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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副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推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三)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四)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五)报价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六)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七)《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八)《推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九)《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____________)个报价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七)甲方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八)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九)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二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进行或解除其股份转让限制。
(二十二)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报价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告知乙方并披露: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2.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3.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14.乙方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暂停、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2.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的限售登记;
3.对甲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其他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4.向协会报告。
(六)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乙方有权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试点办法》规定办理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登记及解除转让限制登记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推荐主办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承接其推荐主办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推荐主办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作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___________)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促进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努力建设“学习型、法治型、廉洁型、服务型、效能型”五型政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忠于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由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长负责。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市人民政府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长汇报。涉及市人民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并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工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或市长请示、汇报。需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和汇报的事务应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进行汇报(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市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衔接安排市人民政府主要工作和重大公务活动,督查落实政府的各项决策,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二条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四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的服务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跟踪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等制度。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应对照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据此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推行行政问责制。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象的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由于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大型项目建设、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专家或评估机构论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发展规划为依据确定;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文件。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确需对外保密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新闻,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事项。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和审查。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审批方式。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要设立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各类行政审批申请事项。进一步加快建立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大厅”,积极推动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工作。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行综合执法工作,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对群众来信来访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办理或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政府及各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区(县)政府和基层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实际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三十六条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工作安排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五)交流部门工作经验,听取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重大经济建设、改革发展措施;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和通过市人民政府规章;
(四)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通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七)审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讨论人事任免、奖惩时,列席人员不参加),研究市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项;
(九)讨论其他需由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确定议题
(一)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安排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后,形成书面意见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阅并签注意见,由秘书长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上会讨论。
(二)凡属市长、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及按照职权范围应由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处理或几个部门共同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均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三)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项,应先由呈报部门牵头协商一致后上报,未协商会签的,原则上不上会;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时,需将争论的焦点和各种倾向性意见随议题一并报送。
(四)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呈报部门打印材料,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会材料力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会议通知和材料应提前送交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相关人员审阅。上会议题由提交议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内容较多的应列提要,会上一般不宣读文件,每个议题汇报或说明的时间,应控制在10分钟以内。其他补充发言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请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会议纪要未经批准不得翻印。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政府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人审核签发。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和按组织程序反映,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不办,更不准擅自改变会议决定。参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中须保密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对于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严肃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年终考核内容。
第四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参加。
第五十条要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审批。由部门组织在我市召开的全国性、区域性、全市性行业会议,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区(县)负责人出席。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区(县)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各参会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出席人员向市长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除按上述规定提前请假外,经批准应指定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各部门领导列席会议,原则上不准带随员,确需带随员的须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审批公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严格遵守《**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大及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八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核转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第五十九条切实精简公文。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本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或多头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第六十一条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人民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一并报送。
第六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六十三条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公文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不能公开的,应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并经市长批准。
第十章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第六十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年应至少用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市长、副市长出席的一般性会议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款旅游。市长、副市长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言论和行为必须与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相一致,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机制、体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七十条严格外出管理和请假制度。市长出差(出访)、休假,应当事前向市委书记报告。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以及各区(县)长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报市长、主管副市长审定。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出返回后,应告知主管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汇报外出的工作成效和有关情况。外出工作成效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七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一至两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七十二条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会,各区(县)、各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首发(首映)式、宣传周(月、日)、各类节庆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节日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以及接见出席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及合影,一般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
第七十三条严格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街道管理工作,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国家《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街道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守土有责”以及“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明确街道办事处工作任务和职权,保障经费供给,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基层
二、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为所在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公益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
(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1.对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实施。
2.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各项达标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达标街、达标小区的建设工作。
3.协助市政管理部门管理辖区内市政公共设施,教育居民群众维护好市政设施,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要及时告知并协助管理部门查处。
6.对在辖区道路、人行道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阅报栏等实施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应予以制止,要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7.对在辖区内街设置的农贸市场和商业网点实行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改变原设置,而且影响居民生活、有碍社区环境卫生的行为,要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8.协助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辖区内市场、商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摆、乱放及无照经营现象;对违法占用道路和无照经营、占道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设立工商局举报联络点和消协投诉站,重点调解处理商业、服务业、物业、劳资和环境卫生保护五类权益纠纷。
9.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协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造成污染扰民事件等情况进行查证。
10.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物、扬尘,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破坏周边环境卫生和阻塞交通、损坏道路和闲置工地存在安全、治安和消防隐患等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11.组织辖区内房屋安全普查和危房督修工作,发现危房及时督促业主或使用人到鉴定单位申请鉴定,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房屋及住户安全。.
12、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13.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物业公司落实各项居民工作事务进行监督,对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行为进行批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4.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告知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处。如发生火灾,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和开展救灾行动。
15.检查、督促新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落实,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管理工作。
16.在爱卫会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在辖区内开展健康教育和除害防病工作。
17.协助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18.《》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街道办事处辖区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发现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生产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劣质食品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并协助质监部门查处。
19.协助卫生部门监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存在非法医疗机构情况的,要及时告知并协助卫生部门查处。
(二)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1.负责指导、组织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2.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特困人员救助、救灾、老龄、民间组织、行政勘界管理和社会捐助等工作,审查低保、特困群众医疗、子女就学和冬季取暖救助资格条件。
3.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辖区出现的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及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劝导当事人应依法解决问题。对涉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4.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5.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负责人口普查、征兵登记、民兵整组、预备役登记工作。
6.制定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和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关、团体及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完善社区安全防范的各项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出租房和非户籍人口的管理,督促暂住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发现有“分子”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及时告知驻地派出所。
7.组织发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8.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做好热点、难点问题的预测排查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9.做好辖区内无毒社区等建设工作,开展禁毒、扫黄打非等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发现黄、赌、毒等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10.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向辖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11.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人民防震、防灾工作,组织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开展抗灾抢险工作。
13.负责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15.负责做好民族宗教、语言文字事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侨务工作,维护和保障华侨、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辖区内华侨、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宗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
16.协助统计部门按时完成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各类普查、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街道统计信息网络。做好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和统计法规的行为,要告知并协助统计部门查处。
17.对辖区内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适龄儿童不能适时接受义务教育,应及时对其家长进行教育规劝,并告知教育部门。
(三)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2.组织协调辖区内社区建设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区范围的划定,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整合、利用社区服务资源,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开展社区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3.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居民开展创建“生态社区”活动,加强社区绿化美化工作,倡导“绿色生活”理念,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4.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
5.协助卫生部门举办社会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居民初级保健、艾滋病人员登记和防治、残疾人康复等工作。
6.为社区居民健康保障提供服务,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7.负责组织社区科普、文化、体育、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素质。
8.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引导、动员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各项建设工作,开展社会义务工作。
9.负责组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10.尚有农村的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
(四)在居民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2.指导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3.会同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的就业招聘、录用等项工作,并及时呈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统筹建设、管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设施,按照标准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办公信息自动化等硬件建设,监督和保障社区居委会建设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使用。
三、工作职权
(一)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协助公安、工商、司法、建设、国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市政市容管理等职能部门派出的机构,在辖区内开展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街道办事处有权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派驻街道的执法中队实行双重领导,人、财、物由区行政执法大队管理,街道办事处对执法中队有日常管理和人事建议权。
(五)参与辖区地段改造和小区开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共同验收。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群众利益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六)对辖区物业公司有日常监督管理权,房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资质年检时须听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意见,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房管部门不予年检,直到改正为止。
(七)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指导和监督权。
(八)对辖区内房屋屋面、阳台、檐棚卫生脏乱差、渗漏而损害他人利益等问题,街道办事处有权责成责任方限期改进和修缮,对市、区统一部署的环境整治工作行使组织领导权。
(九)有关部门审批(含年审)内街临时停车场和设置咪表停车位前,应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不合理设置,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修正。
(十一)对在内街建筑物内设置各类市场有知情权。建设前应征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同意,对可能扰民、污染环境的,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要求整改。
(十二)对辖区内单位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行使一票否决权。
(十三)对辖区内社会救济对象及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房的资格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反馈。
(十四)职能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本意见规定以外工作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有权拒绝。如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街道办事处按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工作任务,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可以委托的,有关部门应采取委托办法给予街道办事处相应管理职权。超越街道办事处职权,或属于委托事项的工作不得列入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
(十六)街道办事处有权协助市、区劳动监察部门对辖区内各用工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监督用工单位限期改正。
四、经费、保障
(一)街道办事处实行政企分离,不得参与兴办企业活动。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街道办事处经费主要由区财政负责解决。
(二)区人民政府通过市转移支付和税收分成等途径取得的资金,每年应按比例加大对街道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三)对街道协助税务机关查处漏征漏管户的,由财政部门按其追缴税额的3~5%奖励,其中市负担20%,区负担80%。
(四)各区要保证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资金,市财政分2个年度拨款完成补助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使全市每个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在20**年底前达到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五)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平均额度由原来2万元/年,上调至3.5万元/年,增幅部分中1万元由区财政支付,5000元由市财政支付。下拨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总量调控,按照各社区居委会规模不同研究确定具体经费额度。
五、监督协调
(一)市、区城市建设与管理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履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协调“条、块”关系,保证城市管理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作。
(二)市、区、街道应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建立互联互通平台,对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双向监督。街道办事处对职能部门在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存在问题和群众投诉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职能部门对街道办事处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改正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在福建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副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的决定、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着眼于*的长远发展和政府工作全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要扎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九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二条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各局局长和各委(办)主任实行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认真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六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八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决策制度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变更、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以及其它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调整,涉及财政扶持、用地、税费、劳动力等方面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成片开发、产业发展、重点招商项目的供地及配套政策,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及管理方式的转变,事业单位改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预算外收支计划、土地基金收支计划、财政性融资计划,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年度安排,年度重点项目的确定,重大项目或重要项目的审批及提供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就事关*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以及关系广大市民切身利益事项做出决策后,要及时报市委研究决定;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市委研究同意后,再提请人大审议。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成员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努力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我市的法规、规章,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把政府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规范行政权力为依法行政的核心,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每年初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要形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当年的工作目标、任务与措施,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将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相应任务,制定或调整部门工作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发展大局,从*实际出发,并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安排,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执行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国内外形势,总结市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和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阶段性工作安排和专项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发的重要规章;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并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发的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家重要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中共*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讨论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集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意。报道重大事项,须经市长同意。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须提前10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如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提前15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由分管副市长审定,需要市长出席的,还应报市长批准。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需请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一般只开到下一级,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注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按此要求签注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出差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或经市长、副市长批示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或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同意后,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规章签署后,要及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主要报纸上刊登,并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国务院法制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可以公开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同意后,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设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送交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除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区人民政府之间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地开展工作。对有分歧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区人民政府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批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行文。
第十章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七条市长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副市长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区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必须与工作相关,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且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需要一年内多次出访的,报市长批准。出访要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同一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五十八条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请示,或由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会见来访的重要华人、华侨、*同胞,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或由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会见无特殊身份的海外投资者、商人,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负责联系的市直单位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有关领导会见。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习活动,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六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报告,于每个季度末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季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季度工作要点,第四季度末要报告全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同时对于本行政区、本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突发事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灾情疫情、重大和重要政治事件要立即报告。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市人民政府领导开展调查研究活动,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
第六十二条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以及各类典礼、开幕式、闭幕式、签字仪式、首发首映式和剪彩、照相等礼仪性活动。
第六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领导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作新闻报道,报道内容须经领导本人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
第六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实行离开*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和销假制度。市长离厦出差,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秘书长向常务副市长或各位副市长通报,并同时抄送市委秘书长。副市长、秘书长离厦出差,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市长审批后,送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备案,并同时抄送市委秘书长。上述出差安排经审批后列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一周活动计划表的,可不另作通报或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厦出差和因私请假离厦,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送市长阅知和秘书长备案,同时抄送市委办。副职离厦出差和因私请假离厦,报本班子主要领导审批后,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和秘书长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区长离厦外出,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副区长离厦外出由区长批准,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以上人员回厦后均要及时向批准人口头销假。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休假制度,安排好本人及班子成员的休假。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年度休假安排,应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副市长、秘书长的年度休假安排,应报市长批准并向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