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产品配送委托合同(通用6篇)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冷链药品管理,确保冷链药品物流安全。经过对乙方运输资质的认定,其已通过新版gsp认证,具备冷链药品的运输配送能力,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配送冷链药品事宜,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收货、验收入库
1、甲方将本公司erp客户端开放给乙方,允许乙方只对本公司冷库货位进行进销存的有关操作。甲方负责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软件培训。
2、甲方向供应商采购冷链药品时,在本公司erp中做采购订单,同时要求供应商将所采购的冷链储存的药品,配送至乙方冷库。乙方按照新版gsp冷链药品进销存有关规定进行收货、验收入库,并在甲方提供的erp客户端上进行收货、验收、入库的操作。随货同行和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二者缺其一,则拒收。
3、乙方在核对采购订单、随货同行、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或者收货、验收过程中,发现任何疑问,应和甲方采购负责人员进行联系,确定无疑问时方可继续进行操作。2、乙方按照新版gsp要求保存好随货同行、同批质检报告和运输过程中冷藏车或冷藏箱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备查。
3、乙方按照新版gsp冷链药品的储存要求对甲方所委托的药品进行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如出现温度超标的情况进行短信报警时,需要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甲方负责人员。甲方负责人员在收到短信报警时,应立即和乙方仓库负责人员联系,乙方应确保甲方所储存的药品的质量安全。
二、甲方请货、乙方配送
1、甲方门店在erp系统中向总部仓库做请货单,总部仓库负责人员在收到请货单后,及时和乙方仓库负责人员进行联系,通知其对门店请货单内容进行配送开票和拣货。
2、乙方仓库负责人员接到甲方仓库负责人员的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甲方门店的请货单内容进行配送开票、拣货、复核出库,并配送至甲方请货门店。按照新版gsp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冷链药品的运输配送记录,并保证冷藏车和冷藏箱运输过程中对温湿度的要求,并有随车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
3、乙方确保在配送途中冷链药品的质量安全,符合新版gsp的冷链运输配送的管理规定,应使用经过验证的冷藏设施的运输车辆,在整个运输途中温度应保持2-10摄氏度。
4、甲方门店收到乙方配送的货物后,在半小时至一小时之内,收货验收完毕,放入冰箱或冷柜,在乙方配送单据上签字确认并留存,同时要求乙方配送人员提供本次运输冷藏车或者冷藏箱的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二者缺其一,则拒收。
5、甲方门店在本公司erp中进行收货、验收、入库。
6、门店请货一旦由乙方配送出库,将不允许配送退回,储存与质量安全由门店负责。
三、采购退出
1、甲方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协调好,尽量要求供应商去乙方冷库取回,若需要乙方配合退回供应商时,乙方应负责按照新版gsp冷链药品的运输和储存有关规定,将药品运输退回至供应商仓库冷库,并提供相应的退回单据和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
2、甲方采购人员在erp中做采购退出开票,并通知乙方仓库人员,由乙方仓库负责人员按单据拣货复核。乙方拣货实货复核完毕后,乙方仓库负责人员通知甲方采购人员复核确认后,方可出库退回供应商。
四、盘点
1、乙方对甲方委托配送的药品数量和质量负责,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
2、甲方每月最后一个周六去乙方仓库进行盘点,乙方仓库负责人员协同,并对盘点差异负责核对,保证进销存一致。
五、电子监管码管理
1、乙方负责在进销存过程中,对附有电子监管码的品种见码就扫,包括入库扫码、配送出库扫码,将导出的电子文档传送给仓库负责人员。
2、甲方仓库负责人员及时查询与核对采购订单、入库记录、配送出库记录,和乙方仓库负责人员及时沟通核对相关扫码数据,及时在电子监管平台进行核注与核销。各项扫码数据要求在一周内处理完毕。
六、费用
1、储存费用:
2、配送费用:
七、责任
1、乙方负责甲方委托配送药品的安全、数量与质量保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解除。
2、乙方配送时,应确保送到门店的药品外观包装完整,无破损、受潮等问题。如门店收货时提出药品外包装受损等问题,视为乙方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所托运货品的货值为限,具体计算以甲方含税开票价格为准。
3、乙方逾期送达货物的,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说明情况,双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避免扩大损失。送达货物的日期以收货人签收日为准,每超过一天扣除1/5的运输费用,以次类推。
八、时限与违约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到期后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续签本合同,本协议相关附件应并加盖双方骑缝章。
2、本合同一式两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附件:数据处理程序及流程图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唯一的药品配送企业,并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认真履行。
一、甲乙双方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的前提下,确定供需(配送)关系,并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甲方所属药店药品全部由乙方按其计划进行直配,配送单由甲方门店验收签字后转其总部输入系统管理,以确保所配送药品验收的准确无误。
三、甲方各门店将所需计划汇总上传公司总部,公司总部分管领导和质量管理部审核批准后传至配送公司相关部门执行配送指令。
四、甲方各门店应按公司总部的要求执行药品零售企业的相关制度、程序、职责和相关规定;甲方各门店所经营药品必须为乙方配送,不得外采;否则责任自负,乙方有权扣取相应数额的协议保证金。
五、所配送药品价格,甲乙双方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或即时协商确定。
六、乙方应严格按照GSP标准、程序、职责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售后服务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其所配送药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乙方在接到甲方配送计划后,应在24小时内将货配齐并送到各门店。若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八、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传递相关的药品质量、药品价格、药品市场供求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并对公司各门店库存进行适时调整。
九、甲方应将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售后服务信息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各门店进行售后服务指导。
十、甲方应按财务结算约定及时给乙方结算所配送药品款项。
十一、甲乙双方若出现药品质量责任争议,由甲乙双方质量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依法裁定。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十二、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有限期三年,自月日起至年日止。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若有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双方不能履行协议可协商终止执行,并报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一份;存档一份。
甲 方: (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 电话:
乙 方:(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做好货物配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货物配送业务合作达成以下条款。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相互间的协作,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配送范围及货物
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同意将市及其周边地区的货物配送业务委托给乙方负责,乙方接受委托并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及甲方制定的《销售配送管理制度》。
2、乙方为甲方承运的货物主要是空调器,另外还有小家电、广告物料等物品(以下统称“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随车装运。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 若乙方全面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配送费用。
2、甲方须提前1小时以上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乙方下达配送指令,并简要说明承运货物的型号、数量、体积、装货地点、卸货地点及车辆要求,并且明确乙方车辆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的装货地点等相关信息。
3、甲方在装货之前有权对乙方的车辆进行检查,如果车辆不适合甲方货物的装运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车,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经甲方检查后的适运车辆,乙方不得再作出更换,否则即为违约。
4、 甲方应保证配送货物中不得私自携带国家违禁品和危险品,由于货物本身缺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配送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有权详细知悉乙方配送服务过程中任何环节的真实情况。
6、甲方(包括甲方授权的客户)有权变更送(到)货地点或者收货人,乙方应积极配合将货物安全送到变更后的指定地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函的方式确认。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 乙方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从事本合同各项业务的经营活动,并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2、乙方应复印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证件给甲方存档,同时办妥业务经营活动所需的委托书、证明等全部手续。
3、乙方应派出专职人员与甲方办理日常配送业务,同时出具委托书以证明其合法性;若专职人员不能来办理,乙方必须出具相应的委托证明,以证明提货人员的合法性,以便保证与满足甲方的正常业务联系和服务要求。
4、 本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贰万元的货物押金,若乙方无违反本合同且本合同不再续签的,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结清所有业务帐款后,乙方出具收据给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5、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配送指令后必须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在2小时内将车辆开到甲方指定的装货地点,乙方应按甲方配送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保证甲方的用车。如出现不能满足甲方用车时,乙方应在接到配送指令后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6、 乙方调配的车辆及驾驶车辆人员的证件必须齐全、合法,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有权向甲方获知配送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装卸要求、放置要求、到货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货物装车完毕乙方应对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手续进行审查,双方当场办理好交接手续,货物自离开甲方仓库至到达收货人所在地所发生的雨淋、污染、破损等一切损失无论是否获得保险赔偿均由乙方负责赔偿(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8、 乙方应保证资源专用,为甲方配送货物的车辆不得擅自倒货、调换货物、拆改包装等。
9、乙方自行购买货物保险。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配送时间将货物安全送到甲方(包括甲方客户)指定的地点并且办妥货物交接签收手续,配送回单必须有有效收货人的签字及加盖收货单位的有效印章(如果没有印章的则要写明收货人的身份证号码);如果有货物短少或损坏的(含货物包装),收货人在运输回单上写明货物短少或损坏的情况后,乙方司机必须签字确认,如果不签字则默认以收货人的签收情况为准;若遇到甲方客户拒收的情况,乙方不得离开货物及客户现场,应即刻如实向甲方反馈,由甲方与客户协调,乙方按甲方最终协调解决的办法处理(如果货物损坏的则由甲方人员出具鉴定报告),属于谁的责任造成货物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则由谁承担;货物卸完后,乙方必须马上向甲方报告货物的验收情况。
10、 乙方应负责装、卸车过程中货物的监控工作,确保装卸货物完好(含货物包装)、数量准确无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 在运输服务过程中若遇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件等,乙方应于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四、配送价格、配送时间及配送费用的结算
1、 配送费用以客户或者用户签收的实际货物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2、甲方客户发生退货的,由乙方负责承运。随当次送货车带回的:单次承运量在5标准套(含)以内的由乙方免费为甲方承运,超过5标准套的按合同单套的价格计算配送费用。
3、 随货发送小件物品,如物料、宣传促销品等,乙方应免费发送,需要计算运费的按《配送价格及配送时间表》执行。
4、空调实体机及空壳样机的配送价格包括货物运费、货物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发票税费等,具体的配送价格及配送时间详见《配送价格及配送时间表》(附表一),此表的配送价格都是指门对门的服务价格,即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货,并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
5、配送费用的结算周期为月结。乙方将上月的配送费用按时间顺序填写好《配送费用结算表》,并附上配送回单原件统一按表格顺序整理好与甲方于当月3日前对帐,双方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乙方按双方人员确认后的配送费用开具国家统一的运输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40天内将配送费用电汇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户名:账号: 开户行: )。
五、其它
1、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临时有其它异地配送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则配送价格及运输时间由双方临时协商,并且以书面函的方式签字、盖章确认,其它条款按本合同执行。
2、乙方必须出具委托书传真给甲方(原件必须在20天内送交或邮寄给甲方),以证明其派去办理配送业务人员的合法性。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配送费用给乙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但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除外;逾期三个月未支付配送费用,乙方有权暂时中止配送甲方的货物,但甲方仍有义务将应付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3款及第4款的任何1款,甲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将运输业务委托给其它公司负责,乙方不得有异议。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5款,未能按时将车辆调配到位,每延迟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罚100元人民币;无法按甲方要求调配车辆,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甲方调车情况,第一次扣罚200元人民币,第二次扣罚500元人民币,第三次扣罚1000元人民币,若累计四次,甲方将无条件解除合同。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8款,每次扣罚300元人民币。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9款,未能按规定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每延误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罚100元人民币;造成货物短少的,由乙方按甲方出厂价进行全额赔偿;造成货物损坏(含货物包装)的,则由乙方按甲方“鉴定报告”列明的配件明细和维修费用进行赔偿,价格按甲方当年度制定的标准计算;对客户拒收的货物,乙方不向甲方反馈,或者不按甲方的要求处理,每次扣罚500元人民币;将货物送错地点的,乙方应无条件将货物重新送到正确地点,如果因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未办理好交接签收手续的,不予结算配送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1款,每次扣罚300元人民币;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均由乙方解决与承担责任,若乙方未按时告知甲方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每次扣罚100元人民币。
7、 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监督与检查或者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与信息的,每次扣罚500元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8、 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常驻代表、承运司机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9、凡是乙方赔偿的费用,甲方可以从其配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在接到甲方赔偿通知后的6个工作日内必须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默认从其货物押金中扣除。
七、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终止。本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并且无异议的,则本合同动顺延一年。
2、如一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经过双方协商后签字、盖章确认才可以终止。合同终止后对于在合同期间发生的业务仍然适用于本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及承担本合同条款的责任和费用。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规范gps管理,确保药品物流安全。经过对乙方运输资质的认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客户运送药品事宜,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甲方仓库提取药品,在一定期限内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每次承运药品的数量、目的地等内容,以发运前甲方填写的《托运明细》为准,甲方要求托运后,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运工作。
2、甲方填写《托运明细》交乙方之后,乙方应在甲方委托当日后一日内,按《托运明细》赴甲方仓库提货,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因延时提货而为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向乙方提出相应经济索赔;如延时提货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终止乙方承运资格。并扣除保证金。
3、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尽共同检查药品外观的义务,确保甲方托运的药品外观包装完整,无破损、受潮等问题。如客户收货后提出药品外包装受损等问题,视为乙方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所托运货品的货值为限,具体计算以甲方提供的药品价值票据为准。
4、提货后,乙方应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箱上图示方法进行存储、运输,确保药品安全送达。其中要求阴凉的药品应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20摄氏度以下的温度、运输装卸过程中均不得将药品置于阳光下暴晒;要求冷藏存储的药品除了满足上述要求之外,还应使用有资质的冷藏设施的运输车辆,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2-10摄氏度的温度。如因运输不当导致客户拒收药品,或药品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照该批药品价值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如因运输不当导致行政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或甲方因此丧失各种经营资质、代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承运资格,并向乙方追偿所受到的损失。
5、提货后,乙方应及时将货物发往甲方指定地点,根据收货地区路途差异,乙方应在附件约定天数(此天数以工作日计,国定假日不计)内送达货物。
逾期送达货物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说明情况,双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避免扩大损失。送达货物的日期以收货人签收日为准,除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量外,每延期超过一天扣除1/5的运输费用,以次类推。逾期5日以上仍无法送达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运资格。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征询客户关于运输质量问题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包括客户投诉),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运资格。
6、药品送达客户后,乙方应取得有客户真实有效签章的《送货回单》,并在送达货物日起30日内将上述回单的第一联交回甲方。如回单未取得客户真实有效签章,或无法在30日内将回单交回甲方,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该批药品发票含税金额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甲方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担。
7、甲方托运的货物仅限于附件所列地区,超出上述区域的,乙方可拒绝承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货物发往其他地域。运输价格(包括提货市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各种费用)详见附件。
8、由于运输原因而造成收货单位拒收的货物,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收货单位需要退回甲方的药品及时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本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完成每次运输业务后应将运输费发票与送货回单(出库跟踪记录复核表,第一联)交予甲方,在甲方核对客户签章并确认有效后,甲方应在该业务发生当月后的第二个自然月内付款(例:1月1日-31日发生之业务于2月30日前付款)。
10、为确保运输质量,自本协议签订起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万元保证金,此保证金甲方应在双方终止合作后三个月内退还乙方。
甲方承诺,向乙方以电汇或支票形式支付运输发票的对应费用。甲方逾期付款,应按所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标准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30日以上,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
11、本合同自 20_ 年06月01日至 20_ 年12月31日有效,到期后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续签本合同,本协议相关附件应并加盖双方骑缝章。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配送服务的有关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
1.1F模式:是指甲方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下称“平台服务协议”)在“京东”网站开设店铺,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甲方使用“京东”提供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含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揽子服务)的经营模式。
1.2L模式:是指甲方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下称“平台服务协议”)在“京东”网站开设店铺,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甲方将商品先送至“京东”负责配送的公司指定地点,之后由“京东”负责配送的公司将商品配送至用户处的经营模式。
1.3S模式:是指甲方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下称“平台服务协议”)在“京东”网站开设店铺,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甲方自主选择物流配送服务的经营模式。同时,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其物流配送服务方之一。
1.4 外部模式:甲方同意将甲方非“京东”来源的托寄物选择乙方作为其物流配送服务方之一。
第二条、委托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具体配送服务内容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2.1送货服务(正向配送):乙方自甲方指定提货地点提取货物(仅限乙方取件范围内区域)或甲方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客户地点的配送服务;
2.2拒收退回服务(逆向配送):指乙方自甲方取货地点提取货物或甲方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后,在送达甲方指定客户地点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货物无法交付给收货人,乙方按照面单所记载的甲方地址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址返还给甲方的服务;
2.3分拣包装服务:甲方货物需要由乙方分拣并进行二次配送包装;
2.4代收货款服务:乙方依据甲方指示并按照运单所示金额向客户代为收取货款的服务,包括收取客户支付的现金、采用乙方POS机刷卡收款等;
2.5保价服务:甲方在委托乙方配送货物时,向乙方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如货物在配送中存在毁损灭失的,乙方依据甲方声明价值及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向甲方予以赔偿,除支付配送服务费外,还需按约定标准另行支付保价服务费。
2.6报废服务:当拒收发生时,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对拒收的物品进行报废或退货确认,乙方根据甲方的确认结果进行如下操作:
2.6.1系统推送协商再投信息给到甲方,甲方需在规定时限内明确处理意见(拒收次日中午12:00前反馈),是“再次投递”或“退回甲方”或“报废处理”;
2.6.2如需再次投递,则分派给配送员收货,按正常派送流程执行;如需退回甲方,则乙方在系统中操作拒收,后续按拒收运单退货处理;如需报废处理,则按作废要求处理,完成实物丢弃和运单完结操作;
2.6.3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处理意见,双方约定乙方系统中自动默认为“退回甲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如甲方店铺为L模式或S模式或外部模式(以甲方在京东开放平台商家入驻系统记录模式为准),甲方托寄物件时,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3.1.1如实告知乙方托寄物内容、名称、性质,数量等托寄物资料,准确、真实填写乙方运单之各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付款的方式和服务项目、填写重量、收件人、寄件人的名称、地址(_市_区_路_号_楼层)、联系电话(含手机号码)、配送服务类型(常温温度在25℃左右、控温介于10℃至25℃、冷藏介于0℃至5℃、冷冻介于-18℃至-12℃、深冷小于-18℃等)等资料。
3.1.2妥善包装托寄物、对于易碎品应加强内外包装、使用准用封条或胶带包装、确保货物整洁,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运输。
3.2 F模式下,甲方托寄物应自甲方与“京东”合作的指定库房发出,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配送服务。
3.3不得托寄毒品、易燃易爆品等一切法律法规禁止邮寄的物品以及乙方认为不能安全、合法运输的物品。
3.4除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外,乙方对于托寄物的安全、质量、环保、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需要确保托寄物的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
2)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3)托寄物不会造成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5 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乙方的费用,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从所欠配送服务费中直接扣除费用。
3.6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网站、服务热线等公开渠道事先了解乙方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并据此选择乙方所提供的配送服务。
3.7甲方的员工为甲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该行为视为甲方行为,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甲方不能以未经公司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否认甲方员工代为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为。甲方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协议的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托寄、接收甲方物品或个人物品时,了解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3.8如甲方同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之间存在买卖等商业交易关系,且配送货物属于该商业交易标的物的,则甲方在交付配送货物前,需要将乙方承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赔偿标准等相关事宜明确告知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并彼此就商业交易相关的损失赔偿和责任承担方式达成共识,同时,甲方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配送货物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如因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向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造成乙方损失的,对于超出本合同约定赔偿标准的部分,甲方同意对乙方予以补偿。
3.9收货人在付款前,甲方同意收货人有权拆开包装检验托寄物,对货物外观及数量检验并视检。如果收货人在验货后决定拒绝接受托寄物或者拒绝付款的,乙方将托寄物逆向配送运返甲方时,甲方不得以收货人曾拆开包装为由拒绝收回货物,亦不得以此为由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逆向配送费用由甲方承担。
3.10 甲方托寄物单个包裹重量不超过三十公斤,且托寄物外包装不得超过 100cm_70cm_70cm。
3.1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管理部门等机构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遭受第三人索赔的,甲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乙方受到牵连,如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12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取货款时,须在面单上清晰、准确的填写收款信息且确保其与实际代收货款金额一致。
3.13甲方选择保价服务后,一旦托寄物从乙方物流发出,不可退保,且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每票运单所对应的托寄物的最高保价价值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货币,超出最高保价价值部分乙方不承担保价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按其公开承诺及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配送服务,负责将甲方的托寄物及时、安全地送达收货人。
4.2乙方有权按照托寄物的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收取基本配送服务费,并根据甲方选择的附加业务收取附加费用。乙方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4.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全的需要,乙方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如发现托寄物属不予托寄范围,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按照乙方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
4.4如乙方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填写快递运单信息或填写不完整的,乙方有权拒绝收寄托寄物。
4.5若甲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未付清配送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下称“费用”)的,乙方有权自结算代收货款或双方确认的其他款项中予以扣除,如相关款项金额不足以抵扣的,乙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为三个月(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甲方或收货人仍未付清费用的,乙方可以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如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抵偿相关费用的,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讨,如乙方行使留置权导致甲方基于买卖关系或平台服务关系违约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6 为实现合同目的,乙方有权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授权给第三方。
4.7乙方有权根据运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托寄。
4.8乙方有权依据运营情况变更服务费用标准,并予以公示(公示链接contract/freightInfo),相应费用调整自公示日或公示所记载的生效之日起调整。
4.9 乙方为甲方提供运输状态查询的服务,乙方查询电话: 400-622-9068。
4.10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时所代收货款的币种为人民币且每份面单对应的代收货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完成代收款工作的,乙方应向甲方反映情况,并积极协助甲方向付款义务人追讨。
4.11乙方承担保价责任的时间自乙方接收托寄物且确认接收甲方保价申请开始直至收货人签收托寄物时止,且乙方有权对甲方拟保价的运单及托寄物进行识别确认是否提供保价服务。
4.12 乙方有权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根据《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条 费用与结算方式
5.1 服务费用标准及类型:
5.1.1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公示链接“contract/freightInfo”中明示的标准以及后续更新的标准或补充协议(若有)中确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配送费(正向、逆向)、分拣包装费、代收款手续费、保价费等服务费用。
5.1.2 甲方委托乙方配送的托寄物,收货人在拒收托寄物后,乙方有权将该托寄物进行逆向配送并按照逆向费用另行收取配送费用。
5.2 服务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根据乙方系统中记载的甲方上一自然月内实际发生的正向配送及逆向配送的托寄物数量、分拣包装数量、代收款明细、保价运单的保价价值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计算甲方上一自然月应付配送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并根据计算结果向甲方提供账单。甲方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根据账单记载金额向乙方支付账单记载的全部服务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后向甲方出具相应正式的等额发票。
甲方如对该账单持有异议,应自乙方送达账单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认同。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就异议部分进行核对,如双方票据不一致,则以乙方系统信息为准。
5.3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5.3.1甲方可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配送服务费(甲方支付配送服务费的时间以乙方实际收到时间为准)。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配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在其应付甲方的任何款项中抵扣甲方应付未付费用。
5.3.2甲方与京东钱包网站所有者及平台技术运营者(以下简称网银在线)已就京东钱包企业账户服务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时,甲方同意乙方委托网银在线从甲方的京东钱包中直接扣除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的配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京东钱包余额不足时,甲方应予以充值以全额支付相应费用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配送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3.3甲方拖欠配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的5‰作为逾期违约金并有权自应当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仍有权追偿;当甲方拖欠乙方配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超过十日及以上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保留向甲方追索配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5.4 代收货款的结算:
5.4.1乙方根据结算周期将代收货款的账务明细发给甲方核对,相关数据以乙方系统记载为准,甲方在收到后2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确认。
5.4.2返款周期:每天产生的代收货款的返款周期为T+3,从代收货款账务明细单被甲方确认开始,乙方与第三个工作日前将代收货款打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依此类推,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5.4.3以上回款周期中所产生的代收款均指已实际收回的货款。
5.4.4 甲方代收货款返款接收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真实准确,如甲方账号变更或发生不可用等情况出现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确认乙方获悉,否则因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转账错误或无法转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
▲甲方代收货款返款接收账户应为甲方的对公账户,不允许指定非甲方的对公账户进行收款;如甲方指定代收货款返款账户为个人账户,需出具授权书说明收款账户与甲方的关系,合作期内只允许变更一次;
5.4.5当甲方没有及时清结月结费用时,乙方有权从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代收货款中直接抵扣。抵扣后货款仍有余额的,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将货款余额结算给甲方;抵扣后月结费用仍有余额的,乙方仍然有权向甲方追讨,或者从下期代收货款中继续抵扣,直至月结费用抵扣完毕为止。
▲如甲方与京东平台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或相关协议(以甲方与京东平台签署的实际协议为准)约定结算,甲方同意代收货款最终由甲方与京东平台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或相关协议(以甲方与京东平台签署的实际协议为准)约定结算,乙方代甲方收取的货款先行定期向京东平台结算。甲方拖欠乙方配送服务费及相关服务费超过十日及以上的,乙方有权通过京东平台自甲方与京东平台签署的平台服务协议中涉及的任一一笔应结款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甲方对此扣款行为予以认可。
第六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赔偿(非常重要,请仔细阅读)
保价与赔偿:乙方为甲方配送的货物(仅限于中国内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提供保价服务,由甲方根据配送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赔偿要求,自行评估并选择。双方均明确知晓:保价业务的选择与否对于配送货物毁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约定赔付标准如下:
自乙方接收甲方货物后,在乙方投递(配送)过程中:
6.1甲方已保价的货物,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或全部损毁、灭失(包装材料破损除外)的,乙方按照保价的声明价值及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内件短少或部分损毁的,乙方按货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
▲本合同所称配送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是指配送货物本身的成本价格或损失,不包括基于配送货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市场机会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6.2 甲方未保价的货物,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或破损(包装材料破损除外)的,乙方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每单最高额不超过该单货物运费的6倍。
6.3货物配送过程中因乙方责任造成货物丢失、破损的,乙方应在货物丢失或破损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4个工作日内书面给出处理意见。如逾期未答复或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甲方放弃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如乙方对甲方的理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确认。
6.4货物配送过程中因乙方责任造成货物丢失、破损的,甲乙双方就实际损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且甲方提供完整的赔偿材料后进行赔付(赔付标准6.1、6.2条)。甲方获得乙方赔付后,获赔货物相关的权利转移至乙方所有。
6.5 因下列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5.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
6.5.2 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
6.5.3非乙方过错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没有如实申报托寄物资料,甲方交付的托寄物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收货人迟延受领托寄物等情形。
6.6如果乙方、甲方或第三方就托寄物购买了保险,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的,保险公司已经向甲方或第三方承担或许诺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后,乙方在此范围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密
双方未获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对方的商业秘密,否则需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8.1 合同终止
8.1.1本合同在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三十日任一方均未书面向对方提出异议的,合同自动续期一年,依此类推。
8.1.2本合同自然终止:
协议方签署新协议替代本协议的;
8.2. 可以在下述情况下终止,如一方:
8.2.1. 破产;
8.2.2. 申请或被申请清算。但公司重组或合并除外;
8.2.3. 在企业、资产或其任何部分上设立清算人、接收人或管理人、法庭指定管理人;
8.2.4. 上述情况发生时,无过错方有权选择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过错方终止本合同。给无过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过错方应当赔偿;
8.2.5. 上述情况发生时,有过错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无过错方。
8.3 在下列事件发生时,一方有权在给出30日宽限期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8.3.1. 对方存在实质性违约行为(包括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付款),且该违约行为未能在收到无过错方通知后30日内纠正;
8.3.2. 对方公司资本总额或资产的50%或以上被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或征用;
8.3.3. 对方停止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另一方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8.3.4. 对方或其任何职员、代理人或分包商存在欺诈、渎职、不诚实以及其他任何足以造成无过错方的利益或名誉的实质性损害的行为;
8.3.5. 一方做出不利于对方品牌的言论和行动,影响对方品牌声誉;
8.3.6. 上述情况发生时,给无过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过错方应当赔偿;
8.4. 当合同终止时:
8.4.1. 任何一方均应将对方的保密文件原封不动地归还对方;
8.4.2. 合同终止不能免除双方在合同期间未执行完的义务,也不能免除双方依据合同要求应获得而未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8.5.合同期内,甲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经乙方确认后,双方按照约定的内容及时间进行交接和结算,甲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法律赔偿责任;
8.6.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经甲方同意并确认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接和结算,乙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法律赔偿责任;
8.7.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且经乙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期内所产生的所有服务费并终止本合同;
8.8.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后12日内将已交付给乙方的商品取回,本合同终止后到商品运离仓库期间的费用,参照本合同服务报价表计算并由甲方支付;逾期乙方将不承担滞留商品的保管责任,商品毁损、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其他
9.1 如甲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1.1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在乙方服务区域内,则乙方有权不再为甲方提供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在乙方停止服务后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终止;
9.1.2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仍处于乙方服务区域内,由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可继续履行本合同;
9.1.3甲方如变更名称,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合同继续有效;
9.1.4甲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甲方需在通知乙方后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终止。
9.2本合同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国内外行业惯例执行。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以附件内容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本合同合作内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仓储服务。甲方将其货物委托给乙方管理和操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为本业务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本业务内容如下:
1、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仓库;
2、仓储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入库及仓储日常管理,日常盘点等服务;
3、单据及数据服务: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仓储管理报表,并妥善保留业务单据;
4、仓储增值服务: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除仓储管理之外的增值服务,如:打码、更换包装、
二次包装、销毁等服务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乙方,并在双方对服务标准及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提供上述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力能力及主体资格;
2)甲方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甲方应遵守乙方执行仓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4)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不得含有危险品、污染品、违禁品等有害或违法物品,如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损害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各项费用;
2、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
2)乙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乙方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货物存储标准对货物进行保管。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代甲方为其存储在乙方仓库内的货物购买保险,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委托货物的货损,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货值表》进行相应赔偿,但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
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货物遭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定义,包括:战争、动乱、飞行物体坠落、商品自身问题或温湿度引起的变质、变色、发霉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风、雨、洪水、雪、地震等。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标准
1、本业务的具体费用标准详见《物流服务收费标准》。
2、本业务费用决定的前提条件
1)本业务相关的报价(以下称“本报价”)表示的前提条件是《仓配物流收费标准》中指定的服务内容,如果超出指定的服务内容之外,报价另行商定。
2)甲方在本报价的货品因特殊要求而另需增加设备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即:乙方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发生的《物流费用结算表》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邮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通知乙方开立发票,逾期不确认的视为甲方无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月《物流费用结算表》存在异议,其应在收到上述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与乙方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通知乙方开立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30日内付款;
2、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转帐形式汇至乙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物流服务费用的,则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违约金总金额=甲方应付当期物流服务费总金额×0、5%×逾期天数。
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物流服务费用超过60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对方可立即停止履行本协议;
3、在甲、乙任何一方未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如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限bfanwen.com届满前3个月未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本合同结束后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4、本合同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付款义务以及其他在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了解的对方企业信息,即使本合同终止后,在事先没有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的解决方案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服务协议与补充协议相冲突的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3、如双方协商不成,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对本合同任何变更、补充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确认。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