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行纪合同(通用3篇)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款中所确定的清单。该清单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价格和合同总金额在清单中所载明的商品,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元。
商品价格包括运抵_________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_________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装运、保险的费用。
第三条 供货期限和日期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_________天内运往_________.
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
第四条 商品品质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中载明。清单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
第五条 包装和标记商品包装应在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做的必要处理过程中完好无损。
每件货物应有以下标记:
到达站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名称;
货件号;
毛重;
净重;
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条 支付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_________天。
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_________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
发票一式三份;
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
包装单一式三份;
本合同副本;
在_________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_________境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的交接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
余下部分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担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
第八条 保险根据上文第二条由_________对商品在运抵_________港之前进行保险。
第九条 品质保证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见上文第四条)。买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见第四条)的商品。
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
根据下文第十条,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理由充分的索赔书时起_________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
第十条 索赔商品运到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买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买方可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的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
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要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相应领域内拥有良好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所需的批准;
鉴于乙方作为委托人,愿意委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鉴于甲方作为行纪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为明确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
┌──────────────┬──┬─────┬──┬───────┐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期│
├──────────────┼──┼─────┼──┼───────┤
│││(注明贸易│││
│││术语)│││
└──────────────┴──┴─────┴──┴───────┘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义务调整)
1.按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出口货物,并办理与货物出口有关的事宜(包括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催开出口合同项下的信用证等)。
2.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物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
2.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商检,并提供商检报告。
3.在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物出口所需的文件、许可证。
5.负责赔偿甲方履行本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1.委托手续费:甲方为乙方出口货物的委托手续费为_________。
2.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货物的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乙方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码头杂费、仓储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内陆运输费等。若费用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3.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在_________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报酬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与出口合同有关的违约、索赔
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外商索赔,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必要之协助(包括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等);如甲方依出口合同之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相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利益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对外商履行义务,对甲方因此向外商或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的其他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自行承担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解除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根据情况可延期、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同时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传: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___,___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唛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险;附加险:____。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___日,在____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___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___后____,按即期承兑交单(d/a___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汇付(t/t或m/t)
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____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___份;
(d)装箱单一式____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
15.1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__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卖方有权在___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0天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