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订购合同推荐6篇

生猪订购合同(通用6篇)

生猪订购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数量如下:。

第二条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千克至千克范围内。

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订购生猪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元/千克。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生猪送到,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将所订生猪托运到,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四)自然损耗:所订生猪自然损耗应在%以内(含%)。

第七条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帐号。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生猪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生猪的,按逾期交付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生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所订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生猪;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生猪的,按少收生猪头数×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接收所订生猪的,按逾期接收生猪头数×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愈期接收超过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乙方愈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办理: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编:电话:邮编:电话:

生猪订购合同 篇2

湖北省生猪订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数量如下:                           。

第二条  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    千克至    千克范围内。

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  订购生猪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    元/千克。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生猪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     )将所订生猪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

(四)自然损耗:所订生猪自然损耗应在 %以内(含 %)。                                 

第七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帐号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生猪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生猪的,按逾期交付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生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生猪;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生猪订购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数量如下: 。

第二条 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 千克至 千克范围内。

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 订购生猪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 元/千克。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生猪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 )将所订生猪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

(四)自然损耗:所订生猪自然损耗应在 %以内(含 %)。

第七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帐号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生猪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生猪的,按逾期交付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生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生猪;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生猪的,按少收生猪头数× 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接收所订生猪的,按逾期接收生猪头数× 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愈期接收超过 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乙方愈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办理:

(一)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生猪订购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

订购方(甲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出售方(乙方):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品种:__________________

毛色: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标的交售日期、数量、重量及价格:

1、乙方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交售生猪头。

2、价格随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按照次时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乙方出售的生猪单体重量每头不得低于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交货、验收、结算方式:

1、生猪由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结算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条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生猪如因生长、养殖等原因不能出栏,交货日期可提前协商,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______%—15______%)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生猪,应向乙方偿付拒收生猪值(5______%—15______%)的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1______%—15______%)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生猪,甲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就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机关备案一份。

买受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生猪订购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订购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社农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促进专业合作社及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更好地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生猪订购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订购、数量、保护价及交(提)货时间:

1、订购产品为---生猪。

2、订购数量为______ 吨。

3、约定保护价_________ 元/公斤。

4、交货时间大约在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左右。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生猪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 交货方式及验收方法:

1、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前往乙方所在地验收生猪,交货日期以收到货物为准;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

2、验收方法: 甲方验应按照国家标准验收,验收人员要本着方便、快捷、热情的原则,必须在2个小时验收完毕。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四条 收购价格及付款方式:

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甲方按当地市场价收购;低于当地市场价,甲方以保护价收购(仅限于双方约定数量)。货款结算方式,乙方交售的生猪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及时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先付款后提货)。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总值5%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生猪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4、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到货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5、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定金不得超过价款的20%)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6、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市场价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生猪,乙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 ___%违约金。

5、甲方如向乙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6、甲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7、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等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应向对方当事人及时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仍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为默认。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向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 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或手印)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农户:

身份证: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专业合作社:(盖章)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生猪订购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供方):____________

乙方(需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数量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千克至千克范围内。

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订购生猪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_______________元/千克。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______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______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__________%;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__________%。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生猪送到,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将所订生猪托运到,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_________。

(四)自然损耗:所订生猪自然损耗应在______%以内(含______%)。

第七条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______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项执行:_________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帐号。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__________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生猪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生猪头数____

______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生猪的,按逾期交付生猪头数__________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生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所订生猪头数__________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生猪;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__________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生猪的,按少收生猪头数__________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接收所订生猪的,按逾期接收生猪头数__________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愈期接收超过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乙方愈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办理: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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