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买卖项目合同【汇编三篇】

煤矿转让买卖项目合同(精选3篇)

煤矿转让买卖项目合同 篇1

居间合同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省项目(以下称煤矿转让买卖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主管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该项目主管单位签订煤矿转让买卖项目的专项转让买卖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主管单位未签订书面的转让买卖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条件、项目清单总价、项目量子目单价、主管单位买卖经济利益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质复印文件,业主提供的各种生产资料,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主管单位所签订转让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该煤矿买卖项目真实可靠、各种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开采。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主管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煤矿转让买卖合同,乙方负责协调好双方关系。

6、乙方领取本合同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主管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主管单位所签订的专业转让买卖合同。甲方因履行转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乙方促成甲方煤矿转让买卖的同时,应一个星期内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总价的50%,支付以转账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是该煤矿转让买卖合同生效,费用包干价壹佰万元人民币。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正常的一个星期内,应向乙方支付40%;煤矿转让买卖生效后一个星期应支付剩余的60%。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或甲方同意承担差等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如果甲方没有按合同履行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追债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完成居间任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身份证复印件: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煤矿转让买卖项目合同 篇2

转 让 人: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 让 人: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煤矿(面积壹点叁平方公里的井田)转让给乙方,总价约为 万元(包括煤矿的房屋等固定资产,详见附表)。

二、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所有露天开采的合法手续由甲方办理,同时该井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土地、环保、水保、林业、草原、资源价款等各种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甲方办理并承担。

三、双方定于20___年 月 日甲方将煤矿交付乙方,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四、乙方预付定金 万元,开工前支付 万元,余款在见煤后全部付清。

五、双方应恪守合同,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5%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代表人签字:

乙 方:

代表人签字:

日期:

煤矿转让买卖项目合同 篇3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县(市)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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