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使用劳务合同范本(精选3篇)
合同编号: 销合字(20 ) 号(居民)
用气方: (用气方)
身份证号:
用气地址:
联系电话:
供气方: (供气方)
24小时服务电话: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及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气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性质、用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质量
1、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2、用气种类: 天然气 。
3、供气方式:管道输送。
4、供气质量: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国家标准,供气方保证在 燃气燃烧器具 前压力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价格、计量、计量器具、收费与付款方式
1、燃气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价格文件执行。
2、膜式燃气表计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IC卡燃气表、物联网燃气表、NB-loT物联网燃气表若当电子不显示或显示读数与机械读数不一致时,以机械读数为准。计量单位均为立方米(m3)。
3、计量器具:¨普通膜式表 ¨IC卡燃气表 ¨物联网燃气表 ¨NB-loT物联网燃气表。
3、计量设备如出现故障或停止计量,用气量将按近三个月有效抄表数的平均数确定。
4、如果用气方或供气方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均可将燃气计量表送至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经检定,燃气计量表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经检定,燃气计量表不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检定结论确定的误差,核算自发现异常之日起多计或少计的用气量,并退还或补缴气费。
5、付款方式:
除下述列明的方式外,其他方式的支付,供气方均不视为收到用气方气款。
A、用气方自行到供气方营业厅缴费,营业厅地址:
B、供气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1)或(2) 项方式进行气费结算:
(1)使用带IC卡远传控制功能表或物联网燃气表的,用气方需持卡到供气方营业厅或其他授权售气点购买天然气(预存气费),由于用气方购气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用气的,供气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使用普通膜式表的用户,采用预付气费,定期滚动结算的模式缴纳气费,
结算周期:气费结算日为每月 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工作日)。甲乙双方确认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期间产生的气量并计算出应支付的气费及其他费用并预存下月气费(以到账为准)。
特别提示:供气方为用气方安装的带IC卡远传功能表或燃气计量表是连接供气方集团总部计价电脑系统,当用气方预存气费为零时,该电脑系统会自动切断供气。由于用气方预存气费不足造成供气方突然停止供气并造成用气方的损失由用气方自行承担,与供气方无关。
(3)抄表缴费:供气方按约定的计费周期对用气方进行抄表,经双方确认当期用气量及应缴费用总额。用气方收到供气方缴费通知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前往供气方营业厅或者缴纳至供气方指定账户的方式按实结清当期应缴费用并预缴下期气费,
用气方如对结算气量有异议的,应先付清燃气费及相关费用,并在付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核实属于多收气费的,供气方负责退还多收部分;经核实属于少收的,由用气方补足;
(4)发票:每月10号之前,甲乙双方核对截止上月月末的用气量及气款并签字确认后,由供气方向用气方开具发票。
当用气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停止使用天然气时,应首先结清所有费用。
6、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供气方应提前告知用气方调价时间和价格,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
第三条:设备设施变更
1、用气方需增加用气设备﹝或增加用气量﹞,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供气方现场勘察符合供气设施容量及施工条件后,用气方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
2、用气方需变更燃气用途、移改管线等燃气设施,均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包括拆、改、移﹞、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如用气方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用气方负责,且需向供气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维护、管理和收费
管道燃气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供气方负责供气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抢修和有偿受理产权属于用气方的相关设施的报修工作。
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表前阀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维护
1.住宅区内的天然气计量表(不含表)表后的燃气设施、天然气设置在住宅公共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入户墙(不含墙)的燃气设施均由用气方负责维护、运行、抢修、更新,需要供气方予以维护、保养,抢修、更新的,用气方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2.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气方可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应急供气措施,用气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计量故障期间,用气方应按所属用气设备正常燃气使用量支付燃气费。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用气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应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并按照供气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或配合整改;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供气方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用气方在供气方客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气方经营场所或拨打供气方服务热线进行变更。若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也应及时到供气方经营场所或拨打供气方服务热线告知第三方的联系方式,用气方的联系方式继续保留,否则,本合同有关用气方的权利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
5、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则本合同中有关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但是,用气方可以委托该第三方办理缴费等相关事宜。
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在结清燃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解除本合同,由供气方与新用户签订新合同)或者销户手续(解除本合同);否则,本合同有关用气方的权利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
6、用气方不得干涉、阻挠供气方的养护维修作业和新增用户管道连接。
7、用气方应认真学习合同附件《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及《燃气客户使用手册》中的用气知识并有义务向临时使用房屋的第三方宣导。
(二)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落实置换通气。
2、对燃气设施进行正常检修。
3、提供维修服务,组织抢险、抢修。
4、宣传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常识(详见附件)。
5、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6、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免费、定期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建议并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7、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 ),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8、维护用气方信息安全,除用于本合同目的或是法定事由外,供气方不得用气方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及其他费用,逾期缴纳的,应每逾期一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支付气费本金。经供气方催告后,用气方超过30日仍未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暂停供气。
2、用气方违法违规用气的(如擅自改管、不通过燃气表的“直通户”、盗用或转供燃气、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表具等),自通气之日起算,按最大管径流量,每日连续24小时用气核算用气量向供气方补缴气费。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表具的,还应按照表具原价据实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3、连续3个月(含)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要到供气方办理暂停用气手续。如果用气方需重新使用的,应到供气方办理启用手续。如果用气方不办理暂停用气手续的,出现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用气方改变用气的用途的,应补足实际用途用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足差额的时间自通气之日起算。
5、用气方应当在供气方指定的时间配合供气方入户抄表和安检,如果用气方连续三次不配合供气方入户抄表或入户安全检查的,供气方可以单方面中止供气。如用气方拒绝入户安全检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
6、供气方在维修、安检、抄表等过程中如发现用气方燃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气方应积极配合隐患整改。如为应由用气方自行整改的,用气方应在接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10日内自行整改,如果用气方不配合或拒绝自行整改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为保证安全,供气方有权随时限气或中断供气。
(二)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赔偿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2、供气方所供应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赔偿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3、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气而未依法事先通知的,应承担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4、由于下列因素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①供气设施被第三者破坏或者因政府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②上游停气、气压降低、限气、事故,影响供气方供气的;
③用气方燃器具带有安全隐患或者用气方违法、违规、违约用气的。
第八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属于长期有效合同。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气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用气方签字且供气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用气方持一份,供气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气方(签字):
供气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供气人: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煤气正常运行,明确供用煤气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供气人可供气量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用气人用气计划量、用气主要时间、用气方式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要按照《国家供气标准》规定提供给乙方使用。
2.正常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钢瓶每四年检修一次,再后一次检验是三年,若遇特殊情况钢瓶在检验期未到或烂得厉害进行强制报废或检验。
3.及时做好压力表及管道保养与维修。
4.经常向乙方宣传用气知识及安全使用常识。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煤气。
2.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气瓶。
3.严禁将液化气残液倒在群众密集的地方,以确保人身安全。
4.如有发现钢瓶漏气及灶具损坏,要及时同专管部门取得联系。
第五条 供、用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的安全规程及双方约定的安全义务分配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备安装情况及费用承担________。
第七条 煤气计量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校验____________。
第八条 煤气费用的计算和结算时间、结算方式____________。
第九条 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
1.甲方要在正常的情况下,确保不间断地提供乙方用气。
2.出现设备故障或维修,要及时通知乙方并尽量在最短时间内修复。
3.乙方自行管理住户内用气设备,如发现不规范操作,一切后果自己负责。
4.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修改,合同中如有需要修改之处,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条 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用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送________等单位各一份备案。
供气人(盖章):____________用气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供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天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天然气,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气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年用气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月用气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天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若有特殊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摄氏度,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巴。
第五条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石油部部颁标准04—8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天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须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校核,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第七条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若供气人的气量测量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人应根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
第八条供、用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的具体业务联系。当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天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
一、井口气价:目前按照石油部油财字第247号《关于转发合同务院国发1987)26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犯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均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
三、商品气的管输费:指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途距离的不同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条天然气款的结算办法,原则规定如下:
一、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按日考核,按日结算。
二、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采用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
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用户自有资金负担。
第十一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结算:
一、对当地用户采用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结算。
二、对异地用户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人各集气、配气站,可在附近银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
第十二条供气人按用气人的平均日用气指标向用气人供气。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计划用气,其过期的指标,供气人不予补足,因供气人的原因而影响的用气量,供气人应补足用气指标。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供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供气人及用气人的生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时间,由供用双方根据气源生产及用户情况进行协商后作出统一时间安排,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供、用气双方,任何一方因突发事故需要减少或停止供用气时,事故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_____________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