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吊篮租赁合同通用三篇

工程施工吊篮租赁合同(通用3篇)

工程施工吊篮租赁合同 篇1

根据工程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 年 月 日起,甲方租用乙方的630型吊篮500台,为明确责任,便于管理,确保安全,利于生产,制定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吊篮租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乙方必须保障吊篮完好和安全、按照施工吊篮生产厂家的技术文件安装、维护、拆除。

三、乙方负责吊篮的安装和验收工作,吊篮安装合格后经甲方联合验收后方准投入使用。

四、施工吊篮在拆除、安装作业时、甲方应给乙方划分作业区并负责现场协调。

五、甲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除和损坏设备的安全装置,吊篮安装完毕后不得随意改动,否则,出现的物品丢失和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负责。

六、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的安全带必须扣在生命安全绳上,使用人员因违反《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责任由使用方负责。但因吊篮本人的缺陷或安全装置失效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在安装、维护、保养、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吊篮机械事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八、施工吊篮在作业中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均应保护现场。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吊篮租赁合同 篇2

承租方:(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工程使用电动吊篮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设备租赁情况

一、工程名称:

二、施工地点:

三、电动吊篮规格:,数量:

四、租赁期限和租金

1.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租赁期限暂定为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具体执行时间,按承租方验收之日起至承租方通知拆除之日止)。

2.所有吊篮一律实行日租赁制,即每台日租赁费为元,大写金额:元,承租方在不进行冬季施工的情况下,停用期间不予计费(以承租方验收投入使用起至承租方报停为准)。

五、付款方式

1.吊篮租赁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吊篮押金¥元。

2.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付清上月租赁费用,甲方需按时交纳租赁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延期交纳每日按应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

3.吊篮租赁期满后,吊篮租赁剩余总款一次性结清。

4.吊篮设备因甲方原因损坏、丢失等的赔偿金,在每月租金支付时一次结清。

双方责任:

乙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指导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

2.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技术指导。

3.因设备本身故障造成的吊篮停用,乙方负责修复。

维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免收当日当台租金。

4.电动吊篮正常使用发生的磨损,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易损件,不收取维修费用。

5.乙方有权对甲方违章操作进行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租赁费照付。

6.如果甲方不能按本租赁合同写明的付款方式如期交纳租赁费,则乙方有权在无须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终止甲方的设备使用,并有权收回出租的设备,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甲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安装、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在乙方签认安装验收单前甲方不得使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在任何时候均是乙方的财产。

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转租和转接他人,不得改装和变卖。

3.甲方按照乙方所培训及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使用,设备出现任何的不安全,失修或不良的工作状态,甲方应立即停止设备的运行并通知乙方,直到乙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检修,待排除后方可使用。

4.甲方负责屋顶防水层、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保护,如有损坏,与乙方无关。

5.甲方负责按要求提供动力柜。

6.甲方负责吊蓝的进出场装卸运输以及设备达到现场后的保管工作。

7.甲方负责在退租前三天通知乙方,并在退租日前将吊篮拆卸至地面。

8.甲方在发生牵涉到设备的事故或工伤时,应立即向乙方通报,并有责任保护事发现场。

9.甲方要严格遵守吊篮的安全协议。

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吊篮的事故停用期内租金照付,设备因此而损坏,甲方照价赔偿。

10.甲方负责保管施工现场的吊篮及配件,退场时应保证吊篮完好,部件齐全,并清理干净。

若发现吊篮残缺,损坏,丢失,须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合同价格赔偿。

争议

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法向签订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行业有关电动吊篮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双方约定或者商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外,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完成后即行终止。

2.本合同未尽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补充条款,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吊篮租赁合同 篇3

发包人:晋江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甲、乙双方于20xx年10月8日签订的晋江市金井北通道道路整治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原合同“)中定义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原合同签订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晋江市金井北通道道路整治工程的给水工程及金东公路金井段道路改造工程的相关事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晋江市金井北通道道路整治工程一给水管道(原水管道)工程及晋江市金东公路金井段(镇标至西环路口)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晋江市金井镇

2、 建设内容

给水管道及金东公路金井段道路改造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给水管道(原水管道)工程》及《晋江市金东公路金井段(镇标至西环路口)改造工程》。

3、 施工工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期为240日历天(备注:即乙方应在原合同工期的基础上顺延8个月之内完成)

4、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xx)、《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球墨铸铁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要求》(ZXB/T0202-20xx)、《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及《现场设备、工业管管焊接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并且通过甲方组织的竣(交)工验收和晋江市供水公司的交接检查。

5、工程价款

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根据晋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书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下浮比例计算,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肆拾叁万贰仟陆佰零柒元整(¥10432607)[包含给水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 拾贰万捌仟贰佰伍拾陆元整(¥128256)]

6、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支付

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当月实施工程价款扣减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百分比为月支付额15%)以及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后支付进度款。

7、合同生效

7.1 本协议经甲、乙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即生效。

7.2 本协议生效后,即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7.3 合同地点:泉州市晋江市

8、本协议正本贰份、副本捌份,承发包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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