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研发劳务派遣协议书(通用3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所在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二条 释义:
(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乙方或乙方下设分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派遣需求,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提供劳务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的合法的劳动用工形式。
(二)派遣员工是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
(三)“服务费”是指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派遣员工费用,其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1、派遣员工的相关劳务费(含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提成与劳务付出有关的收入、社保福利费用等)。
2、派遣员工的月服务管理费人数在10人以下时按人民币1000元/月/全部人员定额收取,人数大于等于10人时按人民币100 元/人/月收取(服务管理费按当月实际在职派遣员工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3、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派遣员工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时的劳动补偿金、工伤后依法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生育期的相关费用、抚恤金等。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的,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于每月付款通知中明确列举,并由甲方于当月付款过程中支付。
第三条 如甲方与乙方的派遣员工直接签订的协议中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甲方则应遵照国家及所在地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派遣员工签订有确定补偿金额或补偿方法的协议,并送乙方备案。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20xx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贰 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推荐的派遣人选,或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候选人员后告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
(二)可与乙方派遣的所有人员另签个人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诺、礼品政策等),并送乙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三)甲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对乙方首次派遣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甲方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
(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的派遣员工,及对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但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七)因乙方或其职员(乙方的派遣员工除外)、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二)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保证派遣员工合法的带薪假期,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乙方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的相关待遇,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派遣员工(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为乙方的派遣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等。
(三)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与乙方协商。
(四)为乙方派遣服务的员工提供和甲方公司在职员工同等的相关福利待遇。
(五)甲方将乙方派遣员工转为第三方正式员工,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服务管理费作为乙方的补偿,转正人数不得超过总派遣人数5%。
(六)每月按时、准确、足额地将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七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成为乙方派遣人员。
(三)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甲方或其职员、代理人等的原因或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招聘、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对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求,协助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三)乙方应督促和监督被派遣的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乙方员工与甲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协议,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应为派遣至甲方的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
(五)乙方同意甲方对派遣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疏忽、过失、不诚实、犯罪、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雇佣员工处理办法,处理派遣员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乙方应当依约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与指示要求进行相应调节;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七)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伤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甲方给予积极协助,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及对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等需由单位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家、各地省市政府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的政策、法规等文件,并向甲方提供员工福利及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与相关规划建议等。
(九)甲方同意本合同劳务人员由乙方分公司派遣,由乙方分公司承担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
第九条 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一)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间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三)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是应当提前四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
(一)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派遣员工违反其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引致乙方与其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关于辞退员工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补助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发放金额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四条 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因此需调整派遣员工的工资(仅在派遣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才进行调整)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调整服务费标准。
第十五条 服务费结算流程:
(一)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甲方向乙方发送派遣员工上月的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乙方应在 2个工作日根据上月派遣员工的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制作《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给甲方确认。
(二)甲方收到乙方《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确认,逾期不确认或答复视为认可乙方的数额,并于当月 15 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且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及当月的《社保增减员变动表》。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银行帐号:8250 6325 4808 0930 01
单位名称: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三)乙方收到甲方盖章确认的《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服务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服务费发票并送达甲方,发票的抬头为理有限公司 ,发票内容:人才租赁费。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服务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地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之后为派遣员工在社保部门购买社保,并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
(五)乙方在服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收取费用的,乙方事先说明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由甲方支付。
第十六条 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当地工资支付条件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给乙方。
第十八条 女性派遣员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社保不予承担而应由甲方承担的,甲方将其计入当月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该女员工。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后,无须向乙方支付该女工当月的服务管理费;乙方应在提供派遣服务人员前向甲方申明派遣员工的婚育状况。
第十九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相关赔付按乙方注册地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处理由乙方负责。规定由单位负责的经济补偿由甲方负责。
第六章 合同变更、终止和展期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条件如对特殊情况未作规定,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订立补充条款,经双方审查同意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二十一条 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40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期限视为自行延长一年,自动延续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甲、乙双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期满前4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七章 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双方合作期间发生风险后的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办社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法律规定需要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导致风险发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本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退换机制、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劳动纠纷处理与应诉主体、残疾人保障金、职工权益保护(包含但不限于工伤、医疗、生育、重大疾病),因甲方费用支付时间约定原因导致乙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等。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迟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加付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甲方逾期付款造成劳动争议等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佣金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等福利,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每日按应付款的1‰比例向派遣员工加付滞纳金,乙方并保证足额补缴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劳动争议等纠纷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除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所有条款、条文、句子、短语或词语或其适用于某种情况下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能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而且不影响该条款、句子、条文、短语或词语适用于其他任何情况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二十九条 无论双方的文件是否有“保密”字样,合同双方需为对方的所有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手段确保其董事、职员、股东、雇员、代理人和/或顾问等同样对信息进行保密。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取消或到期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乙方声明,其在本合同下提供服务的价格不违背可适用和有效的价格管理法律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保证,对于乙方已知的、或确信的,在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的任何潜在危害或特殊要求,或任何与此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地告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而提供所有信息和资料作为甲方的专有知识来保护。乙方应负责对这些信息和资料进行妥善处理、保管和储存,并且,若甲方要求,应将这些信息和资料归还甲方。
第三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应定义为:合同双方不可预见的、且超出其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外的天灾,火灾,地震,意外事故,罢工,国内或国外国家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或任何政府机构的法律、法令、规章或命令,战争行动(宣战或未宣战)或因为战争导致的情况,或其它事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尽可能详细地通知对方。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乙方,使其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当尽其所能地采取一切合理的办法,尽力寻找替代渠道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如甲方因企业破产、倒闭、清算、转让等,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甲方以企业方身份解决乙方派遣员工离退职补偿和赔偿金以及其他应承担费用;然而,本段中的规定,并不影响甲方取消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以提前40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须对乙方承担责任或罚款,但乙方有权就合同解除前已完成的服务得到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三十七条 如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导致本协议下的服务内容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双方皆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并毋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劳动力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派遣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自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从事________工作,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在 .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___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________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_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和用工单位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 规章制度
一、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二、乙方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 派遣协议要求
甲方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工单位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甲 方(劳务派遣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实际用工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生产(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合同:
一、 劳务派遣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务派遣内容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用人需求的相关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服务。(乙方具体需求劳务人员条件详见乙方〈岗位人才需求表〉);
2、甲方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宜。
三、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1、劳务费用的构成
(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标准不低于苏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劳务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
(3)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商业保险费:每人每月 元;
(4)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社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5)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农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2、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实际产生应付的劳务费用等一并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并提供各项劳务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劳务人员工资应由甲方在每月 日前支付。
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相关劳务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合同签定后 天内为乙方输送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并经乙方确认合格的劳务人员赴乙方工作,甲方在 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并提供劳动政策指导服务。
2、乙方将实际产生应付的相关劳务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劳务人员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3、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乙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
4、甲方负责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
5、甲方应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
6、甲方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取得体检合格和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输送派遣给乙方,体检和培训费用由 负担。
7、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退工、退保费手续,协助乙方处理劳务纠纷以及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因在乙方工作期满或因违反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终止劳务工作的事宜。
8、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应及时通报和配合甲方处理。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及办理处理手续由甲方负责处理……
9、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拖欠应付劳务费用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10、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追偿。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明确其告知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等。
2、乙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需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相关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奖惩等综合劳务考核,乙方可对劳务派遣人员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6、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乙方因生产需要劳务人员加班的应按有关国家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遣返退回甲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等问题时,按照乙方相关规章制度由甲方负责处理后返还乙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 元以上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根据本合同第五项第7条(1)至(5)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应向甲方提供或传真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经甲方确认后处理;根据本合同第7条(6)(7)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处理。
9、除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有约定外,,乙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合同期间的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如有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其他约定事项
1、因乙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乙方的确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确定乙方需裁减或不能用工的,乙方应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本合同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甲方所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在乙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而遭到乙方遣返退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支付的被遣返人员的体检费、岗前培训费、资质证书费、劳务管理费、相关保险费。
5、甲方因乙方需要本市城镇劳务人员,有关用工手续办理等费用,由甲方垫付后向乙方收取。
6、甲方在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事务中遇有重要事项需要乙方决定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7、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处理。
七、合同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乙方〈岗位人才需求表〉和劳务费用结算明细内容为本合同有效组成内容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内容为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