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管理制度【优秀9篇】

现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代理商管理制度【优秀9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本着携手双赢的理念,加强对各区域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卓越”的xx产品在各个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加盟商或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代理区域分为A、B、C三类城市及其下属地区。城市类别:

A类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B类城市:A类城市以外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C类城市:上述A、B类城市以外的各级城市。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当地礼品渠道运营和零售卖场的营销。,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市场开发的能力,可以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与咨询服务。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根据代理区域交纳一定数额的品牌保证金

5、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6、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有志于推进当地xx产品事业的发展,并具备必要的'专业销售人员和卖场。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 、申请人填写申请代理商资格表通过邮件方式发给”卓越”。

3 、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 、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1、授权代理商所代理的本公司产品必须为本公司现有xx产品以及在合同期间内本公司推出的xx最新产品范畴,各级代理商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开发其他xx产品,具体业务内容以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为准。

2、各级代理商不得做与本公司业务相类似或者冲突的业务范畴,否则,公司有权撤消其代理商资格。

3、代理商购买的xx产品在项目实施的前三个月期内,在保证产品完好时可进行30%换货,三个月后换货额不得超出10%

第六条、代理商职责

1、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服从公司的市场管理。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积极宣传和推广xx产品,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必须按月向本公司提交销售业绩报告,市场分析调查和市场反馈信息。

4、一级代理商对于本公司业务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30万,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10万,前三个月可适当降低任务要求。(具体按照区域,单独签署协议)

5、无论代理合同终止与否,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代理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代理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但设立零售店、专柜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开店资料进行备案,报批后方可进行。

7、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销售价格及保证金

1、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2、价格如发生变更,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代理商、代理商在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对价格予以调整实施。

3、授权一级代理商从”卓越”直接购买xx产品,”卓越”不直接对授权一级代理商所辖区域内的二级代理商直接销售。深圳嘉鸿大客户部直接发展的终端客人可以直接从总部购卖产品用于促销活动,深圳嘉鸿不进入代理商所辖区域的终端卖场。

4、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的同时直接支付代理区域内品牌保证金。代理合同解除即行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本公司对代理商的支持和承诺

1、本公司只与一级代理商进行业务来往,不与一级代理商所辖二级代理商发生业务受理关系。

2、本公司对代理执行统一的优惠价格体系。

3、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支持,专卖店与专柜设计。

4、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营销指导及客户资源协助整理与维护。

5、为代理商配发一定数量的宣传资料。

6、将代理商列入合作伙伴名单。

第九条、代理商评估

1、计划目标完成程度。每年由本公司根据总体营销计划、代理区域市场状况等制定年度市场开拓指令性计划,公司将计划目标分解到月,分解为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任务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并将未完成部分转入下月任务中。对于连续六个月都没能完成计划任务的代理商,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2、一级代理商将年销售额分解为所在区域的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销售额的二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有权视其情况做出最终决定。

3、代理商应按时向公司递交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和总结,对于不交报表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对于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代理商,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代理商

资格。二级代理商连续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一级代理商有权进行相关处理。

4、协作情况。如果代理商之间发生冲突,必须服从公司的协调。代理商若违反本制度中的业务原则、管理办法,进行恶意竞争,公司将酌情给以罚款,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条、代理商奖惩

奖励:

1、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业务额,公司给予相应的奖金及其实物奖励,奖励由公司具体实施。

2、如果二级代理商一年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一级代理商完成的销售额,那么则由二级代理商取缔原一级代理商成为本地区新的一级代理商,原一级代理商则降为二级代理商。

3、对有突出表现者,公司给予额外奖励。

处罚:

代理商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罚款、取消代理商资格等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的影响;

2、泄露公司秘密;

3、把向客户索要回扣、介绍费的;

4、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名誉;

5、严禁代理商以公司名义做与本公司无关事,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代理商资格,并处于五万以下的罚款;

6、连续六个月完不成公司任务的代理商,公司有权取消此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全面向代理商披露有关产品、市场、公关活动等信息,有关技术及商业机密除外。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第十三条、招商区域

诚征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各个地区。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业务范围;

(九)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条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第四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住所、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费的,给予警告,处以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交付各种单证、材料的,给予警告,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设立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或未建立详细的业务记录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3

为实现双方共赢,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对xx品牌产品线上销售进行更好的管理,特制定xxx线上代理商管理制度。由xx电商事业部对线上代理商进行全面管控。

一、合同签订及主要内容

1、公司资质备案,代理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信息、银行账号信息、联系人及电话作为备案(以上信息需加盖代理商公司公章),双方签订代理商销售合同、产品型号价格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2、销售合同主要针对销售的渠道、付款方式、订货交货、支付款方式与账户、销售期限等内容的明确。

3、产品型号协议就是我司对经销商的供应产品型号、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的明确。一件代发的代理商另明确运费标准。

二、授权形式及主要内容

1、代理商在各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必须经我方书面授权,店铺名称须与授权书内授权店铺名称相一致,销售授权书双方各执一份。

2、授权书包含授权编号、授权渠道、授权产品、授权期限。

3、授权书采用xx法务部固定格式。

三、产品及价格体系执行

1、xxxx有限公司电商事业部(以下简称为xx事业部)为代理商确定产品清单,代理商不得销售产品清单以外的产品;如需新增产品,经电商事业部书面许可后,方可上线销售。

2、代理商可以选择包销产品,由电商事业部对代理商包销产品进行全网价格管控。

3、代理商必须执行由电商事业部制定整体xx产品销售价格体系,不得低于xx价格体系进行销售。

四、营销方案规划与提报

1、营销方案是指代理商在双方合作期限内销售xx产品的营销策略方案。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代理商提报方案交由电商事业部审核,电商事业部充分了解代理商的产品目标、销售目标、销售策略的前提下,确保在xx的现行规章制度框架下保障代理商营销方案的稳定实施。

2、营销方案分为整体营销方案、爆款产品打造方案、日常平台官方活动方案和大型活动方案。

a、整体营销方案包含合作期间的'销售产品型号、销售额、销售数量、销售策略、销售渠道、销售店铺数量、销售额及销售数量的月度分解、考核手段。

b、爆款产品打造方案包含销售产品目标、价格、策略、时间期限、考量标准。

c、日常平台官方活动方案包含活动渠道及方式、产品型号、销售目标、价格、策略、时间期限、考量标准。

d、大型活动方案包含活动渠道及方式、产品型号、销售目标、价格、策略、时间期限、考量标准。(仅限“六一八”、“双十一”、“双十二”和“超品日”)。

3、营销方案必须提报电商事业部进行书面报备,经电商事业部书面许可答复后,方可执行;xx事业部会根据行业大盘数据、平台性质及xx实际情况进行建议性指导。

4、未经电商事业部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参加产品降价活动。

五、素材使用及产品标准

1、代理商店铺的店铺首页、产品详情页、产品主图、产品视频、产品参数描述、检测报告、除菌报告、能效报告、保修政策等应由电商事业部审核后,方可上线展示,未经许可内容不得进行展示。

2、代理商销售产品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3C证书、能效报告、除菌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认证报告,不得上架无资质产品进行销售。

六、数据监控

1、代理商店铺开通后须纳入电商事业部的ERP管理体系,方便电商事业部进行考核。

2、代理商必需提供可查看店铺销售数据的账号(仅查看销售数据,不要其他权限),方便进行数据查询与汇总;代理商按店铺进行汇总提报账号。

3、电商事业部按平台选用官方的数据软件,如生意参谋、京东商智等,代理商需开通这些官方软件的对接权限。

4、电商事业部会根据代理商店铺数据变化,根据行业大盘数据、平台性质及xx实际情况结合店铺进行建议性指导。

5、代理商有刷单计划时,需提前报备,电商事业部核查人员会根据店铺数据判断刷单真伪;若无报备方案,则按真实销售进行数据汇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商自行承担。

七、订单备货

1、代理商应向我司下生产订单,产品由我司xxx事业部人员抽样检验,经我司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线上渠道的销售。

2、如遇大促活动需提前一月告知电商事业部,协商提前备货事宜。

3、严禁代理商私自向线下渠道供货与变相供货(如线上大批量采购,则需与电商事业部做好备案工作),代理商应报备产品库存,配合我司OEM事业部人员监督。

八、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标准,对代理商统一收取授权保证金,收费标准为单平台单店铺壹万元、旗舰店壹拾万元。

2、代理商按保证金标准缴纳后,电商事业部向代理商出具相应的开店授权书。

3、店铺违规被电商事业部罚没保证金时,代理商应在被罚没的三个工作日内补齐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时,加重处罚。

九、售后处理

1、经销商所销售的xx产品售后服务按照国家三包标准执行,不得夸大售后服务等。

2、产品售后服务应纳入我司体系,全国统一售后服务热线:400-xxxx-xxx。如遇到工商投诉事件,应立即处理。

3、为了更好提升线上销售的服务水平,我司应与贵司建立沟通渠道(建立微信群,代理商安排专人协调处理,群内成员做好备注:公司+负责事项+姓名)。

十、违规及处罚管理办法

1、违规分为一般违规、严重违规和重大违规

a、一般违规常见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店铺已经上线销售15天,未接入电商事业部的ERP管理体系或未提供查询店铺数据的账号或未接入xxxx业部订购的官方软件。

2)店铺已经上线销售15天,未提报整体营销方案

3)店铺上线后,代理商安排的售后业务对接人不到位

4)订单格式未按xx固定格式提报

5)刷单未报备

b、严重违规常见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私自上架产品清单以外的产品

2)私自进行产品降价销售

3)店铺出现夸大宣传

4)店铺出现对消费者的违背承诺

5)未按规定时间补齐保证金

6)店铺已经上线销售30天,还未接入电商事业部的ERP管理体系或还未提供查询店铺数据的账号,未提报整体营销方案

c、重大违规常见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私自出现3款以上产品降价

2)私自上架销售无资质产品

3)私自从其它渠道采购xx线上型号产品

4)私自向线下渠道供货与变相供货

5)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

6)因代理商原因被投诉到相关部门、不积极协调处理的

2、处罚措施分为一般违规处罚、严重违规处罚和重大违规处罚。

a、一般违规处罚措施为书面警告和扣除保证金2000-5000元。

b、严重违规处罚措施为书面警告、扣除保证金5000-10000元、提高产品供货价10-20元/台。

c、重大违规处罚措施为全额扣除保证金、提高产品供货价20-30元/台、书面解除授权及合作合同,违约代理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电商事业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巡查,发现违规时进行通报及相应处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给予加重处罚。

十一、合同解除

1、代理商未按年度达成销售回款指标,电商事业部有权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签下一年合作合同。

2、合同期内代理商出现私自伪造开店授权或其他重大违规事项时,电商事业部有权提前解除合作合同,告知相关平台进行关店处理,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司保留追究代理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3、合同期内代理商出现多次违规事项,电商事业部有权提前解除合作合同,告知相关平台进行关店处理,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4

一、总则

1、为贯彻xx年营销策略,促使福易门业经销体系不断规范化,以保证公司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与代理商管理的高效,特制订本制度。

2、代理商管理原则

(1)详尽务实。代理商资料应力求详尽、全面而具体;管理方法从实际出发,操作性要强。

(2)主次分明。对代理商必须分清主次,实施严格的分级管理与扶持。

(3)动态管理。市场在不断变化,公司对代理商的认识和了解也在不断深化,因而要随时调整代理商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

二、代理商的选择

福易门业选择代理商,主要考虑其经营规模、资金实力、销售店面地点及客流量、从业经验与价格规范性等,着重考察代理商的经营动机、管理能力与营销能力。拟选择的目标代理商对所在区域的整体市场运作,应有清晰运作思路,且与福易门业发展思路高度一致。凡开设专卖店的代理商,必须专营本公司产品,不得兼营同行企业同类产品。

三、代理商资料的完善

对重要代理商档案内容要求如下:

(1)代理商基本资料

包括代理商类别、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规模、建立时间、对本公司的忠诚度;营业执照复印件、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各项证明书等。

(2)代理商特征资料

代理商的资金实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与方向、内部管理和经营历史等。

(3)代理商经营状况资料

财务表现、销售变动趋势、经营人员及导购员的素质品行,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关系,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及合作态度等。

(4)代理商个性资料

代理商的性格、兴趣、年龄、工作经历、处事作风、家庭状况、社会关系、最适合的激励方式和激励程度等。

四、代理商管理办法

1、遵循守区销售

代理商应遵守合同约定,只在合同约定区域内销售福易门业产品。如因工程操作需要跨区销售应提前告知福易门业,予以备案并征得当地代理商同意。

2、做好价格管理

代理商必须按照福易门业的价格体系做好价格管理,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产品价格,维护价格体系的稳定性,以利于长期经营。

3、品牌维护得当

福易门业的品牌形象有赖于各级代理商的积极维护。对福易门业的品牌形象、专卖形象、产品展示形象、人员形象等均应按照福易门业相关规定认真维护。

4、完成约定任务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确定的销售任务,代理商应与公司积极配合规划并经营区域市场,保证将任务的完成落到实处。

5、信息沟通到位

为了保证公司对市场的了解与各项配套措施的适合性,代理商应定期向福易门业反映市场情况与所存在问题。(代理商应反馈信息见下表:)反馈项目月度反馈内容市场与竞争对手情况

1、月度同类产品大致销量;

2、竞争对手有无新产品上市,促销活动?活动规模及影响?

3、竞争对手与福易产品比较有哪些优势及劣势(价格/款式/配置/质量/服务/货期等)。

产品建议用户对福易门业产品配置、货期和质量有何新要求。

质量反馈福易门业月度出现较多的质量问题。

推广反馈对在当地投入的媒体广告及促销活动的建议。

服务反馈月度自身销售服务情况,用户特殊服务要求?

管理反馈公司营销管理上的不当之处,如何改进。

6、协作配合积极

福易门业将根据区域销售增长的`实际需要向代理商提供相应的物料与促销支持,代理商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务的协调。

7、提高销售能力

区域代理商应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高销售能力,通过配合福易门业的导购培训、通过学习福易门业市场操作手册与导购培训手册内容,通过对店面销售的准确分析,通过定期评估考核店面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等方式,努力提高销售能力,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区域销售业绩。

8、定期准确评估

对于双方的合作水平及其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福易门业将定期进行评估,代理商同样应对福易门业的市场操作进行评估,明确市场推广状况、双方配合中的问题与改善对策。

9、保守商业秘密

代理商必须严守与企业有关的产品、品牌、经销模式、经销政策、促销政策、品牌操作手册等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福易门业的市场支持

公司为协助代理商拓展和维护市场,提供系统的销售支持措施,包括:

(1)价格支持:公司根据区域销售情况和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为代理商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价格。

(2)促销活动:公司根据市场拓展需要不定期组织全国性促销活动,扩大企业和产品在各区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代理商也可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向公司申请促销活动支援。

(3)门头费用核销:各代理商使用公司全国统一标识作为店面广告牌的,公司依据市场推广支持政策核销其相关费用。

(4)宣传物料:代理商可向公司申请发放宣传材料,公司依据其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发放适当数量的宣传材料。

(5)人员支持:必要时公司可选派具有丰富市场拓展经验的区域经理协助和指导代理商拓展市场。

(6)专卖支持:公司高度重视对专卖的支持与提升。对于设立或拟设立专卖店的代理商,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六、代理商的维护与考核

(1)区域经理应定期对重要代理商进行回访,了解代理商市场开发状况和需求,并协助其解决。重要级别以上代理商,每月应回访一次。回访客户应填写详细的《代理商回访记录》,呈报营销中心。

(2)营销部应定期对公司各级代理商实施电话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经销/代理商对于公司产品、价格、货期、包装、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公司为各级代理商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提供销售解决方案;接受电话咨询与技术指导。

(4)公司定期向各级代理商提供最新产品信息和行业资汛,以帮助各级代理商及时了解市场最新动态。

(5)必要时公司将对重要代理商提供产品技术知识和销售技能的培训,协助其建立和培养销售队伍,提高对市场的掌控与引导能力。

(6)对代理商的销售业绩实施定期考核,考核项目参照《福易门业代理商考核表》进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5

一、前言

××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电贴片”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 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 风险性原则 ××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 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 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 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 积极协助原则 ××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 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 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 双方共赢原则 ××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 长期性原则 ××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卖场及零售店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合法代理商。

2、 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 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 愿意专心经营“××电贴片”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 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的经营指导,保持与××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 全面赞同××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 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电贴片”市场拓展开。

四、提交资料

企业法人的简历。

企业经营业绩。

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生物电贴片”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布货率35%的'能力。

五、代理程序

代理商评估表打分通过

填写代理商注册申请登记表

代理政策的确认及代理级别的谈判

代理协议签订

业务执行

六、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系列产品;

2、使甪“××”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②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④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市场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的工作建议书

⑥代理商须按××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电贴片”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八、价格、窜货

1、××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九、保密

1、 ××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电贴片”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 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销售管理

1、××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a 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的;

b ××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c 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d 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e 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f 其他严重损害××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它代理商应与××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 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 。××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a) 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的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b) 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c) 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它产品。把瑞氏企业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 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向××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 ××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 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 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 如货物确因本××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负责退货或调换。

十二、考评与辅导

A、××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4、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

B、××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3、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5、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7、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9、××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十三、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重大损失的,××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 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四、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总××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 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所在地法院裁决。

6、本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集体讨论决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代理报检,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下称代理报检单位)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报检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代理报检行为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

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第六条 公司接受委托的代理报检应当完成下列代理报检行为: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五)其他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公司在接受委托办理报检等相关事宜时,应当遵守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并对代理报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收发货人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

报检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公司应当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检验检疫机构对此可随时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三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进行远程电子预录入。

第四章 报检员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收回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一)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二十二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检员证到期前一个月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报检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第二十五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一)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代理报检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改时,应提交修正案,经公司负责人开会通过后,在公司公式后生效。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本规章规定xx公司与代理店之间的交易有关事项。

第二条:代理店的销售区域

代理店可行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xx公司必须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

第三条:经营商品

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xx公司生产、附有Hx商标的所有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xx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

代理店须于每月25日之前,向xx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

第五条:经销处等的设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自我经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

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需xx公司的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交易保证金等

代理店须照交易额,事前缴交xx金额给本公司,做为交易保证金,xx公司再发给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

第八条:相关资料的提出xx公司必须令代理店提出必要的资料(例如客户名册、预估客户名册、销售计划等)。

第九条:xx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xx公司工厂为交货给代表店的地点。但如代理店另有提出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由代理店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其费用负担由xx公司与代理店双方经由协议后决定。

第十条:退货

当货品与代理店的订购内容不同,或不良品的制造责任明显为xx公司所有时,始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一条:付款条件

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0日为期限,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货款则于下月10日缴齐。

前项付款以付款日起算,90日以内为期的支票为主。

第十二条:暂停出货

代理店如未能履行前项付款义务,或有违约情况发生,xx公司将暂停对其出货以便观察。

□对代理店的支援

第十三条:主旨

为促进代理店的销售绩效、xx公司代理店之间的互助关系,本章特别制定各种奖励及支援制度。

第十四条:交易奖励制度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店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一)销售额增进的奖金

代理店三个月的平均进货额如超过去年同期三个月平均额的三成以上,可享下列回扣优待:

1.超过三成者3%;

2.超过四成者4%;

3.超过五成者5%;

4.超过六成以上者7%;

以上计算是以三个月为一单位,即“1月—3月”,“4月—6月”,“7月—9月”,“10月—12月”。

(二)前项奖金的计算及回扣是以该期的最后一月计算基准月。

第十五条:代理店的优惠条件

(一)代理店如加盟另外成立的代理店会,将可享受代理店的经营及技术指导、产品知识的指导、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特惠条件。

(二)前项的代理店规约另文规定。

□附则

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店未经xx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第三条中的产品或与其类似的产品,亦不得与其他同业者订立契约,进行买卖。

第十七条:严守机密

代理店必须严守与xx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店如违反本规章的各条规定,xx公司可随时解除部分或全部的契约。

第十九条:禁止代理店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店须于指定区域内,以其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须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引起代理店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xx公司指示时则不在此限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店之间的竞争,xx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新代理店的设置

xx公司在设置新的代理店之前,须做好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同时须咨询代理店的意见,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指定法院

当发生本规定的相关纷争时,由xx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裁决。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废止、修正

本规定的废止、修正等事宜须经由代理店会协议后才能实施。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代理商发展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商,指已与x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合同》或建立正式合作关系的代理商。代理商必须是独立企业法人或独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且须拥有与所经销区域相符的资金、车辆、人员及仓储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关系,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一、代理商发展规划:

1、每个区域市场(范围由公司考察后确定)只设立一个独家区域代理商。

2、代理商可以发展下级分销商,也可经本公司市场部批准向尚未有本公司产品代理商的区域发展分销商。

3、代理商的正式授权工作归本公司市场部,本公司其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或个人无权签署正式合同。

二、代理商发展程序

1、由营销人员负责考察申报,市场部审核、上报总经理签批、备案。

2、对于有意向成为我公司代理商的单位,可直接在我公司网站主页上填写《代理商申请表》,也可致电本公司市场部,并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资信调查,并给予明确答复。

三、合同时效

《经销合同》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合同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的三十天内续签下年度《经销合同》,否则该合同自动失效。若续签同等条件下该代理商有优先权。

四、代理商取消程序

1、对代理商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承诺的业绩目标,或不能遵守我公司有关市场管理制度、不能执行协议等违规行为,我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2、由市场管理人员填写《代理商资格取消申请表》,向市场部申请取消该代理商的经销资格。

3、市场部在审核通过后,向该代理商签发《终止合同通知书》,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通知书一式贰份,一份寄予代理商,一份市场部留底。

4、自动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自动终止:

a)经销合同有效期满后,双方未在规定的时间里续签合同;

b)连续两个月未进货;

第二章代理商管理权限区划

1、由市场部统一对全国的代理商合同、档案进行管理。

2、各区域经理管理所辖区域的代理商,并每月向市场部汇报管理情况。

第三章企业支持政策

1、为鼓励代理商对区域县级市场的长期培育,授予本区域独家经销权;

2、视情况派驻业务人员协助拓展市场;

3、广告投入:根据区域市场战略需要,投入不同的广告支持,具体投入方式和数额由市场部调研后确定;同时鼓励代理商独立运作区域广告,公司根据业绩增长按比例予以产品支持;

4、终端促销:根据不同的区域市场和产品,给予相应数额的POP、DM、礼品、赠品、促销员、A类店面支持等;

5、业绩奖励:根据代理商业绩,评选年度优秀代理商,并给予奖励。优秀代理商的业绩资格为年度销售额前三名。对于优秀代理商的奖励将在每年的代理商年会上予以兑现;并对优秀代理商在本公司网站上加以介绍。

6、不定期举办代理商产品技术培训和市场营销技巧培训。

7、在各地举办的促销活动或有关重大的公关活动将邀请当地的代理商合作参与。

8、及时将公司相关信息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给各代理商。

9、代理商之间纠纷,本公司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章代理商应采取的`配合措施

1、代理商必须严格遵守区域经销规定,如发生未经批准任意改变进货渠道或代理商之间相互供货、或代理商未经许可发展所辖区域之外的分销商并为其供货的情况,经查证将给予警告、经济处罚、取消经销资格(不予兑现任何奖励)等处罚,并以《违规处理意见书》形式告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代理商必须严格维护本公司价格体系,不得超出本公司建议价格范围。如有必要调整价格,须提前五日书面报我公司市场部,经批准确认后方可调整。

3、代理商应积极拓展并维护本区域销售网络,并及时反馈市场开拓与销售业绩变化情况、已销售商品和库存成品情况、市场和消费者对我公司产品的意见和反映,提出市场开发与市场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定期填写《市场信息反馈表》并回传。

4、代理商应积极维护本公司品牌形象,积极参与本公司的促销和公关活动,并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5、代理商应积极接受本公司的各项业务指导及培训。

6、代理商应与我公司员工、尤其是市场部工作人员建立起健康的工作关系,不得向其赠送礼品、财物、借用车辆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得为其办理私人事务,不得与其酗酒、出入娱乐场所;并且如实向我公司市场部市场调研人员反映其情代理商有义务配合我公司进行新产品推广工作,我公司将根据新品推广业绩对代理商予以奖励。

7、代理商必须做好本公司产品的终端管理维护工作,标准如下:

a)每个单品必须集中上架陈列,力求进入最佳陈列位置;

b)定期做好终端理货工作,保持所陈列产品清洁美观完整;

c)做到陈列生动化,正确展示产品,价格清晰准确,产品和促销品捆绑;

d)确保货架饱满,保持合理库存量;

e)必须按保质期做好先进先出工作;

f)对厂家提供的促销品不得截留,必须发至终端;

g)强化终端店面广告,增加可见度;

第五章窜货处理

1、市场发生窜货,第一时间抄产品的批次,填写窜货查证表,传真至市场部;

2、市场部检查所抄批次的真实性,清晰与否,如果真实、清晰将窜货查证表传真到市场部处,如果不清晰或者批次不正确的要求市场重新提供需要查证的批次;

3、市场部根据窜货查证表提供的产品的批次进行查证,如果经过查证批次不正确的,通知代理商重新提供需查证的批次;如果没有

其它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证的结果传真到市场部处;

4、市场部将窜货查证的结果传真到窜货方,通知被窜方,同时监督双方协商处理;

5、市场部监督双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窜货结案表格传真到市场部备案,如果双方在处理的过程中有争议,市场部及时通知市场所属的大区经理进行协助处理,直到收到窜货结案表;

6、如果窜货发生在不同的省区,要求两个省区的大区经理进行沟通,保证窜货处理按时完毕,同时有必要时营销总监、市场部经理进行解决。

第六章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xxX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

2、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9

一、前言

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xx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xx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xx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xx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

xx公司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xx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xx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

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xx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xx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

代理商经xx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xx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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