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公司的考核制度不一样,那么,如何制定公司员工考核制度?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员工考核制度【最新4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关键词】公务员 考核评价机制 完善对策
我国公务员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
法律法规不适应现实要求。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内容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行政工作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需要。另外,从法治的途径来看,由于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已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具体,不便于操作和执行。
传统文化影响考核的准确性。现在公务员中还存在官本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个别领导干部在考核时处处从本地方、本单位乃至本人的利益出发,偏私心理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处心积虑地保位子、要面子、争荣誉,而忽视国家、集体和全局的利益,甚至为了骗取个人荣誉和职位不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了自身形象,辜负了人民的期望,影响了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另外,庸俗关系和中庸思想的存在,也大大削弱了考核的准确性。
人为因素影响考核的科学性。在实际考核过程中,考核者的思想与个人素质也直接影响了考核的结果。在个别单位一些考核对象往往是主要领导先确定好的,先确定拟提拔人选再考核的做法时常存在,考核组无非是按照领导的意思量身为考核对象定做一套考核材料,来证明领导用人的正确性。而考核人员素质不高也往往制约着考核的科学性。
形式主义影响考核的公平性。在实践中,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考核思想上不够重视,从众心理作祟,加上形式主义、轮流坐庄搞平衡等思想在作怪,都使得公务员考核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了。
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一是要完善立法,进一步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强《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完善和修改,制定相对完备的考核体制机制。二是要加强执法,对考核中的不法行为要严加惩治,要将公务员考核中的考核腐败、考核不作为等同于渎职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健全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经常性考核制度、阶段性考核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经常性考核制度,便于随时了解国家公务员本人的动态变化;其次,要建立国家公务员考核信息收集归档制度;再次,要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和任职期间全程审计制度;最后,要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举报制度,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建立全方位立体考核机制。全面、科学的考核内容是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基础和保证,要依据不同职位特点制定科学、有效、具体、量化的分类考核标准和内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素质与工作实绩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首先,要分类考核,即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按国家公务员不同职务和级别分类进行考核,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的考核。其次,要建立目标考核和电子考核,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不断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最后,要建立立体考核机制,即应当不断拓宽考核领域,采取全方位的立体考核方法,重点考核国家公务员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从八小时内考核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做出客观评价,保证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对考核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是一项法定性、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对考核工作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首先,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成公务员考核工作监督委员会;其次,建立严格的考核监控体系,抓好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三个环节;最后,实行国家公务员考核问责制,加强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中违法违纪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达到考核的真正目的,取得良好的考核效果。
确保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生命力所在。要做到增加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加强考核结果兑现工作等,确保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完善对策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考核工作。各省市组织、人事部门高度重视公务员考核工作,把考核工作摆在机关管理的核心地位,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和完善考核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每年下发考核文件,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要求,明确考核的时间、标准、步骤和办法,要求各单位健全组织,严格制度,坚持程序,规范操作,依法考核,做到考核工作有计划,考核过程有监督,考核结束有总结。组织、人事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面上抽查和重点检查,保证考核工作不留死角、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规范操作,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在组织考核工作过程中,注重把好个人述职关、民主测评和确定考核等次这"三关",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在年度考核实施中,要求各单位将考核办法、程序、内容、评定结果"四公开",实行"阳光操作"。要积极推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各级行政机关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各级行政机关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坚持平时考核制度,要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本着简便、合理、有效、规范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平时考核工作。
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考核办法。德、能、勤、绩、廉是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内容。但我们在开展考核的同时,应当感到,由于单位性质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用固定的办法、笼统的标准,很难达到考核的实效,因此对公务员考核"考什么,怎么考"应重新定位,重新思考。大胆尝试,探索创新科级领导干部实绩量化考核模式,形成了以目标管理为依托,以工作实绩为中心,以量化考核为手段的考核机制,为考核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关键词] 中国公务员 考核制度 改进 完善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目前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暴露出来的法律保障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考核内容不具体、考核标准不详细、考核方法不灵活、考核结果不明显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环境因素、人为因素、思想因素等原因分析,笔者认为,为了使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得到健全稳固的发展,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中国公务员的考核机制加以改进和完善:
1 加强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的建设
人们常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才导致了诸多漏洞的出现。公务员考核制度也不例外,因此,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首先要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日本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较为具体细致,除了《国家公务员法》外,还有《国家公务员工作评定规定》、《关于工作成绩评定手续与记录的政令》和《勤务评定的基本标准》等。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特点就在于评定内容多,规定严格,但程序复杂,而且评定结果并不能真正对晋升发挥作用。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采取“法中规”的手法进行法律的完善。2007年6月1日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就是对《公务员法》中惩罚章节的进一步规定。由此可见,在《公务员法》的规定范围内,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再颁布相关的公务员考核规章,对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标准、方法、结果的评定和使用、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一个方法。
此外,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地方差异影响到了管理制度,各地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公务员考核的办法或实施细则。
英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不求统一。英国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考核的方法、步骤都有所不同;考核的等次和考核结果的使用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归纳其特色有二:一是不搞一刀切,各有各的优势,较灵活;二是考核注重服务对象的意见,有利于公务员确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在中国即将实施的《处分条例》中可以发现与英国的相似之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加强执法,确保考核工作落到实处,严惩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量身定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将使公务员考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健全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内容
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和内容应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职务、级别和业务进行确定,增强考核标准和内容的针对性。内容详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应借鉴法国的成功经验。法国的公务员考核实行分类考核。法国的《公务员总法》规定,每年公务员应在总评定的基础上写鉴定,以表明其业务才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整洁状况等14项,然后利用《打分平衡制度》进行项目考核的逐级打分,最后由行政首长写总评语。考核评分法的特点在于针对性和科学性较强,但计算比较复杂,且较注重客观条件,对实际能力的考核不太客观。《处分条例》中对收受贿赂,旷工,、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等行为分别作出了规定。这可以视为公务员考核内容具体化一种方法。分析法国经验,中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可以进行相应的整改,例如,对一般公务员进行考核时以勤和绩作为考核重点,对领导层公务员而言,考核的重点则应放在德、能和廉上。而且公务员考核时要尽量减少主观化的标准,量化和具体化考核的标准能增加公务员考核的可操作性。党的十六大把“与时俱进”增写进总纲,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和内容同样应该具有时代的精神和现代的气息。只有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和内容跟上了社会发展的步伐,才能保证公务员不被社会淘汰。
3 全方位改进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的不灵活是阻碍公务员考核有效进行的关键。注重平时考核,引用全方位考核,不仅能保证公务员考核的顺利进行,而且能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
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充分利用这个时代的特色将使公务员考核工作变得轻松迅速。平时考核不易进行的原因在于考核量大,内容繁琐,时间长。若能充分利用计算机记录公务员每日的工作内容、工作效果等日常工作项目,并生成公务员当日的工作记录表作为平时考核的资料。然后,只要通过网上纪录,就能迅速形成月度和季度的考核结果,为年度考核提供完整的依据。这不仅使得公务员考核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而且真正意义上做到了现代化。
平时考核落实后,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难点就在于年度考核如何做到全面、具体、有实效。笔者认为,360°考核法是行之有效的选择之一。所谓的360o考核方法也称全视角考核或多个考核者考核。这一方法由被考核者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外部以及被考核者本人担任考核者,从多个角度对考核者进行360o的全方位考核。它包括了外部评议和内部考核,后者又包括了上级考核、下级考核、同级考核和自我考核四种。由于经过多个侧面的考核,其考核误差也就趋向于零,所以,该考核法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和敏感度。让被考核者的上级、下级、同事和服务对象都参与到公务员考核中,就能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全方位的考察,避免了公务员的投机取巧和领导层的主观臆断。对领导层公务员的考核,还可以从工作圈扩展到生活圈、交际圈等范围,进行更加全面、深入、准确的考核。例如在《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到公务员的家庭生活、、个人娱乐习惯等方面,这就是一种跨越工作圈的全方位考核法的体现。
4 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
把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是公务员考核工作得以延续的关键。激励理论认为,激励是导致一个人努力的重要条件;工作的实际绩效取决于实际能力的大小,努力程度;奖励要以绩效为前提;奖励措施的满意感取决于被激励者认为获得报偿的公正度。这理论告诉我们,必须科学地设计公务员考核制度,提高考核的信度、效度、敏感度,确保考核结果科学合理地使用。有竞争才有动力,有奖励才有冲劲。在实际的公务员考核工作中,为确保考核结果,激励效用的体现应做如下改进:
4.1 增加公务员考核结果的等次
借鉴国外公务员考核的经验,将公务员考核结果的等次分成五级或七级(法国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从特优到差共分七个等级),并且规定出每个等级的考核标准、各级人员的比例以及应享有的待遇,这样,考核结果的评定有拉开距离的空间,才不会出现“好坏一个样”的现象,
4.2 保证考核结果的兑现
对表现出众的公务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如:晋升职务、提升工资等,还可以参考一些企业的做法,选送优秀的人员去国外培训;对表现一般、工作能力一般的公务员,应如实给予考核评价,必要时将其送到职业培训中心进行相应岗位的培训;对不合格的公务员,应敢于对其动真格,给予减少工资、降级,甚至辞退的处罚,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公务员考核的力量。在即将实施的《处分条例》中,将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个等次,并规定了明确的受罚时间。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可以与之相联系,对不合格的公务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等级的处分。
5 有效监督考核全过程
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在每一个群体中,都有不顾道德规范,一有可能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也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其潜在收益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极守信用的人也会违反规范。因此,有了行为规范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为了保证公务员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以保证。
以ISO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为例,审核员不一定要是专门人员,可以是企业里选派能力好的员工进行培训,取得认证后,平时在企业里还保持原职位,到审核期,就以审核员的身份对企业进行审核。公务员考核要在具有专业知识的前提下进行,考核的过程自然也少不了专业的监督。因此,行政机关内部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也可以选派优秀的公务员进行培训上岗。
有了监督小组,之后自然要注意到监控的过程和责任的追究。监控过程包括事前对考核的准备工作、考核对象的资格以及回避问题进行监控;事中对考核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考核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事后对考核的结果进行监控,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准确。在责任追究方面,应制定相关的律法,对没有依法履行监控职责,导致公务员考核过程出现不符合问题的监督小组成员,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失职责任。
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也处在初始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和完善。从眼前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来看,健全法律法规的保障,大胆的改革和尝试,有利于考核制度中新规定、新方法、新措施的发展;灵活借鉴和应用国外公务员考核经验及理论,切实把考核结果与职务、福利等联系在一起,加大公务员考核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保证公务员考核的与时俱进,并且能将流于形式的考核变成具有切实意义的工作。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以吸收人才,发现人才,有效促进公务员科学认识和掌握行政管理规律为目标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平台作保证,从而推动整个公务员制度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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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有依据并适时进行改革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澳门的公务员制度逐步从葡萄牙的殖民体制向本土化过渡。在这一过程中,澳门对原有的各种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审视和修改,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1989年通过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该《通则》对“工作评核”进行了规定,并由第75/85号批示通过实施细则。《通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澳门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正式建立。在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澳门因此进行了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2004年8月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人员工作表现评核制度》颁布,这成为新的澳门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依据。2005年澳门特区政府的施政重点是全面推行新的工作表现评核制度,取代施行了10多年的原有的工作评核制度。
二、针对不同情况分为四种考核类型
新的澳门公务员考核制度将公务员考核分为四种:平常评核、主管评核、特别评核和简要评核,这是针对不同的工作情况和工作主体进行的分类。
平常评核,也就是一般考核。是指对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其中,除特别评核和主管评核的考核对象外,在考核年度内,实际服务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都要接受平常评核。
主管评核,就是对主管人员的考核。是指对担任主管官职满6个月的公务员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的考核。
特别评核,就是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公务员的考核,一般每年进行1次。特别评核的考核对象为:临时委任的公务员、以合同形式受聘且于前两年提供服务的公务员、处于转变职位状况且获得定期委任的公务员。但合同期限较短的公务员不接受特别评核。
简要评核,也称局部考核,属于总体考核的一部分,不会单独发生作用,仅用于在其后进行平常评核或特别评核时按比例计分。负责最后一次平常评核、特别评核或主管评核的部门或单位,要将简要评核的评分按比例计入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最终评分内。
三、对考核主体所考核的对象有数量限制
澳门将公务员考核主体称为评核人。评核人即考核者,包括直属上级、业务主管。考核者主要是考核对象的直属上级,也可以是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有较直接及实际了解的业务主管。在考核期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对象的工作的指导监督人员,均视为考核对象的直属上级。澳门明确规定,原则上,每位考核者的考核对象应不超过20名。
四、对考核对象分组并适用不同的考核指标①
考核对象几乎涵盖所有公职人员,只有少量例外。澳门公务员考核的考核对象被称为被评核人。考核对象涵盖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包括任职于法人机关、自治基金、以私法制度受聘的人员。不过,也有人员属于例外,不参加考核,包括:一是担任领导或等同领导官职的人员,包括担任警察总局局长助理的人员;二是在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各司长办公室执行职务的人员,或具有等同或相同身份的人员;三是警察总局及海关顾问官职的据位人;四是以临时定期委任制度执行职务的人员;五是其他有关人员,因与所属部门或实体在考核期内没有职务联系、而未能接受平常评核或特别评核,即使按照适用的法例,该期间应被计入实际服务时间的情况。
考核对象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四类。具体做法是,将考核对象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澳门称之为“组”),针对不同的类别(“组”)选择考核指标、制作考核表格进行考核。考核对象分为四类,分别为:主管、高级技术员和技术员、专业技术员和行政人员、工人和助理员。根据工作人员不同职位的特点进行分组,并针对不同的组分别设计相应的考核指标,澳门这种全面考虑又有弹性的设置,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既可以避免在选取考核指标上的主观随意性,又可以使得工作表现指标与部门目标实现、职能行使有机结合起来,使考核更加科学、合理与公正。
五、考核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个性指标,每个指标都有量化标准
澳门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工作表现,“工作表现评核制度” 强调考核重点是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在职行为的恰当性,而不是个性或品格。根据考核对象的岗位特性,将考核指标(澳门称之为“评核项目”)的确定与部门目标实现和履职结合起来,分类设定不同的考核指标,规定什么职位的人员适用什么样的考核指标,不同岗位的人员适用不同的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一共有 15项,首先是通用考核指标,这是所有公务员都必须考核的指标,共有7项,分别为:“工作成效、责任感、持续改善工作、适应性及灵活性、工作上的人际关系、在工作岗位的勤勉态度、工作时间的管理”;其次是个性化的考核指标,根据工作性质不同选用不同的考核指标,一共有8项考核指标用于选择,分别为:“主动性及自主能力、革新及创造力、资源管理、团队工作、与公众的关系、团队的领导及管理、协商及决策、工作上的使命感”。关于每项考核指标都有详细的定义,例如“工作成效”是指,“考核工作人员如何执行所指派的工作,尤其是如何采取适当方法兼顾工作的质量与数量,以达成既定的目标及效果”。
针对每项考核指标,设定考核计算尺度为1分、2分、3分、4分、5分,所对应的质量评语分别是:“不满意”、“不大满意”、“满意”、“十分满意”和“优异”。关于每个考核指标的评分等次,都设定了比较详细的、可具体操作的评分标准。例如,关于“工作成效”的评分标准为:1分:工作中经常有严重错误及缺点;工作表现差,且进度非常缓慢;未能按照既定期限及目标完成工作,且无法达至预期效果。2分:工作中有某些严重且须改正的错误;工作欠缺谨慎,难以按既定期限及目标完成工作;或以严谨态度完成工作时,又过分缓慢,明显拖慢部门的运作;或虽快速完成工作,但有相当严重的错误。3分:工作令人满意,有少许错误,但并不严重;工作表现不错,一般能按既定期限完成,且能达至既定目标及效果。4分:工作的整体执行情况良好;工作表现良好,总能按既定期限完成,并圆满达至既定目标及效果。5分:工作一向十分谨慎,力求完善;工作表现非常出色,办事快捷,并超过预期目标及效果。澳门公务员考核制度注重量化考核标准的设置,为每一个考核指标都设置了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衡量等级标准,用详细的描述性语言界定各个等级标准,并注意各等级标准间的区分度,各个等级之间的区分度比较明显。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评核主管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了评核过程的主观因素;同时,考核等级标准客观、清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六、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并运用公式进行考核计分
澳门公务员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指标的重要程度设计不同的权重,权重设计符合不同岗位的特征与要求。如事先赋予 “工作成效”与 “责任感”这两项考核指标比其他指标高出1倍的权重,即对这两项考核指标进行双倍评分计算,然后依据所设定的公式综合计算考核分数。每项考核指标都依据评分表和评分标准,以1至5分进行计算。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还可从选择性考核指标中选取最多两项,进行双倍的评分计算。以行政暨公职局公众服务暨咨询中心公关督导员的考核为例,按照新的“工作表现评核制度”的权重设计,“主动性及自主能力”以及“与公众的关系”是相对比较重要的考核指标,可以赋予2倍的权重。如最终评分结果出现小数,则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成整数。加权计算可以突出考核重点,体现考核的组织目标导向和价值取向,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和精确度。
七、考核实施程序规定比较严密
澳门公务员的4种考核,每种考核都有一个完整的考核程序,前后都包括3次评核会议,都是一项持续、系统、定期的考核。一般考核程序包括以下步骤:指定考核者、考核者会议、评核会议、自我评核、评分、认可。
首先,指定考核者。最迟在每年11月30日,以批示的形式,指定被考核者的直属上级或职务主管为考核者。
其次,考核者会议。在指定考核者之后的10日内,有关部门的考核者举行联合会议,以确定在评核程序中所采取的准则及统一相关步骤。考核者会议由有关部门或实体的领导主持,“评核咨询委员会”各成员也要出席。
第三,评核会议。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在每个考核年度有3次评核会议。
第1次评核会议确定达成目标与成果。在考核者会议之后至年初的这一段时间举行,最晚是在每年的1月15日。目的是说明被考核者所在单位必须贯彻的目标、被考核者所负责的工作、应达成的目标及成果等。通过对目标的确认,促使工作人员思考自身的潜力,提升个人的工作责任感。
第2次评核会议查核第1次会议目标的达成情况。一般在年中举行,在考核中期的6月或7月。目的是跟进情况,说明工作的目标及优先次序,并对被考核者至该时段为止的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评测,如发现情况有所变化,会借此沟通良机,对第一次会议所订定的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3次会议是年终考核。一般在考核年度的年终或翌年年初举行,在12月份至翌年1月15日这段时间。目的是对被考核者的工作表现进行最终评定,在考核会议期间,要对工作环境及业绩背景进行分析,对公务员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反馈,并就为改善工作而采取的措施达成协议。为此,无论是考核者或被考核者,都应带上必要的文件,以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比如说,考核者和被考核者要带上考核期内所作的记录,考核者要带上之前的评核会议纪要,被考核者带上已填妥的自我评核表,虽然这不是强制性的,另外,考核者要带上已临时填写的评分表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四,自我评核。自我评核的目的是为了使考核参与者了解公务员本人对其工作表现的自我评价。自我评核结果不计入考核结果,但考核者对自我评核会予以考虑。制度规定,在第3次评核会议的至少5天前,应向被考核者提供自我评核表,但该表的填写为非强制性。例如,在平常评核中,应在12月份至1月10日提供自我评核表,因为第3次评核会议最迟必须在翌年1月15日召开。
第五,评分。评分是指考核者在评分表上填写评核得分,包括填写评语。考核者应在第3次评核会议之前预填评分表,在会后才填写确定的评分表。评分表应最迟于考核年度的翌年的1月31日确定并填写妥当。确定并填妥评分表后,要立即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者,并向其提供一份评分表的副本。被考核者如果对考核评分结果有异议,可于10日内提出异议声明。
第六,认可。评核结果须送交主管认可。评核结果须在以下期限内送交部门或实际领导,或获授权执行相应职务的人如副局长、副主席等进行认可。认可决定作出后,须在3日内将该决定通知被考核者。
八、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并在续聘中得到运用
澳门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不满意(1分)、不大满意(2分)、满意(3分)、十分满意(4分)、优异(5分)五个等次。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原则》第八条的规定,“劣”等同于“不满意”,“平”等同于“不大满意”,“良”等同于“满意”,“优”等同于“十分满意”。“优异”与“十分满意”的评语具有相同的效果,获“优异”评语者可获奖赏。“优异”评语用作肯定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时特别出众的优秀表现,因此要求给予此评语时应小心分析,以免偏离其肯定和奖励优异表现的目的。给予获此评语工作人员的奖赏,亦须经过深思熟虑才能作出决定。
关于考核结果的运用,获“优异”评语的工作人员,合同获续期,并可获奖赏;被评为 “十分满意”的工作人员,可以获得合同续约;被评为“不大满意”的工作人员,如果按照法例没有被终止职务者,应采取措施改善工作,如修读培训课程、重新定职或转职、重新分配工作或将该人员调往其他附属单位,或须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措施做出建议;确定委任的公务员或工人及助理员被评为“不满意”的,要开展简易调查程序。如果工作人员在调查期间上班对部门造成不便的,则构成防范性停职的依据。对以合同形式受聘的人员,则实时终止职务。
九、对考核结果设置了比较健全的救济机制
澳门公务员考核确立了“评核咨询委员会介入原则”和“司法上诉原则”,这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的救济机制。
首先,评核咨询委员会介入原则。澳门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救济渠道为“评核咨询委员会”。这是一个有职员代表参与、能对考核工作发表参考意见的独立及自主的委员会。在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声明异议后,咨询委员会介入并扮演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在对争议进行分析后,咨询委员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考核者在对声明异议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在“认可”程序中,负责认可的主管机关的领导人可以根据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更改由考核者给的考核结果并且适当地对所给的各项评分说明理由;如果负责认可的主管机关领导人不同意咨询委员会所发表的意见,也应对有关决定说明理由。
其次,司法上诉原则。公务员对最后的考核结果可以提起司法上诉,即通过司法救济渠道,澳门法例赋予公务员上诉的权利,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澳门公务员“评核咨询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对评核程序的介入,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考核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一方面,强化了对考核人的监督,降低了考核人单凭主观意志支配考核结果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了考核过程中的人治色彩;另一方面,在被考核人认为自己得到不公正的考核的时候,可以通过咨询委员会的介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保障。
注释:
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对公司及个人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进和调控,发现优秀人才,加强沟通与激励,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从而为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需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原则
1、以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为主导;
2、以岗位职责任务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
3、考评工作中,坚持对事不对人,重视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发展的眼光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时间
1、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并分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在每月末至下月初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初进行。
2、公司因重大工作项目或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五条考核形式
各类考核形式有: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联客户评议等。因各次考核目的、时段及各种考核形式本身特点的不同,各考核形式在考核过程中分别占有不同的权重。
第六条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等级评估、目标考核、相对比较、重要事件或综合等办法,具体根据日常工作记录、档案、考勤情况、部门和员工书面报告、重大特别事件等进行。
第七条考核内容1、主任级以上员工考核,包括所辖部门总体绩效情况和个人绩效表现两部分,其中,所辖部门总体绩效考核结果所占个人考核权重为×××,主要依据所管辖部门整体工作的考评结果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表现权重为×××,主要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ⅰ。
2、公司基层员工考核,依据个人实际工作表现,内容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ⅱ。
3、业务人员根据个人任务总额确定每月销售最低限额和目标销售额,作为当月绩效考核量化依据。若当月无销售任务,对应无绩效工资。
4、考核设立加分项和扣分项,分别对应公司奖励与惩罚条例、考勤制度等相关内容其中,各项目部业务人员每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万元加1分,每低于最低销售额×××万元扣1分。其他部门员工有突出贡献,每次加1分,工作有明显重大失误,每次扣1分。
第八条专项考核
1、试用期考核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对试用期表现优秀或较差者,可建议提前转正或适当延长试用期;
2、后进员工考核
对公司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3、个案考核
对员工工作涉及的重大工作项目可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并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或处罚。
4、调任考核
因工作需要拟订岗位职务调配人选时可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员工任职或工作参考。
第九条考核程序
1、月、年度考核开始前,由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下发有关考核量表。
2、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和鉴定,有关的各级主管、同级同事、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并填写考核量表汇总到人事部。
3、人事部依据考核办法统计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汇总各部门考核情况,提交公司管委会审核考核结果。
4、管委会根据当期工作开展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5、人事部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考核对象提出相应改进意见,请员工作出岗位工作目标与计划。
6、考核结果存档,分别存入人事部、员工个人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十条考核结果
1、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五个档次。其中:
①考核总分≥90分,优秀,当月实发绩效工资×××;
②90分>考核总分≥80分,良好,当月实发绩效工资×××;
③80分>考核总分≥60分,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
④60分>考核总分≥50分,较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
⑤50分>考核总分,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以下。
2、年度工作中,月度考核结果优秀次数累计达×××次以上者可参加年度考核评优;不合格次数累计达×××次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的作用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个人工作绩效的全面反映,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与员工个人薪酬挂钩;
2、是决定员工岗位职务升降的主要依据;
3、与员工福利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