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通用4篇)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为在《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中所填的上海证券帐号。
二、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三、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通知甲方,乙方应最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四、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撤指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六、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须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
七、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证券账户“卖空”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及时向乙方挂失,由乙方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并及时为甲方补办证券账户。若甲方证券账户遗失未及时向乙方挂失,或甲方未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可根据需要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除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外,乙方应在甲方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后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甲方提出撤销指定申请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十、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十一、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系列文件签署表》中的相应项中签章,即具有在本协议中签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甲方*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券账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九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帐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乙方: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甲方*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 甲方*券账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 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九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帐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乙方: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为在《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中所填的上海证券帐号。
二、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三、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通知甲方,乙方应最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四、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撤指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六、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须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
七、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证券账户“卖空”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及时向乙方挂失,由乙方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并及时为甲方补办证券账户。若甲方证券账户遗失未及时向乙方挂失,或甲方未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可根据需要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除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外,乙方应在甲方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后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甲方提出撤销指定申请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十、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十一、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系列文件签署表》中的相应项中签章,即具有在本协议中签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