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精选3篇)
甲方: (实际出资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名义出资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1.甲方与 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
2.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名义持有人,该出资为甲方实际出资。
3.乙方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相应的股权,并不收取报酬。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民法典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名下,所得的股权转让款项由甲方所有。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在乙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后,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公司,将所代持的股权,以甲方认可的方式转由甲方指定的人持有。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4.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承担投资风险。
5.甲方作为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代为持有的股权及其所得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乙方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应无条件支持和按照甲方意见作出表决。
5.乙方在发生大额负债(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维护自己的股权的安全和完整。
6.乙方明确知道,按照本协议约定所代持的股权,不属于自己的个人和家庭财产范围,并已经将上述的情况明确告知自己的继承人。
五、保密条款
乙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内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转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丁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就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事宜,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 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
2、乙方同意将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 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3、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后,甲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乙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丙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丁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
4、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前及转让后 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结构也保持不变。丙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的股权由甲方代为持有,甲方与丙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丁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乙方代为持有,乙方与丁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
解析
5、甲方、乙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款已由丙方、丁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用以购买公司经营所需的设备及其配件,丙方、丁方向甲方、乙方出示完整的收据及发票,经甲方、乙方确认则已视为丙方、丁方己缴纳上述股权转让款,丙方、丁方股权出资款已出资到位。
解析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乙方保证所转让给丙方、丁方的股权是甲方、乙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乙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乙方承担,与丙方、丁方无关。
解析
2、甲方、乙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丙方、丁方享有与承担。
3、甲方、乙方确认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4、甲方、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及乙方应将未出资到位的出资转账到公司名下并出具验资证明。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 盈亏分担
甲乙丙丁方四方确认按约定比例分享有限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解析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任何一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其余各方时即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任何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四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5、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及乙方未将未出资到位的出资转账到公司名下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 特别条款
1、公司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甲乙丙丁方各分配利润的: %: %: %:
%。
2、公司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由甲乙丙丁方各分配亏损的: %: %: %:%。
3、公司每月支出,必须由全体股东(甲乙丙丁四方,下同)批准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每月 万以下(含 万元)的支出由 位股东同意即可预支;每月 万以上(不含 万元)的支出应由四位股东同意方可预支;每月累计 万以上的支出或负债,必须经过全部股东同意方可入账。公司应在每月月底,结清上一个月的会计账册并经全体股东签名确认后方可入账。
解析
4、公司累计两个月亏损的,或股东累计两个月拒绝对账,或股东累计两个 月拒绝签名核账的,或公司累计亏损达到 万元,或公司累计 天内达到分红条件但拒绝分红的,则任何一位股东皆有权解除本合同,通知送达对方即生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转让方(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受让方(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受让方(丁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本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签署:
代持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持人");和
委托人姓名:举例,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在本协议中,代持人与委托人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___) 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并持有一家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标企业"),作为该目标企业 元人民币之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 股权的工商登记股东,名义上持有目标企业上述股东权益;
(B) 其中,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取得和/或持有目标企业的 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 股权,系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的股权(详见下文第1条规定);
(C) 委托人愿意委托代持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上述的股权,代持人愿意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该等股权;
(D) 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代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代持关系解除相关的问题。
因此,
双方就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股权的代持关系,及明确双方与此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转让条件成就之时转让代持股权的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1. 代持关系
1.1 双方特此确认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 %的股权即 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如果因任何原因代持股权增加、因引入新的投资人而同比例稀释或者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持人处置部分代持股权,则除非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代持股权的比例应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适用性)。委托人系全部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并应享有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的权益和风险。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代为持有和管理代持股权。
1.2 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代持股权不收取任何报酬。
2. 股权代持
2.1 代持人应当善意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持有代持股权并行使作为代持股权股东的权利。
2.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指示的要求,及时对代持股权进行适当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委托人确定的价格将全部或者部分代持股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或者以代持股权设定质押);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代持人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者设置质押或任何权利负担)代持股权,但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的所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及与因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利益,如股权转让对价、目标企业清算时因持有代持股权而分得之清算财产)均应归于委托人。对于上述利益中的货币部分,代持人应当在收到该等款项后十(10)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依据本协议进行扣除后的余额(如有)划转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或者以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给委托人。上述利益中如涉及目标企业的股权(如公积金转增股本),新获股权应自动增加至代持股权,其他形式的利益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要求处置。
2.4 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如有)。
2.5 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股东投票权(决议权)以及目标企业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利。
2.6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代持人发生任何可以被合理认为影响代持人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描述相关情形。
2.7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或因之而引起的取得价格(如需要缴付的认缴注册资本或需支付的转股价款)、任何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由委托人承担,代持人有权从代持股权有关收益中相应扣除。
3. 代持关系解除
3.1 委托人不再拥有代持股权时,代持关系自动解除。
3.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承诺,代持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将代持股权变更至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3.3 因将代持股权全部或部分变更至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将由代持人承担。
4. 赔偿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股权处置、通知、授权委托及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等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未及时有效补救的,应赔偿另一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其他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将持续有效直至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
5.2 本协议为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将全面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主题事宜达成的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谅解、共识、协议或其他文件。无论本协议的其他任何规定,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从属于目标企业的股(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其他股(期)权激励文件,若有任何冲突或者不一致之处(包含但不限于代持股权的权利行使、处置以及争议解决的约定),以上述股(期)权激励计划及文件为准。
5.3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5.4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提交目标企业住所地法院予以最终解决。
5.5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任何条款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一方向其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进行的披露除外。
5.6 本协议将在代持人不再持有任何代持股权(代持人违反本协议未经授权处分代持股权除外)之时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本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义务的履行及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承担。
5.7 通知。除非有书面通知改变下列地址,有关本协议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送递、快递或传真送至下列地址。如通过快递,快递回执上的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专人送递,专人送递当日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传真,则在传真的传送确认单上显示的日期应视为送达,但在传真后应立即通过专人送递或快递将原件送至下列地址:
委托人:举例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电邮:
代持人: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电邮:
5.8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代持人各执一份,同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