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那么制度该如何拟定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1.0 总则
1.1 为创造整洁、文明、卫生的办公环境,营造良好的办公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室、食堂、宿舍、库房、门卫等。
1.3 责任范围: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环境卫生包干区域。公共区域(如走廊、楼梯、道路、卫生间、会议室等)及本文未划分区域由保洁员负责;部门区域(如办公室、办公桌椅、宿舍楼房间等)由使用人负责。
1.4 办公室、食堂、宿舍楼、门卫室内严禁吸烟,执行公司禁烟管理制度。
2.0 办公区域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2.1 办公室
2.1.1 每天擦拭两次地面,保持干净无尘、无泥、无杂物。
2.1.2 办公桌椅放置整齐,无灰尘、无泥浆,每天擦拭一次。
2.1.3 窗台干净整洁无杂物,每天擦拭一次。
2.1.4 每两周擦拭玻璃窗,保持干净、明亮、无灰尘、无乱贴。
2.1.5 墙壁洁白、无灰尘、泥浆,无脚印手印,墙角无蜘蛛网。
2.1.6 电器设备(包括电脑、打字机、风扇、电灯等)、电源开关要完整、整洁、整齐。做到不乱放,无灰尘。
2.1.7 办公桌上办公用品放置整齐、整洁、无灰尘。
2.1.8 废纸篓有套袋,经常清倒。
2.1.9保险箱、档案柜、书架放置整齐整洁,不乱放、无灰尘。
2.1.10 暖气片每天擦拭一次,保持干净无尘。
2.2 会议室
2.2.1 每天清扫地面一次,做到地面干净,无杂物、无泥土。
2.2.2 每两周擦拭一次玻璃窗,保持干净明亮无灰尘。
2.2.3 每周清理一次墙角、墙壁,保持墙壁洁白、无灰尘、泥浆、墙角无蜘蛛网。
2.2.4 每天擦拭一次会议桌椅,保持整齐、干净无尘。
2.2.5 每天按时开窗关窗,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2.4 卫生间
2.4.1 每天经常性冲洗干净,保持无异味。
2.4.2 卫生间与洗手间地面、墙面、玻璃经常保持整洁。
2.4.3 洗手池、洗拖布池经常擦洗,保持清洁无污水。
2.4.4 地面无杂物、无污物、无手纸。
2.4.5 纸篓有套袋,经常倾倒。
2.5 食堂
2.5.1 每天至少3次清洗餐厅与厨房地面,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油污、无杂物、无水渍。
2.5.2 墙面、顶棚、玻璃无灰尘、无污迹。
2.5.3 随时擦拭操作台,保持清洁,无油渍、无水渍。
2.5.4 餐具干净、摆放整齐,保持每次使用后都要消毒。
2.5.5 每天清扫气瓶间,保持干净、整齐。
2.5.6 每天清洁食堂仓库,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无灰尘。
2.5.7 每天检查食堂仓库,保证物资放置整齐、无霉烂。
2.5.8 炊事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工作过程中不搔头、挖鼻孔、掏耳朵、剔牙,不面对食品打喷嚏,不准留长发、留胡须。
2.5.9 炊事员工作服要经常换洗,保持整洁、整齐。
2.5.10 经常清扫食堂周围路面、门口台阶保持无杂物、无杂草,保持干净整洁。
2.6 仓库
2.6.1 每天清扫地面一次,做到地面干净,无杂物、无泥土。
2.6.2 每两周擦拭一次门、窗、玻璃,做到干净明亮,无尘土。
2.6.3 货架摆放整齐,每周擦拭一次,做到无灰尘、无油污。
2.6.4物品箱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油污。
2.6.5 物品分类清楚,摆放整齐,物品上无灰尘、无油污。
2.6.6 货物无潮、无霉、无烂。
2.6.7 编制货物卡片,卡片名称要与实物相符并且摆放整齐。
2.6.8 工具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油污。
2.6.9 每天擦拭办公桌椅,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
2.6.10 仓库周围地面、路面无杂物、无杂草,干净整洁。
2.7 门卫
2.7.1 每天经常清扫门卫室内地面,做到地面干净,无杂物、无泥土。
2.7.2 每天擦拭门、窗、玻璃,做到干净明亮,无尘土。
2.7.3 保持火灾报警机柜、红外报警与监控机柜清洁卫生。
2.7.4 监控画面无灰尘、无污垢。
2.7.5 门禁、大门经常清洁保持无灰尘。
2.7.6 工具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油污。
2.7.7 厂牌要保持表面整洁光亮,无灰尘。
2.7.8 门口不准停放各种车辆。
2.7.9 办公桌上物品置放整齐、清洁。
2.7.10 每天清扫周围地面、路面,保持无杂物、无杂草,干净整洁。
2.8 宿舍
2.8.1 注意室内经常通风,保证空气流畅,室内无霉味,床铺、衣柜等无霉烂。
2.8.2 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2.8.3 宿舍卫生做到地面干净,卫生间地面、墙面、玻璃经常保持整洁。
2.8.4 房间内墙壁清洁,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
2.8.5 宿舍房间内的卫生间无异味。
2.8.6 保持卫生间的卫生。便后及时冲洗,下水道口如有堵塞现象要及时上报。
2.8.7 室内垃圾必须用袋装好,并一天一倒,不累积、堆放垃圾、杂物。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到走廊、公共区等地方。
2.8.8 每天擦拭走廊、楼梯和扶手,保持宿舍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
2.8.9 宿舍走廊两侧垃圾桶要每天倾倒,保持走廊内无异味。
2.8.10 每天清洁招待房间卫生,保持空闲房间通风良好。
3.0 检查与考核办法
3.1 采用百分考核制。
3.2 行政部为卫生检查与考核的责任部门,由该部门会同财务部、经营部、生产部3个部门共同参与卫生检查与考核。
3.3 卫生检查每周进行一次,时间不定。考核一月一次,月末与工资挂钩。
3.4 百分制考核中每分折合1元钱,标准只有合格与不合格。合格为10分,不合格为0分。扣掉的分数折合成罚款从工资中扣除。若不整改则实行全额罚款100元。
3.5 检查对象:各个部门、操作室、化验室、办公室员工、宿舍住宿员工、库房管理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保安员、宿舍管理员个人卫生以及责任区域卫生均在考核之列。
3.6 对于处理环境卫生难度比较大的部门、岗位,公司给予整理、打扫、清洁的时间,可商议考核开始的时间
3.7 对于难于清洁的`玻璃窗等个别位置,公司可以放宽考核标准。
3.8 公司将公布每周卫生检查情况。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审计局办公室卫生和秩序管理,促进全体工作人员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规范有序的办公环境,树立审计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宁波市海曙区审计局办公室卫生秩序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家俱及有关办公设备应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不得随意移动。电脑、打印机、电话机等办公用品应摆放在固定位置,桌上不得随意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三条 办公室应保持干净、整洁。每星期一上班前、星期五下班前为全局固定卫生清洁日,各科室落实人员对办公室进行清扫,整理物品、打扫卫生、拖地板、擦桌椅、门窗和厨柜、修剪花草、设备维护保养等。平日卫生秩序随脏随扫,及时整理。
第四条 会议室一周二次由办公室(二)负责整理,专家室一周二次由审计中心负责整理,平常会议室、专家室卫生秩序由使用科室负责整理。
第五条 每日上班先到者,在完成签到手续后,应及时打扫卫生、整理物品、充好茶水,准备工作。工作中要文明礼貌,注重言行和自身形象。临时离开办公室,应告知科室其他人员,调整好去向牌。下班前,应整理好桌上物品,关好电脑、复印机、空调、电灯和门窗才可离开,以防范火灾、盗窃风险发生,以形成良好的办公习惯。
第六条 办公室卫生秩序管理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和优秀科室评选综合评定标准。
第七条 办公室卫生秩序管理实行评分制,检查组每月定期检查一次、不定期抽查一次,累计相加得分进行月度排名和年度排名,对第一名的科室授予流动小红旗以资鼓励,前两名的科室组织推荐入围优秀科室评选。
第八条 检查组采取临时组织模式,每次检查组人员由一名分管领导、一名科长、一名普通审计人员组成,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办公室进行登记。检查组人员每月轮换一次,确保检查结果公平。
第九条 该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各办公室的室内卫生,由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负责,公共部分的卫生,由保洁员负责;会议室卫生由保洁员负责;院内的环境卫生由门卫人员负责。
二、办公室卫生要求及标准:各办公室的卫生包括地面、墙壁、门、室内垃圾、窗户玻璃、物品摆放等。室内垃圾随时清理,并倒入各楼层的垃圾桶内,门的里外要保持干净,窗户玻璃要定期擦拭,室内的物品摆放要整齐,做到地面清洁,物品整洁有序,窗明几净,灯管无尘,无卫生死角。
三、楼梯、楼道、卫生间卫生要求及标准:楼梯、楼道、卫生间卫生由保洁员打扫,全天保洁,随时发现随时清理,政府办负责督促检查。做到楼道、楼梯无痰迹、无纸屑、无烟头,楼梯扶手无灰尘,卫生间无杂物及污垢,洗脸池、墙壁、厕所里边的门、隔断要保持干净,大小便池冲洗干净,手纸入篓,无明显异味,无卫生死角。
四、会议室卫生要求及标准:会议室卫生由保洁员负责保洁,平时要定期打扫,会前认真清扫,会后及时清理,始终保持会议室的卫生清洁,做到桌椅整洁,窗明几净,无烟头杂物。
五、楼外环境卫生要求及标准:办公楼外台阶及院内卫生平时由门卫人员负责清扫,做到无烟头、树叶、废纸、荒草、杂物。特殊情况造成工作量较大的全面清理时,由政府办组织全体职工集体清理。
六、冬季清雪工作及要求: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划分的责任区,各负其责。要求做到雪停人动、人动雪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和搪塞,遇到下乡或出差时也要及时安排人清扫,不得影响整个办公楼周边的清雪工作。清理出的积雪要及时清运出去。清雪工作情况由党政办负责督促检查,对于完成任务不好的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否则负责人向书记、镇长说明情况,并影响年末考核结果。
七、机关卫生工作由政府办统一安排、检查。定期由镇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对各办公室的卫生进行检查,并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通报检查情况,并限期整改。公共卫生由政府办负责督促、检查,若发现因保洁员和门卫人员失职造成的卫生不合格,批评并限期整改。
八、节假日卫生工作由保洁员轮流负责,院内环境卫生由门卫人员负责。
1、全体职工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遵守社会公德,努力营造干净、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
2、机关环境卫生以科室为单位轮流值周清扫,一周轮换一次。值日人员必须在每天上班前清扫完楼道、楼梯及厕所。区域卫生周末下午由值周科室清扫。
3、坚持每天清扫办公室,经常保持玻璃明净、桌面整洁、室内卫生。
4、局领导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确定专人提水、打扫卫生。单位会议室平时由综合办公室管理,各科室需使用时,要确定专人负责提水和打扫卫生。
5、不乱堆乱放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瓜果皮、纸屑等,所有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倾倒和焚烧。
6、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环境卫生的督促检查,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一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办公室卫生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运行,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切实落实制度各事项,推动公司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域的卫生管理与办公设备的使用维护。
第三条
个人办公区域是员工工作的重要场所,为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个人办公区域应做好如下维护:
1、每位员工应时刻保证自己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2、特殊岗位的人员(如后勤保障)应保证自己工作管辖区域(例如办公用品仓库)内货物摆放有序、无废弃物等。
3、办公桌上不能堆放货物、包装废品、实验材料等,应及时办理入库或清理。
4、办公室内需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的,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5、使用文件柜、保险柜等的员工,应保持文件柜、保险柜的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保持整体美观。
6、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期不用电脑设备时,应锁定并关闭显视屏,节约用电。
第四条
公共办公区域的维护
1.卫生打扫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各部门人员应于每天早上9点和下午17:30准时开始打扫卫生,为正常有序的上下班做准备。
2.卫生范围包括507、508、509和510四个办公区域。
3.卫生要求:
(1)每天早晨将各自负责区域办公桌面擦拭干净,桌椅摆放整齐,烟灰缸、垃圾筒清理干净,摆放整齐。每天下午先用扫把清理地面,然后采用干湿拖布同步的方式将地面拖干净。应经常检查负责区域地面如出现脏乱及时清理,随时保持无纸屑、积尘、烟头、痰渍、口香糖渣等渣滓。保证所负责区域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定时开窗通风。
(2)将各自负责区域内办公桌椅及桌上的办公用品清理干净,摆放整齐、有序;书橱、书柜内资料摆放整齐,橱柜无乱堆乱放现象,无尘土。对打扫范围内所有垃圾桶进行清理,及时在垃圾桶上套垃圾袋。
(3)前台区域:前台为公司形象窗口,保证前台区域物品摆放有序,整洁干净明亮,由前台自行负责该区域。
(4)洗手间:保证地面干净、垃圾桶每天及时清理,水池台面整洁,干净,镜面无水痕;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及时更换洗手间厕纸。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个人在使用完洗手间后应及时打扫清理。同时,每个人应养成进出洗手间随手关门的习惯。
(5)茶水间:每个员工应请自觉管理好自己的饮水用具,不得将个人的茶具随意摆放在茶水间。前台人员负责茶水间内客户用饮品及茶具的添置及管理,应整齐摆放饮水机,烧水壶,茶具等物品,杂物及过期物品应及时处理。茶水间各项设施应保持干净,及时清洁;纸屑、茶叶等垃圾倒入垃圾桶,废水倒入水池,保持地面干爽、洁净。
(6)会议室:使用会议室的员工应爱护会议室设施、保持会议室的整洁,会后应将座椅归还原位、摆放整齐,及时清理会议产生的垃圾,关闭电器、照明电源,负责会议室人员应在会议室使用完毕后及时检查,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会议室使用人员重新收拾清理。
(7)阳台区域:地面应每天清扫,保持清洁干净,卫生工具使用后清理干净摆放整齐。
(8)每位员工都应爱护花草等绿色植物,尤其是办公区域的植被,严禁在办公区域的花草植物盆内乱倒水、茶叶、赃物等影响植物生长。
(9)临下班前每位员工应负责检查好各自负责区域的卫生及安全包括关好门、窗,切断电器等。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1、幼儿园多功能室、游戏场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和场地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幼儿园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组织安全员定期检查场地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