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的刑治思想

  孔子虽然凸显德治、礼治的作用,但并不是像有些人那样认定孔子只讲德治不讲法治,他并没有彻底否定刑罚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小编在这里整理了相关知识,快来学习学习吧!

  先秦儒家的刑治思想

  (一)孔子的齐之以刑

  孔子讲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5]尽管从治理的效果来说孔子更看重德礼之治,可他毕竟确认了政刑之治能够使民众免于惩罚的事实。

  1、刑罚必中。孔子强调为政必须正名,这是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76]诚然,孔子把正名和礼乐置于优先位置,刑罚只不过起到中介功能,但是,他终归建构了名正言顺→事成→礼乐兴→刑罚中的政治秩序,且指明了刑罚得当对于百姓行为的调控作用。

  2、听讼犹人。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77]自古以来,违法必讼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正因如此,孔子认为自己审判案件时和别人一样秉公执法;但是,社会纠纷有时也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不一定诉诸法律;而且,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无讼,为了使诉讼不至发生;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根本没有纠纷,从而没有诉讼,这正是孔子所期望的。中国古代社会,流传着“讼,终凶”“讼不可妄兴”“厌讼”“贱讼”“健讼者必凶”等非讼、无讼理念,尧舜之世被称赞为一个无讼的世界,大舜也被誉为息讼止争的能手。不管怎样,“听讼,吾犹人”表明孔子并不排斥刑法。

  3、宽猛相济。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载,孔子评价子产授政、大叔用宽时强调为政应当宽猛相济:“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猛”自然包括严厉的惩罚和犯罪的预防。孔子的评价恰到好处,它表明,治国理政的重要任务就是制定合理的政策,而好的政策必须与民情相适应;政策过于宽厚就会使民众怠慢无礼,但过于刚猛也会使民众受到伤害,因而理应宽猛相济、有张有弛。由此可见,孔子把刑罚纳入为政治民的重要选项。

  4、君子怀刑。孔子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78]在孔子那里,君子与小人的差别具有多重规定性,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君子心中始终怀有敬畏刑法、规矩、法度而不去逾越,重视遵守社会的制度规范;而小人则成天挂念一些小恩小惠,贪图小便宜。众所周知,孔子一贯推崇君子人格,由此说明他充分肯定了刑的价值。孔子评价弟子南容说:“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国家有道时,南容可以做官;国家无道时,他也可以免去刑戮,据此孔子把自己的侄女嫁给了南容。[79]这里,孔子尽管尊道,把有道无道视为行动出处的根本准则,可也将免去刑戮作为人品的重要参照,从而表现出对刑法的尊重。

  (二)孟子的“明其政刑”

  孟子治国思想中的道德主义色彩较为浓厚,而轻视刑罚的意义。他提倡的王道政治要求减少刑罚:“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80],反对“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81]的罔民政治。不过,孟子也没有因此走向完全否弃刑罚。

  一是在阐述贤能政治学说时,孟子提出了“明其政刑”的政治责任观:“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82]不难看出,他深切认识到了遵守刑法对于国家兴亡的重要性。

  二是他的仁政说之所以主张仁者宜在高位是因为“下无法守”,而假如“小人犯刑”就难以保障国家的生存。孟子指出:“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83]如果在上的人没有道义遵守,在下的人没有法规遵循,朝廷不信道义,工匠不信尺度,居高位的君子触犯义理,居下位的百姓触犯刑律,如此这般,国家还能生存下去那真是太侥幸了。

  三是力主“善战者服上刑”。孟子痛切地指出,君主如果不行仁政,就会造成“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的恶果,而这与“率土地而食人肉”没有区别,如此可谓罪不容死、罪不容诛,而“善战者服上刑”:善于打仗的人应该接受最重的刑罚,[84]由此反映出孟子即便推崇仁政却并不否定法制,也折射出他关爱民众生命的责任感。

  (三)荀子的明德慎罚

  通过以上梳理可知,孔孟治国更为重视德政和仁政,反对暴政、战争和霸道,但并不否定刑治。然而,同为先秦时期的儒家,荀子的治国理念在对待德刑关系问题上与孔孟既有同又有异。荀子治国理政思想的核心是隆礼尊贤和重法爱民,重德治同时也重法治,这是他区别于孔孟治道所在。他所说的“礼”既是一种道德规范又是一种社会制度,既具有道德意蕴又具有非道德意义,故而他常常礼法并提、礼刑并举,不但强调以礼治国也强调依罚治国,把刑罚视为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点:

  1、明德慎罚。荀子明确指出: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85]

  荀子将礼与刑看成治国理政永恒不变的真理,认为在位的君子只要注重礼与刑的整治,就会使百姓安宁。所谓“明德”,即是尚德、敬德,使德性倡明;所谓“慎罚”,就是谨慎用罚,不乱罚无罪、乱杀无辜,做到刑法适中。作为西周治国施政的重要指导思想,“明德慎罚”源自于《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和《尚书·多方》“罔不明德慎罚”。《尚书·多方》载,周公之所以强调“明德慎罚”,是由于“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显然,荀子继承了这一治道理念,他指出,君主如果“明德慎罚”,那么国家就会得到良好的治理而四海也会太平。虽然它具有德主刑辅的思想倾向,[86]但也蕴含着德刑相济的治国理念。

  2、刑罚之禁。一方面,荀子认为礼与刑各有其不同的治理功能。他既认识到礼具有防止民众作恶的规范治理作用,又具有防民入刑、礼失必祸进而刑繁的功效:“水行者表深,使人无陷;治民者表乱,使人无失,礼者,其表也。先王以礼义表天下之乱;今废礼者,是弃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此刑罚之所以繁也。”[87];同时,他体认到礼的功能有限性,强调对像朱象那样冥顽不化之人、好勇斗狠之徒、作奸犯科者必当待之以刑:“偷儒惮事,无廉耻而嗜乎饮食,则可谓恶少者矣;加愓悍而不顺,险贼而不弟焉,则可谓不详少者矣,虽陷刑戮可也。”[88]

  另一方面,荀子主张礼与刑分而治之。他提倡这样的为政之道:“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贤不肖不杂,则英杰至;是非不乱,则国家治。”[89]礼与刑虽然均有规范性和强制性一面,但礼更多的靠个人自觉,属于软约束。荀子认为对至善之人应当按照礼来管制,对大恶之人进行刑罚处治,只有把礼与刑分别加以运用、区别对待,才能使贤人与不贤的人不相互混杂、是非分明,从而治理好国家。

  再一方面,荀子又从不同功能角度强调治国必须运用礼义、法正、刑罚三种手段实现共治:“今当试去君上之埶,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90]在荀子看来,如果没有礼义教化,去掉法正治理,缺乏刑罚禁止,就会马上造成“强害弱,众暴寡,天下悖乱而亡”的恶果。

  3、无罪不罚。荀子吸收了法家重视刑法尤其是刑罚的治国思想,将“刑”与“罚”连用,主张赏功罚罪[91];谈到如何为政时,他认为对那些十恶不赦的元恶分子,不需教化就应立即处决——“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元恶不待教而诛,中庸不待政而化。” [92]他所主张的“王者之政”是:

  故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职而教之,须而待之,勉之以庆赏,惩之以刑罚。安职则畜,不安职则弃。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无遗,才行反时者死无赦。夫是之谓天德,是王者之政也。[93]

  荀子指出,真正的王道政治应当是,对于那些散布邪恶言论、鼓吹邪恶学说、做邪恶事情、具备邪恶才能和任意逃亡流窜的人,进行强制劳动并加以教育,用奖赏去激励、用刑罚去惩处,而对那些用才能和行为来反对现行制度的人,则应当坚决处死而决不赦免。由此可见,荀子倡导的是赏罚分明的治国之术,表现出法家式的对邪恶势力决不宽恕的担当精神。

  4、罪刑相称。不唯如此,荀子还从明德慎罚、刑罚之禁和无罪不罚层层推进,阐发了“无功不赏,无罪不罚”[94]的法治普遍性,并阐释了罪刑相称的正当性思想。对于为何必须实施刑罚之禁、无罪不罚和罪刑相称,荀子虽然也注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从报复主义或报应论角度加以论证[95]——如荀子说:“凡爵列、官职、庆赏、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96]不过,他主要从功利主义的维度给予说明;如果说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体现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报复论,那么它也是出于社会功利的考虑,犯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是因为它造成已有的和可能的严重社会后果。

  荀子的刑罚论既建立在性恶论的心性儒学假说基础之上——对他来说,由于人性为恶,必然带来“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古代圣人重刑罚以加禁止;又立足于“欲多而物寡”矛盾的社会儒学论说之上——人之所以犯罪,正是由于放纵自己的欲望而对相对有限资源的争夺。而就刑罚本身的作用来讲,荀子揭示了它具有这样一些功能:

  第一是可以防止不吉祥。荀子指出,如果罚不当罪,就会造成灾难:“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97]“称”也好,“当”也好,都是适合、相当的意思。“罚不当罪”一些《成语词典》有的现代解释为处罚过轻,有的诠解为处罚过重。实际上,两种可能性都有。荀子的意思无非是强调如果处罚过重或过轻,使处罚和所犯罪行不相称,就会造成不吉利的后果。

  第二是能够树立法律的威严。荀子说:“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爵当贤则贵,不当贤则贱。古者刑不过罪,爵不踰德。故杀其父而臣其子,杀其兄而臣其弟。刑罚不怒罪,爵赏不踰德,分然各以其诚通。”[98]只有罪刑相称、罪罚相当,反对株连,反对伤害无辜,保持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才能维护法律的威严;反之,如果定罪不当,那就不失为对法律的轻慢。

  第三是杜绝社会混乱。荀子指出:“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目征其末也。”[99]用刑罚治人的根本目的是禁暴止恶,假如罪行很重而刑罚很轻,必然使平常人不知何者为恶,从而引起极大的混乱。他还讲:“一物失称,乱之端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100]在荀子看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悠久的历史传统(习惯法),只有刑与罪相称,才能使社会变得有序,否则就会引致无序。

  第四是可以起到精神劝诫感化作用。荀子强调刑罚主观上能够对未犯罪发挥威吓、阻止功能:“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将以为利邪?则大刑加焉,身苟不狂惑戆陋,谁睹是而不改也哉!然后百姓晓然皆知循上之法,像上之志,而安乐之。”[101]大刑必定带来大辱,百姓定然加以理性衡量利弊得失而遵纪守法、崇上向上,如此有助于维护专制统治。他还认为:“雕雕焉县贵爵重赏于其前,县明刑大辱于其后,虽欲无化,能乎哉!”[102]有贵爵重赏在前、明刑大辱在后,一个人即使不想转化都不行。

  5、德主刑辅。从刑罚之禁→无罪不罚→罪刑相称,这一层层递进的刑罚主张似乎表明荀子的治国之道与法家想通,也许正是因此荀子一度被判定为李斯、韩非式的法家。但是,要知道,这是单纯局限于荀子的“刑罚论”而得出的结论,如果把德和刑二者在治国的功能方面做比较,那么,荀子的“德刑论”就与孔孟没有什么区别,骨子里延续拓展了儒家一贯的德主刑辅治国思维,而与法家式的严刑峻法相甄别。如此断定的主要理由除了上述的荀子强调明德慎罚外,还在于他主张:

  第一,道德治国优于刑罚治国。荀子认为君主在实践治国、强国责任过程中由于采用的方略不同而会形成三种威严:这就是由“礼义则修,分义则明,举错则时,爱利则形”带来的“道德之威”,由“礼乐则不修,分义则不明,举错则不时,爱利则不形”带来的“暴察之威”和“无爱人之心,无利人之事,而日为乱人之道”带来的“狂妄之威”。[103]和暴察之威和狂妄之威比起来,荀子更为赞赏修礼义、明分义、当举错、爱利民的道德之威:“道德之威成乎安强,暴察之威成乎危弱,狂妄之威成乎灭亡也。”[104]尤其是荀子认为道行高于繁刑、道统决定一国的兴亡:“坚甲利兵不足以为胜,高城深池不足以为固,严令繁刑不足以为威,由其道则行,不由其道则废。”[105]

  第二,礼义教化高于刑罚听狱。荀子极力推崇统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认定道统高于政统,明确指出,假如“上好礼义,尚贤使能,无贪利之心”,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106]。荀子强烈反对不教而诛,在为孔子刚为政就诛少正卯一事做辩护时,他引述孔子的话说:少正卯兼有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和顺非而泽的“五恶”,是为小人,因此不可不诛;而当孔子为鲁司寇时,“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季孙不高兴,认为治理国家应当采用孝道,杀掉不孝之子可以惩戒不孝,因而不应放掉儿子,孔子辩护说:“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107]——不去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而一味依靠诉讼就等于滥杀无辜,为此,他指责嫚令谨诛、不教而责而肯定“义刑义杀”,并套用孔子“不教而诛,谓之虐。”[108]的话说:“不教而责成功,虐也。”[109]同时主张把教与诛结合起来:“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110]

  第三,力主内圣对外王、德性对政治、道统对政统、道德对刑罚的统辖。荀子强调庆赏刑罚必须讲究诚信:“制号政令,欲严以威;庆赏刑罚,欲必以信”[111];不能以私门影响刑罚的施行:“刑称陈,守其银,下不得用轻私门”[112];也要以真实、守信的态度实施刑罚:“听之经,明其请,参伍明谨施赏刑”[113]“言有节,稽其实,信诞以分赏刑必。”[114]

  第四,反对乱施刑罚。荀子虽驳斥孟子性恶论,虽提倡刑必当罪,但同孟子一样,他也看轻严令繁刑而提倡减省刑罚。为此,他或是从正面强调刑罚綦省的作用,认为只要为善去恶,那么即便刑罚很少使用也能树立良好的权威:“是以为善者劝,为不善者沮;刑罚綦省而威行如流,政令致明,而化易如神。”[115];或是从负面指出过度用刑必然带来民众的邪恶行为越来越难以禁止的后果:“乱其教,繁其刑,其民迷惑而堕焉,则从而制之,是以刑弥繁而邪不胜。”[116]并指出:“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僭勿滥。与其害善,不若利淫。”[117]从“刑罚綦省”到“刑弥繁而邪不胜”再到“刑不欲滥”,这些论断鲜明地表现了荀子对刑罚的慎重态度。

  学好政治的关键

  学好政治三个关键:

  第一,看书要透---不懂的地方一定不要放过,有时候多读几遍可能就明白了,还是不懂,只有问老师;

  第二,背的要牢---概念、基本原理必须背下来,当然在理解的基础上,没有砖头就没办法砌起来大房子;

  第三,做题要精---不一定多做,但凡做过的一定要搞清楚所以然,比如做选择题,4个选项必须要明确选的理由和不选的理由,千万不要只注意一个,那是蒙的。

  时间长了之后,肯定会形成一定逻辑,这个时候找老师评价答题的逻辑,纠正偏差,按照高考的要求来。

  高考阅卷,首先是踩点给分,考试时间那么紧张,如果平时没有训练,要么洋洋洒洒不着边际,要么斗大的字写不了几个,想得高分就难了;但也不要指望自己在短时间内就完全使答案符合标准答案的要求,此时,只要时间够用,多写点也可以,只是要注意逻辑不要乱、不要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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