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医改办的统一部署,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于去年8月正式启动,经过一年的积极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人民群众得实惠,卫生事业有发展,医务人员受鼓舞的医改目标正在逐渐显现。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顺利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全覆盖成果
我市先后分三批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了零差率销售。但是,还存在药品种类和品规少、配送不及时、药款返款不及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一)严格药品管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杜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规使用和销售非基药的通知》要求,对基本药物(含增补)实行网上统一集中采购,原则每月采购不得超过3次,急诊急救等特殊药品,可应急采购。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品采购计划,须由其所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后《》,统一提交采购订单、统一接收药品、统一网上入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到货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入库确认,对送达合格的药品要及时签字验收,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要求及破损的药品,有权拒绝验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基本药物品种配送监管,并指导本市中标企业制定好全覆盖配送方案,制定好配送环节出现配送不到位的解决预案。
(二)严格执行回款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后,要在30日内向同级国库支付中心付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向药厂或配送商支付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在30日内及时足额支付。
(三)增加配备使用品种。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425种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配备数量不少于200种和400个品规。要加大对基本药物及其制度的宣传,引导群众认识、相信、使用基本药物。要进一步加大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培训,逐步改变基层医生不合理用药习惯。
(四)严格督导监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和纠风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回款和使用情况,对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彻底的地方,要采取约谈形式进行“一对一”推进和“驻点”督导。对使用非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先免除院长(主任)职务,再调查处理。
二、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
截至今年8月末,全市65个公办乡镇卫生院的院长全部通过竞聘上岗,乡镇卫生院竞聘上岗人员1056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竞聘上岗人员628人。改革后,65个乡镇、18个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实施了绩效工资、制定了考核办法,充分调动了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但是,还存在分配制度流于形式、保障制度不健全、综合改革不规范等问题。今后工作中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落实规划。全面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城市社区卫生中心机构规划设置(2011—2015年)的通知》,同时,各地还要制定本地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对现有公办、医院办、企业办的社区卫生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科学合理设置。二是落实补偿。对非公办社区卫生机构,保持原补偿渠道不变,即由地方政府按照核定任务和收支情况,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补偿,仍以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的原有模式进行。在政府补偿补助的同时,仍要按照原有管理体制渠道承担管理和投入责任。三是鼓励创新。鼓励各级政府在医改政策框架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可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编制核定、资金投入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各地城镇户籍人口等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控制总量、补偿补助资金投入等,全部核定、落实到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根据相同标准落实辖区内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控制总量和补偿补助资金。编制无法落实的,由当地政府核定虚拟编制,做为政府落实补偿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对于公办、医院办、企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转移给地方政府,成为公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四是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退机制。鼓励、引导、督促各地政府按照区域规划,建立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本辖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和引导医院办、企业办、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渐向中、高端医疗服务过渡,逐渐退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范围。新建立的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现有编制政策予以办理设置手续,核定人员编制,并落实相应补偿补助。
(二)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重点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保持稳定。按照职能、职责要求,切实保持现有人才队伍的稳定,有效完成目前基层医疗卫生基本任务。二是优化队伍。要着力优化人员队伍结构和技术结构,使医疗卫生技术专业人才结构逐步趋于合理。三是培养人才。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特别是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人才不足的,要空岗以待,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招录。四是引入人才。要利用事业需要、感情沟通、政策引导、待遇水平、发展前途等引入需要的人才,优化现有人员队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
(三)进一步调整分配制度。在分配制度改革上,要按照“四督导、四考核、四挂钩”绩效考核机制,调整分配制度改革。“四督导、四考核、四挂钩”的第一层次是指省、市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制度改革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与省级以上财政对县(市、区)财政投入规模与力度挂钩;第二层次是指县级政府对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体绩效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与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挂钩;第三层次是指县卫生局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情况进行整体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与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挂钩;第四层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按照考核制度和机制进行绩效督导与考核,考核结果与每名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真正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的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分配制度。
(四)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健全托底补助办法。各地要以发展的眼光,科学、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和收支,完善托底补助办法,建立财政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和运行经费适时足额到位。对于不能按时、足额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主管工作人员的责任,依法依纪予以处理。二是增加诊疗项目。各地要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人员技术培养培训,开拓医疗收入渠道,增设中医适宜技术、家庭医疗服务、临终关怀等诊疗项目,尽可能全面地满足辖区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增加医疗收入,减轻当地财政托底保障压力。各地在核定医疗收入时,卫生部门要沟通协调好,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留有一定弹性,以调动其积极性,支付未能预测的支出。三是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新的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有效降低管理成本。四是加大投入。各地政府要按照医改要求,调整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对医改和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确保全市医改顺利推进。
三、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按照《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确定孙吴、逊克等8个县(市)医院作为省级试点单位,并已于9月8日正式启动实施。非试点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尽快确定本地县级医院改革试点单位。
(一)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思路和原则。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必须坚持公益性质和主导地位,完整准确地把握试点的政策框架,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的方向,坚持改革与发展并重、提高与控制并行的原则,在国家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框架内,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为核心,以转变机制、提升能力、加强协作为主要内容,着眼群众得实惠、医疗卫生事业得发展、医务人员受鼓舞,加大实施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公立医院改革新路子。县级医院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六项原则:必须坚持促进公平性、维护公益性;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全面协调推进;必须合理布局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发展;必须科学制定政府对医院的补偿范围和方式,切实落实政府补偿责任,确保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必须构建分工明确、统一协调的监管机制;必须加强预付制为主的混合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医院良性发展。
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加强**与管理。
一、充分认识三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显着成绩。但现行医药卫生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突出,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卫生资源条块分割、重复建设,医疗机构经济补偿机制不合理,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二、明确三项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引入分担机制,尽快在*市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三、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缴费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和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职工的个人缴费由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不同比例确定。
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按规定支付。
(四)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参保人患病,应当到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诊疗过程、医疗费用、药品用量及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定点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档案、病历资料和数据等。
(五)做好新老制度的过渡衔接工作。在新的医疗保险方案实施之前,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不变,单位拖欠职工的医疗费一律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驻槐荫区、章丘市内原执行《*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九十八号市长令)的企业,新的医疗保险方案实施前所发生的医疗费仍按第九十八号市长令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金有余额的,新的医疗保险方案实施后,其余额仍由单位管理,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仍可使用。
四、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兼并、合并、联合、合作等多种形式,组建医疗服务集团,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调整卫生技术人员和现有设备分布,拓宽卫生服务领域。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区域内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严格医疗服务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准入和监管,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实行准入制度。探索企业卫生机构社会化形式,逐步将其纳入社会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全行业管理范围。
(二)建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现有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对两类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卫生、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及科研、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选择权,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确立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是居民健康的第一守门人的地位。
(三)实行医药分开管理
1、先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以及军队、武警、工业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的医院,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计算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确定药品收入上缴比例,或按医院实际药品收支节余额核定上缴金额。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合理返还,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以及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抵顶或减少预算拨款。
2、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将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四)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和卫生监督体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负责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咨询,开展健康教育、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同时,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建卫生监督制度,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任务。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和自律机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改革内部运行机制。以人事制度改革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作用,培育卫生人才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制度,促进服务态度的改善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原则,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强化科技兴医,实施名牌战略。深化卫生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制定卫生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促进卫生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医疗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的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指标。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管理组织和监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卫生机构后勤社会化改革。
(六)改革补偿机制。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税收政策。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合理确定总量控制指标,提高技术劳务收费指导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在业务收入中的比重。
五、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
(一)深化医药企业改革。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医药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步伐,通过兼并、联合、买断、参股、控股等形式,增强国有资产的增值功能,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行业综合实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目标,培植龙头企业、企业集团和骨干优势产品,形成规模经济。积极进行中药生产企业改革,推进中药生产现代化,发展中药产业。
(二)改革医药流通方式。按照产权多元化、企业集团化、经营集约化的要求,加快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总、总经销,强化营销网络建设和批发企业的物流配送功能,构建低成本、高效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医药运行新机制。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行医药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开发农村医药市场,满足各类消费者的用药需求。稳步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壮大执业药师队伍,增强零售网点的社会服务功能,使医药消费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强化药品市场执法监管。要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医药包装物料的科研、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药品市场的治理整顿,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坚决取缔非法药市和非法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无证、证照不全、超范围、超方式等违法
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搞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购销活动,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强化药品市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药品价格,加强对企业自行定价药品的监控,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定价,有虚高定价者,由物价部门强制下调价格,并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市地处东南沿海,现辖5个城区、6个县、2个县级市和1个经济开发区,常住人口656万人。自2001年1月1日正式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全市以强化基础管理和稳步扩面为重点,医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截至目前,全市参保人数达42.02万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16.93万人;各类企业参保职工18.46万人;关闭、破产企事业参保退休人员2.41万人;与企事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4.22万人),覆盖率84.6%,医疗保险费收缴率保持在95%以上,医保基金保持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良好运行态势。在医保运行中,医疗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医保管理的难中之难。针对工作中的难点,我们采取了积极对策,强化、细化对医疗服务的管理。2003年,我市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为22.2%,控制在国家要求的25%以下,对定点医疗服务满意率达84.58%。我们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是:
一、细化医保协议,健全医疗管理
协议管理既是对医保政策、医保法规尚未完善的补充,也是将医保改革的普遍原理与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医改实施三年来,我们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医保定点的“准入”条件,每年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2003年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印发后,我们组织定点医院分管院长和医保机构负责人认真学习,将部里要求与原协议逐一对照,查找不足之处,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服务协议是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责任与义务的法律文书,是处理好双方关系,尤其是进行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和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我们坚持把规范目录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医保“三目录”,要求各定点医院要认真抓住诊疗和用药环节,细化管理措施,严禁擅自将非医保目录范围项目对应成医保范围项目。2001年,省里增补了乙类药品目录,调整了部分药品和治疗项目的自付比例,市医保中心积极配合并督促定点医院认真做好医保药品目录的对应工作,提高定点医院医保药品备药率,严格控制医院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医保项目服务。通过协议中明确要求定点医院《医保目录》内的西药备药率应达到本院西药总量85%以上,中成药达50%以上,专科医院备药率应达到本院药品总量90%以上;定点药店目录内非处方西药供应率应达到85%以上,中成药达75%以上,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员的需求。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达1300多个品种、剂型达1800多种,比原公费二版目录分别多出40个品种和171个剂型。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已达2280项。医保非处方药315种、489个剂型(可直接在定点药店购买)。
二、优化结算办法,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医保费用结算是医改的重要环节,也是医疗管理的关键措施。××市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定额结算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适时采取完善定额结算和改进结算办法的措施。医保实施第二年起,我们即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结算实行定额管理,2003年对全部门诊费用也实行定额管理。我们邀请定点医院共同测算费用定额,根据各定点医院上年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测算其费用标准,将同类医院医疗费用标准加权平均计算费用定额,对超定额部分按比例支付,医院自负30%。节约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专户管理,用于分类弥补定点医疗机构超支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节约的费用可跨年度结转使用。我们将定点医院费用情况定期(每季度)在报刊公布,为了防止定点医院分解收费,还对定点医院人均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分析通报。2004年l一6月,××市本级门诊(含特殊病种)次均费用130.87元,住院次均费用9072.81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14%和4.31%,有效控制了不合理费用的流失,较好地解决了医患保三方矛盾,使医疗管理更加理性化、服务化,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强化稽核手段,实行动态管理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基础建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并**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指导*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