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议论文(精选3篇)

大家一定都接触过作文吧,尤其是写作中最基本、最常见的议论文,议论文可分为三部分: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那么优秀的议论文是什么样的呢?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论诚信议论文(精选3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诚信论文 篇1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在成绩辉煌的背后,也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广告诚信失真的问题。本文将从广告诚信失真的主要原因及如何来规范广告诚信两个方面进行有益的探讨,以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

广告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诚信经济。广告诚信在市场经济中是非常重要的链条,因为它是直接联结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中间环节,如果广告不诚信,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信用体系将不复存在。

一、广告诚信失真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业作为一个朝阳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广告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

出了大量的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产生必将会误导消费者或者欺骗消费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也会致使广告失信于民,严重影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造成我国目前虚假广告的产生、广告诚信失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从业人员社会道德意识淡漠。广告市场是由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三方面组成的,这三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的价值体系向新的价值体系转变,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逐渐迷失,整个社会形成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环境,社会行为都以“唯效益论”来判断成功,人们的趋利性和欺骗性凸现。这样,有些广告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违背传统道德中的诚信、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故意使用一些模糊用语,夸张虚构商品的用途,夸大宣传,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些虚假广告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医疗广告、美容整形广告、农资用品广告等存在的问题尤其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仅南京一个城市,在2002年度共的各类医疗、药品广告28059篇中,虚假违规广告就有27131篇,违规虚假率达96%。

2.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满足现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有广告方面现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而《广告管理条例》是在1987年制定的,《广告法》是在1995年开始施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新的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地涌现,过去法律的一些缺陷和弊端就会表现出来。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的约束对象只包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而忽略了广告参与者,如现在很多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作为形象代言人现身说法,参与到虚假广告的制作,给消费者利益带来很大损害,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

3.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监管执法力度不够。日益严重的违规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比较全面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执法机关的广告监管职能难以真正到位,执法力度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置的广告管理内容,多数都是商标广告、合同合署办公,具体的监管职能部门监管力量明显不足。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对一些违规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打击不力,震慑力不够,这也是让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国的广告管理是多头管理,出现问题后责任界定不清,互相推诿,这也影响了广告领域监管执法的力度。

4.消费者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能力。现代消费者淹没在广告信息的海洋里,从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到户外,无处不在的广告与我们的生活融为一体。这就需要消费者有一定的判断和鉴别能力,能识别广告的真伪,让真实的广告来引导我们的生活,让虚假的信息自生自灭。当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消费者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能力,经常在虚假广告面前上当受骗,使得广告经营者、者和广告主都能有机可乘,这样虚假广告也会屡禁不止二、规范诚信广告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告信息失真、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因而建立广告诚信应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工程,只有从社会到政府,从广告经营者、者、参与者到消费者,齐抓共管,从多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才能真正对广告诚信起到规范作用。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增强广告行业的自律意识,倡导诚信观念。中国是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在儒家重要经典著作《中庸》中的核心观念就是“诚”,它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了。”诚是天地万物皆赖以存在的根本。因此,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诚信”是衡量一个人是君子还是小人的重要标准之一。这种道德意识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中对于职业的广告制作人员的培养,不仅要授与他们广告专业理论教育和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此外,对于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也要进行诚信教育、业务培训、普及广告法规的专业知识,积极引导业内增强诚信意识,提升整体素质和信誉度,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

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是规范广告行业的约束性文书,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为虚假广告的泛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针对广告经济在发展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正和补充,使它的效用能够顺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如目前出现问题较多的明星广告、电视广告和网络广告,国家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独立制定一些法规,进行专门治理。另外,要把各种法律法规综合起来运用,使它们相互配合,共同来约束广告行业的违规行为。

3.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强行政监督。其次,应加强社会监督功能,主要是指消费者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最后,应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广告监管职能到位。

诚信论文 篇2

关键词:广告诚信失真规范

广告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诚信经济。广告诚信在市场经济中是非常重要的链条,因为它是直接联结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中间环节,如果广告不诚信,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信用体系将不复存在。

一、广告诚信失真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业作为一个朝阳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广告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

出了大量的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产生必将会误导消费者或者欺骗消费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也会致使广告失信于民,严重影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造成我国目前虚假广告的产生、广告诚信失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从业人员社会道德意识淡漠。广告市场是由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三方面组成的,这三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的价值体系向新的价值体系转变,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逐渐迷失,整个社会形成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环境,社会行为都以“唯效益论”来判断成功,人们的趋利性和欺骗性凸现。这样,有些广告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违背传统道德中的诚信、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故意使用一些模糊用语,夸张虚构商品的用途,夸大宣传,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些虚假广告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医疗广告、美容整形广告、农资用品广告等存在的问题尤其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仅南京一个城市,在2002年度共的各类医疗、药品广告28059篇中,虚假违规广告就有27131篇,违规虚假率达96%。

2.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满足现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有广告方面现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而《广告管理条例》是在1987年制定的,《广告法》是在1995年开始施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新的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地涌现,过去法律的一些缺陷和弊端就会表现出来。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的约束对象只包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而忽略了广告参与者,如现在很多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作为形象代言人现身说法,参与到虚假广告的制作,给消费者利益带来很大损害,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

3.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监管执法力度不够。日益严重的违规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比较全面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执法机关的广告监管职能难以真正到位,执法力度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置的广告管理内容,多数都是商标广告、合同合署办公,具体的监管职能部门监管力量明显不足。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对一些违规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打击不力,震慑力不够,这也是让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国的广告管理是多头管理,出现问题后责任界定不清,互相推诿,这也影响了广告领域监管执法的力度。

4.消费者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能力。现代消费者淹没在广告信息的海洋里,从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到户外,无处不在的广告与我们的生活融为一体。这就需要消费者有一定的判断和鉴别能力,能识别广告的真伪,让真实的广告来引导我们的生活,让虚假的信息自生自灭。当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消费者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能力,经常在虚假广告面前上当受骗,使得广告经营者、者和广告主都能有机可乘,这样虚假广告也会屡禁不止。

二、规范诚信广告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告信息失真、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因而建立广告诚信应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工程,只有从社会到政府,从广告经营者、者、参与者到消费者,齐抓共管,从多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才能真正对广告诚信起到规范作用。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增强广告行业的自律意识,倡导诚信观念。中国是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在儒家重要经典著作《中庸》中的核心观念就是“诚”,它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了。”诚是天地万物皆赖以存在的根本。因此,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诚信”是衡量一个人是君子还是小人的重要标准之一。这种道德意识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中对于职业的广告制作人员的培养,不仅要授与他们广告专业理论教育和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此外,对于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也要进行诚信教育、业务培训、普及广告法规的专业知识,积极引导业内增强诚信意识,提升整体素质和信誉度,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

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是规范广告行业的约束性文书,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为虚假广告的泛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针对广告经济在发展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正和补充,使它的效用能够顺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如目前出现问题较多的明星广告、电视广告和网络广告,国家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独立制定一些法规,进行专门治理。另外,要把各种法律法规综合起来运用,使它们相互配合,共同来约束广告行业的违规行为。

3.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强行政监督。其次,应加强社会监督功能,主要是指消费者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最后,应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广告监管职能到位。

诚信论文 篇3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出现了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在个别案件中拒赔不合理;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而不少保险人在利益驱动下,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还会出现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骗保骗赔花样翻新等等。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对策建议

首先应健全诚信法规制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从保险条款、财务方面加强监管,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其次,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共享,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再次,对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健全和规范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最后,保险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和运营策略,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论文关键词:保险诚信成因

论文摘要: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这就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因此,本文从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对称两方面对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强诚信建设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R].世界经济发展大会报告。

[2]黄小江。保险诚信缺失问题的思考[J].中国市场,2005,(5):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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