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聘用合同(通用3篇)
聘用方:
住所地:
受聘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作岗位和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门从事 工作。
二 合同期限
聘用方根据受聘方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 种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
三 工作时间
(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聘用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 工资
(一)聘用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 工资制:
1、固定工资制。受聘方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
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方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 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方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
3、业务提成制。聘用方对受聘方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方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用方以此作为受聘方每月薪酬发放薪资。
(二)聘用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聘用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受聘方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受聘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七)受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聘用方必须为受聘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受聘方对聘用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聘用方接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方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用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福利待遇。
(四)聘用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 工作纪律
受聘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
(一)遵守聘月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方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方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得对外扩散。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用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用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四)按时完成聘用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六)爱护聘用方的财产。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 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聘用方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受聘方的能力,调整受聘方的工作岗位,以达到人和岗位合理配臵与利用。调整后双方应就岗位调动事宜变更劳动合同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聘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受聘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用方规章制度的;
3、受聘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受聘方未经聘用方许可,违反第七条第二、三款工作纪律的;
5、受聘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聘用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聘用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2、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受聘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正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受聘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随时通知聘用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聘用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用方依法宣告破产;
2、聘用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方死亡。
(七)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受聘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方。
(八)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 违约责任
(一)聘用方的法律责任
1、聘用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受聘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聘用方支付受聘方的工资报酬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3、聘用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没有为受聘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给受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方按陕西省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应一次性发给受聘方经济补偿金:
(1)由聘用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聘用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1、2、3、4项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受聘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6、聘用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责任
受聘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聘用方造成损失的,受聘方应赔偿聘用方下列损失:
1、聘用方招收录用受聘方所支付的费用;
2、聘用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十 争议处理
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条款变更
双方认为对原订立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十二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用方:
法定代表人
受聘方: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以下称乙方)为公司合同制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为___年,至__年__月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___。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职称或部门: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1.乙方职称或部门:______。
2.甲方按照政府有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公司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一)乙方工资根据岗位定为___元/月。
其中包括:基本工资______元; 饭补______元; 住房补贴______;三险______元;
管理层岗位津贴______元;其他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销售经理工资管理办法详见《销售经理工资管理制度》,与此合同同时签订。
四、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基本三险福利金,由乙方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如乙方未自行办理三险福利金,出现相关问题甲方均不负责。
(二)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国家劳动安全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二)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十三)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相关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属试用期内或因乙方被作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发给补偿金。
聘用方:
住所地:
受聘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作岗位和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门从事 工作。
二 合同期限
聘用方根据受聘方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 种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
三 工作时间
(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聘用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 工资
(一)聘用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 工资制:
1、固定工资制。受聘方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
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方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 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方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
3、业务提成制。聘用方对受聘方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方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用方以此作为受聘方每月薪酬发放薪资。
(二)聘用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聘用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受聘方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受聘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七)受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聘用方必须为受聘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受聘方对聘用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聘用方接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方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用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福利待遇。
(四)聘用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 工作纪律
受聘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
(一)遵守聘月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方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方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得对外扩散。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用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用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四)按时完成聘用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六)爱护聘用方的财产。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 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聘用方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受聘方的能力,调整受聘方的工作岗位,以达到人和岗位合理配臵与利用。调整后双方应就岗位调动事宜变更劳动合同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聘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受聘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用方规章制度的;
3、受聘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受聘方未经聘用方许可,违反第七条第二、三款工作纪律的;
5、受聘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聘用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聘用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2、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受聘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正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受聘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随时通知聘用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聘用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用方依法宣告破产;
2、聘用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方死亡。
(七)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受聘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方。
(八)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 违约责任
(一)聘用方的法律责任
1、聘用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受聘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聘用方支付受聘方的工资报酬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3、聘用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没有为受聘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给受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方按陕西省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应一次性发给受聘方经济补偿金:
(1)由聘用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聘用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1、2、3、4项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受聘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6、聘用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责任
受聘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聘用方造成损失的,受聘方应赔偿聘用方下列损失:
1、聘用方招收录用受聘方所支付的费用;
2、聘用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十 争议处理
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条款变更
双方认为对原订立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十二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用方:
受聘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