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优秀4篇】

党的基层组织设置 篇1

党的基层组织设置

1、什么是党的基层组织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的组织为党的基层组织。

2、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党员人数设置。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的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2)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有些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50名或10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3、确定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应遵循什么原则

目前,各条战线基层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基本有两种情况:一是属地管理。即由所在地的上级党组织领导;二是行业管理。

即由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上级党组织领导。

基层党组织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有利于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4、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是怎样规定的中央组织部对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实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实行三年任期。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实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实行两年任期。

2004年中央在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市(州)、县(市、区)以及乡镇党代会召开时间的通知》中又规定:“自2006年乡镇党委完成换届选举时起,乡镇党委正式执行5年任期”。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5、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

(5)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大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党员人数比较多,为便于开展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15-21人,常务委员5-7人。

6、党委委员离退休后,委员的职务是否自然解除

党委委员离退休后,如果党员组织关系已转出本级党组织所属范围,其委员职务自然解除。如果党员组织关系仍在本级党组织范围内,其委员职务不能自然解除,可在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基础上,经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定免去其委员职务。也可由党的委员会讨论批准本人的辞职申请,在下次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7、上级党委是否可以指派下级党委委员

在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下级党组织的常委、书记、副书记。担任了常委、书记、副书记,当然就是委员会委员。

8、不足3名党员的支部可否保留

根据党章规定,正式党员不足3人时,不能建立党支部。但是,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足3人,如果工作需要,在不超过6个月就能增加党员时,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党支部。但是,这样的党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重大问题。如果6个月内不能增加党员时,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本单位的党支部,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9、什么是支部党员大会,哪些问题必须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支部党员大会即支部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当参加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过组织生活、开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的必要形式。根据党章规定,必须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很多,如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推选优秀党员、对党员进行党的纪律处分等,党支部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总结等重要问题,一般也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10、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职责是什么

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会同宣传委员提出组织生活的内容和要求,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适时做好支部委员会换届改选、补

选支部委员的准备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接转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另外,不设纪律检查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规范少先队基层组织设置 篇2

宁德十二中中学规范少先队基层组织设置和

少先队标志使用的自查报告

我校少先队大队部认真学习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基层组织设置和少先队标志使用检查的通知》,对少先队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自查。我校能认真按照队章要求,认真贯彻并执行少先队职能。

我校现将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我校大队部下设2个中队,中队下设4小队。2名中队委员,8名小队长。大队由少先队辅导员担任、中队长由班主任担任,学生担任各委员会干部。学自少先队设立以来,丰富了队员生活,培养了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团结协作精神,扩大了他们的求知领域、交友范围,为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起到积极作用。学校也高度重视少先队的培养和辅导,积极配合传达上级的文件精神,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迅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规范少先队基层组织设置和少先队标志使用的大检查、大整顿活动。

少先队大队采取逐级领导的方式,层层监督、管理。在辅导员老师的引领下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实行自我管理。

对初一新生设立“入队前教育”,利用校园网、广播、电视进行少先队知识教育让他们学习《中学生日常行为习惯》与《中学生守则》,规范少先队管理。

加强对队员们的爱国主义教育。坚持每周升降国旗仪式,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响应自治区团委的号召,坚持每天举行升旗仪式,各班悬挂国旗,让爱国主义教育深入学生心中。

以六

一、国庆节、建队日等重大节日为契机,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和综合实践教育主题活动,组织开展参观爱国主义教育。

今后,我校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努力创建 “红领巾示范校”。

宁德第十二中学

2011-11-7

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 篇3

青州市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章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五条 市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和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党委的设立和调整,由市委研究批准;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他党委的设立和调整、党(工)委更名,由市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代市委研究审批;其他单位设立党总支部和党支部,由主管党(工)委审批。 第六条 党组织的名称。设立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支部委员会”;设立联合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联合支部委员会”;设立党总支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总支部委员会”;设立党委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委员会”;设立党工委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青州市委员会+单位法定名称+工作委员会”,或简称“中共青州市委+单位法定名称+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立

1、镇党组织的设立。镇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党委的同时,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行政村党组织的设立。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但辖区内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3、农村中小学党组织的设立。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中、小学校,应单独建立党支部(总支部)或党小组;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他学校建立联合党支部,或与所在村建立联合党支部。

4、党的领导关系在镇的市属单位党组织的设立。市有关部门设在镇的基层单位,其党的领导关系在镇的,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总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并由所在镇党委批准。

第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立

凡有正式党员(包括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只适用于“两新”组织)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人、100人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

加大“兼合式”党组织组建力度。有正式党员2名的(包括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可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单独建立党组织;只有1名党员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和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采取单位联建、挂靠组建、区域或行业统筹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对没有党员、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工作,并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在个体工商户党员相对集中的商城、交易市场、超市等地方,可就近、就地建立区域性党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的村、镇、城市街道(社区)、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管理,一般采取四种形式:“属地”,即由所在地的镇、街道(社区),或由注册、经营地党组织领导;“属业”,即由本行业党组织管理;“属条”,即隶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属资”,即以资产为纽带,由投资、主办新社会组织的单位党组织主管这些组织的党建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市、区)委的派出机构,加强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中,凡有正式党员3名(包括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以上的,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按照同行业或就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对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应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也可选派一些党员进入这些企业工作。在组建过程中,一般应与开办企业同步进行。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党组织,由中方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组建;两家以上中方单位共同投资的,根据参股份额、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明确以一家为主负责组建;外商独资企业建立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党组织负责组建。组建后,要适时开展活动。

第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过程中党组织的设立和调整

1、设立原则。企业实行改制、改组、联合、兼并或其他形式改革,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后,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依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组织。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2、设立办法。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分离重建的企业,党组织的调整采取先设立后撤销的方式进行,即在新组建的企业注册的同时就设立党组织,新企业党组织成员与原企业党组织成员交叉任职,原企业党组织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暂不撤销,既负责抓好破产企业党的工作,又协调新建企业党组织抓好新企业党的工作,待破产终结后,再行撤销。

对于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接收的破产企业,党组织的撤销和设立采取相互衔接的方式。即在收购或接收前,由拟接收企业党组织选派人员提前进驻破产企业,作为党的工作联络员,协助破产企业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待收购或接收结束后,再撤销原党组织,成立新的党组织。

对于整体划转和改为股份制的,继续保留原来的组织设置和党的力量。 对破产关闭企业,在启动破产关闭程序初期,企业党组织要继续发挥作用,待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完毕,各项任务或善后工作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破产企业党组织。对破产企业中的企业留守人员、临时就业人员、在再就业中心等待就业人员、尚未与企业脱离关系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调整和组建“留守职工党支部”、“下岗职工党支部”、“离退休职工党支部”。 第十一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的设立

1、街道党组织的设立。根据《党章》规定和工作需要,街道应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

2、社区党组织的设立。适应城市社区网格化建设和管理需要,网格化大社区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同时,根据辖区内居住小区、商业街、专业市场、超市、居民楼院等情况,具备条件的,建立相应的党总支或党支部,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第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设立

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党支部。

第十三条 临时党组织的设立

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时间在2年以内)而临时组建的机构,或新建立的机构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党员选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应加以培养,在临时任务完成后,将其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 第十四条 联合党支部的设立

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的同类型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也可跨行业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可由本支部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第十五条 党小组的设立

党小组是指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将党员分编成的若干小组。党小组不是一级党组织。党小组是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

1、党小组的审批。建立党小组,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党小组组建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党小组的划分。划分党小组应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工作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一般以企业中的车间、班组,机关中的科室,大专院校中的班级,农村中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落为单位进行划分。一个支部划分的党小组不宜过多。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

3、党小组长的产生办法。党小组长应由本小组的党员选举产生,并报党支部备案。对于条件不成熟的,可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党小组负责人,待条件成熟时再选举党小组长。党小组长必须是正式党员。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织的设立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办事人员。 第十七条 党组的设立

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三章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及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审批程序

1、明确职责。一个单位要设立党组织,应由这个单位的筹建领导小组、党员行政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直至组建。

2、掌握情况。呈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准备需要设立机构的有关材料。如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本单位成立的有关批件、证件,要求设立这个机构的理由等等。

3、起草请示。呈报单位起草请示,请示的内容主要有:①要求设立党委、总支、支部的理由;②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③设立党委、总支的,说明计划下设总支、支部的情况;④领导班子配备情况;⑤单位性质,有关部门的批件、证件等。

4、考察了解。上级党组织接到请示后,党委职能部门要根据《党章》和各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考察、了解其请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具备党组织成立条件等。

5、提请审批。党委职能部门提请党委会审查,上报情况是否属实;请示的理由是否充分,要求成立这一机构是否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等。

6、下文批复。党委会同意后,要及时下文给予批复。批文内容主要是组织机构设置的形式(名称)和有关要求。 党组织更名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审批程序

1、准备工作。做好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报告的材料准备,如该单位的党员人数,变更的形式和理由。若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拟将下属单位党组织归属所在地方党委领导或改变其隶属关系时,主管单位党组织还要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协商,说明情况并提出明确或改变其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意见。

2、起草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理由;该单位的党员人数、组织形式、原有体制;主管单位党组织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的协商情况等。向上级党组织呈送请示时,一并将请示抄送或抄报有关党组织。

以上工作均由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承办。

3、讨论决定。承办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某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协商意见后,要及时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沟通,征求意见;根据该单位和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及具体情况,作出确定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决定。

4、办理批复。上级党组织同意后,要及时以正式文件批复给请示单位。若不同意,可向请示单位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对于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关于某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的协商,要根据协商结果,起草关于该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的通知,印发各有关单位党组织,并抄送被确定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职数 第二十条 领导职数一般按照党员人数多少设置

1、党员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的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撤销党的基层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二条 调整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要从实际出发,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进行。严格坚持设置党组织的有关条件和原则,禁止任意建立、撤销党的基层组织和改变党的隶属关系。适应形势变化需要,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成立、更名后,要及时到公安部门刻制公章;党的基层组织撤销后,党组织公章要上交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集中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上级党委出台的新规定,与本规范不符时,以上级新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篇4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1、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臵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

(1)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3-5年。

(2)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任期2年或3年。

(3)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支部委员会任期2年或3年。

(4)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2、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可分别担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

—1—

人。

3、党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如果新组建党支部的党员之间相互不熟悉、不了解,或存在的问题较多,尚无条件进行民主选举的可由上级党组织先任命主要负责人。经过一段时间,党员之间相互熟悉后,在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通过正式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选举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支部委员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进行选举,并将选举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果新组建党支部的党员之间相互熟悉、了解,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通过正式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选举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支部委员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进行选举,并将选举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党支部委员会的调整

调整支部的领导班子,是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或支部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而进行的。调整时,可以是对个别支委会成员的调整,也可以全面调整。有的可以由上级通过直接调动或任命来解决(一般党组织调整时,上级党组织可以任命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需要通过选举进行增补)。有的可以通过整顿支部后选举产生新的支部领导班子。调整支部领导班子不受原班子产生时间长短的限制,而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党支部委员会改选(换届)

改选支部,是按照党章“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的规定,在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进行。新的支部委员会成员均由党员选举产生。改选的结果,有的成员可能有变换,有的可能是连选连任。在换届选举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换届选举工作的筹备和实施,由上届委员会负责,直至选出新

一届委员会。

2、上届委员会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向党员大会做好工作报告,对任期内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全体党员的批评和建议。

3、上届委员会要根据多数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在确定支部委员候选人时,可采取“两票制”的推选办法,即把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结合起来,扩大基层民主,推选产生符合大多数党员和群众意愿的委员候选人,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确定的候选人,应符合四点要求:一是政治坚定,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二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有不怕吃亏、不怕吃苦、不怕困难的无私奉献精神和高度敬业精神;三是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四是年富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文化素质较高。

4、委员一般为3—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党员在7人以下的支部一般只设支部书记。

5、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委员的产生,可以在党员大会上差额选举;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可以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等额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其书记的产生,应先由全体党员酝酿提出候选人,报经上一级党委同意后,再在党员大会上等额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6、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可

当选。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8、选举中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9、为了保证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经上一级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10、严格报批手续。对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应及时报上级党委,待审批后,方可宣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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