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行业劳动合同范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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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食行业劳动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月)。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条 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 元。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 元,计件单价为 元或完成工作额的 %提成。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或每个工作日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工资为 元或每个工作日的加班工资为 元。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 元。

  第十四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的同意,不得公开和泄露。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乙方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其他财物,不得要求强迫乙方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从发薪日第 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 %赔偿乙方损失,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同时,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 他

  第三十七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饮食行业劳动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月工资为 元。

  第十二条 甲方按有关政策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缴纳比例和方式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20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 8%的比例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

  (三)失业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2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1 %的比例缴纳;

  (四)工伤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

  (五)生育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具体情形为: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解除本合同后,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终止、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内;

  4、乙方若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乙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或因甲方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劳动合同终止。甲方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三款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不满6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十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其医疗补助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赔偿办法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饮食行业劳动合同3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 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 方: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性 别:

  联系电话:(手机) 家庭电话:

  户籍类型(农业/非农业):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民身份证号码: 紧急联系人: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生效,终止于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为 月。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于 部门,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或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或甲方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暂定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

  鉴于工作的特殊性,乙方同意根据根据甲方的安排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工作地点之外的地点进行工作。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按照甲方《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具。

  第十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报酬款项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工资 元。试用期内的工资按照前述标准的 100 %执行。

  乙方的薪酬构成包括工资、加班费、岗位绩效考核奖金等项目,具体依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每月 10-15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 薪金变动:正常情况下,乙方的薪资将在工作满一年后,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甲方按乙方的德、能、勤、绩综合表现决定,提升、保持原状或减降薪资。关于奖励和扣薪事项按照《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方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而延误交缴保险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停止向乙方支付社保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假期

  1、事假:乙方如确需请事假的,需按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报由甲方负责人批准,填写相应的请假单。

  2、其他假:乙方如需请其他假(例如婚假,产假,丧假等)需报由甲方负责人批准,填写相应的请假单。

  3、假期期间工资按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告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及声誉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认可甲方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前述规定,并受其约束。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员工手册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甲方出现严重亏损,无力负担员工工资时;

  6、甲方调整业务方向,乙方无法适应新的工作,经培训仍无法胜任新的工作时;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用人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提前30日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证明后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合同期限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书面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十一、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2、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 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资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的真实性,若有虚假,在试用期内甲方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满以后,甲方可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第四十三条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全职或兼职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受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乙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得所有收入、财产性权益均归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第四十四条 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如未签订《培训/教育协议》,亦不影响甲方索赔的权利。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要求进行劳动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劳动合同为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乙方简历、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

  2、甲方员工手册;

  3、甲方公布的各项公司管理规定等,但不仅限于此。

  第五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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