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吊租赁合同模板(精选3篇)
甲方: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关系,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机械名称、工作地点、使用期限、机械数量
1.机械名称:履带式起重机
2.设备工况:_________。
3.设备数量:_________。
4.项目工作地点:_________。
5.吊车预计进场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具体进场时间以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使用期限:_____个月,不足个月按个月计算并收取费用。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使用乙方设备用于:甲方对于乙方履带式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表示认可。
第三条费用的确定及结算方式
1、包月使用价为_____元/月(人民币大写:_____整),非乙方原因月使用费不变。
(1)该包月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如甲方需要开具发票,单价需按要求税点上浮,即甲方需要另行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税金。
2、本次吊装技术服务的机械进场费为_____元(人民币大写:整)。吊装技术服务的进场费及出场费均由甲方承担。
3、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进场费_____元(人民币大写:整);款到帐后,乙方发车。出场费_____元(人民币大写:整),由乙方于向甲方支付。
(2)工程款按月结算,每月付款时间不超过当月7日,如超过7日未支付上月工程款,乙方有权停车,停车期间费用正常收取。工程结束后7日内款项一次性结清,如甲方延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其应当继续支付已发生的吊车使用费;
(3)付款方式为。
(4)付款确认,乙方收款指定为乙方合法联系人,电话:,其余人员均为无效。
4.吊车主机及全部附件到场组装完毕,做完负荷试验具备使用条件后开始计费(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吊车无法组装,则从乙方吊车全部配件运输完毕后第三天开始计算使用费),至吊车作业完毕甲方书面通知停机时,停止计时计费,否则视为设备仍处于工作状态,正常计时收取费用。
5.机械使用超出约定使用期限后,甲方不再继续使用时,乙方设备退场当月按天计算机械使用费,使用费计算方法按日使用费×实际超出天数计算,其中日使用费=月使用费÷30(无论吊机是否工作)。
6.对机械工作时间的约定,每天工作时间小时,每月不超过个小时,超出时间按加班累计计算,每小时为一个台班,每台班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整)。
7.合同期间按照日历自然月计费使用费用,工地阻工、待料窝工等非乙方吊车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经甲方安排的节假日休息等状况,均视同正常使用计费收取。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办理现场业主方要求的各种证件、施工手续并承担费用。
2、负责协调现场业主或其他单位,为乙方施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吊车进退场的必要通道,有第三方阻拦时负责协调排除阻拦,如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负责施工中的技术交底、吊装指挥、提供吊装方案。
4、负责按乙方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垫实、清理,负责对地下设施(如地下管道、地下电缆)、空中障碍(如高压线等)向乙方进行详细的交底并负责处理。
5、负责提供起重机到达施工现场后卸车组对、工况改变、现场移位、离开施工现场时拆解装车所需的吊机、一切工具及辅助人员并承担费用,并对中间转场时运输过程中乙方的设备财产安全负责。使用期间起重机现场移位时的拆、装、运输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月使用费照计。
6、使用期间,甲方负责车辆的保管、使用、管理、调度。
7、负责起重机施工开工单、任务单、停用单、结算单的签证工作。甲方人员为手续经办人,负责乙方一切工作手续。如甲方无故拖延乙方手续办理,超过三天,并甲乙双方无法协调的,则视为甲方按照乙方出具结算金额进行结算,乙方出具的结算金额即为双方最后的结算金额,甲方需按照乙方出具的结算金额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结算可书面、扫描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办理。
8、人员食宿和车辆燃油由甲方提供。
9、合同履行到约定期限,甲方确认不再继续使用,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明确具体退场日期。如甲方继续使用,提前7天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完毕后,由甲方协助乙方设备尽快出场并办理出场手续。
10.合同期间因外界的干涉及自然灾害(刮风、下雨雪等)因素造成的停工、停机等待的,使用费(台班费)正常计算。
11.在施工现场甲方不得故意伤害乙方作业人员和设备。如有损坏,由甲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提供的起重机须手续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各种证件齐全有效(含车辆正常保险)。
2.乙方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3.乙方组织实施设备的进出场,负责提供起重机到达施工现场后卸车组对、离开施工现场时拆解装车相应的司机人员并提供技术指导。
4.负责提供起重机技术参数。
5.负责起重机的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安全装置齐全、准确、灵敏、可靠。
6.起重机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排除故障,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7.机械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每月2天维护保养时间(每月维修两天内不扣台班费),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超过2天以上部分天数,按平均月使用费(每月按30天计)标准从当月使用费中扣除。
8.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和厂里的各项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保障施工安全。
9.施工中应主动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10.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算付款,乙方有权随时停止吊装作业,停车期间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安全生产
1.施工中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施工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于违章作业,指挥人员应立即制止,对于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坚持实施起重机械“十不吊”。
3.甲乙双方应根据甲方施工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人员疲劳作业。
4.为确保起重机、设备安全,双方对工作区域的障碍物都有看护责任。
5.吊装作业前,甲方将施工现场地面、地下设施情况、吊装物品重量向乙方操作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因甲方的申报不清、指挥失误或安全措施未落实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6.两台或两台以上吊车配合吊装设备时,因指挥失误造成的吊车机械损坏和操作人员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7.安全责任划分原则:吊钩以上(即起重机操作)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吊钩以下(技术方案、平衡梁、吊耳、捆扎、索具、吊装指挥、吊件结构、地耐力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8.如发生人身或机械事故,由双方共同调查处理,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遇有大风(大于8米/秒),大雨、大雾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时,起重机必须停止作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机械在施工现场受损、被盗,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乙方因此无法从事其他业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2.如甲方延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其应当继续支付已发生的吊车使用费。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起重机使用期间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转租、抵押和变卖等任何形式的处分。
2.在机械使用期间,甲方应承担非乙方原因而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及因此而造成的乙方机械损坏、停置损失(如乙方设备被第三方扣押等)。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算付款,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4.吊车续用与退场:甲方确定吊车到期后仍需使用的,需提前7天以上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继续使用乙方吊车,若甲方未提前10天以上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视为到期退场。乙方在预计使用期满时将吊车调离,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费用付清后自动失效。
6.本合同内容的一切修正、补充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廖家沟绿化工程二标段 机械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价款(暂定):_______________
1、租赁设备概况及价格
二、租赁期间:_______________自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结算及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1、 结算费用:以现场单据数量和单价核算结算单。
2、 付款方式:两年付清,第一年春节前付总货款的70%,余款第二年春节前付清,不计息,每次支付货款同时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点对点付款。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
四.运费的承担:设备的进出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租期不足二日,则退场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设备进退场前一日内通知乙方。
五、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六 、承租方(甲方)的基本职责
1.负责施工期内机手食宿。
2.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
3.不得强迫机手违章作业。
七.出租方(乙方)的基本责任
1.提供技术型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机手服从承租方(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机手应该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机械及人员安全事故由出租方(乙方)承担.
3.施工期内,出租方(乙方)末经承租方(甲方)同意不得将机械转租给其它单位,否则承租方(甲方)有权拒付施工费用.
4.负责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 负责施工期间机械设备的用油及驾驶员工资.
八、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_______________现场施工员签量单.租赁机械收据.及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九、争议的解决:劳动仲裁_____。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相关知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