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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议程,我代表科教司向大会简要汇报备战雅典奥运会科技工作的情况,就如何做好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工作的思路与具体措施讲几点意见,并对《中国奥委会兴奋剂控制规则》(征求意见稿)做一说明。
一、备战雅典奥运会科技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经验
继我国运动员在悉尼奥运会上取得历史性突破、北京成功获得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之后,2004年雅典奥运会成为承上启下的一次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奥运会。为实现既要在雅典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又要为2008年奥运会培养锻炼队伍的目标,体育科技工作紧密围绕备战工作,全方位地开展了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
(一)基本情况
国家体育总局高度重视备战雅典奥运会科技工作。悉尼奥运会刚一结束,就开始着手研究、组织科技备战工作,先后下发了《2001—2010年体育科技发展规划》、《奥运争光科技行动计划》等文件,从“组织科研攻关、加强科技创新,开展科技服务、促进‘科训结合’,加强科技建设、改善科研条件”等三个方面对科技备战工作进行全面部署。2001年,研究制定了《备战奥运会科技工作重点研究领域实施方案》,确定了11个领域的60个重大科研项目作为今后重点攻关课题。几年来,针对备战雅典奥运会存在的关键性问题,先后组织实施了147项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项目。体育总局还制定了国家队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管理办法,将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岗位正式列入国家队编制,并发放驻队岗位津贴,从制度上和政策上调动了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随队服务的积极性。
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的科技意识普遍增强,把科技备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许多中心领导和国家队的主、总教练直接参与或主持了科研攻关项目的研究。射击射箭、重竞技、小球和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还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成立了专门管理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重竞技和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普遍在所属项目的国家队配备了科研副领队或科技教练。
2001—2004年间,国家体育总局为备战雅典奥运会的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工作直接投入经费共计4800万元,近1500人次直接参与了147个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项目。经费投入比上一个周期(1997—2000年)增加了3倍,直接参与人次和组织攻关课题数分别增加了58%和65%。
从2002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逐步为7个国家队训练基地配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力量训练、科研测试、体能恢复、医疗康复等器材设备,并在训练局建立了康复中心。2004年,又为国家队配备了一批先进、实用、便携的测试、医疗及训练辅助器材,使国家队的科学训练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赛前训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备战2008年奥运会任务的需要,国家体育总局从2002年开始组织实施训练监控、运动心理、运动医学、运动营养、体育信息、体能训练与恢复等6个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这项计划实施以来,正在开始逐步发挥作用,并将大大提高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的能力。
四年来,广大科技人员与教练员、运动员、管理人员密切合作,深入训练实践,全方位地开展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成为国家队不可或缺的组成人员,为我国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做出了重要贡献。通过备战雅典奥运会,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科研、训练“二张皮”的问题初步得到解决,体育科技的攻关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涌现了一批深受运动队欢迎和好评的科技骨干,为深入开展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回顾4年来的备战工作,各级领导对科技工作的重视是空前的,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对科技的需求是空前的,国家体育总局在科技方面的投入是空前的,广大科技人员为运动队服务的意识和积极性也是空前的。当中国体育代表团在雅典奥运会上取得新的历史性突破之后,我们又进一步感受到各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对这次备战奥运会科技工作的评价、肯定和鼓励是空前的,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对体育科技的关注、报道也是空前的。
(二)主要经验
总结备战雅典奥运会的科技工作,主要有以下六条基本经验:
第一,坚持科技工作必须面向运动训练主战场的实践导向,加强制度创新,不断改革和完善科研管理方式。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和训练的紧密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始终坚持了把满足一线需求、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基本导向,正确处理全面提高科学训练水平与提高科研学术水平的关系,加强制度创新,不断改革和完善科研管理方式。
在奥运攻关课题的立项管理方面,坚持研究课题必须来源于实践,坚持以国家队和项目管理中心为主确立研究项目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程序。
在奥运攻关课题的过程管理方面,在加强中期检查的同时,充分依托各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加强对攻关课题的指导、管理、监督,并可根据训练需求的变化对课题及时进行调整,该上的上,该并的并,该停的停。
在奥运攻关课题的结果管理和评价标准方面,强调把是否解决训练实践中提出的关键问题,科研成果能否应用于训练实践,有关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是否满意作为主要依据和最终的考核标准。
在科技经费的管理方面,改革了科研攻关项目经费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各中心对攻关项目的管理职能和调控力度,制定并逐步完善国家队科研测试、营养、医疗、文化教育等经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为提高国家队运动员的科学训练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保障。
第二,坚持以改革为动力,有力促进了备战雅典奥运会科技工作。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1999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对所属科研机构和体育院校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目前已基本到位。通过改革,基本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力量分散、重复投入等问题,科技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科研机构的方向和任务更加明确,科技实力明显增强,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有力促进了备战雅典奥运会的工作。
改革后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进一步明确了备战奥运会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的方向任务,强化了科研工作面向体育实践的目标导向。把按传统学科专业设置的二级研究室改为按任务领域设置,加强了学科之间的交叉联合,有利于统筹安排备战奥运会的科技工作。
调整、充实后的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组建了以为国家队提供医疗保障为主要任务的体育医院,开展以非手术治疗为主的运动性伤病防治,承担了国家队医疗管理、业务培训、组织专家会诊巡诊等任务。改建后的体育医院面貌一新,有利于解决好科研和临床长期脱节等问题,在备战雅典奥运会以及防治“非典”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的含义
1.1零余额账户的概念零余额账户是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以来,财政实行国库集中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制度下开设的一种账户,它包括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它与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的国库单位账户相配合,构成财政资金支付过程的基本账户,财政资金的收入缴库和支出核拨均通过单一账户体系进行[1]。在这种单一账户支付体系下,财政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拨款只是下达一个用款额度,并不是实拨资金,并且由银行监督管理。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付,财政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对实行直接支付方式的预算单位的支出,财政将直接向商品和劳务供应方支付款项,对实行财政授权方式的预算单位,财政将用款额度下达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中,预算单位在额度中申请支用。
1.2财政实行零余额账户政策的用意对财政而言,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通过国库单一银行账户体系来完成,这种支付制度的意义在于改变了原来分散支付下的预算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采用一种直接形式的拨付,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财政资金在拨付过程中被“截留、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提高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增强了单位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保证了从预算分配,资金使用,资金拨付,银行清算,直至资金到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的账户全过程都有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现状剖析
2.1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及性质高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主要指财政性拨款,按来源不同分为中央科研经费拨款、地方科研经费拨款,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及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归国留学基金、省(市)科委、各部委、厅、局级科研经费等。(2)高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同申报获批的科研项目经费,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合同约定转拨到高校的项目经费。(3)高校自主预算安排的科研基金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是指高校通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协作等服务而获取的具有创收性质的资金收入等等。随着高校科技工作和社会各界科技合作的逐步增强,科研经费占学校总经费收入比重已越来越高,并且形成了纵向科研经费专项化,横向科研经费多元化的新格局。
2.2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缺失科研经费的取得往往要通过立项、申报、批准、项目下达、实施、结题等多个环节,时间跨度较长,一般都在一年或几年以上,伴随此过程的经费管理也要通过预算,批准预算,经费下达,支用,决算等多个步骤。就高校内部管理上来看涉及科研部门,财务部门,二级学院(系)部门及课题组成员。很多高校还将科研成果与履职考核、教学考评、职称评定、绩效奖等挂钩,涉及的管理部门更多,如人事部门、教务部门等,这些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定,相互之间很少沟通配合,比如,科研部门不向财务部门提供完成的项目资料与信息,不跟踪、评价经费的使用情况,把管理和责任全部推向财务部门,人事部门、教务部门也没有把考评情况及时反映给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也没有及时向科研部门反馈经费开支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导致科研经费的项目管理与会计核算各成一体,管理缺乏统一性,制度没有约束力。
2.3科研经费编制不科学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上重立项,轻预算,项目经费编制不科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管理,即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2]。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立项、组织、经费管理、结题、科研成果转化等全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带来的问题是课题负责人全权管理、指挥实施课题一切活动,包括项目经费的预算、支用等;由于高校科研人员对专业性较强的财务预算知识储备不足,对预算科目内容不清楚、不重视,因此,在项目立项申请时科研人员没有正确的经费预算,完全根据个人的意愿进行经费的预测划分,审批机构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考察,造成课题经费的预算与实际存在偏差。另一方面,许多高校把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多少作为考核科研管理部门和教师的重要指标,与关键岗、重点岗、职称评定等紧密相连。受利益驱使,科研人员想方设法争取项目,他们注重立项、申报,并不注重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审批单位在审批时主要注重上报人的学历、职称研究方向、前期研究成果、学术积累及项目名称等,并不重视上报项目的预算编制。
2.4科研经费支出随意性大,支出结构不合理由于我国大多数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批实行项目组负责制,即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自行计划开支。而有的项目负责人认为科研项目的资金是自己通过课题申请争取到的,只要能够按照立项单位的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按照规定缴交各种税费和学校管理费用后(有的高校根本没有上交这些费用),其余资金就可以完全由个人支配,至于是否按照项目预算要求的范围和内容使用,则不是什么问题。因此,科研经费在使用上存在随意性,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支出存在不合理开支。由于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标准很难界定,学校对于用在人员经费、差旅费、招待费、礼品费等相关费用上的支出比例没有具体明确,财务管理部门在具体审核时不好把握,只要票据合法均予以报销,使得这部分费用在科研经费中的开支比重日益增加,而真正用于科研研发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等所占用的比例较低,致使支出结构不合理。此外,部分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报销过程中,不自觉地去开具一些不是用在科研项目方面的发票报销,将科研经费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第二是项目结题不结账。高校科研经费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项目完工“结题不结账”,即科研项目完成后,已下达验收评估通知,但在项目支出中不作结账处理,对项目资金超支还是结余没有结论,更有些项目组对原先预支的项目经费长期不到财务部门作结算处理,使项目经费长期处于预付款科目之下,造成学校资金结余虚增。导致科研项目结题不结账的主要原因是现有预算管理模式存在缺陷,首先,课题预算不细化,管理不科学,造成课题预算不准确,支出的弹性太大。为科研课题结题不结账提供了可能。其次,项目组对财务预支的科研经费使用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现象,特别存在结余时更是长期拖着不来结账,形成结余资金长期挂账状态,增加了管理成本,影响了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第三是资产不共享,使用效益不高。科研经费在经费管理上一直是以项目为基本核算单位,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归属于课题组成员或项目负责人。许多科研人员认为这些资产应该项目组独享或视为私有,项目结题后也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固定资产仍然滞留在科研人员手中,甚至有些人员工作调动时,也不办理资产移交,物随人走。对这些资产学校难以做到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与资源共享,很多资产处于闲置状态,难以发挥其使用价值,效益不高。
3.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
近年来,国家财政推行了五大改革:部门预算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财政实行单一账户支付体系制度开设的一种账户,规定实行授权支付的单位全部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这种单一拨付账户对资金来源逐步多元化的高校财务管理带来诸多问题,尤其是对项目科研经费更为突出。
3.1支付程序繁琐复杂,审批环节增多按照单一账户管理的要求,平时财政只对高校经费下达一个用款额度给银行,不是实拨资金,并由银行在下达额度范围内先行垫付,然后再与财政国库清理结算。如此规定,高校在使用国库资金时,必须按照用款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局申请用款额度,经审核同意后,再按两种不同管理方式进行支付,一种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单位用款由财政直接替单位向商品和劳务供应方支付款项,另一种是实行财政授权方式的单位用款由财政将用款额度下达到银行开设的高校零余额账户中。这样的支付程序变得繁琐复杂,增加了审批环节,延迟了付款时间,增加了管理难度。
3.2与项目经费管理要求脱节,使高校财务管理走入自相矛盾的“怪圈”实施零余额账户支付后,无论是财政直接支付或是授权支付方式,所支付或下达银行的资金均只是一个用款额度,不是实拨资金,并且规定不允许从零余额账户里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按照国家财经相关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3]。然而,科研项目实施计划是按年度进行,有的项目需一年,有的跨几个年度,并且按项目进度使用资金,其操作过程也很复杂,如金额较大的科研项目经费在使用时要通过项目认证、政府采购、招投标、审计、验收等多个环节,完成这些过程需要很长时间,通常超过一年或几年。同时项目经费申请批准实施时间与项目经费批复下达时间相隔较长,一般项目申请批准时间是在上年的9月至10月份,而下达经费批复文件在当年的10月至12月份,时间间隔长达一年多。在这一期间给高校财务管理带来的问题是:一方面高校要按项目批准实施时间进行项目实施而无项目经费无法进行,另一方面是到年终下达的项目经费来不及支用而被注销(年终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结余按规定要注销,待下年申请后才能使用)的现象。另外,在这个过程中按财务管理规定,在项目未完成之前,又不能把所有项目经费支付给对方,并且由于种种原因(项目组织者长期不来结算,课题结题不结账等),部分资金只能作为预付处理,挂在预付款科目上,年终高校账务上没有形成事业支出。基于上述原因,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后,高校科研经费的结余数额越来越大,年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一方面是基本支出出现入不敷出,事业基金出现赤字;另一方面高校的专项经费存在大量的经费结余而被注销,使高校的财务管理走入自相矛盾的“怪圈”。
3.3项目经费下拨滞后,影响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经费下拨具有滞后性。首先,项目计划批准实施时间与项目经费批复下达时间相隔一年多,造成实施计划批准后开展的很多工作没有资金支付,项目实施组也没有更多资金垫付,很多按进度需要完成的工作难以完成;其次,年终被注销的金额,下年度还要通过申请、审批、文件下发、资金下拨等多个环节,一般在下年五、六月份才到账,科研课题上半年将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影响了课题研究的计划进度,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
3.4项目负责人对改革的不认识,产生对财务管理质疑科研项目负责人多数对账务管理知识不太了解,对财政实行的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传统资金管理模式上。他们认为财务就是应该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认为科研项目实施计划一旦批准实施,财政就应尽快下拨项目资金到学校账户上,学校财务部门对项目实施支出费用应立即支付,这样才能保证科研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这种观点从协调的角度看是对的,比如一台大型机器运转时各个零部件应协调工作才能使整个机器进入很好的工作状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但是,财务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包括学校内部,学校外部,各种规章制度,作为学校财务部门不可能去决定学校外部的事,也不可能不按规章制度办理,然而,有的项目负责人根本不理解,认为财务部门工作没有做好,甚至认为是在刁难,对学校财务工作产生质疑。
4.创新适应零余额账户拨款制度下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4.1加大对财政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高校大部分人员对财务管理知识了解较少,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不熟,特别科研项目人员对科研经费需要按专项资金管理也是一知半解,甚至有些对经费具有审批权或被赋予了部分审批权的人员(包括学校领导,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对财务管理要求也了解不多。由于这一现实的存在,使高校财务管理难度加深,造成部门之间,人与人之间相互不理解在所难免。因此,高校相关部门应对财务管理相关知识,财政体制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及零余额账户体系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及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相关人员对管理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引导他们树立正确、合理的既要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使用经费又要遵守财务相关制度的观念,减少不必要的质疑。
4.2建立适应财政改革的高校科研经费综合管理制度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经费来源从单一走向多元化,支出管理由粗放型到精细化,特别是科研经费来源的多渠道,情况复杂,支出和使用管理不规范,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时间跨度较长,以及财政拨款体制改革给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上带来了新的挑战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高校要认真思考,制定适合高校多部门共同管理的、适应财政体制改革要求的,能推动高校科研持续发展的综合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4.2.1明确管理职责职责分明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设中必须明确高校内部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职责,才能保证高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科研处作为科研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管理过程,有责任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包括做好科研经费收支的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宣传,解释相关财经法规,要求项目负责人按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清理,反馈给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纪检审计部门要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要求使用资金,特别对长期结题不结账,甚至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要严肃处理;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关责任。
4.2.2完善管理制度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协同配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适应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财务制度,并不断完善。在项目立项阶段要充分论证,核实项目成本,认真编制预算;在项目实施阶段应根据项目预算,保证项目开支的计划性和合理性,监督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在项目结题阶段要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三个阶段中,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各负其责。立项阶段,相关部门(包括科研处、财务处、纪检审处、项目组)要对立项项目充分论证,既要重视项目立项,也要重视项目的预算,对立项项目的审核,不仅要强调项目申请人的学历、职称、研究方向、金额,更要注意审核项目的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阶段,科研部门、财务部门、纪检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项目预算为依据,共同监督经费支出情况,发现不合理的支出及时纠正,让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实施组要认真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且接受相关监督检查。项目结题阶段,相关部门要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对科研经费使用实施有效监督,防止违规现象发生,要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角度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特别对长期结题不结账的现象做出相应的惩处规定,保证项目经费结账工作的时效性和规范化。
4.2.3控制开支范围,推进成本核算科研经费的核算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内容,控制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是进行财务监控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严格控制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国家和学校明确禁止的消费项目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另一方面,要推进科研课题的成本核算,完整、真实、全面地反映科研课题的成本,特别是对开展科研课题活动占用学校资源发生的水电费、实验耗材、实验设备、固定资产损耗、科研人员经费等相关费用,应该按科学合理的比例分摊。这样既能保证科研经费开支的适度、合理、透明,同时也能够杜绝因为成本核算不完整,造成科研经费中存在隐形支出的现象。高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应引入成本核算机制,严格控制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提高科研效益。
【关键词】农业;科研管理;更新观念
农业科研管理工作是农业科学研究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一环,是管理学与农业科研、农业经济有机结合的调控系统。科学发展观对农业科研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对农业科研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运作良好的农业科研管理机制及体系,进行农业科研管理创新,是摆在农业科研单位决策层和管理部门的重大问题。
一、现代农业科研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业科研力量分散,管理力度不够
首先,现有的科研机构比较重叠,科研课题较多,而又缺乏统一的宏观调控,使本已十分有限的科研经费不能相对集中使用,造成经费投入的效益低,试验材料、设备不能集中使用,研究力量分散。另外,成果奖励直接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挂钩,而高新技术研究的难度大,出成果慢,影响晋升,造成科研课题越分越小,研究难以深入。
2、科研经费短缺,对农业科研的投入有限
农业科研经费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事业费,一是科研费。目前这两方面都很短缺。农业科研经费来源不稳定。许多农业科研单位的领导只能集中精力抓创收,不少科研人员成年为课题的立项和科研经费而疲于奔波。经费投入少,资助强度低,科研条件较差,已成为困扰农业科技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
3、科研队伍不稳,科研队伍创新不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业各行各业的经济收入发生了很大变化,使许多农业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其他的行业的差距越来越大。于是有的农业科研人员跳入“商海”;有的无心搞科研,而去谋求第二职业。非科研人员所占比重重大,科研无法进行,带来一系列农业科研研究问题。
二、改进现代农业科研管理的几个方面
1、建设创新型的科研队伍。
人才是各项活动中最重要的因素。在农业管理中,要选拔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建设起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项目小组式的团队是当前我国农业科研、研究中一种重要的执行方式,其规模的大小有利于实现科研管理目标。从知识转移的角度看,适当规模的科研团队非常有利于实现机构节约、减少交流成本、提高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知识创新的水平与效率。
2、科研管理中多鼓励创新研究。
信息时代不仅知识和技术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成为最重要的资本因素,而且创新也成为各国都非常注重话题。模仿和追踪研究只能永远居于人后,无论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还是科研机构的发展都十分不利。高新技术的研究要求在农业科研管理上要针对市场需求,根据自身优势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形成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可以说,信息时代许多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成果大都是在多学科交叉点上产生的。
3、将常规化管理工作模式转向高效信息化管理。
目前农业科研机构中相当一部分已经上网。网络的发展为多渠道获得科研资金,迅速便捷地实施科研进程管理,以及科研成果的交易和产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作为科研管理人员要注重对信息网络知识的学习,自觉主动地利用网络提高科研管理和服务的水平,这也是信息网络时代对科研管理人员提出的新的素质要求。通过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使农业科研管理工作做到更加有序和高效。
4、优化科研机构,调整科研方向。
科研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相应的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通过定期的科研管理能力评估,引导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逐步形成一批能真正上水平的,以基础研究为主的农业科研机构。
科研管理的创新要求优化科研机构,调整科研方向。研究方向要转向产前、产中、产后研究兼顾;转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研究;并在继续重视作物研究的同时,逐步加强重视养殖业、加工业的研究。注意发挥地区优势,重视特种作物、创汇作物和野生资源的研究,使农业科研在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中焕发生机,增强活力。
三、实施中的几点建议
1、将农业科研管理转向国际化
农业科研管理创新是农业科技创新的前提,随着研究与开发国际化的趋势明显加快,农业科研管理国际化已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只有顺应国际科技发展趋势,按国际共识的准则处理好各类科技活动的实施和协调,才能加快国内外科技合作的发展,研究结果才能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
2、加强学习,更新管理观念,推进人本化与知识化相结合的管理观念。
要适应新形势,建立并规范现代农业管理制度,重视人的成长与管理,这是现代管理成长的基本趋势,也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客观规定。与此相适应,现代农业管理将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知识化管理。因此,科研管理人员必须在增强科研知识的同时,将各项管理活动人格化,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顺利地开展科研管理活动、实现管理目标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政策约束导向;科研劳务费;科研经费管控;科研奖励费
近年来,科研经费案件的频繁产生使得科研经费监管成为高校经费监管的重要内容。相应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相继出台。2005~2014年,国家各部委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一系列科研经费监管文件,对科研经费预算、经费转拨、支出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加大了监管力度。值得一提的是,科研经费纳入财政性资金范围,打破了传统的科研经费属科研人员所有的观念,从而改变了科研经费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由于科研经费的劳务支出的复杂性和利益冲突性较为突出,科研劳务费问题成为科研经费管控的核心内容。
一、科研劳务费政策约束与突出性问题
1.科研劳务费的政策约束。科研劳务费问题一直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在制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时,始终把科研劳务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费用来管理,在劳务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比例上都给予了特别的限制,规定非常明确和严格(详见右表)。
2.科研劳务费存在的突出性问题。从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科研政策的明晰化的政策约束反而导致科研经费使用走向另一个极端,即科研经费用途多元化、模糊化和无序化。科研经费报销内容越来越复杂,很多报销票据与完成科研项目之间没有什么关系,会计核算中出现了“真的真发票,真的假发票,假的真发票,假的假发票”的科研核算现象,部分科研项目打着“助研费”的旗号,虚列科研合作人员名单,发放劳务报酬。比如虚列学生名单、外聘专家名单,将科研经费转卡套现,遗漏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相关学生和外聘专家从未取得所谓的劳务报酬或专家酬金。以上这些违纪违规问题甚至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当前,理论界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研究成果较多,对科研经费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主要集中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与执行脱节、科研经费报销违规和科研经费绩效考评不完善等方面。而科研劳务费问题的突出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科研项目劳务经费预算的无限制比例与随意套现问题日益严重。过去,除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者特殊科研项目外的科研项目在经费预算上缺乏明确的劳务分配比例,项目负责人往往依据项目的复杂性和项目建设周期预计提取一定的劳务费,且劳务费提取额度在项目总经费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与科研单位或人员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认定某个劳务费分配比例,从而使得科研经费成为科研项目负责人赚取个人利益和维护相关利益群体的重要途径。因此,科研项目劳务经费预算模糊,结果导致科研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协作者通过虚报谎报专家劳务费,编造项目参与学生名单、临时聘用人员名单等来套取科研经费。纵观当前各高校出现的科研经费案件,很大部分科研经费管理问题集中在对外劳务费大量套取现金问题,项目负责人肆意发放科研劳务费而降低了项目经费对科研项目完成的贡献率。
(2)科研劳务费变相虚增科研项目成本。长期以来,科研项目往往单方面注重科研项目结题成果的评价,而疏于对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考核,尚未对科研项目经费结构进行对比与分析。在项目申报和经费匹配上缺乏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项目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如此一来,部分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国家明显限制科研劳务费发放的情况下,通过随意扩大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变相以差旅费、会议费、材料费、通讯费等名义违规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日用消费品购置等纯个人消费性支出来抵减劳务费,相反增大了科研项目成本。
(3)科研劳务费发放对象的政策限制引发违规性恶意发放劳务费。无论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还是其他类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在“经费开支范围”方面都没有明确列示科研人员科研劳务问题,而科研“劳务费”的发放对象仅仅是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科研人员不能享有科研经费的劳动补偿或者劳动投入的价值体现,科研人员的智力支出在项目经费中没有得到有效回报,由此而引发了科研人员想方设法扩大科研经费支出,增加科研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从而直接或间接享受到科研项目经费对自我劳动投入的补偿。同时,科研人员也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列人员名单、冒用他人身份等弄虚作假方式,代签代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有的负责人甚至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形式给课题组成员发放劳务费。滋生了很多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不良后果。
二、科研劳务费理论价值分析与实际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总体工人”的论述中,对脑力劳动给予了肯定,认为这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当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也强调了劳动要素与其他要素相比,作为一种“活劳动”,在创造价值过程中无疑是唯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理应获得比其他生产要素更高的收入。那么,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都要获得价值分配。美国数学家柯布和经济学家保罗•道格拉斯共同提出了生产函数:Y=A(t)LαKβμ。其中:Y代表生产总产出;L代表劳动投入;K代表资本投入;A代表全要素生产率;α与β分别代表劳力与资本的生产力弹性。他们发现,“在某种微妙的意义上劳动是唯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每增加1%的劳动所增加的产量三倍于每增加1%的资本所增加的产量”。劳动要素与其他要素一样要参与利润分配,且作为人力资本在某种程度上应分配得更多。党的中共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肯定了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科研项目从性质来看,属于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包干形式,即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和项目完成的整个开支范围。从资金性质来说,科研经费是财政资金,纳入财政资金预算,而实际管理是按照或者参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科研经费的审批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科研项目的复杂性、投入劳动量和价值创造大小。因此,科研经费实际上包含了科研项目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当中也有科研人员及参与人员的劳务费部分。基于此,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
1.充分体现科研劳动者人力资本价值,有利于调动科研积极性。科研劳务费的预算反映了科研项目中科研人员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投入的价值补偿,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科研人员人力资本价值问题。不同层级的科研人员对科研项目所投入的劳动是有差异的,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价值分配上应有所不同,这样才能够使科研人员感觉到自身应有价值的体现,他们更加有动力投入到各项科研活动中,创造出更多的科研成果。
2.提高科研劳动者对科研劳务费的正确认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科研经费。科研劳务费是科研项目完成过程中对科研人员劳动投入的价值回报,包括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投入。科研人员参与科研项目所获取的价值回报更多地体现在项目成果的社会价值、个人价值和个人社会效应。尽管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科研项目在经费开支内容上有很大差异,但是直接的科研劳务费体现仍然要以科研项目完成为主,经费使用原则上要服务于项目开展和项目成果的完成。由此,作为一种科研劳动投入的回报,科研劳务费比例显然是有限的。那么,科研人员对此必然要清晰认识到科研劳务费的实质内容,对经费预算和经费报销有明确的认识,如此才能够规范科研人员在自身经费管理和经费使用上减少随意开支劳务费,甚至腐败的行为。
3.优化科研经费预算结构,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一直以来,科研劳务费是经费预算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科研人员往往倾向于节约科研项目直接开支而增大劳务费比例。一旦科研劳务费问题非常明确,则其他经费预算问题自然迎刃而解。科研人员依据科研项目性质和项目涉及的必要支出内容,充分估计完成中不可预见因素,对科研劳务费做出相应比例的提取并包干使用,那么科研经费预算结构更加清晰,科研经费报销也就严格按照预算来执行,科研经费隐藏的利益矛盾问题才能得到妥善处理。
三、科研劳务费的科学拟定与设计
在进一步明确科研劳务费合理性的基础上,要科学设计科研劳务费分配额度与比例以及发放方式,需要严谨的规划和考评体系。科研劳务费设计上要充分体现劳动价值论观点,多劳多得,节约为主,体现科研人员人力资本价值。
1.科研劳务费按一定层级设计,扩大科研劳务费人员的范围。无论科研人员有无固定的工资性收入,均允许课题组成员从项目经费中领取一定额度的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涉及的科研人员有三种,即直接的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负责人)、科研协作者(课题组成员、参与学生)和专家、提供科研研究素材和投入劳力的临时性人员。在科研项目中各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程度和所做出的贡献大小不同,他们各自所获取的科研劳务费也不同。科研项目主持人投入项目的时间和精力最多,他们所享有的科研劳务费比例最大。科研协作者(课题组成员、参与学生)主要对项目完成做基础性的资料收集、数据分析和文稿初稿撰写等,他们所分配到的劳务报酬次之。专家为科研项目提供建设意见和评审意见,使科研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实用性、权威性,那么他们的劳务费比协助调研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会更高。
2.科学设定劳务费比例,从严包干使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自身科研工作实际,按以下思路计提科研劳务费比例。
(1)分科研类别计提比例。根据科研项目的具体分类,清晰分析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用途,有侧重性地对其进行计提劳务比例。比如人文社科项目在测试化验、试剂等直接费用发生上绝对量较少,而其外出调研、收集资料信息、人工支出费用相对集中,那么其科研劳务费可在经费总额的35%~45%予以计提;自然理工类项目更多体现在实验测试方面,所需耗材较多,但在人工支出方面较少,可考虑提取劳务费在30%以内。当然,科研项目有纵向和横向课题之分,那么横向课题劳务费较纵向课题较多,可计提在25%以内。计提的科研项目劳务费在预算编制时生成,课题负责人总量控制,包干使用。
(2)参照美、英等国外科研人员的人员费计提方法,由经费资助方与承担方协商单独设定“一般管理费”,作为承担方支付人员经费使用。
(3)依据项目经费的来源和项目审批政策来分类设定劳务费。比如按获取项目资金总额的百分比例,或者项目资金结余比例提取劳务费。
(4)在间接费用中以不高于项目资金管理费提取比例来预设项目绩效支出,以作为科研劳务费预算金额。
3.建立科研项目绩效考评与劳务费经费拨付挂钩的机制。科研项目立题后,可先期预拨科研劳务费总额的30%,项目负责人可对参与人员予以前期劳务费支付。在项目中期考核进度时,根据进度执行情况,可允许报销劳务费的40%。项目结题阶段,项目负责人凭科研成果验收证明,一次性领取剩余劳务费的30%。这样既保证了项目完成质量,又调动了项目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规范了科研劳务费的支出管理。
4.完善科研奖励费考评体系。科研劳务费仅仅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中科研人员劳动投入的一定补偿。对于科研人员来说,从事科研项目的期望值远远高于科研劳务费的取得。通过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所实现的成果不仅包括项目研究的直接成果,还包括以项目为基础,或者以项目经费支持完成的其他间接性科研成果。这些成果的完成证明了科研人员的个人价值所在,但这些成果一旦被权威媒体发表或转载,或应用于社会生产带来社会效益,那么科研奖励费则是科研人员劳动投入的最大比例的劳务报酬。因此,在确保或明确科研劳务费的同时,更应完善科研奖励费的考评体系,既要为科研人员创造科研成果评价的平台,也要让他们的科研付出获得比科研劳务费更丰富的科研奖励。这样才能真正使科研人员把科研工作和科研职责与科研价值相结合起来,积极投入到科研活动中,创新科研成果,提升科研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李本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J].理论建设,2011(1).
王雁,刘东。规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14(1).
赵善庆。高校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探析[J].财会通讯,2011(8).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