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模板汇编(精选20篇)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_________的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_________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 (新、旧)机动车状况
车牌号码:_________;
出厂日期:_________;
已行驶公里数:_________;
车辆类型: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_________;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_________;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
车辆瑕疵状况:_________。
第三条 价款
(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一半;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责一半。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付款方式(支票、现金):_________。
2.付款时间: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及交换时间、手续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方式:双方约定车辆由甲、乙双方当面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接时间、交接手续: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与车辆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审验乙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
2.持本人(或本单位)有效证件,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
3.车辆交接后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任何总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4.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交易;
5.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在的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2.如实向甲方陈述保证真实性,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保证真实性,对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4.因乙方原因致使成交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接受甲方退车要求,解除合同、全数退还车款,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因出售车辆的所有权或委托权问题,造成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变更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责任方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十一条 几项具体约定
1.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安、交通等部门有关的车辆管理规定,并遵守(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双方共同违反有关规定,则损失共同承担;
2.乙方收取甲方全部购车款后,按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条款: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1.机动车行驶证
2.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3.养路费缴会凭证
4.车辆年检证明
5.税讫证明
6.其它材料:_________
说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
2.卖方(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才能与买方(甲方)签订此合同。
3.签订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持一分,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应使用钢笔填写。
5.本合同不得翻印。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是常见的违约形式。逾期付款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债务人还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批复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出现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适用上的混乱。
一、《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两种形式,即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㈠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的演变
逾期付款违约金,指有义务付款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1984年1月23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项规定中,其适用范围限于有明文规定的违约条款中,其计算标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因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时也要不断调整。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三计算。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7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五计算。此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适用于一般案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156号文规定自同年5月1日起逾期贷款利率调整为4‰。地方法院欲调整标准而没有法律依据,如继续延用最高法院(1996)7号批复规定的标准又与事实相左。在此情形下广东省高级法院于1998年请示,最高法院以法释(1999)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该批复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案件,严格界定就是经济合同案件。这样就使“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及其相关规定从原来仅适用于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等有限的合同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合同。
该《批复》改变了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义。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不存在约定情况。而该批复却规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标准。即该批复承认约定违约金的存在,也就是说该批复设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制度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总起来说就是任何人只要有付款违约情况,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赔偿金是违约一方由于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适用关系是:1、逾期付款违约金能补偿经济损失的,就不再支付赔偿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包含关系。2、经济损失超过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赔偿金用于补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赔偿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补偿关系,可以同时并用。
二、《合同法》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㈠取消了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上采用了当事人“约定主义”而摒弃了此前的“法定主义”,即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约定请求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得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按照相反解释,即当事人可以不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违约金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就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请求违约金,而只能请求其他方式的违约责任。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的预先确定,因此违约金与赔偿金之间是互为包含的关系,换言之,违约金可以涵盖赔偿金,反之赔偿金也可以涵盖违约金。二者的适用关系是:1、原则上不并存;2、就高不就低;3、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三、违约金适用的冲突
《合同法》施行后,在时间效力上,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法释[20xx]34号批复实质上是法释[1999]8号批复的批复。《的批复》是在《合同法》生效后对违约金所作的进一步解释,但其中的内容并不符合《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实质上是对《批复》的复制。由于《批复》没有被废止,《批复》与《合同法》的效力并存。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出现了“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和“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不主张违约金”
的局面,引起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四、违约金适用冲突的解决
根据法发(1999)15号文第14条第2款“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文书时应首先引用应适用违约金的法律条文,再引用该批复作为依据,而《批复》赖以存在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故不应再适用该批复。
《合同法》取消法定违约金后,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或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金约定不明的,当事人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只能由赔偿损失这一方式来实现。
五、逾期付款损失的确定
逾期付款损失有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两种。
㈠利息损失的确定
1.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作为计算标准,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理由是:其一,虽然贷款利息、存款利息都是本金的孳息,但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不会以存款作为投资方式使用资金。其二,通常情况下,经营者的资金来源于自己的积累和贷款,而贷款支付的是贷款利息。其三,让逾期付款违约者支付存款利息损失,就会出现违约者逾期付款的代价小于从银行贷款的代价,违约者反而获利,容易造成违约者乐于违约,也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其四,《经济合同法》废止前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规定的也是贷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其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199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第六条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
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第三条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两个通知明确了以下问题:①1999年6月10日~20xx年1月1日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②20xx年1月1日以后的罚息利率也就是逾期贷款利率修改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是多少,不能确定。
如何确定20xx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
笔者认为,为便于操作性,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逾期付款一年以内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逾期付款一至三年的,按照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
2.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起止时间
⑴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日的确定
①双方约定有付款日期的,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日的次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约定分期付款的,按约定分别确定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②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的,自债务人收到付款通知、付款发票等债权人请求付款之日的次日作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③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债权人在诉前也未主张过债权的(包括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以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⑵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的确定
①判决一次性立即给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生效之日。
②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有学者主张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确定为起诉之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把违约金数额只计算到起诉之日,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当然只能根据其诉讼请求来确定损失终止日。笔者认
为,原告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起诉之日,多数情况是为了明确诉讼标的额。由于原告无法确定案件审结的具体时间,其对利息损失的确定只能计算至起诉之日。当然,也存在原告权利意识不强或主观上疏忽的情况;有的则是寄希望法院能在短期内审结并迅速执行而不过分计较。但不管是哪种情况,只要不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审理期间利息损失的,就应当予以计算,不能片面认为原告方已放弃了权利。
有学者主张对裁判确定或生效之日至文书指定履行期日这一时段的利息损失不予考虑,认为这是法律确认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义务人的履行宽限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一是给义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应只限于时间上的权利,而不能延伸到资金利益上。二是资金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不由义务人承担,就归权利人承担,而将责任分配给无过错的权利人是不合理的。三是《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宽限期的规定,《合同法》未再沿用,失去了法律基础。
3.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举证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应当免除债权人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㈡逾期付款其他损失的确定
债权人认为在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之外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确定逾期付款其他损失,如追款费用等。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 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 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担保,抵押的土地 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 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 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丙方(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订货单位(甲方):_____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预拌商品砼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签定本商品砼买卖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
结构形式:_________
总层数:_________
总高度:_________
运距:_________
二、合同总数量及总金额
(预计)总数量:_________m3
(预计)总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砼明细如下:金额单位(元)
商品砼标号
合计
数量(m3)
商品砼单价(含运费)
含泵费单价
不含泵费单价
金额合计
特殊商品砼外加剂计算方法
非泵送部分其他计算方法
混凝土结算量计算方法
其他
如遇国家经济政策有重大调整,价格另议。
备注
三、对商品砼质量和技术要求标准及双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1.乙方必须按合同的要求供应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商品砼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确认是乙方原因造成商品砼质量问题的,则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2.当商品砼到达现场后,甲方必须按商品砼规范要求进行合理施工,经确认是甲方原因造成商品砼出现质量问题的,则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必须派专人在施工现场对浇注前的商品砼数量,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及乙方人员的'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异议可拒签商品砼发货单并立即与乙方协商解决,若无异议则甲方必须据实签收。
4.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四、商品砼签收要求
1.本合同约定,甲方特指派_________对乙方提供的商品砼进行签收,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进行签收。
2.乙方所提供的商品砼数量累计达到_________m3时,若乙方提出需甲方对此数量的混凝土进行认证时,甲方必须给乙方出具数量认证凭证,同时收回认证数量部分的混凝土签收小票。
3.混凝土合理损耗量按国家标准执行。
4.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五、对商品砼验收标准
1.商品砼的验收以商品砼生产之日起28天后混凝土抗压报告结果为验收标准,若无异议则视为混凝土质量合格。取样按(供方、施工现场、第三方)为准。
2.其他_________。
六、商品砼的供应时间、方式、地点及其他条件
1.商品砼的供应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若超出此供应时间,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出卖人):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地址:
身份证号: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位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 号车位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车位仅作停车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位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上述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四、因该车位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日后因本车位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车位款,甲方不予退还。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车位产权及使用权。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
逾期付款利息应怎样计算
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最为常见的。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不足实现填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因为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
如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赔偿损失范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实际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包括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20xx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
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适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合同编号:
北京市茶叶买卖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卖人(甲方)与买受人(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茶叶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标的 单位: 元/
┌──┬─┬──┬──┬───┬───┬──┬──┬──┬──┬──┬──┬────────────┬──┐
│品名│等│数量│产地│生产日│条形码│单价│总价│采摘│外形│碎末│水分│ 内 质 │备注│
│ │级│ │ │ 期 │ 号 │ │ │时间│ │含量│含量├──┬───┬──┬──┤ │
│ │ │ │ │ │ │ │ │ │ │ % │ % │汤色│ 香气 │滋味│叶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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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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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标准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茶叶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2-20xx)和(gb2763-20xx)。凡明示为有机茶、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原产地保护名茶的,均应提交认证证明。有机茶应符合(ny5196-20xx)标准,无公害茶符合(ny5244-20xx)标准,绿色食品茶叶符合(ny/t288-20xx)标准,原产地保护名茶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
双方应当将样品封存保管,用于交货时对样验收。
第三条 包装
茶叶包装采用 方式,执行 标准,包装物由(甲方/乙方)提供,包装费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
交货方式:(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交货地点: ;
交货期限: 年 月 日,或由乙方另行通知;委托 运输公司运输,运输方式: ,运费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五条 销售及结算
乙方应当以(经销/代销/试销)方式对外销售茶叶,结算方式为: 。
第六条 定金
乙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不超过总价款20%)。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应当(抵作价款/返还乙方)。定金交付后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如约提供茶叶,茶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卫生标准或与样品不一致的,乙方有权要求换货、退货或降级、降价,但应当在收到货物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因退换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关于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文正文: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文,合同范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文》。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
1、确认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1) 合同签署人出售房屋的有效性:房产证、身份证和签署合同人要统一,如有特殊情
况,需出据有法律依据的公证委托书。
(2) 房屋地址要按照房产证件中的房屋地址严格填写,不得随意增改文字。只有房地证
或房产证中所属地址才是法律唯一承认的房产合法地址,不能按照门口的门牌号或习惯称呼的小区名称填写。
(3) 房屋面积要按照房地证或房产证上注明的面积填写。这个面积是国家经过专业机构测量的面积,也就是法律上承认该房屋的权利面积。因为,有部分房屋附有赠送的小院、阁楼、地下室或露台等,这部分的面积可能不含在房地证或房产证的面积中,但是需要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注明,该房屋交易附带赠送的小院、阁楼、地下室或露台等。 5. 房屋权属要明确注明。私产房要填写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姓名,企业产要填写产权位名称,公产房要填写所属房管站名称。如为继承、赠与、法院判决等情况,须卖方出具相关证明。
2、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的约定。
有关金额约定时应顶格大写,字迹清晰。如有小写,须注意前后一致。明确付款金额和具体时间,保证总金额一致,前后时间不冲突。过户贷款具体事项以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准。在签署合同时买方应支付定金,卖方出具收款票据或收条,交付定金时应由正规中介经纪人或律师见证。
3、附属设施可依据"(三要三不要"的原则。
煤气、暖气和一户一表要注明,并约定日期交接相关证件或变更证件。因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历史欠费问题不好解决,并且电话还涉及卖方的隐私,所以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这些附属设施由卖方申请关闭,然后买方自行开通。如果有家具或电器等等留给买方,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并且约定附属设施相关证件及费用缴清凭证的交接日期。
4、签字及联系方式。
合同需要买卖双方本人签字,并尽量多留存电话,留存住址或可以邮寄到的联系地址,以保证买卖双方的正常联系。
5、合同签署中不要留白和随意涂改。
如需要修改,交易双方须全部在修改处签章确认。
注意事项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依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
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产权转让登记的重要凭证,是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即标的物(标的物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权转移的主要和重要文件。合同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面积、单价、总价、履
行合同的期限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区别与其他交易合同的特殊性: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买受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后,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该房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属国家所有,是禁止所有权买卖的',但可以支付一定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房屋才有赖以“立足”的地方。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因转让房屋所有权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转让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或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事宜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有关证件,经审查符合房屋买卖条件,办理过户手续(或产权证)后,房屋所有权才算转移,即出卖人才算将标的物交付。未经过户登记(或产权登记)的,买受人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费用,仍没有占有该标的物,这一点是与一般买卖合同的明显区别。
确认房主:核实真实身份
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购房者核实房主的身份、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尤其是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以防止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最大限度地规避资金风险。房产交易属于大宗交易,买卖双方都希望交易过程安全稳妥,最有效的方法是委托资信好、品牌响、专业强的经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由其在中间验证双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双方行为进行制约。前期费用:是否结算清楚
房屋是否有历史遗留问题,如欠费或相应协议,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
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如果是公房交易,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也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维修基金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生活费用
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一定要认真办理,物业交验马虎不得。这类纠纷在房屋交易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原业主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这部分费用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
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物业清单应作为合同的附件,记录下水、电、气三表的具体数据,在交房当时,及时结清各项费用。
附属设施:验收不忘记录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等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附赠的家电、家
具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抑或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付款过户:明确操作方式
购买二手房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两种方式。买卖双方的规避风险意识形成了“卖方不愿先过户,买方不愿先付款”的交易现状,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可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而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为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也可选择某些银行与房地产经纪公司联合推出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可在费用最低的情况下解决上述问题。
迁户延迟:慎约时间责任
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卖方应当在过户或交房前将户口迁出。有时由于暂无能够入住户口的房屋或子女就学等原因,交易中卖方会要求推迟户口迁出的时间,这时,双方应书面约定户口迁出的时间及违约责任。鉴于户口一般无法强制迁出,买方对户口迁出延迟问题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违约责任:约定偿付时间
这是买卖双方比较关心的合同条款之一。虽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履行义务,顺利完成交易,但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而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签署合同时就要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实践中,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一般都有明确的条款注明,但对于偿付时间却没有具体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__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补充协议:空白处不留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统一添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以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李艳某【担保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朝阳路4号
被答辩人: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事长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艳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煤炭买卖合同》一案,出庭担任代理人,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依法依约均不承担连带偿还被答辩人货款的责任。
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中所承担的抵押担保条款依法没有生效,答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本案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包头市云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之间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双方的合同执行”之约定,答辩人在该买卖合同中承担的是抵押担保义务,并且是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房屋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买卖双方及答辩人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备生效
要件的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买卖双方《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艳某(即答辩人)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从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买卖合同中关于抵押担保条款约定的义务是答辩人为买方向卖方提供担保,即被答辩人不能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预付款的担保。现在既然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答辩人即使在抵押条款生效情况下,答辩人也不应承担向买方偿还货款的义务。否则,只能有另外一种解释,即该抵押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就等于没有约定,是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此外,我们从上述条款中还可以看出,答辩人所起的主要作用应是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而不是抵押担保的义务,这一点从条款中可以明确得知,也是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三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对原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进行了变更,即买卖双方实际上已达成
了终止合同协议,并实际履行了终止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答辩人无论是否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责任,均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关于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货款使用情况的说明》(见证据10)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见证据不11)两份证据充分证明买卖双方已达成了一致,不再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还了货款总计人民币179万元,双方对终止合同达成共识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还货款的行为,至今被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并在本案《民事起诉状》中再次确认该终止合同退还货款的行为,至此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完全脱离了当初三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而答辩人根据原买卖合同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即使有效的情况下,也因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消灭。
2、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终止合同,并履行退还货款的行为没有及时通知到答辩人,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的责任。 答辩人在原合同抵押条款的义务是为买方支付预付款提供担保(且不管该条款是否生效),并监督双方履行合同,现买卖双方在未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主合同,应由买卖双方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后续义务,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被答辩人提交证据9,即李艳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答辩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依据。
1、该《情况说明》落款买方盖章处的单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关联性,二者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2、为说明相关事实,我们做以下几个假设: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我们理解此份说明是一份保证责任,是向买方保证卖方应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义务,就此一点已与《煤炭买卖合同》向卖方保证买方支付预付款的抵押担保义务相矛盾,包括两方面的矛盾,即抵押与保证的矛盾,向买方保证与原合同向卖方抵押担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况说明是不能证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根据此份说明,答辩人也已过了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答辩人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4、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答辩人李艳某无论是依据《煤炭买卖合同》,或是依据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答辩人的担保义务是相对于合同履行而进行的担保,而不是就买卖双方终止履行合同承担任何担保义务。
以上几点均是为了充分说明和论证本案中关于答辩人的保证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假设。事实是上述《情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系,买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实的情况是被答辩人
与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达成了终止协议,并且没有通知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那么,据此答辩人无论是否负有抵押或保证的义务,也因被答辩人买卖双方合同的终止而消灭,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案中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的煤炭买卖过程中,由于被答辩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煤炭质量为理由少付货款,导致第一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过错方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就抵押而言,答辩人在本案中抵押担保责任由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并且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从保证的角度论证,买卖合同的双方已终止履行合同,并达成一致,且没有通知答辩人,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
20xx年9月23日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管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质量技术标准
乙方按甲方指定标准进行生产、供货、直到本合同执行完毕。
二、提货地点、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合同向甲方供货。但甲方须提前二天向乙方提供供货清单,甲方如遇到图纸修改,须提前十天向乙方提供变更的供货清单。
三、产品验收办法及时间
甲方在施工现场进行产品验收后,并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
四、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
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施工现场,其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产品送至甲方施工现场后,产品卸车费用由甲方承担。产品在运送至甲方施工现场途中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到施工现场后因甲方的原因发生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及时间
双方约定以第____种方式支付价款
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供货期间内,甲方不得向其他供货单位订购与乙方相同的产品,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相关权益。
2、乙方按合同第三条接到甲方清单后,二天内保证供货到现场,否则视为违约;如甲方不按第三条执行,乙方拒绝供货。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条执行,有拖欠供货款的行为,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直至甲方改正为止。
4、违约金按合同法执行。
5、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乙方合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和判决。
七、其它约定事项
1、如因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国家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而造成管材的损坏,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的修改与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签有关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成立条件及期限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本合同全部兑现后自行终止。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号室号套(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方)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划拨( )。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货币的交换。买卖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出卖人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在其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灭失,法律上称之为标的物风险。当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亡成为现实,承受由此产生的财产后果便形成了标的物风险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灭失、毁损等情况,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则买方不仅不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还要承担不能交货的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风险已经转移,即使货物受到意外,买方仍要按约支付价款。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损毁、灭失,由哪方承担责任。风险承担的关键是其转移的时间问题。
目前,各内国法对风险转移问题大致上有两种观点:
一、英法等国认为风险转移问题是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的,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所谓“物主担险”原则;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分割开来,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所有权是否转移。这种理论认为,风险转移是一个现实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较抽象、难以证明的问题,二者如果联系在一起,很难界定,在实际操作当中,会很困难,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的发展需要。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转移有几项规定:
1、双方可以协议承担风险界限,也可以通过采用某种术语,如FOB、CIF、C&F等来确定各方承担的风险;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没有违约正常状况下,分货物要运输与不要运输等情形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有违约情况,则按是买方还是卖方违约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
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
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应当注意,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孽息同样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在交付之后不能归买受人所有。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根据两物存在的原有物产生的关系,可以分为原物喝孽息。孽息又称为孽息物,可分为天然孽息物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牛之牛奶、牛之小牛。法定孽息物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存款之利息、入股之股息、出租房屋之租金等。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的实质或者说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价款与标的物的交换,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其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承担密切相关,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将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国都采此立法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体现在《破产法》中也有重要意义例如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实际支付了价款后标的物交付前,出卖人破产,此时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直接决定了买受人行使权利的内容及效果,如“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虽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但实际上已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可以行使物r=请求权,请求破产企业返还标的物;而如“以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既不能要求破产企业返还价款,也不能要求破产企业交付买卖标的物,只能作为普通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之程序行使债上请求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承担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确定风险转移的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卖受人承担。《合同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以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应当先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风险承担以其交付为一般条件,但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相互密切联系,又有不同情形。《合同法》根据交付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原则上交付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依靠转移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国的规定,一般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与《合同法》第133条对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因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物权的变动必须要有公示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依靠转移其空间位置来完成,或者说交付这种方式不能使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性,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法律始创设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对世人明确不动产的主人及变动情况。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说认为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法。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遵从三个原则确定:一是遵从约定;二是遵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较为明显的是,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货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以确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 总之,在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上,法律认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不能以特殊约定排除其适用。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
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
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
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解释一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
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遇到这类约定数额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有些法院认为,出卖方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也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借贷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为限,故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的四倍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湖商终字第1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6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3、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的,在此种情况下,即按实际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按照《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为满足客户需要,需从乙方购买一定量的物品,乙方承诺保证甲方的正常销售,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采购酒品的种类、数量及金额(人民币)
二、交货日期及地点
1 、交货日期:
2、 交货地点:
三、合同价款(人民币): 合同总价:668160元、总价中包括人工费、运输等费用、
四、付款条件及方式
产品预定后先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50%,全部送达到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双方认可盖章,支付剩余总价的50%、
五、包装和储放
1、采购酒产品采用厂家标准包装,且必须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和规范规定,由于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坏,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保证货物包装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交付的已损坏的包装物以及其中的货物、
2、酒品出厂并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由甲方签字验收,一切货物储放和保管事宜均由甲方负责、
六、交货方式 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包括运费、装卸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卸货、乙方承担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前的风险、费用及责任、
七、违约和索赔
1、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标准合同书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与约定不符或不能验收合格,乙方予以更换,更换后仍不满足甲方要求的,乙方按报价的三倍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3、乙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到货,每延误一天扣罚合同总款的3‰,延误超过 10天以上除按天扣罚外,另扣罚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4、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甲方每逾期一周付款,按应支付额的3‰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0天以上除按天支付3‰违约金外,还需支付总价5%作为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付款迟延的除外、
八、争议与仲裁
所有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文本和生效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开户行: 帐号: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开户行: 帐号: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卖人:福建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招标销售处理本合同项下的废旧物资,甲方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招标销售处理的废旧物资买卖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废旧物资品名、数量、规格或型号及价格
1、品名:;2、数量:;3、规格:以现场堆放招标前乙方现场看货为准(若招标前乙方未到现场看货,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价格:(中标价)。
二、交提货地点、方式、期限及费用承担
交提货地点为甲方现场堆放地,乙方自备运输车辆到甲方现场堆放地提货。拆除费、装车费、运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合同正式签定之日起 日内提货完毕(若遇节假日顺延)。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款到提货。按照招投标要求,乙方已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元,在提货时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可抵扣乙方应交纳的尾款。若有剩余款,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退还。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货完毕。逾期不提货的,甲方可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并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逾期未提货完毕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直接扣除;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按照逾期宽限期提货完毕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履行,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在撤除、装运本合同项下的废旧物资时,不得将不同类别物资故意掺混装运,或以不正当手段在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或计量上弄虚作假,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若甲方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并经甲方查证,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不合法侵占甲方物资价值的3~5倍的违约金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它
1、本合同若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由三元区法院管辖。
2、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三明市三元区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xx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因客户需要,委托甲方加工若干种农药(附后)销售给乙方,现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甲方必须做到:
一、所加工的农药三证要确保齐全,来源正规,必须经得起执法部门的检查和网上查找,标签内容要与网上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凭当地执法部门罚款收据)。
二、所有原药和溶济要确保真实不假,原药按乙方要求的含量不能少(按折百计算)。否则,
(一)要退回所加工的`不合格农药(已售给农户的甲方要退款给乙方,由乙方退回农户)。
(二)甲方要负责乙方直接和间接损失5倍的赔偿款(按甲方所销售的货款计算)。
(三)律师费、起诉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由甲方负责。
三、所加工的农药如出现结晶、沉淀、xx年内自然干少等未例举列的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甲方仍按第二条款的约定给乙方退赔。
四、计量要按国家计量法执行,瓶贴和箱贴要正规,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必须做到:
一、按双方约定付款。
二、所加工产品如甲方确保了本合同约定的成份和含量,乙方不得退货。
三、以上望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经济纠纷由乙方签字代表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X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卖方):北京义红天胜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一、基本情况:
二、 质量标准:每件艺术品样式、材质、规格等均要与在甲方店内
观看实物为同一物品。
三、 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卡转帐
四、 运送:甲方负责运送,运送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交货时
督促乙方对物品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对,如乙方发现问题需当场提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五、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时间规格交货(交货时间
以全部货款到账的三日内为准),每延误一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
六、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
同执行期间双方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有偿性。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广告发布人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就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二是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三是注重结果性。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失主在报纸上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而且其中还明确表明了酬金的数额,其系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发出的期限内完成了广告指定行为,则是对悬赏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 男,汉族,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电话: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电话:
第一被告: ,男,汉族,现年 岁,身份证号:### 现住徐州市铜山区 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xx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20xx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灯具)。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117184.2元,预付货款12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48984.2元。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224022.2,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206.6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 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 1 份
2、《买卖合同》复印件 份
3、收货单复印件 份
起诉人:电话: 年 月 日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作为原告的出卖人诉请作为被告的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以达到减少给付货款、抵消诉讼请求的目的。针对这一审判中的普遍现象,我院总结在审理这类纠纷中积极的审判经验,提炼出在审理此案纠纷中应把握的审理方法和审理重点,并作为我院今年法官业务培训的内容之一,于近期召开法官会议,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培训。我院总结的几个审理要点为:
一、如何就当事人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依职权进行审查并组织鉴定
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是否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及相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同时鉴定申请方应当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2、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验收质量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是否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看当事人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是简单地陈述质量异议理由,还是已经提供相当的证据材料。对提供了证据材料的,法官可经审查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认定质量异议是否存有事实根据。
4、鉴定结论是否是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审判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鉴定结论,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质核查,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或质量现象清单。这样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质量问题的状况,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通过维修、更换或者降价、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
总之货物质量鉴定程序不应轻易启动,整体上可围绕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凡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符合以上情况的,可考虑启动鉴定程序。
二、如何区别买卖合同纠纷的反诉请求和反驳理由
买卖合同案件的被告在庭前答辩期间或者庭审之中提出的抗辩理由往往涉及多个方面,诸如出售方交付货物数量、品种不符,货物质量有瑕疵,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不符等,以此达到反驳或者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所以,就常常存在反诉与反驳的区别问题。反诉是本诉被告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例如针对原告履约不全或者未实际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等违约责任或者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撤消、终结合同、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态。而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诉请主张陈述其意见和理由,以达到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其败诉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在买卖合同中被告往往指出原告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要素条款履行其应当实际、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应适当地减少货物价金、免除被告违约责任。因此反诉和反驳的重要区别是,反诉是本诉被告以明确形式请求法院判令本诉原告承担买卖合同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以其诉请与原告的诉请相互抵消,是两个诉讼合并方式的吞并抵消;反驳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通过合同双方买卖合同责任的竟合,来达到被告减轻合同对等责任的目的。也就是说,反诉属于请求权,反驳属于抗辩权。反诉是独立存在不受本诉影响的',向本诉原告提出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反驳是依存于本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展开论证。反驳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互相排斥,二者不能同时共存。反诉与本诉则的诉讼请求可相互同时成立,然后再发生吞并或者抵消。所以法官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主观上要有警觉意识,随时注意当事人仅是阐明反驳的的观点理由,还是已经提出反诉请求,同时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如何判断当事人是请求违约赔偿责任还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及二者是否存在竟合状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如果提供的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注明产品标准的,不符合实物表明的质量标准的,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所以存在合同义务履行不全与买卖合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如何协调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作为特别法规定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合同法》将其与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竟合。因此在审理原告提出更换、退货诉讼请求,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平衡和协调这种责任竟合状态,避免重复支持这两项诉讼请求。同时还要注意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相区别。
四、如何处理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原则。所以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和该类合同本身特有的性质,判断和区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为出售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和收取货款,买受方给付货款并接受货物。但是涉及某些产品的买卖合同,双方还约定诸如承揽义务、安装、维修义务、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等内容。这种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影响到买受方的合同目的能否有效地实现。实践中,买受方经常以出售方没有及时、实际地履行承揽、安装、维修、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作为拒绝给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处理这些问题,首先要判断供货方的主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合同次要义务尚未履行不能作为买受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否则,不仅不利于维护商事合同的安全和稳定,同时有可能助长当事人恶意履行合同的倾向。要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或双方所负的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或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