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运输合同集合(精选3篇)
甲方:长村凹家岭采石场
乙方:
因甲方石料运输的需要,经乙方对运输道路现场考察和试运。经甲乙双方共同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碎石的运输承包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期限
自签订协议生效日开始至宜凤高速公路长村凹家岭采石场送料路段完工为止。
二、运输路程及价格
1、运输路程以长村凹家岭采石至宜凤高速塘家寮搅拌站,全程5公里。
2、运输价格定为4.5元/吨、6.75元/方(吨位与立方按高速公路核定比例计算)。
3、如因甲方的需要运输道路延长,以6公里之由不予调整价格,6公里以外则按0.8元/吨/公里计算另被运费。
三、付款方式
甲方每天将销售量与乙方核定,每月月初核算上月运输总量,并按结算价格结算,于每月10号前付给乙方,上月总运输费的80%进行付款,剩余20%一直扣到6万元为止作为押金,押金待宜凤高速完工和甲方石料全部运输完后一次性付给乙方。
四、权力和义务
1、合同签订生效后,在整个合同期间运输价格不给予调整,(包括周边关系协调和燃油上涨等因素)。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停止营运或不按甲方调度和安排,由乙方因素造成停运,停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甲方须在乙方正常运输五天后,提供每天运输车辆燃油预付款,(燃油预付款按营运车辆当天运输费1/3计算预付,在当月结算付款中扣除)。
3、甲方必须保证运输道路路面的维修和保养,使乙方能进行正常营运。
4、乙方生活、住房、车辆停放及保管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5、承包期间,乙方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安全运输,确保周边车辆、行为的安全,如在运输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乙方运输在未经甲方同意私自销售或中途卸货,甲方将按其运输中运输当中质量最重的货价款进行5倍罚款,并取消其车辆的营运资格。
7、乙方必须按甲方的需要进行营运或停运,在停运期间乙方车辆可从事外运,甲方不给予陪偿,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并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xx年十一月八日
出卖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买受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双方就出卖方为买受方有偿提供煤炭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1、标的物名称、产地、单位、数量、价格(含税)、合同金额:
1.1名称:
1.2产地:
1.3计量单位:
1.4数量:月供 吨。
1.5单价: 元/吨(不含税)。
1.6合同金额:约计 万元(按大卡计,单价 元/吨)。
2 、质量标准、技术要求:
3、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散装、无包装物。
4、交货地点:买方指定黄骅货场。
5、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由买受方负责。
6、验收标准、方法、出卖方提出异议的期限及解决方法:验收标准执行本合同
7、结算数量、方式及期限:买受方预付全月货款10%的保证金,货到结算。
按买受方汽车衡计量为准,货到结算80%出具17%煤炭增值税检验合格后结清; 8. 如果出卖方提供煤炭质量达到约定标准,依照实际发热量与约定价格单车结算。
9、供货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前交货数量不少于 吨。
收到货款保证金后 日内第一批货到场,数量不少于 吨。
10、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0.1出卖方如不能按期交货,买受方有权终止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
或因买受访不能及时结算,出卖方有权停止供货。
10.2因不可抗力(不含运输车辆和煤矿停产原因)使得合同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合同可以解除。
11、违约责任:出卖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约定数量、约定质量交货致使合同解除的出卖方自负,如出卖方所供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买受方据不付款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方承担。
1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为主。
以15个工作日为限,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买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合同的生效:
14.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收到货款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14.2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受方执两份,出卖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含传真对签)。
甲方:乙方:
(一)公路货运合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1.公路货运合同的概念 公路货运合同是指货物托运人与公路运输承运人,就用汽车运输方式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所达成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公路货运合同的适用条件 (1)我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运合同。 (2)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运合同。 (3)签订公路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运的营业执照。 (4)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二)公路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公路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托运人必须如实填写,货物名称不得谎报。需要说明货物规格、性质的,要在品名之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在公路货运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运输货物的实际数量,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度量衡制度确定标的物的计量单位。货物数量的计量办法,凡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和合理磅差、超欠幅度、在途自然减量等。货物重量应以公斤为单位证明。 在公路货运合同中,当事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选择包装种类,如“木箱”、“麻袋”等。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专业标准)规定;无统一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协商的暂行标准加以规定。 (2)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在公路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应完整准确地填写货物发运地和货物运送地的名称,其所属的省、市、自治区名也应清晰明确,收发货人的名称,是指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的完整名称。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地址,即收货人或发货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城镇街道和门牌号码。发货人在发送货物时,应详细填写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需要运输的货物,要根据其性质、运输距离、气候条件等选择适合的包装、以及符合标准的车辆,以保证运输质量,减少运输途中的损失。为了运输安全,对于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是指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以及其他有特殊规定的货物。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由发货人组织装车的货物,应按有关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装载,并在约定的时间装载完毕。发货人组织装货时,应认真检查货车的开体、车门、车窗盖、阀等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机修通知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清洁,是否有毒物污染,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装货任务。收货人组织卸货时,应清查货物在途中的损失量,并按有关技术规定卸货,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全卸货。发货人对货物装车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收货人对在货物卸车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5)货物的交接手续 为保证收货人及时领取所运货物,发货人应将领取货物的凭证及有关单据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按运到日期,到货物运达地点领取货物。收货人领取到货物后,应通知发货人。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应在合同商定的时间内,以文书、表式或电报等方式,向承运人提送履行合同的年、季、月度的运输计划,注明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度,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通常公路货运合同的运杂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提起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对方当事人则应在协商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默认。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提出答复期的,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和考虑的时间。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三)公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4)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2.托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时间准备好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所装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人正常通车条件。 (2)负责装卸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搞好装卸。 (3)装运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准的货物,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4)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人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车箱时,应负担所需费用(四)公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托运人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①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藏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②错报笨重货物重量。③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3)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人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2.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2)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托运人的过错;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人责任的;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3)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人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4)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五)公路货运合同中货物的交接验收 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合同规定办好货物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托运人应凭约定的装货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承运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人发货单上签字; 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人应在场点件交接,收货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
(六)公路货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公路货运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 公路货运合同的变更,是指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公路货运合同内容进行更改的法律行为。 公路货运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使特定的公路货运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2.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1)运输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2)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3)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断阻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时,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提出处理意见。 (4)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提出或答复。
(七)公路货运合同的违约金及索赔时效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造成车辆空驶损失或延误损失,按空驶损失费或延滞费赔偿。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运费来充抵。
(八)公路货运合同签订中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运输合同的形式的合法性和条款的完备性 按《合同法》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公路货运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各类合同的一个普遍性要求。要注意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合同条款的完备有助于当事人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也便于当事人对合同问题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和解决。更重要的是,《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合同所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合同无效。 2.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路货运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很多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但也有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对自己的义务不明、或当事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明确自己在合同中的法定义务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应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当事人还可协商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明确违约责任,提出合法合理的诉讼要求 虽经当事人谨慎注意,合同纠纷仍不可避免时,当事人应以法为据,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4.注意有关免责事项及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九)公路货运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 承、托双方在履行公路货运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