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物业协议实用三篇

商品房委托物业协议(精选3篇)

商品房委托物业协议 篇1

商品房套内使用面积销售协议

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中诸多纠纷源于面积数据,为减少房屋交付使用时因面积问题产生的争议、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卖人和买受人愿意以套内使用面积作为房屋价款结算的依据;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条款约定如下:

一、面积定义: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所谓功能使用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不包括阳台部分)。

二、面积种类:本协议中所指的暂测面积是指在房屋未交付前,根据出卖人提供的图纸测量得出的面积。本协议所指的实测面积是指在房屋工程竣工后,由相关测量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实际存在的房屋进行测量后得出的面积数据。

三、面积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暂测套内使用面积结果以出卖人提供的平面图纸为测量依据。

面积误差率=|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四、误差处理一: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若实测套内使用面积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出现误差时,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时,买受人无须支付多余价款。

五、误差处理二: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且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含3%)以内的,则出卖人应当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后30日内,向买受人退还房屋差价款,房屋差价款=[(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房屋总价款。

六、误差处理三: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的,则买受人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报告后30日内有权退房。如买受人在该期限内未书面提出退房要求,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报告后30日内,对面积误差率超过3%以上的部分,向买受人双倍退还该部分的房屋差价款;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仍然根据前条(误差处理二)的规定退还买受人。

七、面积数值:《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中所述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本协议中所述套内使用面积均为暂测面积;其中该套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仍作为出卖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如物业公司、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缴纳税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算依据。

八、测量机构:对面积数据进行测量时,聘请的测量机构应当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商品房测量资质。

九、面积实例:为有利于本协议的理解与适用,现举例说明如下:

1、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有一正方形居室,共计售价100万元人民币。四面墙长度相等,站在室内以两墙交接点为起点和终点,测量任意一起点与终点之间的距离均为10米,则内墙周长4*10=40米,墙厚30厘米,门宽100厘米,因此套内使用面积暂测数据为10*10=100平方米。

2、实测面积增加:若房屋竣工后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则买受人仅支付100万元即可,无须另行结算。

3、实测面积减少一: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但大于97平方米(包括97平方米),例如实测面积为98平方米,则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该小于部分的房屋差价款,差价款的具体数额[(100-98)/100]*100%*100万=2万元。

4、实测面积减少二: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97平方米时,例如是95平方米,则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或者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下,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面积差价款,差价款数额为[(97-95)/100]*100%*100万*2+[(100-97)/100]*100%*100万=4万元+3万元=7万元。

十、其他条款: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由中文书写,任何译本仅作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机构壹份,各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_________

买受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委托物业协议 篇2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居住(注册)所在省市: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公司: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预订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户(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________________(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____测绘机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采取_____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天,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协议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定)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拟签人员:销售员证书号:

甲方确认人员:销售员证书号:

商品房委托物业协议 篇3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加强对本物业的物业管理,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建住房[1999]246号)文件等,及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甲方所购房屋:类 型: 商品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m2

房屋用途: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当事人双方

1.1本协议当事人甲方为物业所有人,即买受人。

1.1.1甲方(买受人):姓名: 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邮政编码

1.2本协议当事人乙方为:资质证号为 ,资质等级: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2、本协议依据法律和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5《物业管理条例》

2.6《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2.7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3.本协议一致性确认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已知悉并已理解一致,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4.本协议所指物业概况

4.1物业概况物业名称为:启美尊府本协议所指物业类型为:商住物业位置为: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景华路6-2号本物业包括:住宅楼、商铺及相关配套设施

4.2物业主要设备设施物业主要设备设施见甲方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3本协议甲方所拥有的房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景华路6-2号启美尊府 栋 单元 层 号房

5.物业管理范围

5.1乙方管理启美尊府小区楼宇公用部位、地下停车场、物业公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环境等。

5.2本协议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受益人为本协议所确定住宅单位业主(甲方)或该住宅单位使用人。业主应按本协议规定承担起责任和义务。

5.3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本协议对受让人、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5.4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乙方以外的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签订《启美尊府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6 本协议明确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6.1 房屋建筑

6.1.1 对楼宇公共部分的外饰面,包括地面、墙身表面、石材、瓷片、油漆、涂料、外墙装饰板、天花板等如出现损坏、污染情况,及时进行维修;

6.1.2 对楼宇公共建筑设施,包括大门、楼梯、公共照明设施、园林设施等进行维修管理。

6.2 设备设施

6.2.1 供电配电系统

6.2.1.1 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试运行;

6.2.1.2 供电和配电高、低压端设备由市政供电部门维修、养护、运行;

6.2.1.3 物业公共部位用电线路(不包括业主进户接线已内部分)的维修、养护;

6.2.1.4 物业公共照明、包括大堂、走廊、走火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及室外照明等的检查、维修和更换。

6.2.2 供水、排水系统

6.2.2.1 物业供水系统(管、阀、表等)由市政供水部门维修、养护、运行;

6.2.2.2 物业内共用部分下水管道的检修;

6.2.2.3 物业内共用排水管道、物业公用沟渠、池、井等的维修管理;

6.2.2.4 物业内化粪池清疏;

6.2.3 电梯

6.2.3.1. 电梯的日常保养和维护;

6.2.3.2 电梯定期检修;

6.2.3.3 电梯按法规文件规定申报年检;

6.2.3.4 电梯使用的运行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规定和监督管理。

6.2.4 保安监控系统

6.2.4.1 保安监控系统的检视,保养和运行监控管理。

6.2.5 消防系统

6.2.5.1 消防水泵的保养,检修和运行管理。

6.2.6 其他设备设施

6.2.6.1 公共场所的通风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和运行管理;

6.2.6.2 与市政,电讯,有线电视等单层保持沟通联系。

6.3 环境清洁

6.3.1 物业内共用的大堂,走廊,走火通道,电梯厅及电梯轿厢的保洁;

6.3.2 楼外广场,道路及设施的清洁;

6.3.3 化粪池清疏;

6.3.4 生活垃圾收集和清运;

6.3.5 甲方因执行而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甲方负责清运。

6.3.6 甲方遗弃的大件物品由甲方负责清运。

6.4 绿化,园林小品

6.4.1 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6.4.2 甲方入户花园内(含私家花园)各种植物养护管理由甲方自行负责,但应符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他人安全和有碍统一观瞻。

6.5 二次装修管理

6.5.1 制订物业二次装修管理规定,并进行监督执行;

6.5.2 对甲方进行二次装修施工图审核,主要从保护主体结构,消防要求方面的审核,如按政府规定需要经消防部门审批的,甲方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6.5.3 对装修施工人员出入和装修施工材料进出进行管理;

6.5.4 施工人员和运送材料需要使用电梯的,按二次装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做好电梯的防护工作;

6.5.5 对二次装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二次装修现场管理规定;

6.5.6 甲方应配合乙方管理,并对甲方聘请的施工单位或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安全,他人财产以及公共财产损失负最终责任;

6.5.7 甲方自行负责将装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出小区。

6.6 公共安全管理

6.6.1 监控中心负责24小时值班;

6.6.2 建立快速反应的消防,救护机制,协助政府消防及救护工作;

6.6.3 对公共安全,消防及其他突发事件协助紧急处理和救助;

6.6.4 为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制订小区管理规定,负责小区公共秩序的管理。

6.7 车辆交通管理

6.7.1 负责按小区交通,停车场管理规定管理车辆停放和交通;

6.7.2 负责小区停车场交通标志的建立和管理;

6.7.3 负责保持停车场道路通畅;

6.7.4 甲方应遵守车辆交通管理规定。

6.8 节日布置及社区文化

6.8.1 负责根据节日特点进行小区环境布置,展现小区节日喜庆欢乐气氛;

6.8.2 负责组织社区文化活动,营造健康,活泼向上的社区文化氛围;

6.8.3 负责宣传消防,安全等知识,指导甲方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的公建配套设施。

6.9 图纸 资料管理

6.9.1 管理本物业有关的工程图纸;

6.9.2 管理竣工资料;

6.9.3 管理设备档案,并按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等进行资料更新;

6.9.4 管理住户档案;

6.9.5 甲方如变更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通知乙方,以便及时更新联系资料,确保联系方式有效。

6.10 接待 咨询服务

6.10.1 以多种方式与甲方沟通,接待甲方的咨询,投诉以及求助。

7.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7.1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7.1.1乙方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计费面积按甲方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建筑面积并经过房产局实测的面积为准(含套内建筑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按建筑面积:0.99元/平方米·月(乙方可根据政府政策及市场调节因素调整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乙方可根据政府政策及市场调节因素调整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地下停车场已售车位停放收费标准:自购车库或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月·㎡的标准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停车场的公摊水电费、相关设施维修费和车位租赁费(产生的公摊水电费和相关设施设备维修费由车位业主据实按位分摊)。

7.2其他各项收费

7.2.1公共水电分摊费(按实际使用量按建筑面积分摊)包括:

公共区域照明及电梯使用电费:

差额电费:(如高、低压供电设备变损等形成)

水泵电费:如二次加压电费等,

二次加压费用标准: 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比例向配套工程二次加压设施的业主及使用人分摊收取:计算方式为:分摊费用=用水量×分摊费用系数,分摊费用系数=总费用÷总用水量

园景水、电费;

智能化设施电费;

公共水电费用收取标准: 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及使用人分摊收取:计算公式为:分摊费用=建筑面积×分摊费用系数,分摊费用系数=总费用÷总建筑面积。

7.2.2其他公摊费用

电梯设施设备维护及年检费:(住宅)30元/户·月

7.2.3代收费用

生活垃圾清运费:(住宅)8元/户·月;

住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77元/平方米/户;

以上代收费用具体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7.2.4水电周转金

办理入伙手续时按(住宅)200元/户计收(该费用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

7.3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7.3.1乙方与甲方采取包干制形式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

7.3.2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以下部分构成:

人员工资、福利费;

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和社会劳动保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行政办公费用;

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

雇佣聘请审计、律师咨询费用;

环境保洁费

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费用;

节日布置费,社区文化活动、宣传费;

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费用,但不包括更换配件和委托第三方的有偿维修费用;

法定税费;

乙方的利润;

其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组成。

以上费用构成项目中不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委托第三方有偿保养、维护、维修所花费的费用。

7.3.3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环境清洁、路灯、园林景观、二次供水、公共安防系统以及电梯运行等公共设备设施和公共性服务所发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不属于物业服务费列支范围,由受益业主或使用人共同按实际用量据实按户分摊由乙方代为收取。

7.3.4小区配置有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使用热水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使用量据实由业主负担,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维修、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4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各项收费收取日期

以开发商发出的入伙通知书上确定的办理入伙手续之日起(如未发出入伙通知书的则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办理入伙手续之日起),甲方开始履行缴费的义务,计收甲方的全额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各项收费(甲方原因不按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也应按前述起始时间缴纳100%费用),空置房屋按100%计收费用;

7.5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定期收取或代收费用的收取方式

7.5.1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由物业公司定期收取或代收费用,采取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每月15日前收取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首次入伙时应预交半年的物业管理费;

7.5.2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由物业公司定期收取或代收费用,由甲方缴交或甲方委托代理人缴交;

7.5.3如因甲方或甲方委托代理人原因导致费用缴交失败或延迟,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6特别约定

7.6.1在质量保修期内,甲方房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开发商及施工单位联系,促使问题尽快解决,但不能以房屋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

7.6.2对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场地(所)和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经营、出租的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贴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

8.停车场

8.1开发商为小区配套建造的停车场,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甲方若需租用或购买,均应与开发商签订租售协议,或由开发商委托后与乙方签订租赁车位协议。

8.2停车场所发生的通风、照明、保安、清洁、系统维护等费用,不从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中承担,乙方对每个车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以维持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8.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所欠费用的3‰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水电公摊费及自用部分水费的,也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所欠费用的3‰标准收取违约金;

9.文函的有效送达

本物业正式入伙后,物业管理相关的通知、函件等文函,乙方以下列送达方式之一送达给甲方的均为有效送达:投送到甲方住宅单位内、或投送到甲方房号的邮箱内、或发送到甲方《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约定的电子邮箱、或发短信到甲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留的手机。若甲方要求改投送到甲方指定的其他地方,甲方须填写相应委托书,并支付邮递费、服务费。

10.甲方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0.1.1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

10.1.2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1.3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10.1.4参加政府组织的业主委员会培训;

10.1.5通过参加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修订业主公约和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10.1.6通过参加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做出对小区重大问题处理规定;

10.1.7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确定物业服务公司;

10.1.8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10.2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0.2.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10.2.2遵守《启美尊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启美尊府业主临时公约》、《启美尊府管理公约》及启美尊府相关物业管理规章;

10.2.3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10.2.4及时交纳有偿服务费

10.2.5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活动;

10.2.6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须与乙方签订《启美尊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10.2.7甲方如将其房屋以某种方式给其他人使用,则应约定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启美尊府业主临时公约》、《启美尊府管理公约》及启美尊府相关物业管理规章,甲方对其住宅单位的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等违反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章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0.2.8甲方应保证其预留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有效,如发生变更,应及时知会乙方。

10.2.9 甲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电梯内不得搭乘除儿童、老人、残疾人推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如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立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10.2.10 对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小孩、宠物及访客在小区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其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0.2.11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甲方应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2.12 甲方必须配合、服从乙方的车辆管理工作,车辆必须停放于车位(库),自行检查门、窗关闭上锁情况,切勿将贵重物品或钱物放于车内。不得改变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和性质,放置除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甲方不得将车辆放置在车位以外的位置,特别不得将车辆停放于影响通行的道路或出入口等位置,否则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将车辆拖至允许停放车辆的位置,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13 甲方未经南宁市城管、工商部门书面批准,不得在物业的任何位置包括自家阳台、楼顶、小区广场或门口悬挂、或协助悬挂条幅或其他文字、图片宣传,否则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进行拆除。

11.乙方权利和义务

11.1乙方的权利

11.1.1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制订物业管理规章,依协议管理物业;

11.1.2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各项费用;

11.1.3有权选择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如电梯的维护、保养、维修和申报年检等及其他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维修、专业保养维护等;

11.1.4制止违反《启美尊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启美尊府业主临时公约》、《启美尊府管理公约》及启美尊府区相关物业管理规章的行为;

11.1.5 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属业主共用的公用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除日常维修保养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11.1.6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按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如遇到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时,乙方有权直接按照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11.2乙方的义务

11.2.1认真履行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1.2.2接受甲方监督;

11.2.3不擅自占用或改变本物业公用、公共设施及其使用功能;

12.特约专项服务

12.1本协议中‘特约专项服务’是指甲方临时委托乙方对本属甲方负责的住宅内部或其他甲方个人事项提供服务;

12.2特约专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自愿选用、有偿服务原则;

12.3乙方根据自己的技术、自愿、人员及时间安排情况,与甲方商定服务项目具体实施;

12.4甲方应在服务工作完成确认乙方服务质量合格后,对该服务项目支付费用。

13.法律责任

13.1违约责任

13.1.1甲方须按本协议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延迟一天,按拖欠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对于超过三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限期缴纳,并可申请禁止甲方转让、出租和抵押该物业直至拍卖该物业;

13.1.2甲方违反装修规定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恢复或改正,使其符合规定要求;对已造成物业或其他业主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3.1.3甲方应确保其预留给乙方的联系方式有效,如甲方通讯、联系地址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到乙方;因通信联络方式失效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

13.1.4甲方如违反《启美尊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启美尊府 业主临时公约》、《启美尊府管理公约》及启美尊府相关物业管理规章,将承担相应责任;

13.1.5如因甲方的过错(如水侵、火灾等)造成对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损害,甲方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4.其他事项

14.1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免予承担责任;

14.2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4.3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按本协议指明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本协议指明法律、法规和文件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4.4如乙方与甲方因本协议规定的事宜发生法律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用、法律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14.5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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