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BOT的主要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BOT是近年来国际上非常流行的投资方式,它以其独特的魅力正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投资方式。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缺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情况下,更应当广泛发掘BOT之投资方式。本文试图通过对BOT的介绍,促进我国BOT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进步。一、绪论
BOT投资方式是八十年代初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第一次选用的,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翻译成中文为“建设―经营―转让”,由于国内尚无明确的代名词,所以国内一般称这种投资方式为BOT投资方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秘书处的说明,就其实质而言,BOT是传统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形式:东道国就某一特定项目向某一投资者集团授予开发、运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的特许权,然后由项目财团建立的项目公司按照与政府签订的特许协议,开发并运营该特许项目,以偿还并获取利益,协议期满后,项目产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国政府。
由于项目的时间、地点、政府要求、法律及商务条件的不同,BOT方式在国际运用中还派生出其他一些形式:如BOO(Build―Own―Operate),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TO(Build―Transfer―Operate),BRT(Build―Rent―Transfer),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等。对比这些变化的形式和内容,可见它们只是所包含技术环节和措词不同,并无实质区别。它们的产生和应用说明,BOT代表了一种项目开发形式,具体内容并非一成不变,它的目的就是使一个或多个私营实体获得政府授予特许权,负责某一特定项目的筹资、实施和管理。
二、BOT之概述
(一)BOT的形成。
BOT的形成有多种说法,集中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BOT投资方式早在十九世纪的北美就出现了,当时在交通运输领域政府允许北方工业财阀投资建设铁路和一级公路,建成后定期定点向客户收取运营费用,待投资者投资及利润收回后,再无偿或低价转让给政府;第二种观点认为BOT投资方式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土耳其的电厂、桥梁建设过程中所采取的投资方式;第三种观点认为BOT投资方式起源于二十世纪歧视年代欧洲私有化过程中首先由英、法两国的银行集团提出的基础设施私营化计划,该计划当时获得了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大力支持,得以积极推行,其中BOT投资方式最为成功,比如英法合作的经典之作――欧洲海底隧道就是采取BOT投资方式建立的。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当然第三种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第三种观点只是将BOT的方式用到了发达国家而已。至于第一种观点,并不确切,只能说明19世纪就有了私人资本集中起来参与某些基础设施如铁路的建设,但并不能说明所采取的就是BOT投资方式,因在BOT方式中,除私人资本参与外,更重要的还在于政府通过特许以使投资者获取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专营权并从中获利。而第三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并无本质区别,只是BOT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不同起源罢了,当然笔者认为BOT起源于发展中国家更符合实际。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BOT投资方式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和应用。除了横穿英吉利海峡的海底隧道,澳大利亚悉尼的港口隧道工程等也是采用了BOT方式。在亚洲各国,BOT更是方兴未艾,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巴基斯坦、泰国、越南等都有BOT项目。作为吸引外资,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经济实力,应付新的世界经济挑战的一种战略选择,BOT方式将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广泛应用。
(二)BOT的特点。
BOT投资方式的特点可以从其自身特征及其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较得出。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即投资对象的特殊性。BOT投资方式起源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需要,目前也主要适用于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BOT投资方式以特许权为前提。投资者唯有取得特许权后才可以从事项目建设。在政府和私人资本相互需要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权利让渡,使得私人资本有机会参与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政府的这种权利让渡只是出让建设的权利,包括为收回投资而给予投资者一段时间内经营管理的权限,到期后,投资者将项目所有权归还政府,就是这种权利出让的最好体现。
3、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担与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大,投资回报周期长,项目风险大,因此单个或少数投资主体无法完成BOT的投资或单独承担建设风险。所以BOT涉及的主体包括多个项目投资者,项目公司,政府,贷款人,建设者,保险公司,经营公司等,他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且按特许协议投资,分担风险和共同管理。
4、财产权利的特殊性。作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对其项目财产拥有所有权,但始终是一种不完全的财产所有权。项目公司设立之初,其尚未形成的财产已经抵押给贷款银行且这一抵押权需征得财产本来所有人同意,项目建成后,在整个还贷期间,项目财产始终处于抵押权的限制下,且在回报期内,随着回报额增加和经营期的减少,未来所有人即政府的实际所有权逐步扩大,直至移交其所有权给政府。
(三)BOT的价值。
通过研究各国实践,笔者认为,BOT投资方式的价值在于它成功地满足了政府和发起人各自不同的利益要求,这也是它日益在全球流行的原因。
1、对项目所在国政府而言,BOT的作用在于:
(1)政府可以在不增加本国财政负担的条件下完成耗费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避免或减少政府的外债,充分利用各方的资金完成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BOT保住了政府对项目产权的控制和所有,经营期满后,政府可无偿取得所有权。
(2)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BOT项目一般都有私营资本参加,贷款机构必然会比政府更严格地审查,另一方面,私人资本为了减少风险,获得更丰厚的回报,必将严格控制造价和加强管理。
(3)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东道国可学到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获得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动本国经济发展。
(4)项目建设及运营可以为东道国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
2、对项目发起人来说,其作用在于:
(1)通过项目的建设,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开拓市场,同时还可以带动一些成套设备出口。
(2)BOT方式合理分散了风险,发起人以较小的投资运营几十倍于此的项目建设资金,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3)通过政府担保享有大量优惠,可以从项目本身获得较好的收益。
三、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在BOT投资方式中,其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一)政府。在BOT中,政府不仅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政府对批准采用BOT方式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和评标,授予项目公司特许权。但应注意,由于政府各部门职权不同,作为BOT项目的管理者和特许协议当事人的政府部门可以不同。
在特许协议由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情况下,作为项目投资者
之一的项目发起人与政府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项目确定后至项目公司成立前。项目公司成立后,发起人通过项目公司与政府发生关系。
(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在法律上,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项目公司一般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取得特许权,并在特许期间内全权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和维护。]
发起人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并筹措贷款,而由项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贷款人贷款,三者是基于资金借贷而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而政府与项目公司间的法律关系特殊性就在于二者以特许协议这一法律文件为基础,从而项目公司成为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法人实体,是东道国的外资企业,处在东道国政府的法律管辖下。
项目公司与项目建筑承包商,设备、原材料供应商,保险公司等主体之间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另一个法律实体的正常业务联系法律关系。
项目公司与产品购买或服务接受人之间是以产品或服务的售价为纽带联系起来的当事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或服务接受人多为东道国自然人或法人,二者之间关系受东道国法律调整。
(三)其他当事人。除以上主要当事人外,BOT方式还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贷款人,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商,原材料供应商等其他参与人。他们之间关系或以简述或较为简单,兹不赘述。
四、特许协议与政府监管和担保
BOT投资方式通常会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如特许协议,贷款协议,保险合同,投资协议,建设合同等,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特许协议,以其为主体构成伞状合同体系。(见下页图示)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又称为经济开发协议,有些国家甚至称其为“国家契约”,指的是一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主要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在指定地区,通过特定程序由政府将专属于其的某种权利授权于私人投资者,允许其投资从事公用事业或自然资源开发的法律协议。
/政府/
特许 | 协议
|
/股东/----投资协议----/BOT项目公司/----贷款协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 |
/ | |
工程设计/ 合同 | 经营|合同
/ 保险|合同 |
/ | |
/工程设计公司/ /保险公司/ /经营承包公司/
特许协议是项目公司存在和经营的基础,是与融资安排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件。东道国对项目建设、经营中的特定的政治性风险予以担保,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确保项目成功。
特许协议主要款项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一般协议所共有的一般性条款,含协议各方情况介绍、权利之特别授予、特许经营之范围、特许协议期间、项目建设、经营阶段的有关条款等。
另一方面是政府的协助担保条款,包括政府对项目的监管。关于政府的担保主要含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前者是只能由政府根据权力予以许可和承诺的事项,其他机构均无权担保,具体包括后勤保证,外汇汇兑担保,税收担保,不竞争担保,经营期担保等;后者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商业风险的担保,主要针对项目公司经营中有政策性因素的商业风险,其中包括投资汇报率担保、汇率担保,产品服务或销售担保。
当然特许协议还应当包括政府的监管问题,BOT投资方式有别于其他投资方式-§ 的重要特点就在于政府的参与。政府主要针对项目公司的不履行规定权利义务,对经营管理不善、设施服务低下、环境污染等实施监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收回非法所得、甚至取消特许权的处罚。
五、中国与BOT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对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长期以来,虽然我国政府一直以财政支出方式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但仍跟不上经济高速发展需要,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中西部脱贫的“瓶颈”。外商投资和国际借贷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燃眉之急,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局面。那么,什么投资方式才能迅速改变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局面呢?
答案是八十年代兴起的BOT投资方式。而且我国已经开始运用BOT投资方式,如深圳的沙角B电厂,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工程,广西来宾电厂,北京京通公路等。
从目前情况来看BOT在我国还有一定的障碍,但是已体现出了广阔前景,具有不可限量的前途。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BOT方式的运用:
1、加快宏观综合性立法,至少应有但行规范BOT的法规来促进BOT在我国的运用。
2、应尽快由中央政府设置专门得机构来统一对BOT投资进行管理、指导,并强调BOT得推进和实施,地方政府也应设立相关的机构,履行有关职能。
3、给予BOT项目的外国投资者以一定的“让渡”条件,作为优惠条件和鼓励措施,尤其应当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对BOT方式的知识宣传与普及工作,防止我们在与外国投资者谈判时陷入被动,并消除人们理念上的障碍。
总之,应从各方面加快BOT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以适应形形势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和我国现代化建设。
六、结语
BOT投资方式是近年来国际上流行的利用外资新形式,尤其得到发展中国家的青睐。BOT方式是项目融资在八十年代的新发展,它通过政府授予私营资本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一定时期的特许经营权,以项目本身收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取得收益的一种方式,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分散了项目的风险,加速了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我国也应当在今后几年中国建设大发展时期,积极运用并推广BOT投资方式。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BOT方式作为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建设资金不足的新方法,一定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书目:
《今后可能的工作:建设―经营―移交项目秘书处的说明》第一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5―6月,纽约。
徐冬根主编:《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版
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版
欧洲海峡隧道项目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bot项目,隧道全长50km,包括两条7.3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一条4.5m直径的服务隧道,隧道将英法两国连接起来。1986年2月签订特许协议,1993年项目建成,特许期为55年。项目发起人由英国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法国建筑商组成。
项目总投资为103亿美元,其中股本17亿美元,借款85亿美元,在项目资金结构中负债权益比率为83:17。
50家国际银行参加了信贷协议谈判, 1987年9月由215家国际银行组成的辛迪加与欧洲隧道公司签署了信贷协议。信贷协议谈判是与股本筹款同步进行的。信贷协议规定贷款偿还期为,且要求严格执行特许协议、铁路使用合同和建设合同。
1986年底以前发起人投入的2.8亿美元作为一期股本。1986年底私营机构投入了3.7亿美元作为二期股本,保证了这一阶段项目所需要的资金。1987年、1988年、1989年三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分别筹集8.0亿美元2.75亿美元和2.75亿美元股本金。
一期股本由发起人投入后,在签定特许协议之前部分银行作了临时贷款承诺。一期和二期股本注入之间,开始谈判信贷协议,三期股本发行之前形成了贷款辛迪加。1988年9月辛迪加第一次向欧洲隧道公司支付了贷款。
从实际运作过程看,在建设过程中欧洲海峡隧道项目成本严重超支,在项目建成后由于其它交通设施的竞争,其效益也不理想,该项目到目前为止,不是一个很成功的bot案例。
BOT 投融资模式是在20 世纪80 年代投资衰退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 项目投融资模式。其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 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 。简 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 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 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一可取的途径。在众多方案中,马来西亚政府选择了 BOT 融资模式。
经过历时两年左右的谈判,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 (UEM)在 1989 年完成了高速公路项目的资金安排,使得 项目得以重新开工建设。BOT 项目融资模式在马来西亚 高速公路项目中的运用,在国际金融界获得了很高的评 价,被认为是 BOT 模式的一个成功的范例。
而言之,BOT 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马来 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 BOT 融资的应用是一个 典型的成功案例,本文对其 BOT 项目融资的实践进行深 入分析,以求更全面地认识 BOT 项目融资,更好地指导
2 项目融资结构
1987 年初开始,经过为期两年的项目建设、经营、融 资安排的谈判,马来西亚政府与当地的马来西亚联合工程项目融资的实践工作。
公司签署了一项有关建设经营南北高速公路的特许权合约。马来西亚联 公路公司为此成立了一 家项目子公府的特许权合约为核心组织起来项目的 BOT 融资结构,由三部分 组成:政府的特许权合约、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国 际贷款银团。
2.1政府的特许权合约
1 项目背景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全长 912 公里,最初是司—南北高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以政由马来西亚政府所属的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但是在公路建成 400 公里之后,由于财政方面的困难,政府无法将项目继续建设下去,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项目成为唯马来西亚政府是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的真正发起人和政府的特许权合约不仅构成 了BOT 项目融资的核心,也构成了 项目贷款的信用保证结构核心。
2.2 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BOT 模式的主体,在这个案例中,是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所 拥有的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 项目公司。
在这个总造价为57亿马 来 西亚元(21 亿美元)的项目中,南 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作为经营者 和投资者除股本资金投入之外, 还需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与 贷款银行谈判安排项目融资,并 在30 年的时间内经营和管理这条
特许权合约结束后的拥有者。政府通过提供一项为期 30 年的南北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特许权合约,不仅使得该项 目由于财政困难未能动工的 512 公里得以按照原计划建 设并投入使用,而且通过项目建设和运营带动了周边经 济的发展。
对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项目的贷款银行, 政府的特许权合约是整个 BOT 融资的关键核心。这个合 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承建 512 公里的高 速公路,负责经营和维护高速公路,并有权根据一个双方 商定的收费方式对公众收取公路的使用费。
(2) 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安排项目建设所需 的资金。但是,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一项总金额为 1.65 亿马 来西亚元(6000 万美元)的从属性备用贷款,作为对项目 融资的信用支持;该项贷款可在 11 年内分期提取,利率 8%,并具有 15 年的还款限期,最后的还款期是在特许权 协议结束的时候。
(3) 政府将原已建好的 400 公里高速公路的经营权 益在特许权期间转让给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但是,项 目公司必须根据合约对其公路设施加以改进。
(4)政府向项目公司提供最低公路收费的收入担保, 即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公路交通流量不足,公路的使用费 用收入低于合约中规定的水平,政府负责向项目公司支 付其差额部分。
(5)特许权合约期为 30 年。在特许权合约的到期日, 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将无偿地将南北高速公路的所有 权转让给马来西亚政府。
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商,负责 组织安排由 40 多家工程公司组成的工程承包集团,在为 期七年的时间内完成 512 公里高速公路的建设。 2.3 项目的国际贷款银团
英国投资银行—摩根格兰福(Morgan Grenfell)作为
项目的融资顾问,为项目组织了为期 15 年总金额为25.35 亿马来西亚元(9.21 亿美元)的有限追索项目贷款,占项目 总建设费用的 44.5%,其中 16 亿马来西亚元(5.81 亿美元) 来自马来西亚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当时马来西亚国 内银行提供的最大的一笔项目融资贷款,9.35 亿马来西亚 元(3.4 亿美元)来自由十几家国外银行组成的国际银团。对 于 BOT 融资模式,这个金额同样也是一个很大的数目。
项目贷款是有限追索的,贷款银团被要求承担项目 的完工风险和市场风险。然而,由于实际上政府特许权合 约中所提供的项目最低收入担保,项目的市场风险相对减 轻了,并在某种意义上转化成为一种政治风险,因而贷款 银团所承担的主要商业风险为项目的完工风险。项目的 延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项目的收益。但是,与其他项 目融资的完工风险不同,公路项目可以分段建设,分段投 入使用,从而相对减少了完工风险对整个项目的影响。
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其他资金将由项目投资者在 7 年 的建设期内以股本资金的形式投入。
高速公路。
3 项目融资方案评析
3.1 采用BOT模式为马来西亚政府和项目投资者以及经
营者均带来了很大的利益
从政府的角度,由于采用 BOT 模式,可以使南北高速公路按原计划建成并投入使用,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 资金,并且在 30 年特许权合约结束以后,可以无条件收 回这一公路。
从项目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角度,BOT 模式的收入是 十分可观的。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可以获得两个方面 的利益:第一,根据预测分析,在 30 年的特许权期间内南 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可以获得大约两亿美元的净利润; 第二,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在 7 年的建设期内从承包工程 中可以获得大约 1.5 亿美元的净税前利润。 3.2 对BOT融资模式中的风险问题的分析
采用 BOT 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在项目的风险方面 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对 BOT 模式的应用具有 相当的影响。
第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期比一般的项目要长得 多。如果采用净现值的方法(DCF)计算项目的投资收益, 则会由于建设期过长而导致项目净现值大幅度减少,尽管 类似高速公路这样的项目,可以分段建设,分段投入使用。 然而,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资产寿命比一般的工业项目要 长得多,经营成本和维护成本按照单位使用量计算也比工 业项目要低,从而经营期的资金要求量也相对比较低。
因此,从项目融资的角度,项目建设期的风险比较 高,而项目经营期的风险比较低。
第二,对于公路项目建设,有关风险因素的表现形式 和对项目的影响程度与其他采用 BOT 模式的基础设施项 目也有所不同。首先,公路项目的完工风险要低于其他采 用 BOT 融资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桥梁、隧道、发电厂 等,这是因为在前面反复提到的公路项目可以分段建设、分段投入使用、分段取得收益。如果项目的一段工程出现 延期,或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建设,虽然对整个项目的投资 收益会造成相当的影响,但不会像桥梁、隧道等项目那样 颗粒无收。正因为如此,在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的 BOT 项目融资中,贷款银行同意承担项目的完工风险。其次,公 路项目的市场风险表现也有所不同。对于电厂、电力输送 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的特许权协议 一般是承担百分之百的市场风险,即按照规定的价格购 买项目生产的全部产品。这样,项目融资的贷款银行不承 担任何市场需求方面的风险,项目产品的价格是根据一定 的公式(与产品的数量、生产、成本、通货膨胀指数等要素 挂钩)确定的。然而,对于公路、桥梁等项目,由于市场是面 对公众,由使用者的数量以及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构成,所 以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项目使用费价格的确定, 不仅仅是与政府谈判的问题,也必须考虑到公众的承受能 力和心理因素。如果处理不好,类似收费加价这样的经济
建设投融资
问题就会演变成为政治问题。因此,在公路建设这样的项 为 BOT 融资模式中非常关键的一个条件。
第三,项目所在国金融机构的参与对促成大型 BOT 融资结构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毋庸讳言,在 BOT 融资结 构中,由于政府的特许权合约在整个项目融资结构中起 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项目贷款银团的角度考虑,项目的 国家风险和政治风险就变成了一个十 分 重 要 的 因素 [8]。 这方面包括政府违约、外汇管制等一系列问题。项目所 在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通常被认为对本国政治风险的 分析判断比外国银行要好得多和准确得多。从而,在大 型 BOT 融资结构中,如果能够吸引到若干家本国的主要 金融机构的参与,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马来西 亚南北高速公路的项目融资安排中,这一点被国际金融 界认为是十分成功的。
发展具有很大的好处,同时,可以节 省 大 量 的 政府 建 设 目中,政府在特许权合约中关于最低收益担保的条款,成
4 结 语
成功的 BOT 项目融资方案的结果是一个多赢的局 面。从案例中我们知道项目的发起人 (项目的最终所有者)、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还有项目的贷款银行,都 通过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获得了可观的收益,这也正是一个 融资模式能够得以实施的最根本的动力。
BOT 项目融资方案成功实施的两个关键点:一个是 特许经营权合约,一个是项目所在国的投资环境。特许经 营权合约不仅是项目建设和运营者进行投资核算的基础, 而且也是其获得投资回报的保证。而项目所在国的投资 环境则对项目的完工风险有很大的影响。
国际BOT投资合同格式
目录
1.定义与解释
2.工程
3.工程造价
4.工程实施责任
5.新公司
6.基础设施的建造
7.工程进度
8.调试
9.生效日和特权
10.基础设施的运行
11.基础设施的服务
12.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
13.转让所有权
14.赔偿责任
15.文件和专利
16.不可抗力
17.保险
18.情况的变化
19.通知
20.争议解决
21.放弃主权豁免权
22.法律和语言
23.仲裁
本合同由________(下称A)代表________国政府(下称B)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________公司(下称C)签署,C主要办公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
鉴于A和C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备忘录对B授予C勘测和实施基础设施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B与C共同投资。鉴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础设施总装机容量为__,以及________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与解释: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
“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C证明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义见第16款。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 “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
“新公司”指由第5款规定的C和___国实体组建的公司。
“投资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_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权C或新公司的特殊权力。 “日”指公历日。
2.工程
2.1 本工程命名为___工程。
2.2 基础设施位于________国________地区。其确切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
2.3 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 2.4 本工程的组成。
2.5 经B和C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
3.工程造价
3.1 工程造价___亿美元,建设期利息________万美元,工程总造价________万美元,见附件。
3.2 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附件: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2)建造和安装费用;
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4)管理费用(含国外支出);
5)其他费用;
6)不可预见费;
7)建造期利息___%/年加银行手续费;
8)工程建设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
3.3 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如因工程地质等问题引起大的投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B批准。C与B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
4.工程实施责任
4.1 C应负责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后,责任转给新公司,由新公司股东分担:
1)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
2)建造基础设施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3)基础设施的运行;
4)在转让日期将基础设施转让给B。
4.2 B应负责:
1)安排
--向C或新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开发批准、许可、同意、现场转让、使用及其他权利,解决公司注册、进口许可证、关税免除等必需的要求; --为C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
--为C或新公司将资金和盈利(美元)从___国带出从___有关当局获得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批准;
--为C或新公司的职员以及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人员以及家属从有关当局获得工作期的居住签证、工作许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如果C或新公司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许可;
--B应在转让日期之前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确保工程建设人员、运行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为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通讯和交通方便。
2)协助基础设施运作。
3)向C和/或新公司免费提供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用地、输变电线路用地和某些范围内的开发和利用等,不予妨碍。
4)同C或新公司、____保险公司的代表一起与其他国家政府谈判并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应保证C或新公司、____保险公司等代表出席谈判,并征得其同意。
5)在现场和新公司派驻代表,协助C或新公司,并在C或新公司和B之间作必要的协调。
4.3 B保证本工程运行期不少于___年。但是如果内部回收率未达到___%,双方将商谈适当延长运行期直至年内部回收率达到___%。 4.4 先决条件
B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获得本协议的各个部分,这些文件对新公司应是有效的:
1)由C接受的___国议会签发主权担保书,该担保书应在转让日期交回B。
2)B承担工程建设费用的___%由B提出,由___国中央银行作为借款人,由___国财政部作为担保人,签订和开出___国银行和___国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贷款协议和担保手续以及按照___国银行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或保函。
贷款期为___年(包括工程建设期___年),贷款利息(年息)___%。 B的贷款可以提前偿还。
3)为C获得国际一流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和方便,由B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开出(包括建设期利息)和___国保险公司以及贷款银行可以接受的C所占工程费用___%份额的贷款保函和担保。保函和担保期为到达转让日期(保函和担保有效期到___年__月__日)。
4)___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和___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证明本协议在各方面根据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实施的。___国政府签发的批准书证明该项目的合法性。
5)B允许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等可由海运经___进入___国和/或陆运经___边境以及经空运进入___国境内,___国边境检查机关和海关应予以方便和及时的放行。
国际bot投资合同格式
10.基础设施的运行
11.基础设施的服务
12.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
13.转让所有权
14.赔偿责任
15.文件和专利
16.不可抗力
17.保险
18.情况的变化
19.通知
20.争议解决
21.放弃主权豁免权
22.法律和语言
23.仲裁
本合同由_____(下称a)代表_____国政府(下称b)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_____公司(下称c)签署,c主要办公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
鉴于a和c于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备忘录对b授予c勘测和实施基础设施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b与c共同投资。鉴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础设施总装机容量为__,以及________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与解释: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
“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c证明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义见第16款。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
“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
“新公司”指由第5款规定的c和__国实体组建的公司。
“投资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
协定》。
“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予c或新公司的特殊权力。
“日”指公历日。
2.工程
2.1本工程命名为__工程。
2.2基础设施位于_____国_____地区。其确切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
2.3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
2.4本工程的组成。
2.5经b和c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
3.工程造价
3.1工程造价__亿美元,建设期利息__万美元,工程总造价__万美元,见附件。 3.2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附件: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2)建造和安装费用;
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4)管理费用(含国外支出);
5)其他费用;
6)不可预见费;
7)建造期利息__%/年加银行手续费;
8)工程建设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
3.3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如因工程地质等问题引起大的投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b批准。c与b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
4.工程实施责任
4.1c应负责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后,责任转给新公司,由新公司股东分担: 1)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
2)建造基础设施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3)基础设施的运行;
4)在转让日期将基础设施转让给b。
4.2b应负责:
1)安排
——向c或新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开发批准、许可、同意、现场转让、使用及其他权利,解决公司注册、进口许可证、关税免除等必需的要求;
——为c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
——为c或新公司将资金和盈利(美元)从__国带出从__有关当局获得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批准;
——为c或新公司的职员以及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人员以及家属从有关当局获得工作期的居住签证、工作许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如果c或新公司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许可; ——b应在转让日期之前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确保工程建设人员、运 行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为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通讯和交通方便。
2)协助基础设施运作。
3)向c和/或新公司免费提供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用地、输变电线路用地和某些范围内的开发和利用等,不予妨碍。
4)同c或新公司、_____保险公司的代表一起与其他国家政府谈判并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应保证c或新公司、____保险公司等代表出席谈判,并征得其同意。 5)在现场和新公司派驻代表,协助c或新公司,并在c或新公司和b之间作必要的协调。
4.3b保证本工程运行期不少于__年。但是如果内部回收率未达到__%,双方将商谈适当延长运行期直至年内部回收率达到__%。
4.4先决条件
b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获得本协议的各个部分,这些文件对新公司应是有效的:
1)由c接受的___国议会签发主权担保书,该担保书应在转让日期交回b。2)b承担工程建设费用的__%由b提出,由__国中央银行作为借款人,由__国财政部作为担保人,签订和开出__国银行和__国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贷款协议和担保手续以及按照__国银行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或保函。贷款期为__年(包括工程建设期__年),贷款利息
(年息)__%。b的贷款可以提前偿还。
3)为c获得国际一流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和方便,由b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开出(包括建设期利息)和__国保险公司以及贷款银行可以接受的c所占工程费用__%份额的贷款保函和担保。保函和担保期为到达转让日期(保函和担保有效期到__年__月__日)。
4)__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和__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证明本协议在各方面根据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实施的。__国政府签发的批准书证明该项目的合法性。篇二:【范本十】国际bot投资合同
国际bot投资合同
本合同由 (下称a)代表国政府(下称b)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 公司(下称c)签署,c主要办公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鉴于a和c于年月日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备忘录对b授予c勘测和实施基础设施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b与c共同投资。鉴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础设施总装机容量为,以及 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b与c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
1.2 “工程造价”指第三条的费用。
1.3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1.4 “竣工期”指c证明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
1.5 “不可抗力”含义见第十六条。
1.6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
1.7 “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
1.8 “新公司”指由第五条规定的c和国实体组建的公司。
1.9 “投资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1.10 “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权c或新公司的特殊权力。
1.11 “日”指公历日。
第二条 工程
2.1 本工程命名为 工程。
2.2 基础设施位于国 地区。其确切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
2.3 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
2.4 本工程的组成。
2.5 经b和c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
第三条 工程造价
3.1 工程造价 亿美元,建设期利息 万美元,工程总造价万美元,见附件。
3.2 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附件:
3.2.1 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3.2.2 建造和安装费用;
3.2.3 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3.2.4 管理费用(含国外支出);
3.2.5 其他费用;
3.2.6 不可预见费;
3.2.7 建造期利息%/年加银行手续费;
3.2.8 工程建设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
3.3 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如因工程地质等问题引起大的投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b批准。
c与b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
第四条 工程实施责任
4.1 c应负责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后,责任转给新公司,由新公司股东分担:
4.1.1 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
4.1.2 建造基础设施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4.1.3 基础设施的运行;
4.1.4 在转让日期将基础设施转让给b。
4.2 b应负责:
4.2.1 安排各种准备工作;
(1)向c或新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开发批准、许可、同意、现场转让、使用及其他权利,解决公司
注册、进口许可证、关税免除等必需的要求;
(2)为c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3)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
(4)为c或新公司将资金和盈利(美元)从 国带出从有关当局获得
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批准;
(5)为c或新公司的职员以及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人员以及家属从有关当局获得工作期的居住签证、
工作许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6)如果c或新公司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许可;
(7)b应在转让日期之前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确保工程建设人员、运行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8)为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通信和交通方便。
4.2.2 协助基础设施运作。
(1)向c和(或)新公司免费提供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用地、输变电线路用地和某些范围
内的开发和利用等,不予妨°。
(2)同c或新公司、保险公司的代表一起与其他国家政府谈判并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应保
证c或新公司、保险公司等代表出席谈判,并征得其同意。
(3)在现场和新公司派驻代表,协助c或新公司,并在c或新公司和b之间做必要的协调。
4.3 b保证本工程运行期不少于 年。但是如果内部回收率未达到 %,双方将商谈适当延长运行
期直至年内部回收率达到 %。
4.4 先决条件
b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获得本协议的各个部分,这些文件对新公司应是有效
的:
4.4.1 由c接受的 国议会签发主权担保书,该担保书应在转让日期交回b。
4.4.2 b承担工程建设费用的 %由b提出,由 国中央银行作为借款人,由 国财政部作为担保人,签订和开出 国银行和 国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贷款协议和担保手
续以及按照 国银行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或保函。贷款期为 年(包括工程建设期年),贷款利息(年息) %。b的贷款可以提前偿还。
4.4.3 为c获得国际一流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和方便,由b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开出(包括建设期利息)和国保险公司以及贷款银行可以接受的c所占工程费用 %份额的贷款保函和担保。保函和担保期为到达转让日期(保函
和担保有效期到 年 月 日)。
4.4.4 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和 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签署的法律
证明书,证明本协议在各方面根据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实施的。 国政府签发的批准书证明该项目的合
法性。
4.4.5b允许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等可由海运经进入 国和(或)陆运经 边境以及经空运进入 国境内, 国边境检察机关和海关应予以方便和及时地放行。
4.5 b保证其不改变或不允许他人改变现场环境以致影响本工程的建造和运行。
4.6 b工程建设费用的 %由中方提供买方信贷,其支付给c的时间分别为:
4.6.1 合同签订日支付贷款额的 %;
4.6.2 年 月 日支付贷款额的 %;
4.6.3 年 月 日支付贷款额的 %。
4.7 双方应互相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影响工程有关事务的主要问题。
4.8 双方应互相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标,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五条 新公司
5.1 双方同意在新公司股东准备投资时,但在工程竣工前建立新公司,为此 国政府应推荐并指定一个 国实体成为新公司的股东。c占股份 %,应是主要公司,应任命新公司?事长。其余股份可由国
实体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