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认同感目前,食堂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新进员工年龄偏低,为食堂管理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我们在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更要对他们进行精神上的人文关怀,生活关怀,建立更加合理的薪酬制度和竞争体制,凝聚人心,提高员工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4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4.1全方位、全程监督学校要定期对食堂卫生、食品操作流程等进行检查,并联合食药监局等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食堂管理方要加大自查力度,监管与自我管理相结合,更加重视自我的管理。同时,邀请学校的老师和学生参与到其中,成立学校餐饮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等组织,这样一来,既可以让老师和学生共同对食堂工作进行监督,也可以让师生体验式管理,深入食堂一线,了解食堂的管理和运行,有针对性地对食堂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学校与师生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畅通沟通渠道,缓和食堂与师生之间的矛盾,使彼此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尊重,从而更好地促进食堂的管理工作[3]。4.2加强宣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首先,要经常对食堂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在不同的场合,不同地点都要有目的地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其次,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要创造一种保障食品安全的氛围,保证食品安全;最后,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不仅涉及食堂管理和运行的所有人员,还涉及所有师生员工,需要全体的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保证食品安全。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餐饮服务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证照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严把进货关,保证本单位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保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肉类及其制品索证资料的真实性。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地沟油”、“不合格一次性筷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4、保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及操作过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使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料。
5、保证规范食用油脂和添加剂管理使用,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6、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督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自律意识,同时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
保证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一、牢固树立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坚持每日进行检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四、建立并落实食品及其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做好进货验收工作和进货台账登记,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备案、台账登记,建立率达100%。
五、采购的生肉及制品必须从正当渠道进购,证票齐全,杜绝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
六、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用油脂、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食用油,不使用散装油脂,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要严格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七、如有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自制调味料的,保证按要求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及菜单上予以公示。
八、食品制作过程各环节操作规范均符合安全要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
九、餐饮单位举办10桌(含1/,!/0桌)以上的宴席、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十、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食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
十三、随时维护维修食品加工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并保持清洁。
十四、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掌握正确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方法,餐饮具消毒合格率100%。
十五、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做到日产日清;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
十六、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流向登记。
十七、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积极迅速上报并配合相关监督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迟报、瞒报。
十八、餐饮服务单位须严格自强自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十九、此责任书一式两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餐饮服务单位各一份。
责任单位(盖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构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网络
为了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管理员为副组长,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督查工作。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我校成立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副校长
副组长:安全管理人
成员名单:年级组长、全体安保人员
二、建立规章制度,重抓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制定和完善了符合本校实际的各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做到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法可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确保落实,监督到位。学校还层层签订《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并为每个工作组配备一名监督员,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由于制度健全,职责到位,责任落实,更加有效的保证了我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堵住源头,规范采购
把住食品采购关,将不合格食品从源头堵住,是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关键。为此,我们根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共合作的要求,食品采购中,始终坚持对供货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く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证》《健康证》《税务登记证》《质检报告》等进行严格审查。大宗商品的采购,实行“集体考察,集体定点,集体定价的采购机制,对小宗商品及蔬菜的采购由组长,副组长共同询价,把关质量,通过阳光采购,从源头上堵住了不合格食品流入学校,保证了进入学校的粮油蔬菜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新鲜安全,保证了师生的饮食健康为学校的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莫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四、加大投入,着力改造食堂及卫生设备标准化,规范化
我校在教委的大力支持下,自筹资金,对学校食堂,根据卫生监督所的规划要求进行其导文了全面整改,食堂建有“三池”(洗菜池,清洁池,消毒池),三房(主厨房,烧火房,库房),购买不锈钢餐具,添置垃圾桶,消毒喷壶,让每位炊工穿戴制服口罩上岗。
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増强学校饮食、饮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精神,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学校饮食、饮水、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优化学校育人环境、为我校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关键词:食品安全;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政府监管
1.绪论
所谓管制是指有法律授权的管制者为了稳定市场秩序,调节市场失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被管制者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控制和监督活动。按照管制主体的不同,管制可以划分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两种。食品安全管制是指政府及食品相关部门在食品市场中动员和利用有效的资源,如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方面,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采购、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过程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整合,达到确保食品健康有序的发展市场的活动,保证实现目标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社会效益的活动过程。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损害到13 亿人的生命健康,也对食品行业的稳定发展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管制是保护消费者和合规生产者的权益,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消除社会恐慌,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手段。我国在食品安全政府管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各职能部门责任划分不明,职能重叠与无人监管问题突出;法律法规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政府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索赔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2.食品安全公共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2.1 政府管制权责不明
我国食品安全目前实行的对对生活流通的各个环节分开监管。这种管理模式由于权责不明,容易造成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相互冲突、效率低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门都推卸责任。此外,部门之间能否协调配合也会影响到整个食品监管系统的正常运作。因此,应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对行政部门设置进行优化,避免分工重叠,提高管理效率。在立足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跨部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控制,避免由于各部门的自身利益及专业着重点不同而导致规章制度的混乱。通过协调一致的立法、检测、控制、执行、科研、教育等,对食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
2.2法律法规不健全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都具有制定行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权利。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很不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解决我国食品卫生公共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并没有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仅仅在经济法的零散条文里。在这种状况下,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制建设的重视,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本地区的相应的规章。
2.3食品标准不完善
我国的食品标准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和目前食品安全的实际需求都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乳品行业标准就曾被批评为是“世界最差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由此看出,政府已经开始食品安全的强制标准体系的改革,但是要整合原有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建立规范、统一的标准体系,难度较大。此外还有许多标准不配套、技术含量低,这不仅表现在个体之间,更表现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的各个环节;此外国家和地方标准之间还存在许多盲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及时快速的更新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安全的范畴,尽快全面与国际标准完美对接,改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繁多杂乱的现象。
2.4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引发道德风险,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4.1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不能及时准确的分辨合格商品与不合格商品,无法对生产厂商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评价、约束与激励。产品市场上需求决定供给, 当消费者无法区分安全食品时, 无法正确引导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从而使得合法的生产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4.2监管者与消费者的信息部对策
各级职能部门的信息透明度不高,信息不能有效的被消费者获取,此外,有些部门的公信力不够,所的信息不能被消费者信任。鉴于这种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也可以让消费者参与到食品的安全管理中。消费者可以向政府部门反映食品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食品标准法规的制定意见,从而使法规与标准更具实用价值。
2.4.3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
第一,监管部门内部。监管部门内部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上下级职能部门之间, 由于上级一般通过各类指标对下级部门进行考核。鉴于此,有些下级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向上级提供不正常信息。
第二,监管部门之间。各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时不能有效沟通,各部门的信息不能被其他部门充分利用,在食品安全管理中, 造成了消极影响。
2.5索赔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索赔制度问题较多,首先惩罚力度不够,只有行政处罚,而且非法所得远远大于处罚损失。再者,我国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赔偿诉讼仍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索赔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2.5.1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应法规的生产者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5.2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食品安全的专业性,在相关诉讼案件中消费者举证往往比较困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义务的责任。
2.5.3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受害者的赔偿金额迟迟得不到落实,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国家可以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然后由政府部门依法向责任厂商追偿,并进行处罚。国家先行赔偿的资金主要来自食品行业企业出资和社会捐款。
结论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健康安全,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伤害了给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也大大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虽然,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但仍然问题不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完善之路仍然艰巨。我们相信,只要各级主管部门不断协调配合,吸收借鉴国外现金的管理经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将会的到长足发展。(作者单位:安徽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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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志花。食品安全管理中信息不对称的研究[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8(09).
[3]杜万阳。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共管理视角分析[J].改革与开发,2011(10).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 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2.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3.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4.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5.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生产加工处理区域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区分出低清洁区和高清洁区。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更衣、鞋靴消毒、风淋等设施。
应制定科学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保质期,保证产品安全,并将产品贮存在1℃-5℃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如生产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直接供应餐饮服务企业,供需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产品包装、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相关责任,确保产品安全。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
2.去除表面水设备(离心机等)
3.截切设备(切菜机等)
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NY/T 1987-2011《鲜切蔬菜》;NY/T 1529-2007《鲜切蔬菜加工技术规范》;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选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采购的动物源性原料有检疫要求的,必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原辅料时,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产品的卫生证书。
与即食鲜切蔬果组合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农业部公告等相关规定。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标准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灭菌锅;(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显微镜;(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干燥箱;(八)水浴锅。
七、检验项目
即食鲜切蔬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有“√”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应按规定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送检。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抽取2-3种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如果产品中加入了畜禽肉制品、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优先抽取该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即食鲜切蔬果产品必须包装出厂并符合GB 7718和GB28050的规定。
(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
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即食鲜切蔬果产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牛、羊肉片(卷)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4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牛、羊肉片(卷)是指以牛、羊肉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分割、整形、快速冻结、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牛、羊肉卷(方砖)或者是以牛、羊肉卷(方砖)为原料,经切片、整形、快速冻结、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牛、羊肉片,需在冷冻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
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及附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牛肉片(卷)、羊肉片(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牛、羊肉卷(方砖)生产流程:牛、羊肉—解冻或不解冻—分割—整形—牛、羊肉卷(方砖)—快速冻结—金属检测—包装—冷冻储存运输。
2.牛、羊肉片生产流程:牛、羊肉卷(方砖)—切片—整形—快速冻结—金属检测—包装—冷冻储存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牛、羊肉原料质量控制:牛、羊肉原料不得含有其他动物源性成分,且须经动物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GB/T 17238 、GB/T 9961及农业部235号公告等相关规定。
2.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要求。
3.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4.快速冻结:对于牛、羊肉卷(方砖),急冻间温度不高于-28℃,24小时内使产品中心温度下降到-15℃以下。对于牛、羊肉片,速冻设备将产品在30分钟之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中心温度达到-18℃以下。
5.储存和运输:储存温度应控制在-18℃以下,应安装温度自动记录装置。运输过程应保持冷链不间断。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环境
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远离污染源的地区,还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库、包材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所有原料及成品不得直接落地,各区域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成品贮存要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
应具备冷链运输能力,运输车厢内温度须保持-15℃以下,并能监控相关记录。
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混运。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快速冻结设备:速冻设备(牛、羊肉片产品)、急冻间(牛、羊肉卷(方砖)产品)。
2.切片设备:切片机。
3.金属检测仪。
4.包装设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机、封口机。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T 17238-2008《鲜、冻分割牛肉》;GB/T 9961-2008 《鲜、冻胴体羊肉》;SB/T 11093-2014 《中央储备 冻卷羊肉》;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农业部199号公告等以及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料应使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鲜(冻)牛、羊肉。进口牛、羊肉必须提供该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严禁使用牛、羊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原料加工牛、羊肉片(卷)。牛、羊肉片(卷)严禁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干燥箱;水浴锅。
七、检验项目牛、羊肉片(卷)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有“√”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应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备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送检。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单元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必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且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5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对同时生产牛、羊肉片(卷)的企业,各抽检一个品种。
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上应注明产品类型,抽取的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审查企业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保持冻结状态。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牛、羊肉片(卷)产品必须预包装出厂并符合GB7718的规定。
(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牛、羊肉片(卷)生产企业,不包括现场制售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引导经营户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食杂店、有形市场等场所内经营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户。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散装食品经营职责
第五条:经营户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经营户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证照管理留档备查制度,具体索取、查看证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二年以上。
(三)散装食品经营户中有批发业务的应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零售业务的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台账记录内容要及时、齐全、规范。
(四)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有效销售凭证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经营户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检查散装食品安全情况和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和规范;检查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检查加工的散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要实行专区销售,及时清理到保质期食品,不得上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负责组织下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退市、销毁工作,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七条:储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散装食品应按贮存条件进行保管,防止二次污染。应当冷藏销售的散装食品,要具备相应的保存、仓储条件。
(三)经销单位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有相应的销售工具,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
(四)实行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经营者必须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上要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等内容。
(五)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应该加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原生产者的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食品标签不得篡改原产品信息,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模糊词语标注,由于分装可能导致保质期缩短的,应标示能够确保质量安全的保质期。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条:下列散装食品不得销售: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核查,严格办理散装食品流通许可,从主体准入上强化散装食品监管。凡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食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得许可经营散装食品。对已经设立的食品经营户销售散装食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进行日常巡查,督促其履行责任。
(二)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主要检查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限等内容。发现不符合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情况。
(四)对散装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散装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监管:将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根据经营户的规模、资质、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对未达到本规范的散装食品经营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举办的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有食品经营的,活动主办者、场地提供者、食品经营者及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等场馆(地)设施从事食品展销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举办的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经过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主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的主办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规模和经营项目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质确认。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主办者不得擅自增加食品经营摊位和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规模。
第五条:主办者应当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食品经营应严格遵守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违反民族政策或动物保护政策的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指导并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发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主办者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八条:主办者应当分别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场地出租方签定食品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主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受理涉及食品消费的投诉举报并留存记录。
第十条:主办者应当向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与其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主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主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场地租赁合同、主办者与场地出租方双方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主办者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电话和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名单;参加活动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照片;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经营统计信息;食品经营摊位布局图。
第十二条:场地提供者不得擅自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资质的主办者,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主办者的经营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服从监管部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资质,并按照确认的经营项目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参加庙会、游园会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是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参加展销会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可以是本市或外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展销会中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必须是取得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现场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按规定佩戴工作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不佩戴首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发帽和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辅材料必须从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并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自产加工的食品必须保证健康、安全,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认真填写内容、格式符合相关要求的食品进销货台帐。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活动现场摊棚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摊位证,并公示经营的食品名称、品种和价格。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棚内经营,禁止在摊棚外经营或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现场制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应使用半成品,所用半成品应在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粗加工、切配,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鲜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设备的运输工具。
(二)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三)根据经营品种需要应配备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四)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五)禁止现场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二十条: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散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如玻璃密闭展柜),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冷藏等设备;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显著位置上标识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合格证、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四章:摊位设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摊位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与垃圾站、开放式厕所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
第二十二条:从事食品经营的摊位应集中区域设置,与其他商品经营区域分区设置,现场制售的摊位与零售食品的摊位分区设置。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棚面积大小应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摊棚面积应不小于6m2。
第二十四条:从事现场制售的要保障足够的经营面积,摊棚内应分设食品加工制作区、销售区、存储区和清洗辅助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活动中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政策,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依法负责实施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包括:及时掌握属地内开办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涉及食品经营的信息及具体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工作;查验主办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对活动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明确主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摊位证和从业人员工作证;对活动现场中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
第二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情节轻微的,尚不构成立案查处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指导;对构成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提出整改要求后当事人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涉及食品的领域如下: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以下简称颁证),依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颁证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证书的过程,包括核定费用、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发证书、公告等。
第三条:中心负责核定费用、制发《合同》、编制信息码、产品编号、制发证书等颁证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申请人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向申请人转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第四条:中心依据颁证决定,按照有关绿色食品收费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核定工作,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生成《办证须知》、《合同》电子文本,并传送省级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下载《办证须知》、《合同》、《绿色食品防伪标签订单》等办证文件,并将上述办证文件发送申请人,其中《合同》文本为一式三份。
第六条:申请人收到办证文件后,应按《办证须知》的要求,在2个月内签订《合同》(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寄送中心,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一并缴纳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七条:中心收到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码编排、产品编号、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申请人如需要英文证书,应填报《绿色食品英文证书信息表》,中心审核后同时制发英文证书。
第八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证书、缴费等信息核对工作,核对后将《合同》(一式两份)和证书原件统一寄送省级工作机构,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九条:省级工作机构收到中心寄发送的《合同》和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一份)和证书原件转发申请人,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十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建立颁证工作记录制度,记录颁证工作流程、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建立颁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颁证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