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租赁住房(精选11篇)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精选11篇)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篇1

出租方(甲方):

地址: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位于公共租赁住房(□成套□非成套□成套住房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如遇预测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多退少补)。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乙方居住或与乙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期届满前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合同公证及房屋押金

1、本合同实行公证管理,除能享受租金减免的家庭,由甲方承担全额公证费用外,其余由甲、乙方各承担一半公证费用。

2、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元,租赁期满或房屋退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房屋押金。

甲方:

乙方:

日期: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签订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革础上。就租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6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各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

(1)向_________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

(2)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经办人(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________区____________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________元,每月为________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____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合同订立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甲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乙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篇4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租赁合约,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将珠海市房一套,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租期为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并在每月日前将当月租金交清。如拖欠租金达10天以上,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住宅,并没收押金。

3、签订本租赁合约时,乙方须向甲方缴交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和财物押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或把房内财物丢失、损坏等情况,甲方须如数退回押金给乙方。

4、租赁期间,该住宅的出租管理费由方负责缴纳,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及小区管理费等应由方全部负责。

5、乙方应维护该房清洁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到安全防范,不得在房内做任何违法行为,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6、甲方承担该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责任。乙方在室内装修时须得到甲方的同意,但不能改变房屋的墙体、结构及用途,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及配套设施、财物损坏或丢失,应恢复其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7、租赁期间,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乙方租房押金;如乙方需退房,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所交押金退回。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没收押金。

8、如合同期满,乙方有权优先租赁的权利;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甲方使用,并缴清负责的费用,经双方移交无误,甲方须退回押金经乙方。

9、配备用品:

10、补充事项:

11、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2、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珠海市。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篇5

甲方:

乙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篇6

甲方:_________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生产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根据《劳动法》和《_________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租赁输出内容

1.甲方按乙方用人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租赁员工供乙方择优使用。

2.甲方输出给乙方的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租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

三、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租赁员工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2.劳务费用各项目标准:

租赁员工劳务费_________元/月至_________元/月

社会保险_________元/月

甲方按租赁员工每人每月_________元收取的输出劳务服务费

公积金_________元/月其中:单位_________元/月个人_________元/月。

3.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_________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租赁员工工资应由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四、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根据乙方的用工需求,提供适合人选供乙方考核,对乙方确定的用工对象,甲方在_________日内办理好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2.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发放租赁员工劳务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3.租赁员工的工伤、生育事宜,由甲方负责向劳动部门申报。

4.乙方辞退的租赁员工,由甲方办理退工手续。

5.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掌握乙方使用租赁员工的情况,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租赁员工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租赁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6.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资金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租赁员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五、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租赁员工必须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明确劳务内容及要求和劳务费标准等。

2.乙方应为租赁员工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租赁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租赁员工发生因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乙方要配合甲方处理,有关处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租赁员工进行考核奖惩,租赁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劳务关系并退还甲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租赁员工劳务费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甲方如有截留租赁员工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六、劳动争议处理

与租赁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起仲裁、起诉。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篇7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 宽城 区 首山逸居小区 栋 单元 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户型 室 厅。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元)。

第四条 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第五条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 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9、乙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0、乙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1、乙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房屋腾退

1、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腾空该房屋, 并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原样交还甲方。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3、乙方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腾退该房屋。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直接划扣。

2、租赁期间,乙方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车辆停放费等费用。

3、乙方行为致甲方负责的物业公共区域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6、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7、甲方可以委托运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管理,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乙方(签字):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篇8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本市 区 路 村 栋 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该房屋是甲方通过 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 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 承担.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押金和完好保证金,押金(按

签订合同时的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人民币 元,房屋完好保证金为人民币.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须在每月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每月划款时间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划款时间,可直接到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补交租金和滞纳金,也可将欠交的租金和滞纳金存入托收银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八条 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三)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乙方不再符

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却不主动办理退房手续的;

(四)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六)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八)连续六个月内不入住的;

(九)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正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销户手续,携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结清单,销户单,押金和保证金收据,本人身份证,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房屋的,甲方将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乙方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该房屋.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可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外,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篇9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 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万元。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 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 个工作日内;第 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十条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发行费用;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信息披露费用;

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 %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 %以上时,超过 %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委托人:

受托人:

年月日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篇10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提高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珠海市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使用。

二、租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乙方每_____个月向甲方缴纳租金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并于每_____个月的_____日前交清,甲方须开具给乙方。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和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出租管理费由_____方负责交纳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由_____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约金拖欠租金达_____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拆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纪方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室内财物清单: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信托合同租赁住房 篇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

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人资格 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籍农业转移人口或籍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2。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返还该住房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条

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二)承租人领取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6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2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赁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第六条 租房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维修项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租人,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5、其它:。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5、其它:。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对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它: 。 第十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节能、环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必须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 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

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承租人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需要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租人与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条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

(一)违反使用、维修、返还等约定义务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其它: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约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房屋的强制收回

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房屋而拒不返还的,出租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份,承

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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