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卖合同通用10篇

公司买卖合同十篇

公司买卖合同 篇1

传送设备有限公司工业设备买卖合同

卖方:上海传送设备有限公司

买方:

鉴于卖方同意出售并且买方同意购买本合同约定的设备,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现就设备买卖的相关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备(标的物)、数量及价款等

项次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单价总价

1 0

2 0

3 0

4 0

5 0

6 0

7 0

8 0

9 0

合计:0

备注:1.上述价款为含税或不含税金额;已包含卖方负责的包装运输及安装调试费用,因包装运输方式改变或买方原因延误安装调试,由买方另外支付增加的合理费用,买方负责包装运输和安装调试的情况除外。2.卖方所供设备免费赠送的备品备件如下或见备品备件清单。

二、付款方式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多长时间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多少预付货款;出货时买方到卖方初验支付多少货款;货到后当场或多长时间内支付多少货款;安装调试后当场或多长时间内支付多少货款;验收合格后当场或多长时间内支付多少货款;剩余货款(作为质保金)多长时间内支付。以上付款进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使用,也可混合使用。因买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安装、验收延迟不影响付款进度。货款未付清,标的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

三、交货方式

自接预付款之日起(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买方于多长时间到卖方提货;卖方以买方指定的方式于什么时间代理买方从什么地方出货;卖方以什么方式于多长时间从什么地方出货,买方自提或送到买方指定地点买方负责卸货;卖方以什么方式于多长时间交付到买方指定地点,买方负责卸货。如实际交货时间有变,买卖双方需通过书面方式确认。

四、包装方式

卖方负责以适合设备特性及运输方式相符合的.包装;卖方负责以买方指定的方式包装。

五、安装方式

买方自行安装,正常安装时间为多长时间,自货到日起多长时间内开始安装;卖方指导买方安装,正常安装时间为多长时间,自货到日起多长时间内开始安装;卖方安装,买方协助,正常安装时间为多长时间,自货到日起多长时间内开始安装。如实际安装时间有变,买卖双方需通过书面方式确认。

六、验收方式

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多长时间内,买方自行验收或在卖方的协同下组织验收;验收时,依据合同及附件作为验收标准,合同及附件未说明清楚的,依据行业标准;合同及附件未约定的要求不在验收范围内。验收不合格买方需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否则,视作验收合格。对于不合格的部分,卖方需及时予以维修或改进。

七、培训方式

卖方可根据买方的实际需要,通过合理方式对买方相关人员进行基本的操作、保养、维修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八、质量保证

在正常的使用情况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的保修期为一年(易损件另行约定)。人为损坏和操作不当造成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质保期内,卖方提供免费的维修和配件更换服务,并确保在接到买方书面报修通知后第一时间(多长时间内)解决问题。

九、合同附件

技术协议、图纸、设备清单、备品备件清单、设备验收单样本、合同执行联络单等各一份。

十、随货文件

出库单、总装图、电气控制图(含操作说明)、水汽管路图(含操作说明)、零配件清单等各一份。

十一、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交货进度交付货物,每延期一天,卖方递延支付买方未交付货物货款总额的0.5%滞纳金,因不可抗因素、经买方书面同意延迟交货或不影响安装进度的情况除外。卖方的安装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到买方现场,每延期一天,卖方递延赔偿买方货款总额的0.5%违约赔偿金,因不可抗因素、经买方书面同意延迟安装或不影响安装进度的情况除外。卖方质量未达到验收标准,整改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顺延付款日期至整改验收完毕,整改后尚达不到验收标准,买方有权要求退货。

2、买方未按付款进度支付卖方货款,每延期一天,买方递延赔偿卖方货款总额的0.5%违约赔偿金,因不可抗因素或经卖方书面同意延迟付款除外。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提交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其他事项

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约定或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十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几份,买方执几份,卖方执几份,自买卖双方签盖之日起生效,双方认可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卖方(章): 买方(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复核:

日期: 日期:

公司买卖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本网吧(时尚网吧)______________台电脑(组装电脑),配置如下:(CPU:_______________内存:_____________G;硬盘_____________G;主板__________牌子_________型号_;显卡;_________牌子__________型号;电源__________牌子;机箱:___________牌子;显示器____________________牌子;键盘、鼠标、耳机、摄像头。)转卖给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电脑于_____年___月___日成交,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千_____百

二、甲方保证该电脑来源合法,(不是转卖他人)该电脑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三、甲方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四、乙方自购电脑之后,如发现该电脑在交付给乙方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购电脑款,并赔偿乙方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负责相关法律责任。

1、有盗抢嫌疑;

2、电脑与发票不符;

3、有债权债务抵押扯皮纠纷;

4、不能及时的.提供电脑发票;如有任何一种属于伪造,甲方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五、该电脑转卖给乙方后,无论卖出时间长短,一旦被发现在本次专卖中有盗抢行为的;非法转卖他人电脑的,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都将由甲方全部负责。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一旦签字,即被完全领会协议条款并愿意按个条款内容执行。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现行的农副产品的收购政策,经双方商定,签订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向甲方交售茶叶品名,数量如下:

品名

项目

名茶鲜叶

春毛茶

夏、秋毛茶

细茶小计

粗茶

合计

数量

参考均价

合计金额

二、结算办法:批货批款、当天兑现。

三、交售地点:茶叶收购站或甲方所属收购站点。

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样价政策;在各基层收购站张榜公布国家规定的评茶等级标准、价格和样茶;坚持对样评茶,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五、乙方交售的茶叶,不得掺杂使假,要表里合一。

六、乙方向甲方按合同交售名茶原料和春毛茶,甲方将保证收购乙方生产的低档茶,如乙方不按合同执行,向它方交售茶叶,甲方可不收乙方的低档茶叶。

七、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合同,如有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有关情形,违约方应承担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和当地工商部门各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茶厂站代表

乙方:乡村组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买卖合同 篇4

法定代表人张庆辉。

委托代理人吴健生、林孝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荆花制漆(汕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叠金工业区三片区。

法定代表人叶凤娟。

委托代理人余超生,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XX年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工业漆销售协议》,协议书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协议书中有一格式条款:“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按上诉人的理解。上诉人认为,依以上条款的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才能提交给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被上诉人如果要选择“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先与上诉人协商,协商不成,才能起诉。否则,本案只能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发生合同纠纷后,没有与上诉人协商解决。因此,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将案件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XX年1月1日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给供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因此,双方当事人已协议选择了原审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在起诉前,已与上诉人多次协商,协商不成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况且,双方协商也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提条件,即使双方没有协商,被上诉人也有权起诉。上诉人提出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才能向金平区法院起诉,否则,就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纯粹是在玩弄文字游戏,所提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目的无非是拖延时间。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依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协议选择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的内容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其作为原审原告,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买卖合同 篇5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买卖合同 篇6

公司买卖合同最新范文

出卖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丙方)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协议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卖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

(二)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

(三)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

(四)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

共计价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

前项价金于协议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协议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课清楚。

第四条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甲方于协议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_____________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本件买卖成立后甲方对于买卖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本件买卖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协议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协议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非至乙方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本件买卖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自本买卖协议订立日起,不得借用_____________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件买卖费用议定负担如下:_______________

(一)本买卖协议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本买卖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本件买卖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协议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本件买卖标的物如下: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买方(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盖章):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一年。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满足设备运输要求,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出厂标准。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到货验收合格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买受人应尽到保管、维护责任。

第七条交货方式、地点:买受人所在地。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后由出卖人按标准验收。

第一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一十一条付款方式:货到付款。

第一十二条担保方式

第一十三条本合同解除对条件:双方协商解决。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执行。

第一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第一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公司买卖合同 篇8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范本》正文开始>>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见 证 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

公司买卖合同 篇9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__________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年。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公司转让事宜达成下述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2、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3、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4、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

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

6、公司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

7、其他证件或物件:_______________

二、员工的安置:

本协议公司转让时如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员工由甲方安置,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乙方不负责(包括员工的社保)。

三、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公司已通过本年度年检,未被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或撤销。

2、甲方保证对公司拥有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并出具公司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原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甲方承诺公司转让变更前的所有经营税费、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货款等所有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并已经清偿完毕,公司变更完成后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甲方承诺在其经营期内及因其经营在后期产生的所有经营税费、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贷款等所有债权债务、税务问题均由甲方承担并给予清偿,公司变更后因乙方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税务问题由乙方承担。

4、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企业名称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不会遭受任何第三人的追偿。

四、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

2、经双方协商,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先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随即甲方将上述证件及变更证件所需资料交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若在变更期间需甲方提供或补交一些资料,则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待乙方将所有证照变更完毕后(包括上述证件及公司基本账户、贷款卡等变更),乙方一次性将余款付清。

3、甲方收取转让费应给乙方出具收款凭据。

五、产权交割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原在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企业名称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即拥有公司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协议后日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六、费用和税费

经甲乙双方约定,因本次转让所产生的费用和税费由乙方承担。

七、公司公章及财务用章由乙方另行刻制新章,待双方将所有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旧章当面销毁或交相关部门销毁。

八、争议处理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甲方或乙方有权选择下列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协议的约定,则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协议的约定,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2、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所列金额的20%。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协议;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未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协议,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十一、本协议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十二、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公司变更登记时甲方需将公司下列证照及资料提供给乙方。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医疗营业执照。

2, 国税正副本原件

3, 地税正副本原件

4, 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IC卡。

5,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本以及防伪税控IC卡一份

6,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7, 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协议。

8, 公司章程。

9, 公章、财务章、协议章、发票专用章。人名章

10,发票领购本和支票领购本,银行存款密码。银行对账单。未用完的支票及发票。

以上资料是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税务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由乙方在变更后交给甲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 篇10

甲方:赵军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

甲方将大庆市格雷铸造件有限公司厂房卖给乙方,价款330万元,20xx年6月15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已出租,将租赁合同交付给乙方即可,租金乙方收)交付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到登记部门办理过户事宜。一起税费乙方承担。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在交付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时保证该房屋除存在抵押权100万元外没有其他权利存在(租赁权除外该房屋100万贷款由乙方替甲方偿还银行)。

2、甲方于20xx年6月10日前协助乙方将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办理到乙方指定人的名下。

二、乙方的义务:

1、甲方出卖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总价款330万元,乙方签订合同时给付130万元,乙方于20xx年6月20日前给付甲方100万元(乙方将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过户后贷款),乙方于20xx年10月1日前给付甲方100万元。

2、甲方出卖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现租赁给他人,租赁人已放弃购买(优先权),乙方购买后将继续履行甲方与乙方的'租赁合同直至该合同终止。

三、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期给付购买款,每延迟一日乙方给付甲方违约金1万元,但违约金额不得超过买卖标的额的20%。

四、保证人责任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人将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纠纷争议的解决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和谐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如不能解决问题,可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保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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