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托管协议集锦(精选3篇)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 就 育苗基地委托管护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种植的苗木幼苗名称、数量
苗木幼苗名称及品种:白蜡、垂柳、山桃、榆树、新疆杨等共计36亩;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幼苗种类、数量;
2.甲方负责提供无病害、健康的苗木;
3.甲方负责协调苗地、水源等存在的矛盾;
三、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管护期内的幼苗浇水、修剪、除草等日常抚育工作;
2.乙方负责管护期内幼苗病害防治工作;
3.乙方负责看管幼苗工作,防止丢失、人为破坏、牲畜啃食、火灾等情况发生
四、管护时间及结算方式
1.管护期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月,每月 元,共计 元(大写: )。
2.结算方式:甲方在结束管护日期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乙方结算。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因管护不力导致苗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2.因甲方未协调矛盾导致苗木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3.因自然灾害(不含火灾)等不可抗逆的因素导致苗木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民法典》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委托方(甲方)代理人:(签章)
受委托方(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本协议由[ ]公司和[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鉴 于:
1. [ ]有限公司(“[甲方]”)是经 [ ] [ ]年[ ]月[ ]日批准,并经[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于[ ]年[ ]月[ ]日在[ ]依法组建的一间[ ] 公司;
2. [ ]有限公司(“[乙方]”)是经 [ ] [ ]年[ ]月[ ]日批准,并经[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于[ ]年[ ]月[ ]日在[ ]依法组建的一间[ ] 公司;
3. 乙方根据其公司合同、章程的规定合法拥有的 [ ]资产(“目标资产”);
4. 双方同意乙方将其拥有的目标资产委托甲方管理,甲方将作为前述资产的管理人,以[ ]的代理乙方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利,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
基于此,甲方、乙方就目标%资产托管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协议双方
[ ]有限公司(“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有限公司(“乙方”)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 定义和释义
2.1 在本协议(包括引述部分)中下列词语表示如下含义,根据文意所需另有规定的除外:
2.1.1“本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于二○○ 年[ ]月[ ]日在[ ]签署的《资产托管协议》及根据双方协商对《资产托管协议》作出的书面修改或变更;2.1.2“目标资产”指乙方交由甲方托管的资产;
2.1.3“保证及承诺”指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及附录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2.2 本协议中所指的任何附录及附件是指本协议内的附录及附件,除非另有所示,这些附录及附件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1“托管目的”:本协议项下甲方受托管理目标资产的目的是:为双方共同利益,在有关资产转让的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可根据具体事由),管理目标资产并行使与目标资产相关的相关权利。
4.1 “托管权限”: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股权的权限为:根据乙方的书面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管理并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同时,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托管权限内,指定其认为适当的第三人行使该等权利。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目标资产或促使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三、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声明及保证:
3.1 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建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2 本协议是在甲方的权力范围内、并经其正式授权而签订的,对其构成合法的、有效的约束力,且该义务可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予以强制执行;
3.3 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亦不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或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
3.4 甲方已获得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授权、同意、许可、登记或其他应有的条件且此授权、同意、许可、登记或其他应有的条件仍为有效。
四 、资产托管
4.1 甲方将作为目标资产的管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代理乙方行使相应的资产管理权利,履行相应的资产管理义务。
4.2 甲方依善良管理人的原则管理目标资产。
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乃基于乙方之委托,持有托管资产及资产上产生之所有收益。甲方同意依乙方不时之书面指示,以乙方拟采取之方式处置所持有之资产及收益;
5.2 甲方应依乙方要求,出席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他资产持有人应参加之会议,并依乙方事先之书面指示在前述会议上行使投票权。若乙方事先没有做出书面指示,甲方依其应有之谨慎尽职行事。依乙方之要求,甲方应签署必要的文件,以使乙方、或其代表人、或其指定人,或其代理人代替甲方在有关会议上投票;
5.3 甲方应将其作为管理方而获得之信息提供给乙方;
5.4 未经乙方之书面指示,甲方无权行使任何托管资产的处分权利。该等处分权利包括转让、赠予、抵押和其他任何形式之保证。如有违反,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5 甲方在行使托管权过程中如出现损害乙方利益或[ ]利益行为或违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时,乙方有权制止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如甲方因遵循乙方指示行使管理权利而使乙方利益蒙受损害,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5.6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资产托管费。
六、托管费及费用负担
6.1 因本次资产托管,乙方应每年[ ]向甲方支付资产托管费人民币 万元。
6.2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签署前所涉资产托管的审计、评估、政府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协议双方各自承担。
6.3本协议签署后因执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而发生的政府费用、法律费用或交易费用由协议双方分别各自承担。
6.4本协议各方应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由其承担和缴纳的税收。
七、 保密义务
7.1协议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本次资产托管无关的任何其他方泄露与本次资产托管有关的任何信息,除非: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
(2) 因法律要求或为遵守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发出的强制要求而需做出的披露;
(3) 向各自的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披露本协议或有关合作企业的资料,以取得专业意见;
7.2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所涉之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但因本协议10.1条的规定披露信息的,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且协议双方同意:各自促使其董事及职员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资产托管有关的事项严格保密;
7.3 信息披露费用和保密费用由承担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的本协议双方各自负担。
八、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抗拒的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宣布或未宣布的直接影响本次资产托管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
(2) 直接影响本次资产托管的.地震、台风、洪水、飓风等;
(3) 直接影响本次资产托管的国内外骚乱;
(4) 本协议签署后至资产托管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协议双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8.2本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本协议之全部或部分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直至本协议终止;但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时,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通知终止本协议。甲方收到该通知后,本协议应即时终止,但其终止不影响协议一方对于另一方因以前违反本协议之行为而产生或享有的权利。
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协议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协议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由时间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九、违约与赔偿
9.1 因甲方在行使托管权时的故意或过错致使乙方资产或资产相关的权益蒙受损失,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经济赔偿;
9.2 协议一方未有或延迟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不构成对其先期有关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协议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任何特定违约行为,不影响其对另一方任何其他违约行为的追究权利;协议一方单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不排除其再度行使有关权利或补救措施;协议一方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不影响其行使任何其他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十、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0.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协议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才能生效。生效的修改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本协议:
(1) 发生本协议第8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使得本协议无法履行;
(2) 协议一方违反协议规定致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十一、其他规定
11.1本协议包括了协议双方之间的有关资产托管的全部协商内容并取代在此之间有关资产托管的所有意向及协议或补充协议。
11.2在涉及资产托管之过程中,协议双方应积极配合,并签订及采取其他有关的文件及行动。
十二、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 ],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为约束力。协议双方应执行裁决,仲裁费用败诉方负担。
十三、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 ]法律的管辖。
十四、通知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均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须用航空挂号加以确认,迅速发往并寄往有关方。一切通知和通讯应发往下列适当地址,直到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致:[ ]有限公司
收 件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传 真:
电子邮件:
致:[ ]有限公司
收 件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传 真:
电子邮件
十五、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十七、签署
本协议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于首页标明记载的日期签署本协议,以资证明。
【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署: 签署:
附录一:
附录二:
甲方:
主要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主要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项目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框架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一、本协议的宗旨地位
1. 本协议旨在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协议各方就养老院运营托管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养老院运营托管的实施。
2.在养老院运营托管移交时,协议各方和或相关各方应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运营托管、资产整理、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等具体事项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届时签署的该等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后将构成相关各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各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第90个工作日止,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排他期。在排他期内,乙方对于合作项目具有排他的优先合作权,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承诺不与任何第三方洽谈合作项目的融资合作、不与任何第三方缔结养老院托管或合作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契约。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自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0万元。如果合作项目方案及合作协议通过乙方的内部审核程序,甲乙双方应于排他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有关项目合作的执行法律协议。因甲方、乙方原因未能签署的,视为甲方、乙方违约,甲方、乙方应自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果合作项目方案未能通过乙方的内部审核程序、或因相关监管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推进本项目的,排他期自动结束,甲乙双方的合作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目的
1. 合作目的:服务社会,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帮助老人安度晚年。
2. 合作范围: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
3.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托管合同形式确定委托方、受托方、员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养老院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运营机构。
4.托管经营期间,所有养老院坚持“院长-经理”负责制。
5.托管经营期间,所有养老院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1. 甲方自愿将养老院经营的全部业务排他性委托给乙方全权管理,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 1)在合作托管期间,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养老院的一切经营事项,享有养老院的经营管理权;
(2)在合作托管期间,乙方享有被托管养老院的全部完整的人事决定权、独立的财务审批及管理权,包括:现有资金及存货的使用权、其他经营性资产(指所有商品)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等,但是老人入住所缴纳的保证金、押金除外;
(3)为托管经营的目的,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处理相关事务。如有对外事务需要甲方本人到场或需要提供相关证件,甲方需无条件配合;
乙方亦可以自己名义代理甲方的对外事务,在乙方向善意第三方披露真实情况后,所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4) 甲方不得再自行行使经营管理权或者将经营管理权委托他方参与行使。非经甲方同意或除紧急状态下为保护甲方之利益,乙方不得擅自将其受托经营管理权转委托他方行使;
2 .在合作托管期间,甲方定期于每月5日按照月实际营业额的%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用,作为乙方的利润。
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普乐园”养老品牌的品牌使用费万元年,一次付清,使用年限年,品牌使用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4. 甲方承担合作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四、合作期限
1.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5年,自年 月 日起至自年 月 日。
五、双方权利义务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有权对移交给乙方的资产进行监督,每年听取一次甲方对清产核资的报告;
(2)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 有权对医院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予以指导、检查;
(4) 有权加强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并随时督促、检查和规范;
(5)及时与乙办理资产、证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续;
(6)在甲方没有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甲方的经营管理;
(7)支持乙方开展医疗活动、公共卫生、防疫保健、社区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
(8)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手续;
(9)乙方需要引进人才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 10)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乙方应得的费用和利润;
( 11)不干涉甲方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
3.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及时接受甲方托管的各项资产、财务、生产生活资料等;
(2)对甲方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享有经营管理权;
(3)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
(4)积极开展养老院的经经营活动,促进养老、卫生事业的发展;
(5)有权对养老院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管理制度进行整合调整;
(6)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养老院规模,快速发展;
(7)有权确定引进人才或调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8)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养老业务活动;
(9) 把服务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杜绝业务事故的发生;
( 10)负责安置甲方在编职工,办理职工的档案管理手续,但停薪留职人员自理,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
(11 )承担护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1 2)需要使用甲方移交时的资产做资本动作时,应征得甲方及资产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 13) 保证养老院非盈利性质五年不变(5年后是否改变,另行书面商定),各项税收仍按现行政策办理;
(1 4)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及时为甲方各种证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六、管理与移交的规定
1. 本养老院托管项目前期调查及方案论证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调查费用、可研报告费用、项目方案费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担。
2.乙方有权根据方案论证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后续托管运营协议的撰写及内部审核程序对本项目方案与合作协议的审议;如果乙方内部审议通过项目方案,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一、二、三条的约定,同乙方签订有关项目合作的法律协议。
3.甲方的养老院全部财产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处理。甲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乙方同意核减移交的资产。
4.在移交时,甲方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乙方。
5.本合同期满后,移交财产、证件等按本合同附件——双方签署的移交表由乙方移交给甲方。相应移交资产现状返还给甲方,增资的部分或是乙方投资所有的部分,甲方应予补偿。
七、双方陈述和保证
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甲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依其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 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依其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入院老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