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本文是编辑给大伙儿找到的取保候审申请书(5篇),欢迎借鉴。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方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方______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我受方__委托担任方__辩护人。

查方__已经被羁押8个月又12天,已经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95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

请予批准。

此致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20__年1月13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址:XXX。系犯罪嫌疑人xxx之工作单位。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工作单位:xxx有限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xx年x月x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xxx看守所。

xxx年xx月xx日晚,犯罪嫌疑人xxx驾驶车辆途径xx村撞上李xx,造成李xx死亡。事故发生后,xxx家人、工作单位、朋友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商谈赔偿事宜并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申请人认为,xxx一贯遵纪守法,工作表现良好,且该次属于过失犯罪,xxx已有悔过表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危害社会治安,也不会在取保候审期间采取逃跑等行为,且单位工作繁忙,也急需xxx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申请人担任保证人。保证人系在xx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xxx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保证不离开本市;

(2)保证随传随到;

(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

(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律师事所律师

联系地址:***省**市***区**路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立即对犯罪嫌疑人XXXX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XXX罪一案,于XXX年XXX月XXX日被惠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XXX年XXX月XXX日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惠城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XXX的近亲属的委托,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XXX愿→←为其提供金钱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人特为其提出取保侯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区公安局

申请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章)

20xx年三月一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侯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20xx年xx月xx日经 公安局批准(或决定)羁押。根据该 案犯罪嫌疑人 (或近亲属)的要求, 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金是 或保证人是 。在该伤害案件中, 的家属替犯罪嫌嫌疑人与受害者进行了和解,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为其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5

(注:本范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在捕后侦查阶段由律师代为提起取保候审申请时使用。)

申请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20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xx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于20xx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申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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