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汇总十篇)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十篇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 篇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城关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城关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1、乙方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xx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乙方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乙方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及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2、认真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教育,并认真贯彻落实。

3、帮助和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4、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5、经常性地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6、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合法经营。

7、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附则

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于年底进行考核,如乙方执行较差,甲方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烟花爆竹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对合法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好的经营户,将给予通报表扬,以作示范。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 篇2

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按照上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对加强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签订对象:全镇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

二、责任书的有效时间:自签订之日起到20xx年12月31日。

三、目标:在责任时间内无烟花爆竹丢失、被盗案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责任书管理工作内容:

1、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相应责任、保卫

防范措施,每天核对销售、库存数量,发现被盗、丢失等案(事)件时,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安监部门报告。

2、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认真填写《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表》,如

实填写烟花爆竹购买者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购买的数量等。发现有超品种、超数量等异常购买情况,要立即向公安、安监部门报告。

3、加强消防安全,实行专人专柜销售,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管理规定。

4、严格进货渠道,不得出售违法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处罚

1、凡违反本责任书内容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者,一律由市安监局吊销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

2、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经营销售期间,出现丢失、被盗未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和造全事故的,一律由安监局和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3、没有做好流向登记制度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一旦发现销售违法的、的、不合格的、或者从不正规渠道进来的烟

花爆竹产品,立即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考核

在年底将组织一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销售年度考核,评比出优秀经营户,将

给予一定的鼓励;对管理工作不力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报请安监局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发各执一份。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 篇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盯运输、盯仓库、盯布点、盯零售、盯窝点”监管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隆林县大像、土产、者浪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进货和配送。设专柜、专人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条 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全县各经营(零售)点必须凭“三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布点许可位置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

第四条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2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专柜周边1米范围内严禁布设电线、插座、电器设备;严禁超药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或“私炮”。

第六条 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安监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进行检查,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超体积、超药量违规存储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X年11月1日至X年10月31日止),安监局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隆林各族自治县安监局 经营单位:

负责人: 法 人:

X年十一月一 日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 篇4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责 任 书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我办事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以及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武冈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订本责任状。

一、目标任务

坚决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解决当前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突出问题,强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有效减少和遏制非法生产经营,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工作责任

1、加强对打非工作的领导,村、社区支部书记是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主任是具体责任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打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各自实际,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明确到组,责任到人。

2、各村、社区要始终保持长期高压的打非态势,积极支持办事处里的集中整治行动,对非法生产的村、社区组、家庭作坊进行地毯式的全面排查,对非法生产重点、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和打击,做到村、社区不漏组、组不漏户。村、社区每一个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问题综合总结会,要求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排除。

3、建立严格的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村、社区干部对所辖区域内所有非法烟花鞭炮生产厂开工7天之内不排查、不发现、不报告、不配合取缔的,村、社区支部书记一律免职,村、社区主任依法罢免,有关责任人按章论处。

4、各村、社区对非法爆竹生产的清理排查要在3月20日以前全部完成。从3月20日起,发现1-2处非法爆竹生产的,而村、社区里不报告,不配合办事处里取缔的,对该村、社区书记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理,对村、社区主任、包片村、社区干部通报批评,并从年终工资中扣罚100元/人。发现3处以上或发现1处而累计达3次的,对村、社区书记予以撤职处理,对村、社区主任及包片村、社区干部依法予以罢免或作误工补贴村干部处理,对清理排查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5、全办事处村、社区干部、党员都要带头禁止非法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严禁办事处域内村、社区干部、党员支持或参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对于直接参与非法生产的,属党员的,一律开除党职并依法处理,是村、社区干部的,一律就地免职并依法从重处理。

6、对打击非法烟花鞭炮经营生产工作实行建立信息员,进行经常性报告制度,办事处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信息员,每月10日、20日、30日必须定期向办事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鞭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日常工作中一经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要立即向办事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鞭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 篇5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内烟花零售点进行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我县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和配送。

第三条 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 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安监办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王宝营子乡安监办 经营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X年XX月XX日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 篇6

销售烟花爆竹时保证:

一、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保证按规定到鄂尔多斯市土畜产品公司、鄂尔多斯市一众公司、东胜区泰达供销公司、东胜区神童炮厂批发进货,保证不在其他地方进货。

三、对于批发回的烟花爆竹在存放时保证加强安全管理,不发生任何事故。

四、保证做到不在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吸烟、使用明火或试放烟花爆竹,同时也不允许购买烟花爆竹的人在经营场所吸烟和试放烟花爆竹。

五、保证不销售无市安监局、公安局封签的产品,保证不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政府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

六、保证在指定地点、摊位销售。

七、如有违反,情愿接受处罚。

八、许可证号:

保证人:

20xx年X月XX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安监局、批发公司、保证人各持一份。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 篇7

烟花爆竹属于特种行业商品,为确保经营者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营(零售)者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经营(零售)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零售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2、零售单位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城市占到批准书》及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季节性零售业户应当配备两个灭火器和一块苫布。

二、经营(零售)者必须做到:

1、零售场所禁止使用取暖设备,严禁火种火源进入零售场所,零售场所100米以内严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销。

2、未经允许临时性零售单位不得设存储仓库,临时零售经营场所面积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为25箱,面积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为50箱。

3、严格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无证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销售网店以外摆设摊点,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动摊床的形式销售烟花爆竹。

4、严禁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

5、在出售时必须告知烟花爆竹正确的燃放方法,并告知未成年人必须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导下燃放。

6、自觉接受乡安监站及安全管理部门的随时检查。

7、按乡安监站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四、经营(零售)者发现他人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及时向乡安监站检举揭发。

经营(零售)者 XX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 篇8

万科社区居民大家好:

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确保我区20xx年度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

二、 禁止个人燃放内筒型组合烟花、***、二踢脚和A类、B类等禁放品种及超标伪劣烟花爆竹;

三、 要按照说明用正确的方式燃放,不得酒后燃放,不在禁放地点及禁放时间段燃放;

四、 遇到违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等行为要及时进行举报;

五、 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六、 不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七、 燃放时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八、 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九、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特此通知,万科社区的业主可以到社区居委会签订《顺义区20xx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 篇9

为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明确经营户安全责任,保证经营安全,进一步规范我镇烟花爆竹市场,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镇政府领导指示要求,为实现“确保禁放点、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全镇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标,清江镇安监所决定与已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镇政府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进行监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烟花爆竹的各项政策法规,做到安全经营,守法经营;

三、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营,不售假制假、不非法贩运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专人、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销售人员熟悉并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储水桶,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

六、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语和安全警示牌;

七、不将烟花爆竹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煤气灶、煤炉以及大功率电器,不在销售现场试燃、试放;

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以上规定,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留一份。

清江镇安监所(章) 经营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烟花爆竹零售责任书 篇10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责任书

烟花爆竹属于特种行业商品,为确保经营者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营(零售)者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经营(零售)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零售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2、零售单位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城市占到批准书》及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季节性零售业户应当配备两个灭火器和一块苫布。

二、经营(零售)者必须做到:

1、零售场所禁止使用取暖设备,严禁火种火源进入零售场所,零售场所100米以内严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销。

2、未经允许临时性零售单位不得设存储仓库,临时零售经营场所面积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为25箱,面积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为50箱。

3、严格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无证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销售网店以外摆设摊点,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动摊床的形式销售烟花爆竹。

4、严禁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

5、在出售时必须告知烟花爆竹正确的燃放方法,并告知未成年人必须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导下燃放。

6、自觉接受乡安监站及安全管理部门的随时检查。

7、按乡安监站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四、经营(零售)者发现他人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及时向乡安监站检举揭发。

经营(零售)者 XX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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