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精选3篇)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过剩的积累导致建筑行业面临严重挑战,施工技术亟需改进、管理精细化程度更要提高。本文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模式,阐述施工合同管理现状,系统分析了施工合同管理在投标、签订、旅行、索赔阶段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解决对策。研究表明:施工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利益,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当前,随着房地产开发过剩的累积,建筑行业正面临着严峻的转型考验,施工技术亟需改进,管理精细化程度要求也不断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着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如何进一步提高施工合同的管理水平,成为了行业的热门话题。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它具有反映市场规律、合理分担风险、利于企业自主报价等优点,是建筑行业走出国门和国际接轨的重要基石,但由于我国施工合同管理起步较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不匹配,导致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不高,不仅影响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还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施工合同管理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管理现状
1.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备,由于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出现,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明显存在部分法律、法规跟不上市场变化的现象,甚至还存在一些大的疏漏,最终造成了法律和建筑市场不匹配的局面。
2.市场行为不规范。在建筑市场中,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使得各承包商之间竞争激励,发包人利用市场的优势地位,就拟定一些苛刻的合同条款,承包人为了取得项目只能被迫接受。而且发包人在合同的履约阶段随意性很强,经常出现违反合同约定、不按合同要求履约的现象。
3.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水平较差。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单位为了在投标里面获得中标资格,通常情况下都会偏向于重视建筑工程的投标以及合同签订的事项,然而协约内容履行的时期,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更改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管理人员相对缺乏,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情况没有进行严格的监控,出现可以索赔的事件也不懂得及时索赔,合同管理水平较差。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1.施工投标阶段。施工合同在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有两点:一是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由于施工企业没有企业内部定额,就会造成在投标时盲目报价,不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如果报价过低还会增加施工的难度。二是有些承包商在投标时互相勾结,存在严重的串标现象,串通投标这一类违法行为不但让其他投标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同时给建筑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作用。
2.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正是由于所有工程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施工方和业主方如何合理分担施工风险,也成为合同签订阶段的主要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合同签订阶段,合理分担了双方在工程量改变上的责任,但也出现了其他问题,如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合同无效等。
3.施工合同履行阶段。我们国家目前在合同履行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缺乏对合同履约担保能力的鉴别、缺乏对合同的主动管理意识、缺乏对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等。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故意拖延发放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没有充足的工程款,不但影响了施工的进度,还有可能面临建设单位对工期要求的一系列索赔,这些都是由于对施工合同管理缺乏认识造成的,如果合同管理人员具备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
4.施工合同索赔阶段。索赔是工程项目的一个重要阶段,施工合同是索赔事项中至关重要的依据,它和索赔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下,索赔能力是衡量项目能否盈利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施工单位对索赔缺乏深入的认识,不了解索赔的程序,在施工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可发生索赔的各种事项,从而当索赔事件出现时,没有足够的合同依据,导致索赔机会的丧失,甚至巨大经济损失。
三、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1.施工投标阶段。一是作为施工企业应建立企业定额,减小投资报价的盲目性,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是建立企业的诚信档案,对有串标以及暗箱操作的施工单位公示其不诚信记录,用舆论和法律手段进行惩罚;三是整顿建筑市场,加强对投标过程中承包商串标的打击力度,让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不敢违规,从而放弃侥幸心理,规范运作。
2.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我们国家的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完善合同规范文本,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合理分担施工方和发包方的风险,确保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主体地位,对合同内容逐条进行仔细检查,杜绝表述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并且在法律法规的合理范围内订立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
3.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在现阶段,为了不断增加施工单位的运作效率和管理的成效,使建筑项目能够保质保量的完工,一定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履约管理。从国家角度来讲,要完善立法,健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监督合同的履行。从企业角度来讲,一是提高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管理的意识,必须从合同制定开始做起,要全面、谨慎的建立施工承包合同;二是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三是随时掌握价格动态,增强对合同的主动管理意识,认真监督合同的履行;四是为了让工程管理不受到太多的阻碍,使其能够在既定的时期内完工,就必须以相关的管理制度为切入点,发现和解决建筑项目建设整体过程里面潜藏的问题,以此让业主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得到良好的保障。
4.施工合同索赔阶段。企业管理者要建立高素质的合同管理团队,充分考虑工程项目全过程出现索赔事件的可能,在合同订立时,严格规范的制定合同,做到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据可循。索赔是建筑项目里面符合相关法律的一项要求,索赔管理是工程项目里面有效控制协约风险的一类十分关键的方式,工程合同的管理者,不但要发掘出每一个可以进行索赔的契机,同时要学会如何搜集和整理相关的资料和证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创造利润。
四、小结
施工合同管理在针对当代工程项目管理而言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演变为和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等并列的一个重要管理职能,在我们国家,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起步较晚,合同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低下仍然是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然而伴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普及,施工合同的管理方面也必然出现了新的难题,我们必须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从施工合同准备到签订、履行的全过程,对施工合同管理展开系统的探究分析,完善施工合同规范文本,增强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进一步提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管理的水平。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是约束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的依据。合同内容从双方的一般责任、工程计量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与结算到争议与违约、索赔和其他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做好合同管理是项目参与各方的主要内容。
但是,目前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转变时期,尚没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新模式的合同文本相配套,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相应合同管理措施。为此,笔者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同时参照国际FIDIC合同条件,对清单计价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索赔处理进行一些探讨。
一、合同的订立
对于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非招标工程,其计价活动也必须遵守《规范》的规定,所以订立合同的内容必然涵盖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且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即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其中,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的。
因此,合同价款就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确定的投标中标价。
(二)风险约定
显而易见,这一新模式的计价方式,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或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对投标所报的成本、单价等所带来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为了在合同的履行中更好地界定和计算因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进一步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如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即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约定单价的具体调整幅度。
国家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办法中规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给不定期的工程量差额幅度在15%(含15%)以上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其调整方法和单价确定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来变更价款。
对于较大型复杂且工期又较长的工程,建议采用可调单价合同较为合理。合同中应明确:在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等约定,如采用动态调值公式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不可否认,有些工程中标后其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施工的保护措施等并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的现象依然存在。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二、合同的履行
如果说订立合同是基础,那么履行合同则是关键。
(一)工程变更及其计价
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方确认同意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若监理方与承包人的意见不一致,应进一步协商后修改单价;若监理方与承包人协商不一致,按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解决。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如措施项目费等,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监理方协商经业主确认后,给予补偿。
(二)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
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监理方确认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已完成项目工程量,按相应项目的清单单价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质量合格后,根据清单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变更的增减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即为竣工结算价款。
三、索赔的处理
在传统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费用及价格是索赔的主要内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
但是,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时,承包人的索赔也将大大增加:1)工程量的错误使承包人不仅会通过因不平衡报价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还会提出施工索赔。2)工程量的错误还将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发包人不得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四、结语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核心,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关键,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目标的控制。
摘要:如何实现以项目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协调管理是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的紧迫任务,本文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国内现行的施工合同文本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管理当中主要体现在风险分配和计价方式的不同而出现的不适应问题,提出新形势下施工合同文本的基本编制理念;工程量计价模式下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于调整思路及效率优先的施工合同争议处理思路。
关键字:工程量清单;和谐管理;施工合同;效率优先;工程价款
1、前言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的一项国策,而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是现代管理所提倡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工程项目来说,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项目协调工作尤为重要,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确实是实现项目协调工作的重要方法,如何实现以项目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协调管理工作是目前我国在工作量清单计价实行后的重要任务。
2、从20__年7月起,我国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有望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转变。
作为建设项目体系中重中之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也相应与之相适应,制定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相关措施。
国内目前实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于目前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针对性不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亟需改进;由于FIDIC条款的计价模式与我国现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都是单价合同,具有一定相似形,非常有借鉴意义,但同时,FIDIC合同条件中有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其中有一个受雇于业主,并作为独立的一方代表业主公正无偏地管理承包商的工作。[1]尽管FIDIC决定淡化工程师的地位,在新红皮书中虽然继续采用‘工程师’来管理合同,但它不再是独立的一方,而是属于业主的人员,同时删除了原来要求工程师‘行为无偏’一款。但我国在工程实施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惯用作法与FIDIC实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国习惯于甲方管理项目、习惯于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建设监理不适应过程全方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水平并未突破以往局限于质量监理的格局,无法体现高智能服务这一宗旨。
因此,我国目前在新形势下对施工合同的改进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合同形式,更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合同管理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风险分配和计价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本文也主要针对于合同管理当中涉及工程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内容进行介绍。
3、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建议
3.1“公正、平等”的基本编制理念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雇主的基本职责是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雇主是否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利益。而承包商的基本职责是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承包商相应的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雇主的利益。[2]因此,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雇主的资金安排、履约担保以及风险分配等相应条款都应做到公正、平等。
我国目前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施工合同条件编制应本着“公正、平等”的编制理念。
(1)“公正、平等”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编制理念。施工合同当中,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简称CONS)是目前国际上较通用的合同条件,此合同条件编制理念为“努力构建雇主和承包商之间公正、平等的权利、义务间的对价关系”,并在多年的实施、修改当中得到很好的效果并逐渐完善,因此,‘公正、平等’的编制理念是使得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
(2)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努力实现“公正、平等”是国家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3]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有效避免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的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3.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思路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的综合实力,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开列项目中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与合计汇总价,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投标方式。这样的招标人提供数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方式区别于国内以往实行的定额报价,因此,总结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的思路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工程特点,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