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及速递属于物流行业,货物到达都会发下通知,那么到货通知怎么写呢?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以下是爱岗敬业的小编为家人们整理的10篇到货通知怎么写呢。
1.1 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
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及
b. 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
1. 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
第2条 货物特征
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3条 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
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
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
第4条 价格
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
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
第5条 支付条件
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5.2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
5.3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5.4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5.5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
第6条 延迟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
第7条 所有权的估留
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
第8条 合同交货术语
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
第9来 单据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
第10条 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
10.1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
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
10.2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
10.4在按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
10.5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11条形码 货物不符
11.1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就绪当在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1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
另外,如果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则他无论如何不能因货物不符请求任何救济。
11.2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常风的轻微不符,货物仍被认为是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对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贸易中或双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价格减让。
11.3如果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经第11.2条通知了货物的不符,但未在该通知中决定留存这些不符货物),卖方可选择:
a)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代不符货物;或
b)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修复不符货物;或
c) 偿还买方不答货物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合同
对按照以上第11.1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 3(a)条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条修复货物之间的延迟期,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请求第10.1条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赔偿金额可与第10.1条下应支付损害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5%。
11.4如果直到买方根据第11.3条已有权获得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日,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不符货物那部分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行修复或提供替代货物。
11.5如果按第11.3(c)条或11.4条规定终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数额外。买方可请求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
11.6若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物,则买方有权取得等产符合合同时此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货物在同一地点的价值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
11.7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缴济方法不包括货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法。
11.8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年后,买方不得对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以货物不符为由或作出反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
第12条 当事人间的合作
12.1买方应及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通知卖方。
12.2卖方应及时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
第13条 不可抗力
13.1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
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及
b) 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其他履约的能力产生影响考虑在内,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影响。
13.2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允责的原因消除时也应发出通知。
如果未能发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避免的损失赔偿责任。
13.3在不影响第10. 2条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继续存在,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处罚及其他约定的罚金,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
13.4若免费的原因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经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乙方:
负责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丙方: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传真:0592-5715651
地址: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华电子工业城c座2f 邮编:361009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联想手机合作协议xxx产品政策条款》(包含甲、丙双方所签全部产品合作协议),乙方愿意为甲方和丙方之间的付款订货和货款结算提供服务,接受甲方申请开出以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帐号: ,甲方所有销售款项均应通过该帐户结算。
2、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章生效后, 甲方签发经乙方承兑并由乙方寄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负责),丙方收票后向乙方开出相应金额的《商品金额证明书》(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和预留授权人签名(预留印鉴和预留授权人签名见附件一), 然后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以此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或者丙方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给乙方,同时从指定邮址(见附件一)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对该传真件内容进行确认,随后仍应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经核对该传真件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丙方必须保证乙方收到的《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商品金额证明书》为丙方向乙方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提货权凭证, 原件交由乙方占管。
3、甲方每次申请开出收款人为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保证
金的交存可选择如下几种方式之一(以打√为准):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 %的承兑保证金。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 %的承兑保证金,在每次提货时追加至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
在经济发展、产业规模扩大的同时,受国际国内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出现了产能过剩、市场低迷等问题。为对其进行改善,我国进行了产能管控、严控技术等一系列“去库存”供给侧改革举措。铝作为重要的有色金属、六大有色金属期货品种之一,其行业产量、市场环境等都受到了影响。
本文选取铝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价格进行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Granger因果检验、方差分解等,研究在供给侧改革进行一年来,铝期货与现货之间的关系,及二者在铝的市场价格形成过程中的影响有效性。
二、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采用向量自回归VAR模型来进行对铝期货及现货价格关系的研究。VAR模型被广泛运用于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研究中,本文具体研究思路如下。
(一)单位根检验
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来对沪铝期货及其对应现货的价格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若两个序列表现平稳,则可建立VAR模型进行因果检验,若不平稳、但其一阶差分序列平稳,则进行协整检验进而建立模型。
(二)协整检验
通过Engel-Granger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以考察沪铝期货与现货价格的时间序列是否具有长期均衡关系。
(三)Granger因果检验
运用Granger因果?z验来考察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
(四)方差分解
通过方差分解,定量研究两者的相互影响程度及对价格形成的影响程度。
三、数据说明
为获取连续、稳定且成交量较大的数据,本文选取通达信显示的上期所的沪铝连三结算价作为期货价格,现货价格则选用中国铝业网的长江有色市场标准交割铝锭的报价。数据样本区间为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30日,剔除个别非配对数据,共得到262个配对数据,为消除异方差性,对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得到lnFAl(沪铝期货)以及lnSAl(铝现货)。数据处理软件为Eviews7.0。
四、实证分析
通过对两个序列进行观察,由图1可知两者的大体走势相似,整体呈上涨趋势,期货价格变化较现货价格变化略显提前。
(一)ADF单位根检验
对价格序列对数处理后所得对数序列(原序列)进行ADF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原序列lnFAl、lnSAl的ADF统计值大于各显著水平临界值,原序列不平稳。
对对数序列进行一阶差分后得到序列D(lnFAl)及D(lnSAl),检验结果显示D(lnFAl)以及D(lnSAl)都为平稳序列。因而沪铝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序列为一阶单整非平稳序列,即I(1)序列,可进行协整检验。
(二)协整检验
通过对对数数列进行OLS最小二乘法分析,生成残差序列et,对残差序列et进行ADF平稳性检验。
1. 最小二乘法分析结果为:
lnFAl=2.507644+0.730246lnSAl+et
2. 对et进行ADF平稳性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该序列平稳,因此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存在协整关系,两者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三)Granger因果检验
对沪铝期货及现货的一阶差分对数数列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依据AIC、SC值最小的原则,选择2为滞后期数。
由检验结果可知,“期货价格不能格兰杰现货价格的变化”、“现货价格不能格兰杰期货价格的变化”的F统计值的概率在各个滞后期上都明显小于相应的F统计量,拒绝了原假设,两者都是对方的格兰杰原因。因此,沪铝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具有双向引导关系。
(四)方差分解
经过AR根检验,该VAR模型稳定。通过采用方差分解法,分解价格变动的方差,可以得到期货与现货价格波动的方差在铝定价中所占的比重。
由方差分解结果可知,在期货市场上,当滞后期为1时,期货价格变动完全由自身影响,且自身影响程度随滞后期的增加而减小,到第10期时,下降至95.38%。在现货市场上,当滞后期为1时,现货价格变动的方差有63.03%来自于现货自身,随滞后期增加,现货价格对自身价格的变动影响逐渐减弱,到第10期时只有40.5%,期货的影响程度上升。现货价格对自身的影响较小,可能与现货数据的取值仅来自于长江市场、不够与市场联动有关。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通过单位根检验可知,沪铝期货及其现货的价格都为非平稳序列,但经一阶差分处理后,其对数一阶差分序列平稳,即两者都是一阶平稳序列。
第二,通过协整检验可知,沪铝期货与现货价格间存在协整关系,两者保持长期均衡状态,长期的走势会越来越趋近。
摘 要 货物品质异议期限是买卖合同中卖方瑕疵担保责任及买方主张货物品质瑕疵权利的平衡“工具”,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异议期限做了系统而周密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既借鉴《公约》设置了包括相对与绝对的两种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制度,又有不同于《公约》的规定。本文对《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相关法条分别进行评析,并对两者进行比较。
关键词 异议期限 货销公约 合同法
作者简介:高琳菲,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94-02
在《公约》中,针对货物提出异议的范围包括品质异议和权利异议,而作为除斥期间的异议期限,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本文主要探析的是针对货物品质异议提出的法定异议期间。
一、对《公约》第38条、第39条的评析
在对异议期限制度进行探讨的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内容需加以注意,即买方检验货物及将货物不相符的情形通知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8条规定了买方检验货物的义务和期限。关于期限的措辞“在按情况时即可行的最短时间”兼顾了很多实际情况,如由于货物的种类不同而可能产生的不同的验货可能性;买方的特殊条件和实际情况。对于确定时间长短这一限度有决定意义的“实际情况”,必须要给予着重考虑的是货物的种类。对于易腐货物,检验总是应该尽快进行,而对于复杂的机械设备甚至是工业设施,有时瑕疵可能只有经过试运行期甚至是一段相当的运行期才可以显现出来,对这种情况绝对应当给予一个相对长一些的时间段。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只有通过聘任专家才能判明买入的货物究竟是否存在瑕疵,这时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也要得到考虑。对于涉及运输的货物,第38条第二款将检验货物的时间推延到达某个特定地点之时。买方事后将货物再改变运输方向或者再继续运送出去,比如出于转售的原因,这一类情形,相应的由第38条第三款规范。根据该款的措辞,如果货物基于转售而改运,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变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这样货物的包装就不必在到达最终目的地之前被打开。
对于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公约》第39条作出了规定:异议期限的认定应符合两点要求。第一,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情形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并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了其主张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第二,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卖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完全丧失了主张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不一致。根据公约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买方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如果超出了合理时间,应视为所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与合同相符,同时公约还明确规定,“一段合理时间”应从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的时间算起。公约故意将异议期限规定的不具体,以便应对各种各样的交易。“一段合理时间”的长短应根据货物实际的和虚拟的检验情况来确定。这里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对于表面瑕疵或能很快检验的货物,应从速提出;对于不易保存的货物和那些稍有迟延就会引起重大损失的货物应及时提出异议;对于隐蔽瑕疵的货物,其异议期限的认定关键取决于货物检验时间的长短,即货物瑕疵的发现或理应发现的具体情况。根据公约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买方发出异议通知的最长期限为“两年之内”,时间从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算。该期限是一个绝对的没有弹性的时限,其唯一的例外是该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不一致,即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如果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超过两年,则以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为准。但这并不意味允许买方把本应在一个月内的合理时间发出的通知都推迟到货物保证期届满时发出,因为买方首先应遵守第一款的规则。
二、对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评析
对于买受人的通知时间及怠为通知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一)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间的,该检验期间即为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期间
对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的检验期间,一般为任意性条款,允许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确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检验期间作出明确约定的,买受人即负有在该期间内履行检验的义务,也同时负有在该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的义务。买受人如未在该期间履行通知义务,不管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实际上是否与约定相符,在法律上即视为标的物质量或数量符合约定,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相应被免除。
(二)关于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履行期间的问题
在我国以往的法规及合同法前期立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形,仅规定了法定检验期间,但该期间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差异。如在合同法草案三次及四次审议稿中,对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定期间的确定与以往法规的规定和前期合同法的立法模式相比就有了较大变化,并最终被正式文本所采用。对通知义务法定期间及怠为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是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合理期间”,这里没有确定具体的法定期间。这是与以往的规制模式最大的差异。至于该期间的确定,应根据瑕疵的性质,正常情况下买受人尽合理注意义务,对可能发现瑕疵的时间及当事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因素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例如,对于表面瑕疵与隐蔽瑕疵的通知时间就不能相同。一般说来,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不须为特殊的检查即可发现,其作出通知的时间应短,可考虑买受人应自收到货物时起一个月(也有的主张为15日)内通知;属于隐蔽瑕疵的,因该瑕疵不是当时即可发现而须为特殊检查才能发现,作出通知的时间应长一些,可考虑自货物收到时起6个月为宜,等等。(2)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尽通知义务的,其法律后果是出卖人免除瑕疵担保义务,即法律上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同时,合同法还规定,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也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也就是说,法律上对买受人通知义务的最长时间作了2年的限制,这样可以避免使买卖双方的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3)如果出卖人在其标的物上或者标的物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明了质量保证期的,该质量保证期构成了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管质量保证期是否超过两年,买受人在质量保证期内均可提出质量异议。
1月31号这一天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通过培训我了解了公司的概况、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并学习了一些礼仪规范。之后的两个星期,我都在车间实习,了解了我司产品基本运作流程、各相关工艺及标准、质量检验(色检、卷检、片检等)中可能存在各种问题。
从2月15日开始,正式转入业务员基本日常工作。通过此次实习,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更深刻地了解了外贸业务流程、自主创业等知识。在实习期间,我很高兴有机会参加了上海R+T,这是我第一次参加的大型展会,收获也颇多。
以下是具体工作情况:
1.客户询盘:一般在客户下订单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报价: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
3.得到订单: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purchase Order,Performa Invoice(形式发票) 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4.下生产订单: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车间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5.下达生产通知: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下列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 通知工厂按时生产。
6.验货: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计划部;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车间。
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地点:深圳市福华路京海花园30a,香港丽江电子有限公司
二实习目的与任务
实习目的:
1.通过本次实习使我能够从理论高度上升到实践高度,更好的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我以后工作和学习奠定初步的知识。
2.通过本次实习使我能够亲身感受到有一个学生转变一个职业人的过程
3.通过本次实习对我完成毕业实习论文起到很大借鉴作用。
实习任务:熟悉外贸业务流程,熟练操作网上业务平台,能够与国外客户电邮电话联系,把书本知识与现实操作做到完美结合,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最好是能接单给公司创造利润。
三实习要求
严格遵守实习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实习,不无故不参加实习,不迟到不早退,实习过程积极思考,积极提问;实习过程做好实习笔记;实习时,尽量做到最好,不做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的事。
四实习形式
以跟班实习为主。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
五实习内容
时间飞快,我的实习将要结束,实习充实了我的学习生活,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无法体验的知识。通过实习,我感触颇多,得到许多新的认识,对许多问题多了深一层次的思考。以后就是社会上的一份子了,责任也将越来越重。我是在一家外贸公司实习,我在公司主要工作是学习设计和跑业务,对一些新客户的发展和老客户的维护。下面是我对公司的简单介绍。
香港丽江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经营有世界各国名牌厂家的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元件,产品广泛应用于民用、工业、军事等不同领域;总部设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深圳、长沙等城市设有直属分公司。丽江公司拥有专业的销售人员以及出色的工程技术专家,一贯以快速回应客户的咨询及提供优质的交货服务为基础,为客户提供与应用需求最紧密结合的解决方案,从而降低客户的开发与应用成本,使丽江公司与客户在互利中共同成长。“诚实守信、质量第一、价格合理、交货快捷”“实力雄厚,资源充足,库存真实”我们的目标:成为中国电子元器件现货顶级供应商。
为了提高公司效率,增加公司利润,公司注册了3个公司名,分别是hkbmcelectronicsco.,ltd.,pbgroupco,.ltd,hkpotentialelectronicsco.,ltd。因为客户对象是欧美,我也有我的英文名字stef.我主要是做hkbmc这个公司,做环球资源与中国制造的平台,最后十几天,我参与pbgroup参与ic销售,在tbf上报价。
3月3号,我开始了为期2个月的实习。本次实习是以现场跟班生产实习为主,生产实习是学习的一项重要环节,通过此次实习,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更深刻地了解了外贸业务流程、自主创业等知识。
1.客户询盘:一般在客户下订单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报价: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performainvoice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得到订单: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purchaseorder。
4.下生产订单: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5.业务审批: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合同审批之后,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
6.下达生产通知: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下列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通知工厂按时生产: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应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改证。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6.3:如果是放帐客户,或通过银行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7.验货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计划部。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8.制备基本文件。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应由业务跟单员制作,交给单证员)。
9.商检: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以下是船务流程)
10.租船订仓:
10.1.如果跟客人签定的合同是fobchina条款,通常客人会指定运输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q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两周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ingorder),通常在开船一周前可拿到定仓纸。
10.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告给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时要另选客人认可的船公司。开船前两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
10.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小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入仓纸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
10.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定仓纸,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
关键词:网络信用方式;信用证;信用担保
1 信用证方式的流程和特点
1.1 信用证方式的使用流程
买卖双方首先签定贸易合同,买方依据合同将货款交给开证银行,并依据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收到申请后开出信用证并联系通知行,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将其交给卖方,卖方依据信用证要求备货,议付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卖方发货后制备单据,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给议付行议付,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相符,议付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议付行将单据交开证银行,开证行将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凭单据向承运人领取货物,如对货物有数量或质量异议,须要与卖方协商或诉诸法律。银行对此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1.2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不涉及具体的商品和劳务。
2 网上信用方式的流程和特点
2.1 网上信用方式的使用流程
买卖双方首先签定贸易合同,买方依据合同在网上填写信用保证书,卖方在网上确认,依据信用保证书,买方和卖方将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交给担保公司,如一方保证金不准时到位,担保公司通知另一方其保证金是否退回,卖方备货后在网上输入“卖方货已备妥通知”或发传真通知,担保公司通知买方补足货款,担保公司收款后通知卖方发货,卖方发货后在网上输入“卖方发货通知”并将议付单据交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审核单据后将单据交买方,买方凭单据向承运人领取货物,收货后在网上输入“买方收货通知”。收货后2天内如有数量异议,在网上输入“数量异议通知”,15天内如有质量异议,在网上输入“质量异议通知”,担保公司根据买方异议通知,暂不向卖方支付货款并通知卖方处理有关异议,凭双方协商结果或法律判决执行付款。
2.2 网上信用方式的特点
网上进行贸易迅速快捷,适合市场需要,双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比较少,降低买卖双方交易成本,另外买卖双方直接交流,有效的避免了信用欺诈。关于任何条款的改动买卖双方也可及时交流。
3 信用证方式和网上信用方式的比较
3.1 传统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多
传统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有买方、卖方、开证银行、通知银行、议付银行,这些银行又不是恒定的,可能涉及不同地区,不同法人,不同系统,不同运作方式,而网上信用担保只涉及买方、卖方和网络担保公司,网络担保公司是固定的一个单位。
3.2 传统信用证的透明度差
如买方在开出信用证后,一直要到开证银行转来议付单据时才能得到发货详细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买方不主动联系有关当事人,就只知起始和结果,中间过程是银行之间的流程。而网上信用担保,买卖双方可以随时随地的上网查阅业务进展情况,因为业务过程的每一步在网上都有记录,何时履约保证金到位、何时货物准备就绪、何时买方货款全部到位、何时发货、何时收货、收货后买方有无数量和质量异议等,都能在网上查到,设计的履约情况一览表使双方对业务进程一目了然。 转贴于
3.3 传统信用证的过程长
买方开出信用证,通过银行转给卖方,一般最少需要一星期,也就是说,卖方最少要等一星期才能确切知道买方的信用证条款,而网上“信用担保书”的输入可以双方互动,对条款相互讨论,相互修改,达成一致,是及时知情的;传统信用证需要议付银行审核单据,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银行的审核时间不能超过一星期,这是信用证规则对银行的约束条款,但一般也不会少于一星期。一般的,完成一个信用证的过程最少需要一个月。而完成一个网上信用担保的过程不会超过一个月。
3.4 传统信用证有制度缺陷
传统信用证要求议付银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向卖方支付货款,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银行只负责审核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没有责任审核单据本身的真伪。如果卖方提供的是假单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议付银行就得向卖方支付货款,使买方蒙受损失。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诈骗,这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罕见。网上信用担保能够很好的克服这一漏洞。网上信用担保在审核单据后并不立即付款给买方,是在买方收货后15天才履行付款责任;在网上信用担保中,买方在收货后2天内不提出数量异议、15天内不提出质量异议,担保公司才履行议付责任。这样就能很好的保证买方的利益。如果买方想利用这一条款作文章,恶意提出数量异议或质量异议,充其量只能拖延卖方及时收到货款,其本身并不能捞到利益,因为买方已全部支付了货款。
3.5 传统信用证的费用高
网上信用担保的费用大约只是传统信用证的10%或者更低,一般说来,传统信用证的费用是交易金额的0.5%,还不包括各个银行和当事人之间的邮寄费和通讯费;网上信用担保的费用为0.1%,别无其它费用,大大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
3.6 传统信用证不利于单据的审核
由于传统信用证涉及各地银行,买卖双方的企业单据又千差万别,银行审核人员的审核标准很难统一管理。在以往的经验中,由于银行审核单据失误给双方造成纠纷的情况并不罕见,由此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也不罕见。网上信用担保是集中审核单据,能够集中有贸易专业经验的人员审核单据,有利于审核标准的统一性,降低审核单据的失误率。
3.7 网上信用担保更有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履约保证金有利于保证交易的严肃性,履约保证金既不占压双方太多的资金,也能制约双方的违约行为。从网上信用担保的操作规程可以看出,保证金到位后卖方才备货,买方全部货款到位后才通知卖方发货,买方不付足货款就得不到货物,且有损失履约保证金的风险,卖方不准时发货就要损失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发货不合格就有收不到货款的风险,双方只有认真履约才能不受损失,任何一方有意违规都不会给对方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只会给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在贸易业务中,卖方最大的风险是发货后收不到货款,买方最大的风险是付款后收不到货或货物不合格,网上信用担保在买方验收货物合格之前,卖方不仅得不到货款,还有保证金在网络担保公司的帐户上,如果货物有问题,买方及时与卖方协商或提起法律诉讼,不仅能保护自己的货款,还能得到有效赔偿;卖方也不必担心发货后收不到货款,担保公司在通知发货前就已让买方付足了货款。
参考文献
[1]丁梅生,姜文。国际贸易实务[M].武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8).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合同及附件共 ______ 页
卖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此合同经买卖双方共同制订,买方愿意购入、卖方愿意售出下述进口货物,谨此签约。
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金额、交货地点(即交货港口)、交货期限(即交货时间)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单价、包装等内容见《新连锁商品进口供货清单》(见附件1,简称《供货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买方签字后生效)。
2.包装:
卖方应对本合同所售货物进行适当完全的包装,以适于长距离的远洋或内陆运输,能够很好地保护货物,防止潮湿、湿气、震动、生锈、粗暴处理。
3.装运标志:
卖方须在每个运输包装物上标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并标出包装号码、体积、毛重、净重,以及“本面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装运标志。
4.供货履约担保:
(1)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担保人)提供的以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供货履约担保”,买方与卖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同时与卖方、担保人签订《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见附件2),并由担保人通过买方当地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下属的业务服务网点(简称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向买方转交由担保人出具的《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见附件3,简称《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2)买方支付的货款由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代收后汇入担保人和卖方指定的帐户,3个工作日内卖方委托担保人向买方开具《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单》(见附件4,简称《供货担保单》),该担保单以传真和邮寄方式由担保人送达给买方。
(3)买方若因贸易融资原因需要将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由担保人向买方出具的《供货担保单》项下的《供货清单》中的赔款款项转让给他人,买方在向卖方提交本合同时,须以书面方式向卖方和担保人提交申请书并由卖方和担保人进行确认,申请书应注明该赔款款项受让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全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5.商品检测及货物交割:
(1)买卖双方指定境外卖方所在国(地区)当地的瑞士sgs集团下属营业机构(简称sgs)对上述货物进行品种和数量检测,并由其出具品种和数量检测报告。
sgs中国营业机构(sgs-cstc)联系方式如下:
(2)双方确认上述货物的承运人为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承运人),买方承担从境外卖方装运港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承运人联系方式如下:
(3)卖方备妥上述货物后,卖方须在不迟于每批货物交货期限前10日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sgs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新连锁进口商品检测报告通知单及回执》(见附件5,简称《检测报告通知单》)由买方确认。
(4)如买方对卖方以传真方式提交sgs出具的品种和数量的检测报告内容无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和《装运通知单》(见附件6);如买方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有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按本合同“7.违约处理”规定处理。
(5)买卖双方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载明的交货时间和装运地点为货物实际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该实际交货时间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最迟一批货物交货期限内;如因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的变化,买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变更后的货物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6)因为买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卖方《装运通知单》或者因为上述(5)中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延迟,卖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买方所购商品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口批文和许可证,卖方可协助买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
(8)买卖双方同意由承运人为买方提供国际运输、进口报关报检(中国商检机构规定的进口商检)、国内配送的全程物流服务;进口所需费用(包括国际运费、保险费、报关、商检、国内运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支付方式由买方与承运人另行商定。
(9)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应由买方在接到卖方书面通知后向卖方支付,卖方在货物完成进口通关后按实际发生多退少补,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总额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10)如买方没有按承运人及卖方的要求交纳上述货物进口所需费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视为买方自动放弃货物,卖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货款支付:
(1)货物总值详见附件1《供货清单》。
(2)自本合同签字之日,买方将《供货清单》项下的100%货款交纳给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买方须在交款单上填写《供货清单》编号以及担保人指定的卖方货款帐户(见以下(3))后,领取《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3)卖方货款帐户
开户行:
供货方开户名称:北京新连锁商业销售网络有限公司
帐 号:
7.违约处理:如卖方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地点、品种或数量向买方供货,买方可以按照《新连锁商品进口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的规定向卖方和担保人书面提出索赔。
8.质量异议:买方若对所购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应向卖方提交相关索赔文件,包括:索赔书,瑞士sgs集团下属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出具的相关商品质量检测报告。
9.退货:卖方如要求退回有异议部分货物并承担相关费用,买方须委托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该部分货物运至卖方指定港口。
10.不可抗力:卖方如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延迟履行;如双方决定终止执行本合同,卖方须在交货期限后15日内全额退回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期间存款利息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1.争议:买卖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12.有效:
(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如买方支付的货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存入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指定的帐户,本合同自动失效。
(3)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买方、卖方和担保人三方共同认可。
你的货物已抵达杭州,按照海关20xx年43号公告,此邮件内物品价值已超过邮寄进出境物品规定限值一千元人民币,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是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提示:
1、退运手续代办方法:发送“办理退运+邮包运单号”到:xx邮箱,我行会回发给您一个退运申请表、操作说明。
2、货物报关:如您需要办理货物报关,请您找一家进出口公司做代理,由代理和我行联系报关事宜。
友情提示:自货物进境15天起每日收取货值0。05%的滞报金;货物入境超过90天未向海关申报将被择期退回。
邮件清关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联系电话:xxx
一、到货通知说明
缺货状态:凡是“缺货”状态的商品,您能够在商品的详细页面中选取“到货通知”,只要是商品到货,我们都将会根据选取的提示方式,自动给您发送到货通知提醒。
通知方式:同时支持信息通知以及邮件通知两种到货通知方式。(信息免费,费用由ONWARD承担)
通知时间:当商品到货后,系统就会自动发送到货通知信息到您预留的手机上,同时还会发送到货邮件至您的Email邮箱。
通知时效:到货通知在发出之后将失效,如有需要您能够重置到货通知。
通知次数:到货通知提醒仅到货后通知一次,再未设定“继续通知”的状况下,不会重复通知。
继续通知:由于到货数量有限,售完后将会继续恢复缺货状态。若您还没订购到此款商品,请您务必重新设置到货通知,否则再次到货时将无法通知您。
关于商品到货数量不够,会发生以下状况:
由于商品销量过好,各个供应商货源紧张,我们也是尽力进行采购,但是每批到货的。数量不稳定,会发生供小于求的状况,敬请谅解。
二、到货通知使用和查看演示
1、选取“缺货”状态的商品,点击“到货通知”;
2、根据提示填写您的相关资料,务必填写正确的手机号码以及邮箱地址;
3、您能够到“我的账户”中的“到货通知”里查看到货通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