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票据管理制度(合集三篇)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精选3篇)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 篇1

严格遵守《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序地进行,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1、单位在向财政局购买票据时,凭《上海市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申请购买《上海市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购买《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采用验旧购新办法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2、收费票据必须由学校总务负责人保管,按票据购买号码分类、登记,写清购进日期,本数及编号。

3、出纳或领用人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薄》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使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页、重页、重号、漏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将该本票据缴购买部门更换或注销。票据使用时每联要加盖单位财务印签章或发票专用章。

4、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并在《票据领用薄》写明交回时间。

5、会计应根据收据的记账联对应收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收据销号单对应所销收据的号码、记账凭证的编号及收款金额,销号人在票据销号单上签章。

6、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须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三联),保存备查,不可把收据联,记账联,附在记账凭证后。

7、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8、总务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登记造册,报上级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 篇2

1、学校由专人负责电水炉的日常使用,随时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确保安全供水。

2、保证开水的供应时间与质量,每学期请专业人员对电水炉进行维护检查、清洗,经总务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保持开水房及周围卫生整洁干净。

4、严禁用热水袋、矿泉水瓶等用水。严禁直接用嘴饮用和洗手等。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 篇3

1、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江苏省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票据管理包括对向财政部门购领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结算票据、向税务部门购领的发票和向银行购领的银行结算空白凭证。学校不得私自印刷票据替代上述票据。

3、学校所有票据的购领、保管、管理统一归口财务科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科科长负责。

4、建立票据领、用情况登记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算票据在购领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领用时间、用途,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剩余份数等内容。全部使用完以后,再全部送财政部门核销。

5、收费收据和结算票据必须到财政部门购领。其他业务需开具票据时,必须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购领。

6、发生经济业务,应提供票据的必须提供票据。

7、项目须填写齐全、数字正确、内容真实。不得涂改、撕毁、转让、销毁和拆本使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具。

8、票据不可提前盖具印鉴。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盖具。

9、票据使用必须按顺序用双面复写纸套写。若需作废,不得撕毁,加盖“作废”戳记后,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10、银行结算票据在购领时必须登记起止号码,使用时进行领用登记;因书写原因需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使用后的存根应附在记账凭证后。

11、票据使用后存根联须和会计档案一起保存。

12、财务科长应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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