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字经全文意思解释6篇

《三字经》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它短小精悍、琅琅上口,千百年来,家喻户晓。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下是美丽的编辑帮大家找到的三字经全文意思解释6篇,欢迎阅读。

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篇1

易解:古时候孟子的母亲,为了寻找一个对孟子有益的教育环境,不辞辛劳搬了三次家。从坟场附近搬到市场边,再三迁至学校旁。有一次孟子不用功,逃学回家,孟母当著他的面将织了一半的布匹剪断,并且告诫他说:「求学的道理,就像织布一样,必须将纱线一条一条织上去,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积丝才能成寸,积寸才能成尺,後才能织成一匹完整有用的布;读书也是一样,要努力用功,并且持之以恒,经过长时间的累积,才能有成就。否则就像织布半途而废一样,一旦前功尽弃就毫无用处了。

五代时,有一位窦禹钧(又称窦燕山),遵照圣贤教诲的义理来教育子女,因此五个儿子都很有成就,都能光耀家门。

字经 篇2

答辩人:郑1、郑2(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因周某不服**区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人郑1、郑2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上诉人的居住权,将讼争房产判给被上诉人郑1、郑2并无不妥。

1、上诉人在原审阶段未针对上诉人的居住权提出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没有任何合同依据,故法院不支持其居住权请求合理合法;

2、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周某搬出属于被上诉人的房屋,属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和传统美德。郑某于x年*月**日进行遗嘱公证,并且撤销了x7年的遗嘱,将讼争房屋中属于郑某的份额由郑1、郑2二人共同继承,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3、上诉人周某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不能作为其享有对讼争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的依据。因为该讼争房屋不是上诉人周某的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上诉人周某对讼争房屋仅仅是享有一定的份额,且无任何租赁合同,不属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该讼争房产中属于郑某、张某、上诉人周某的共同财产,按照其各自出资比例以及继承法律关系,上诉人周某享有讼争房屋10%的份额,符合公平原则。

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的“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指的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产权比例分配问题,对于此案并不适用。该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比例的确定应当根据房屋出资人的出资比例确定,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上诉人周某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1、《继承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是,上诉人周某尚有四名子女赡养,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故不适用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的条件。

2、鉴于上诉人不仅有四名子女赡养,而且对讼争房屋还享有10%的份额,其生活不属于存在特殊困难,所以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上诉人与郑某之间未发生因购买讼争房屋的共同债务。

不管上诉人是否咨询过原客车厂房管部门和**市房改办,郑某当年使用张某工龄房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部门认定为不合法。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的内容,郑某使用已故配偶工龄属于政策性补贴,行为合法、有效。

五、郑某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其归属与继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果要求合并审理,因两者之间属于普通共同诉讼,需要经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同意,所以上诉人如果主张郑某抚恤金的受领,应当另行起诉。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法院

答辩人 郑1、郑2

x年*月*日

羶焦香及腥朽此五臭鼻所嗅 篇3

易解:酸、苦、甜(甘)、以及辣(辛)和咸这五种味道,是食物中所包含的五种味道。羊臊味(羶)、烧焦味、香味、鱼腥味、腐烂的臭味,这五种气味,是我们的鼻子所闻到的五种味道。

国际影响 篇4

从明朝开始,《三字经》不仅在国内流传,更踏上异国他乡,演绎出一段段令人感喟的中外文化交流史。

世界上最早的《三字经》翻译本是拉丁文。

【当中国乡村小孩在简陋的私塾里摇头诵读“人之初”时,一批来自遥远国度的外国人在闭门苦读数年中国经典后,凝视着书斋里乱叠如青山的线装书,然后都不约而同地伸手取出那本薄薄的《三字经》,然后一字一句地翻译,一点一滴地汇成中外文化交流的长河。】迄今为止,世界上最早的外文版《三字经》是拉丁语。这就要提到一位了不起的意大利人。很多人都知道利玛窦(1552~1610年)这位首开中意文化交流之先河的使者,但是他的老师罗明坚(1543~1607年)却鲜为人知。当年就是这位罗明坚带着利玛窦来到中国,并指点他学习中国文化。

罗明坚是历史上第一位研究汉学的欧洲人,早在1579年,他就来到澳门学习中文,他首先接触的就是这本《三字经》。这本讲述道德培养和学习精神及涵括文史的“小书”让他很快就进入传统儒家文化的领地,他深感这本《三字经》的文化价值和对西方文化界的启发作用,于是他从1581年就开始着手翻译,并将译文寄回意大利,他在附信中还写道“时间仓促,拉丁文译文也很不通顺”。虽然此书当时没发表,但历史仍清晰记录下他的这份不凡辛劳和开创之功。

正是这位自称是“我们已被视为中国人”的意大利学者,更将《四书》、《大学》翻译为拉丁语,成为当时欧洲贵族学习东方文化的珍贵资料。

区适子当然没想到,自己这本启蒙书,在二百多年后,竟由一位素不相识的意大利人翻译为“番文”,漂洋过海,来到的“番邦”,还成为这些洋人认识中国文化的入门必备书。

俄罗斯大诗人普希金兴奋地说:这是三字圣经

【在意大利人一字一句地朗读《三字经》的那会儿,俄罗斯人也开始与这本小书不期而遇,他们意想不到的是这本小书竟在日后的俄罗斯历史上产生着不可低估的文化作用,并成为大诗人普希金钟爱的中国读物。】1727年,沙俄政府派遣一批人士到中国学习儒家文化,来到这片神奇的东方土地后,他们首先要研读的就是这本薄不起眼的《三字经》。这本字仅一千、涵括万物的神奇小书令本来有点傲慢的欧洲人渐生好奇,而其中默不知名的一位学生罗索兴更埋头将它翻译为俄文,后竟入选培训教材,成为当时文化界的流行读物。1779年,彼得堡帝俄科学院又公开出版了列昂节夫(1716~1786年)翻译的《三字经及名贤集合刊本》,因其内容与当时女皇叶卡捷林娜二世推行的讲求秩序的“开明专制”等政治策略不谋而合,政府遂正式“推荐给俄国公众”并走向民间。

不过,真正令《三字经》深入民心的是“俄国汉学之父”俾丘林(1777~1853年)。他曾在北京生活14年,深谙经史,更明晓《三字经》的文化内涵和社会影响,他在1829年推出《汉俄对照三字经》。此书甫一推出,果然立即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固然有他称此书是“十二世纪的百科全书”这一评价,但深层的原因是当时社会经历过暂短混乱,人们正寻找父子君臣、长幼弟兄为特征的封建专制所涵括的合理关系与秩序,而俄国教育界在当时也正好在讨论儿童教育问题,《三字经》中“孟母三迁”等典型例子让这些满口高雅法语的贵族们惊讶于早在两千年前这个毗邻大国的一位母亲早就探索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于是,《三字经》成为“俄国人阅读中文翻译本的指南”,并成为当时社会流行读物。

俾丘林这位俄国东方学的奠基人素与大诗人普希金相友善,他不仅详尽介绍了自己在中国的神奇经历,更将俄文《三字经》相赠,诗人细读后,大喜莫名,在作序时称赞此书是“三字圣经”。普希金一直十分神往中国,他曾在诗歌上写道:“哪怕是去那遥远的中国万里长城边”,普希金研读过《四书》、《五经》,但对《三字经》情有独钟,他读此书后更四处努力,希望能到中国一游,可惜好事多磨,最后竟无法成行,但如今这本珍贵的《三字经》还静静地珍藏在普希金故居。

此后,喀山大学和彼得堡大学的东方学系都以《三字经》为初级教材,而大多数入华商团和驻华使者的培训多以《三字经》为首选教材,因而,《三字经》在俄国文化历史上留下了自己深深的印记。

字经 篇5

答辩人:冯某某,男,汉族,成年人,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公安大楼旁。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热线:

因原告罗某某诉答辩人冯某某、以及被告陈某某等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告于x年5月16日与被告陈某某签订《卖房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是事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建立于x年,而并非原告诉称的“建立于x年2月8日”。

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x年2月8日双方只是增加了担保人,增加了合同价款等内容。但是,答辩人对该房屋的产权情况并不知情,也无任何缔约过错或者缔约过失。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应当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并在整个事件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从合同的内容约定来看,本案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于x年签订的《卖房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而后又主张是45000元,前后矛盾,答辩人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有恶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合同价款的真实性,以及合同价款的交付情况,予以审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诈答辩人。

二、本案原告与被告于x年5月16日签订的《卖房合同》虽然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但是,生效判决书也认定了双方于x年2月8日签订的《卖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从该合同的约定来看,答辩人仅仅是该涉案合同的担保人,对此,答辩人也无异议。

但是,答辩人需要指出两点:第一、本案的房屋买卖标的约定不明,x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谈到了购买位于人民银行的房子,并未写明房号,而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x年的协议,其标的物为遵房权证xx字第20xx01038号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证责任约定明确,即:如果出现今后刘来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和增加钱,全部由答辩人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负责;若出现万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给刘,就由答辩人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还10万元给原告罗志强。

可是,本案并未出现刘要求增加房屋价款的情形,也未出现“政府将房屋判给刘”。而是出现了原告与被告于x年签订的合同“为了逃避国家税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情形。但是,该情形并不属于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也不属于政府裁决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便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应当是答辩人与陈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并以10万元为限。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与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类损失36.6万余元”也于法无据。

三、本案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6个月,且属于不变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超过该期限,则免除保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根据双方x年的合同约定,以及xx县人民法院20xx年1月5日的生效判决结果,原告就应当在20xx年6月5日前提起诉讼,但原告却于x年1月11日才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答辩人的保证期限已经超过,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四、鉴于本案的主合同(卖房合同)不仅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存在欺诈、存在无权处分等情形,该合同目的永远难以实现,致使答辩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是情况下提供了保证。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之规定,答辩人冯某某也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即便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协议约定的是“冯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偿还10万元”,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之间也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且其中还包含被告陈某某本身应当退还的房款在内,因此,根据担保法及相关规定,本案答辩人最多应当承担的也只是10万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币:3.33万元,原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

五、原告主张是损失计算方式无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案合同无效的后果,原告本人及被告陈某某双方均有过错,答辩人作为担保人并无过错,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房屋价款,资金占用利息,房屋差价”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而且,其所主张的“按照拆迁面积90.43平方米、煤棚6平方米,均价按照3800元每平方米计算”也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合同,不具备参考性和可比性,房屋单价也需要看地段和楼层位置,同样也不具备可参照性。因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责任为谢!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冯某某

x年九月二十一日

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 篇6

易解:士是读书人,士农工商这四种身份的人民,是组成社会、建立国家的基本份子。仁义礼智信,维系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五种道理永远不变,必须遵守不容许混淆。仁是爱人利物;义是公正合宜,是正正当当的行为;礼者理也,是规规矩矩的态度;智是慎思明辨的能力;信是诚实不自欺亦不欺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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