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模板锦集九篇(精选34篇)
为规范本公司人员劳动用工行为,进一步明确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结合公司实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规范签订行为,现制定如下劳动合同签订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签订原则
(二)切合实际原则
(三)平等协商原则
二、操作程序
(一)确定劳动合同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岗位工作特点,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期限可分为三类: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范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3-5年。
2、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范围:截止目前,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范围:
对于因其流动性较强,为了便于管理,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确定劳动合同内容。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为范本,针对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等,在与录用人员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确定劳动合同专项条款内容。
(三)确定签订时间与录用单位。凡是此次签订的合同,签订的起始时间统一为:20xx年5月10日,由录用人员与公司统一签订,察右后旗劳动人事局鉴证。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时间月日——月日)。 对各部(室)、车间所有录用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及现在工作情况、表现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确定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对象范围。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每位录用人员所在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个人工作水平和本人工作意愿确定与其所签订劳动合同形式。
(二)组织签订阶段(时间月 日——月 日)。 鉴于公司录用人员人数多、岗位分散等实际情况,以按照工作部门分批进行签订。第一批:与电石车间录用人员签订;第二批:与电气、维修、气烧窑、原料车间、化验室录用人员签订;第三批:与装卸队、保卫室、卫生队录用人员签订;第四批:与各部门录用管理人员签订。劳动人事局统一印制《劳动合同》文
本,根据各部(室)、车间的实际情况组织签订。
(三)备案登记阶段(时间为月日——月日)。 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和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做好前期摸底工作的基础是,与录用人员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好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保合同签订率达100%,并做好备案登记手续。
四、有关要求。
录用人员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是本人签字盖章,其他人不得代替。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对自愿在公司工作但不愿签订书面合同的员工,公司与其确定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向其本人送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二)年 月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此次签订劳动合同无试用期约定,年 月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大学毕业生试用期为 个月。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为 个月。对于临时用工,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将不约定试用期。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三、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工作地点为:公司内和由于岗位的要求到公司外指定的场所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要作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执行:
1、订单任务制和小组个人计件制
2、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
3、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在乙方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并且按国家的相应规定进行调休或者按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费。
第六条甲方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
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数额为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元;
( )执行按件计酬的工资标准按照甲方合理的标准发放。
六、社会保险
第八条 社会保险根据乙方意愿可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条款: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因客观原因,乙方拒绝甲方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同意甲方将甲方应缴纳部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八、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执行及本劳动合同《附页共二页员工特别守则》执行。
十、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专项技术培训及违约金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竞业禁止及违约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可就上述未规定条款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或其它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劳动合同书》说明
1、甲方,指用人主体。填写用人单位全称。
2、乙方,指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姓名。
3、委托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书)并代理其签约的人。
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合同书外,可以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书,作为本《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甲方: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或户口所在地住址:
委托代理人:所属街道办事处:
地址:本人现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个月,自---年--月二日始,至--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岗位和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元。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教育、培训、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九条: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出现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甲方经批准转产、整顿和调整生产任务以及分立、合并、改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但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乙方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和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规定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改变工作岗位(工种)的;
5、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需改变乙方岗位(工种)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可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甲方依法破产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乙方经批准退休、退职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4、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乙方调出用人单位,自人事、工资关系开出之日起本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本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中包括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依法应予辞退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他人致残、死亡的;不服从甲方的指挥和管理,后果严重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中包括:违反本合同规定,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当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一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日期--年--月--
又到了临近毕业的大学生陆续奔波各种招聘会的的季节,不论是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还是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都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如何签订以及如何签好劳动合同,为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隐患。重要的就是你能否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
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来说是以劳动合同为标志。因此,签订劳动合同、签好劳动合同,将有利于劳动争议的预防。而要签好劳动合同,就需要熟悉《劳动法》等法律,清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责。
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得在形式上完备。劳动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后,经过双方签字生效的。对于大学应届毕业生来说,他们首先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书。这每人一份的.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的。就业协议是三方的一种合意,是签订劳动合同前特殊阶段的一种特殊协议,也具有劳动合同的相似性质。大学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后,便受到该协议的法律约束,不能够擅自毁约。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再次选择权,学生应该注意这点。而学生进入单位后还是要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远比就业协议宽泛具体。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学生进入单位进行工作后还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业协议将起到劳动合同的作用。
另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等现象。首先,劳动者应清楚知道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应尽量争取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劳动者还应该注意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因为这部分主要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诸多的事项,内容的不完善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第三,劳动者还应该着重注意试用期是双方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特殊时期,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有的用人单位经常借试用期之由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不合法的。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用人单位虽也可如此,但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适合该职位。一般来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劳动者还应当事先问清用人单位工资具体构成,比如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在合同中要着重写明工资标准,因为有的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可能与承诺的不一样。另外关于法定社会保险,一般来说正规的用人单位都会给劳动者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四种社会保险的。但也有的却为片面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给劳动者购买,这是也违法的,劳动者因为生计原因可暂时不要,但必须知道这是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最后,劳动者还应该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详细具体约定,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尤其应该注意。因为毕业生总是在求职的时候存在不满足的心态,遇到更好的就会把前面的单位给抛弃,因此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就业协议中约定很高的违约金以限制毕业生的毁约。所以大学毕业生不可轻易的违约,即使要解约,也该提前通知,以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产生赔偿责任。因为一旦不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单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学生赔偿单位的招聘费用。
对于属于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应该积极地予以争取。对于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劳动者也要据理力争,坚决地予以反对,坚决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情况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第一章 合同期限
1、试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范围内。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2、乙方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甲方不鼓励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甲方对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女员工生育假、带薪休假等休假应按照劳动法要求执行。甲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安排乙方婚丧假期、女员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计划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带薪年假、婚假等应提前至少30天申请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亲属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预见性的情况可临时申请临时安排。
第四章 劳动报酬
1、双方根据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确定乙方岗位工资。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约定工资为_______元/月(其中基本工资_______元,其他为岗位工资_____元)。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2、乙方应发工资扣除个人应付费用后在次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遇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发
放须提前1个工作日说明。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乙方应缴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方可根据乙方服务时间、岗位特点酌情核发年功津贴、职务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将根据社会经济增长水平和自身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整体薪酬水平、完善员工福利制度。
第六章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件
1、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利用甲方资源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成果、创新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专用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和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乙方须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用于个人谋利或者帮组他人谋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和技术价值10倍的赔偿金。
3、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投资、兼职,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如乙方所从事岗位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时,乙方同意签订。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七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2严重违反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拒不改正的;3.5违反劳动纪律,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据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4.1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4.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协议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4.4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并将理由通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
5.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6.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7.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7.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7.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费的;
7.4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7.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1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3年的;
8.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要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而任务未结束的。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1、在下列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1劳动合同期满的;
1.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1.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章 经济赔偿及违约金
1、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依法裁员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24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同时对于签订敬业协议的乙方,甲方除上述经济补偿外,另需补偿乙方敬业工资。
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为乙方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的,乙方应为甲方服务5年。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
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及违约金。服务期为履行部分每满一年,乙方向甲方支付20%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章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如因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损害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保留对乙方的民事诉讼权利。
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安排人员接替。
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依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
2、乙方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或相关约束条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先合同义务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说,先合同义务并非为当事人所约定,而是基于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直接规定,以促使合同本身得以善意地成立、生效以至得到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的目的。
对于附随义务,我国学者对其界定有一定争议。持广义附随义务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附随义务涵盖了合同关系发展的整个过程,即在先合同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之后,当事人都应当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在论及先合同义务时,王泽鉴认为,先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之法律上特别结合关系,先合同义务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仍应承担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此外,在论及保护义务时,王泽鉴认为,它是附随义务的一种,系指债务人于实现给付过程中,避免侵害债权人生命、身体、财产的义务,它可独立存在于债的关系之外,不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不仅在合同前、合同中及合同后基于当事人间的信赖关系而生。我国持狭义附随义务概念观点的学者认为,先合同义务之所以不能被纳入附随义务体系,是因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将附随义务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狭义附随义务观点虽值赞同,但是其论证不够充分,未触及问题的实质。事实上,附随义务是源自于德国法上的保护义务。
合同成立后,作为附随义务的保护义务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而作为先合同义务的保护义务却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在所不问。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护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行为的属性,它们与性质为法定义务的先合同义务具有本质区别。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一种,而缔约阶段的先合同义务不属于附随义务。
因此,大多数学者都将先合同义务视为附随义务的'一种的看法是不合理的,实际上,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关系并不简单。先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义务而言,而附随义务则是相对于合同义务中的给付义务而言,内涵与外延各不相同。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分类,应是在合同义务的框架之下,合同是特定人之间基
于信赖关系而成立的特别结合关系,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依债之本旨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合同补充解释而发生的其他行为义务,以达合同目的,或者是维护债权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不受侵害的完整权利。附随义务的功能在于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同属合同在发生效力之时当事人在合同上的合同义务。关于附随义务,其内涵都不涉及合同生效前或终止后的行为义务。而先合同义务却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前的阶段。
附随义务须附随在合同的给付义务上,也只能“附随”于合同的给付义务。通常在探讨附随义务时,可能只关注于附随义务本身的内容,而忽视了对其存在空间的研究。依据德国民法学的通说,附随义务不得独立诉请履行,其附属与不独立的特征与给付义务相比是非常明显的。当主给付义务不存在时,附随义务自然也就没有立足之地,因为附随义务就是法律为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而设的。附随义务应该和给付义务保持一致,尽管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但这些义务都不应逾越合同义务的范畴,均发生于合同产生效力期间。而先合同义务则在合同发生发生效力之前产生,其也可以独立的提起诉权,因而和附随义务差别很多。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1.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可以不足16岁)
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
(2)分支机构:
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2个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其他名义”一般是指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立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和口头
1.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订立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个月~1年,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生效:
1.双方协商一致
2.订立即生效:即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无效劳动合同
1.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 方 (劳 动 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20xx 年7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6 月 30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止,期限为 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巡 线 员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 小时。因生产(工作)的特殊性,生产(工作)需加班加点的,需服从各站站长的临时工作安排。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对乙方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 无 。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 15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按实际巡线公里数核算。
第十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及意外伤害险。
第十二条 乙方如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① 上岗培训考试合格; ② 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 ① 造成第三方人员投诉者;
② 拒不服从工作调配者;
③ 因“三盯”工作不到位,造成甲方光缆线路发生重大故障或屡次发生故障者;
3、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十六条 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 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解除本合同后,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或因甲方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赔偿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主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从事的劳动工种属不定时工作制,且非全日制用工,故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专项协议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 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 主 要 负 责 人 ):(签名)
年 月
鉴证机构(盖章):
先生/小姐(身份证号: )
你好!
公司与你月月公司愿意在保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你续签为期 年的劳动合同。现公司书面向你征询续签意向,请在下列选项中进行选择( )
A、同意续签
B、不同意续签
请你填写完毕此意向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前)交回公司 人事部。逾期未交的,视为不同意续签。
公司 员工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员工执一份,另一份由员工签字后留人事部存档。
签收单
(编号: )
本人已于年月日收到公司发给我的《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
本人签名:
(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
编号:
(甲方)与(乙方)订立(续订)了以下第(1) 项劳动合同:
(1)有固定期限合同,即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
(3)以完成 工作为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该劳动合同按以下第(4) 项办理:
(1)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乙方不愿续订,终止劳动合同。
(2)因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第 项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合同。
(3)因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完成的工作达到预定的`标准,终止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于 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
(5)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第 条第款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 月 日
说明:1、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凭本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劳
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本通知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一份(存入劳动者档案),劳动者本人一份,单位所
在地区县(市)社会保险分局一份,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据我多年的观察,大部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很少对里面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完全不像签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认真。特别是新入职的小白,他们甚至觉得签订劳动合同仅仅是办理入职手续的一个环节而己。
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中,由于就业市场的压力,劳动者一方普遍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重要法律文件。所以,非常有必要对里面的关键信息进行重点关注和解读,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陷入一些无良雇主设置的法律陷井;只有知已知彼,甲乙相互相互了解,才能建立良性的劳动关系,促进双方的共赢。
当一份劳动合同摆在你面前的时候,以下这八大关键信息要特别留意。
关键信息一:甲方名称——看清楚合同的甲方(用人单位)的具体名称,以防中了调包计
要看清楚合同上注明的甲方是否招聘信息上的用人单位。有些同学应聘时冲着对方工作单位是政府、国企或事业单位,等签了合同才发现自己只是和某人才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工作地点在政府、国企或事业单位。也就是说,你工作的地方并非你的东家,你只是人才代理机构外委员工。要知到,现才许多单位的正式员工与外委员工的工资福利代遇是相差很大的。
关键信息二:合同期限——了解合同期限的种类和时间,便于自己规划职业目标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有效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一般来说,单位不会轻易与新入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当出现法律规定应该与员工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发生时,例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关键信息三:试用期——验证试用期限的规定是否合法,避免“试用期凶险”
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所以,你要对照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检查劳动合同里写的的试用期限是否合法。以防有些不良雇主,为了掌握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又或降底人工成本,将劳动者的试用期随意延长。
关键信息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有明确范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让自已心中有数
1.工作内容是写你的工作岗位的一个具体名称,或几个同类性质的工作岗位的具体名称,不应泛写管理岗位或操作岗位,以防止用人单位无须与员工协商签订变更合同就随意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地点,一般应写明某市、或某区,如果是比较大的城市,如广州市,可约定是在原八大老城区或是含增城、从化、花都、南沙等新区。因为工作地点的变动往往会给员工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特别是结婚后,会对家庭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应留意合同上的工作地点,如有异议,或与当初招聘时用人单位的承诺不符,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及时提出,以避免日后造成被动和纠纷。
有明确范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用人单位日后的把你调到合同写明的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你可以以合同规定的不符为由拒绝调动,如果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在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调动你不接受,那就是你违约,单位可以说你不按合同约定,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工作岗位亦是同样的道理。
关键信息五:工时制和休息休假——劳逸结合很重要
工时制有以下三类:
1.标准工时制度,这是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现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是,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根据规定,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2.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针对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在该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3.不定时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针对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灵活形式的工时制度。
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看清楚工时制很重要,比如,你业余在进修,晚上要上课,那么,标准工时制就是最有利于你安排有规律的业余生活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关键信息六:劳动报酬——工作价值的最基本体现
劳动合同一般会注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是多少,那么,这里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同时也是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如果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是5000元/月,那么5000元就是你的加班计算费的基数。
其次,还会约定工资计发形式
1、计时工资:这种形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的工作定量应该是70%以上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方为成立。
此外,还会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多少,转正后工资标准是多少。
工资发放时间是每月几号发放或每周几发放,是当月发当月工资还是当月发上月工资,是现金发放还是打入工资帐号中,这些都要明确清楚。有了这些文字上的规定,才不容易产生一些法律纠纷,比如拖欠工资的时间节点的界定。
关键信息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大部分的内容都是格式合同,但会在后面部分留下一处空白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这里要注意,约定的事项要合法,以免被这种非法或不恰当的约定所误导。
比如,有的雇主在此处约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在此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医疗、工伤待遇的问题。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在合同中约定不买社保的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无效条款。
有些合同约定了如女职工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绝或要求改变条款。
关键信息八:通知和送达
劳动合同还是规定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的送达方式,一般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这样,如果你的通讯地址变更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备案。以免重要文件送达不及时造成相关损失,而又得不到赔偿。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一)劳动合同期满后若不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也不续签劳动合同时,则会使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法律条例中,事实劳动关系是不规范的,因此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三)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终结不能用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经济补偿办法也不能按终止合同的规定办理,而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但未提前1个月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通过对“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手续,会产生什么影响”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以求更好地解决相关性的问题。此外,面对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办理续签手续问题时,情节严重的,人们也可以及时向小编进行一定的咨询,以全面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好相关问题。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自 日起至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______月。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 条款。
A、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B、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C、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享受国家法定假日(由乙方自主确定并申报甲方批准)。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甲方《员工考勤与享假制度》的各类假期并按规定请假(乙方病假,须持甲方认可的定点医院病历、报告单和病假证明,经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
(三)、甲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发生设备故障,需要乙方参加紧急处理或及时抢修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标准时间规定的限制。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在次月发放。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元,考核工资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元。
七、社会保障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则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执行,同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员工考勤与享假制度》、《员工手册》、《安全管理规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公布后,作为本合同履行的依据。
(二)、乙方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指挥和调配,履行劳动义务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合同。
九、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等情况必须属实。②严格执行甲方的员工管理制度、岗位说明书和岗位操作规程。③服从甲方的指导并考核合格。④符合甲方岗位身体适应能力和岗位技能接受能力。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
(五)、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或者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提前三十日对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3、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______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十二、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
本合同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为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
第二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按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五年不再偿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四十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私营劳动合。
第一条 私营劳动合期限
本私营劳动合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私营劳动合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二款第(2)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私营劳动合范本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私营劳动合期满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私营劳动合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私营劳动合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_________.
第七条私营劳动合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私营劳动合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私营劳动合: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2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私营劳动合: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私营劳动合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3)甲方不履行本私营劳动合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私营劳动合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私营劳动合,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私营劳动合的手续。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
1、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事实和理由,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并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后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还是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哪些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三方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3、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4、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5、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6、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7、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8、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有的学生偷懒,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不满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无力。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该如何处理呢?为您做如下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1)在劳动合同订立后但未实际履行前.合同全部自始无效;但如果只是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的,应只限于该违法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雇员如已开始工作.劳动合同因诈欺、胁迫而撤销时,不应使撤销的效果溯及既往。
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当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无效劳动合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时,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如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其伤残的,用人单位要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无效都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于劳动者而占,主要包括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赔偿损失:
(1) 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t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20xx年4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赔偿损失
根据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了无效的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如下:①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②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③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④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⑤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0xx年4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97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情简介
某大型零售公司因涉嫌单位犯罪,于20xx年5月被司法机关查封账户,扣押公章并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自此,由于账户被查封,该单位无法发放工资和为员工缴纳社保,涉及全国数百名员工,其中还有部分是劳务派遣员工。该用人单位随即通过邮件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此事实,并同意于账户被解封后支付员工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
自20xx年7月起至20xx年底,各地员工纷纷离职,部分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截止20xx年3月底,已有上海、重庆、北京、天津、成都、苏州、深圳、广州、江西南昌的仲裁委或法院做出生效裁判文书。
经过统计,裁决结果分为两类,统计如下:
第1类:
对用人单位有利上海、天津和北京地区的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因账户被封、公章被扣押等客观原因未能发放工资,不属于恶意欠薪或无故拖欠工资,故不支持劳动者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第2类:
对劳动者有利重庆、成都、苏州、南昌和广州地区的仲裁委认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条件成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支持劳动者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另外,深圳地区仲裁委认为,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未导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支持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其原因在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上,最主要的不同在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时,是否需要考虑到单位存在主观恶意还是客观不能。
我们再将从此条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相关判例进行梳理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制定的来源和依据
1、对于此条规定,并非完全是《劳动合同法》的全新规定,早在1994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中第18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对于什么是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中有了明确的说明:
“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4、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由以上规定看出,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处罚及司法机关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即用人单位须存在主观恶意情形下,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是此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一样。
二、《劳动合同法》第38条出台的背景分析
对于此条规定制定的背景,现在已无从查证,我们可从20xx年7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窥见一二。
该《释义》对于此条的进行解释中谈到“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同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李建、闫宝卿、邱小平等任主编的《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的《劳动合同法问答》,谈到“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及时,是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能晚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足额,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而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由以上文章分析,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情形。
三、《劳动合同法》第38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xx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企业因被告劳动者的原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从以上判决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此案例,其中含有了对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主观恶意,也不应受到惩罚的观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在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时,应考虑到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客观不能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客观不能情形,应从严把握,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希望劳动者如愿意与用人单位共担经营风险,接受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少发工资的客观情形,也需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等到用人单位陷入经营极度困难,无法发出工资时才想起仲裁。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双方互惠共赢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生产部门经理,全面负责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甲方保证乙方一线生产操作人员能够满足生产所需。
3、甲方保证乙方主要原材料的及时供应。且甲方对主要材料供应商必须进行供方的评定,合格方可采购。每批货物必须有随货质量保证书或乙方认可方可使用。
4、甲方负责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以及工位器具维修维护及更新。
5、甲方负责每月15日发放上月底薪,6个月发放一次提成工资。
6、甲方负责给乙方报销合理的差旅费及销售费用。
7、乙方负责新产品和新客户的开发,必要时(大客户的开发)由甲方协助。大客商每次可赊5%货款,每月用产品1000组可累计赊欠5万元,每月用产品20xx组,可累计赊欠10万元,特殊客户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如其他原因一个月未进货,次月须还款10%,第十二个月以前必须还清欠款。
8、货款的回收工作由乙方负责,结算时客户将货款直接打到甲方的指定帐户上。该货款不得经乙方中转。乙方在发展客户时,必须事先考察客户的信誉度、经营情况等并由甲方同意;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发展客户,造成货款的无法回收,由乙方负责。
9、乙方将所需主要原材料及时上报给甲方进行购买。为了有利甲方以最佳时机购买,乙方必须提前一周上报甲方,甲方必须在一周之内提供给乙方投入生产。
10、生产所需的辅料及配件的购买,乙方可填写采购审批单,写明采购原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位,提交给甲方;甲方负责采购,乙方对采购原材料认可后,可投入生产。
11、乙方负责对所有原辅材料进行进厂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不合格进行评审后处理。
12、乙方负责科学有效地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并根据用户的'反馈进行质量的持续改进。
13、乙方生产可保持一定量的库存,当市场变化乙方认为需要增加库存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并征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亦可根据市场研判直接通知乙方增加库存量。
14、乙方销售产品的价格最低按每套极板购买价+25元(加工费)+20元(利润)/一只价位出售或以天能价格12AH48V低30元/一组价格出售(铅酸电池),销售价格必须经甲方认可。
15、乙方薪金构成:底薪加提成(税后)。底薪设定为:壹万元人民币/每月,提成工资为甲方销售额的1%(提成部分按货款回收情况每月核算回款率,每6个月结算一次),每一合同年度第二次结算提成时须拿出提成的20%留置到甲方企业作为下一步经营运作的风险基金。合同到期,甲方按照货款回收情况为乙方结算该基金。
16、甲方年销售额4000万元以内,乙方提成该销售额的1%;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部分,乙方提成该销售额的2%。甲方目前生产量每月7000组,为了产供销良性循环,以本协议履行之日起前一个月的销售量为基数,每月销售量最低按此基数的50-200%增长。第六个月达到每月基础销量4000组。货款回收率须达到90%以上。乙方享有甲方正式员工享有的福利和待遇。乙方如完不成甲方本协议所约定的销量,乙方的基本工资按照完成量的百分比发放,甲乙方以下所有中层及后勤人员随乙方拿基本工资的90%)。如有科技项目获得国家无偿支持,按照公司政策分配。
17、乙方需保证产品质量,总返货率在质保期内不得超过总发货数量的3%,如超过,按照聘用技术人员合同细则执行。
18、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如有技术和生产变动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9、甲方为乙方提供临时住房一套,水、电、煤气费用由乙方承担;交通工具由甲方提供。
20、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互相沟通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山东宏艺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1、合同期限 年, 起 止。
甲方(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的指引下,立法者制定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制定直至颁布实施,理论及实务界针对其立法目的的激烈争论从未停止。本文将立足于法律条文本身,展开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的简要评析。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劳动法》
立法依据又称为立法根据,是指立法的前提和指导,?而立法目的又称为立法宗旨,是指立法的目标和根本目的;立法依据首先解决的是法律的基本定位,立法目的则是一个纲领性问题,其直接关系到一部法律具体的制度设计。可见,二者之间紧密联系,立法依据不同,会直接导致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差异。在这一问题上,争论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到底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主张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法属性,属于劳动法律体系范畴,因此应当秉承《劳动法》所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主张以《合同法》作为立法依据的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属于私法领域,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合同的特性要求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平等保护,仅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失法律公平。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应当是《劳动法》而不是《合同法》。
首先,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经历了一个最初完全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到最终由具有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进行调整的历史转变。
从公元六世纪开始,罗马法就对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自由人将自己的劳动出租给劳动力使用者,成立劳动租赁契约,这种劳动关系被认为是以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债权关系为基础的',其中含有私法调整之意。_2 进入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劳动关系主要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遵循合同自由、契约至上的原则,反对国家干预,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然而,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天然”的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决定了劳动者在其中很难有自由可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资双方这种弱势与强势的明显对比要求劳动关系从私法调整中分离出来。19世纪末20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劳动关系社会化进一步发展,从劳动者在市场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出发,各国纷纷开始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更多地通过立法的强制形式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规范调整,将其纳人到强调雇主义务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之中。于是,劳动合同关系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具有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
其次,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法律条文来分析,劳动合同法一方面仍保留着由民事私法加以调整后的烙印。如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私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某些一致性,如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中被称为“帝王条款”,它要求平等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信用,而在劳动合同法律规范中该项原则同样贯穿始终,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履行、变更、解除,都能看到这一基本原则的身影。又如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都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民事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律对于契约自由的限制,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如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可见,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不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是更多地体现着法定性。这种法定性既表现为劳动合同内容直接由法律加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尊重法律,如法定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O小时;法定的休息休假日包括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探亲休假、年休假等;劳动报酬的法定支付形式必须是货币,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同时也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适用,不能突破法律许可的限度,如最长的加班加点时间,最低的工资数额等。 除以上内容法定外,劳动合同法在合同形式,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经济补偿金以及违约金条款等方面都予以了严格的规定,这都充分体现出该部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强制性规范,表明其社会法属性。
综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是《劳动法》,而不是《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劳动法之间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以《劳动法》为前提和指导,确立了其立法目的条款。
甲方(聘任方):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现专业技术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家庭通讯地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经学校授权,《_________》大学校长作为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签订职位聘任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书,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共同信守,教师劳动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范本。
第一条 职位聘任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期限
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聘任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这里所说无固定期限是指国家法律,政策或学校规定的被聘任者退休之前的期限。
乙方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递交辞呈。
第二条 工作任务与目标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被聘任在教授职位工作。如果院系发生变化,双方应该根据需要重新确认乙方工作的院系和职位。变动之后,乙方原来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规定的待遇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该改变。
2.乙方愿意按照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教学安排,每学年完成研究生或本科生教学任务,总学时数达到200学时以上。
4.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院及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认真进行课程建设(如教材编写,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实验方法变革等)。
5.争取和主持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研究任务及目标
(1)乙方在考核期内,必须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主持1项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在_________元以上)。
(2)乙方对主持的科研项目,应该认真负责,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以及学院科研项目中后期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
6.乙方在考核期内平均每学年必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单位为_________大学);或考核期内有1篇公开发表在SCI收录杂志(IF3.0以上)学术论著(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单位为_________大学),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范本《教师劳动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范本》。
7.乙方应该积极参加学院以及所在教研室的学科建设工作,协助完成相关的学科建设目标。
8.乙方应该完成学院以及教研室分配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以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持,配合履行职位职责,要求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教学和科研必要的工作条件。
乙方在本校每连续工作满五年,在学院允许的前提下,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假,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学术假为有薪假期,乙方在享受学术假的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半;乙方要求享受学术假,需提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乙方如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并且在项目中负有较重要责任,在课题进行期间,可申请额外享受不超过二年的有薪学术假,在享受学术假期间,乙方教学工作量免于考核。
甲方必须为乙方申请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
甲方应该从人力、物力和时间上为乙方主持和完成项目提供便利。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乙方同意按照聘任期内甲方施行的《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的要求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必须完成《_________医学院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中所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职务所规定的`考核指标。
同意履行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所承诺或约定的义务和职位职责。
乙方承诺,未经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获甲方许可,不在校外兼任有报酬性的职业。
第五条 工资和福利
1.在聘任期内,甲方应该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乙方的工作性质等支付工资给乙方。
2.除前款工资性劳动报酬外,乙方还可按学校规定领取校内津贴(含税金)。在学校津贴制度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述津贴制度应同时变化。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减发或停发乙方基本工资,校内津贴和生活补贴,并视情形解除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
(1)当月事假,病假超过学校规定工作日;
(2)出现旷工行为;
(3)受党政纪律处分;
(4)不能很好履行职位职责的,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法律,_________省地方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包括保险,医疗等费用。甲方同时为乙方子女就学提供可能的方便。
5.甲方不提供住房。有关住房的待遇按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6.公派出国(出境)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出境)办法执行。
出现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第七条所列举情况,被甲方解聘者,乙方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上述权益。
第六条 聘任考核
1.甲方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定期对乙方履行职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2.在聘任期内,乙方有义务每学年向甲方考评机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职位职责情况总结。
3.考核标准
(1)乙方同意按照学校《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以及《_________》中所列各项内容与指标进行考核。
你与我单位订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章): 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关系)
证 明 书
你与我单位订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章): 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关系)
证 明 书
你与我单位订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章): 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关系)
证 明 书
你与我单位订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章): 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五、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六、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七、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十、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职工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
(1)行政责任。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领导或职工违反劳动法、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而引起的在行政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而导致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11条的规定,违反劳动法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侵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情节和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违反劳动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9、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13、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变更形式,一方面是劳动合同书面化原则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预防以后因变更事项理解不明发生争议。但是,此条款的规定也会产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没有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口头或事实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又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未变更,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是原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条件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行为,与订立劳动合同一样,理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还有一种观点,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对于口头变更的形式也应给予肯定性评价,不能否认其变更的效力。
我们认为,完全否认劳动合同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变更采取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止处于悬而未决的事实状态。当然,这些必须建立在劳资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而这种合意是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的,且这种实际履行的表现具有连续性。也就是说,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须达到一定履行期间才能表现并被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变更,并达成了合意,否则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合同变更并不能引起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合同多长时间才能视为双方已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从而作为判断无书面劳动合同变更的标准呢?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实际履行期限至少超过一个月才能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变更履行了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工作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变更后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认可变更的内容。
综上,正确理解《解释(四)》对于此项的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
三是就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虽然比不上书面变更,但是口头变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显然这些条件要比书面变更严格的多。
甲方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
乙方名称: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 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 通信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告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及乙方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乙方已向甲方如实说明甲方希望了解的与本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一)本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 有固定期限合同: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第贰种 无固定期限合同:从年 月 日起至相关法定的终止或解除条件出现时止。
第叁种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任务完成本合同自然终止。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第壹种 无试用期。
第贰种 试用期从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二)双方约定,乙方的猪獒工作地点为: ,员工认可工作地点可能随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的变化而变化。
(三)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健康状况等情况,临时安排或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任务,乙方拒绝临时安排或合理调整相应工作任务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若岗位调整,相应的薪酬待遇也随之调整,法律另有个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完成甲方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第壹种 标准工时制:乙方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见公司相 关制度。
第贰种 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 要求灵活安排。
第叁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时间在核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计算。
(二)在本合同周期内,甲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做相应的调整和安排。
(三)确因工作需要甲方需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同意予以配合。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向乙方支付加班费用。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的工资标准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 见甲方与乙方于年 月 日签署的 。
第贰种 见乙方年 月工资单。
第叁种 见甲方于年 月 日签发的《工资调整函》。
第肆种 。
(二)以上所诉乙方月度工资,包括所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津贴和补贴,以及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费用,此部分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级地方的相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中应当由乙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依法按照甲方的各项相关制度政策向乙方支付各项福利待遇。
(三)乙方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地方及甲方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依法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通过合法的民主渠道制订,并应当利用合理的方式告知乙方。鉴于甲方自身特点,乙方任何甲方公示或告知(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内部局域网、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公示栏,甲方办公场所或各网点的公示栏以及开会、培训。文件签收、录像录音、信函、报纸公示、电子邮件等各类方式。
编号:
劳 动 合 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甲方(用人单位) 全 称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法 定 代 表 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户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现 住 址
联系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
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月。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大篇幅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也被赋予了极高的法律喻意,颇有“功高盖主”的嫌疑。但随着法律及各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同,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似乎有一些削弱,似乎劳动合同的有与无对劳动权的实现并不是关键。那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维度关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不是真正起到了保护劳动者的作用?我们应该如何定位劳动合同在劳动权实现中的作用?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否必要?等等。这不能不引发众多关注劳动法的人士(包括笔者在内)更深入的思考。
目前,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很高,地方立法也不乏较有前瞻性的立法先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其在实践中也受到了颇多关注好评。但笔者想以浅薄之眼光、疏漏之学识,为《劳动合同法》泼一点冷水。
一、《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部“柔法”,不符合各界之期望。
立《劳动合同法》旨在强化其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但劳动关系的客观属性决定,这仍只是一个理想。
(一)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决定之。
即使贯以“法律”之名,《劳动合同法》也难具有法律之“刚性”。
这是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身的特性决定的。
劳动合同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平等契约,即由劳雇双方自主签订,但在实际中,由于劳雇双方在地位与身份方面的差别,劳动合同从签订到实施,根本无法做到对等。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等的从属性契约。不管我们法律上如何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往往连对等都未曾实现。这是不争的事实,并不是“法律”赋予双方平等性就能一劳永逸的。双方的不平等、不对等是显见的。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仍只能停留在“义务法”的层面上,再次重申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义务,根本上升不到“权利法”这一层面。如若不然,贯彻落实《劳动法》恐怕就够了。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差异性决定之。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即使同为同一行政区划、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企业,因其规模、产值、产权模式、管理方式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不同,其实质也迥然不同;从劳动者角度来看,法律并不能严苛同为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岗位、同一工种的劳动者其在内在价值和外部表现都安全一致。当然这也是不可能的。每个劳动者都是不同的生命个体,其蕴含着不同的体能与智能。劳动合同涉及的仅是个别劳动关系,是个别劳动关系的再现。可以说,有多少个劳动者就有多少个劳动合同,因此强调如何体现劳动者的主体差异性才是其要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个“指导性”的法,类似于行政指导,如何体现“人性化”、“个体化”才是其关注的重点。
(三)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之。
理论上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管是“组织标准论”、“控制标准论”,还是“综合标准论”,其共通之处在于都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约束。实际社会生活中,劳动者表面上付出的是劳动力,而实质上更是个人人身自由的暂时失却,其实际的代价远远超过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劳动领域拥有法律之外的绝对“话语权”,劳动者并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真正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劳动者基本的身份和地位状态,将其“还原”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使其“作为劳动要素的直接承载者”,实现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和真正角色。
二、《劳动合同法》制定与实施的先决条件
(一)《劳动法》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的严谨扩容,是《劳动合同法》“另立山头”的必要前提。
事实劳动关系的广泛存在,使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受到了严峻挑战,其在实践中造成的理论与实务的困难,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严重对峙,正是我国劳动法人为设置的障碍和“法律理想化”的体现。如《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调整范围过窄,并“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了不同的确认标准”,把现实中众多的合法主体“非法化”,如农民工、家庭保姆等;第1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理想化的规定与现实距离太远,造成实践中的“唯合同论”,似乎不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甚至发生争议后应否受理还得单独出个“解释”。
因此,从立法上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严谨构建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尽快清洁卫生双重标准所带来的混乱”、解决劳动合同是否有非书面形式等问题是当务之亟,而这些问题非通过修改《劳动法》而不能,而《劳动合同法》当然必须依托并且不能超越《劳动法》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法》的真正贯彻落实是重要的保障。
集体合同并不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简单罗列与重复,而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权益保障书”。现实中,一方面集体合同的订约的率并不高,另一方面集体合同条款仅是用人单位“说服”劳动者、应付劳动监管部门的最好“盾牌”。如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运用多有谬误,问题多多,有用人单位仅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明定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似乎并不违法,实则是严惩的侵权。(当然这也并不仅仅是集体合同本身的问题,最低工资概念中最需明确的“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还有待进一步立法明确。否则,仍然只能是“规避”法律的堂而皇之的工具。)再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了,实质上仍是无条件对劳动者施以不公平的约束,这也正是多数劳动者必须面对的无可奈何的现实。
因此,《集体合同法》应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约主体、具体内容、订立程序、监管主体、违法责任等内容,并使之真正落实成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有章可循”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力内部保障。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中可以看到,尽管以“义务性”条款出现,但法律赋予内部规章制度法律地位极高,不仅是管理劳动者的依据,甚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内部规章制度应规定什么?如何规定?监督者是谁?什么是民主程序?哪些层面的政策不得违反?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为何?究竟谁的效力更高?内部规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制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如何能够实现其“平等对话”功能?“民主”与“公示”是否能同步实现?“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后”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否经“公示”就当然有效?等等。这些在目前立法都是空白。这同样是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对用人单位的这一“立法权”没有制约,《劳动合同》规定的完美,劳动者权益也只能是宣言与口号。
公约编号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
拜托代办人:诞生年代:
厂址: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履行全员工作公约制暂行法则》(以下简称《暂行法则》)和上海市工作局《本市全民扫数制企业履行全员工作公约制试行方法》的有关法则:在划一自愿、会商同等的原则下,两边订立公约以下:
一、公约类别和公约期限
1.有巩固期公约践诺期限为年。自年代日起,至年代日止,此中试用期为个月(自一九年代日至一九年代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办事期限为年(自一九年代日至一九年代日止)。公约期满应即停止,如甲方工作(出产)必要在两边赞成的前提下,应即续订公约。
2、无巩固期工作公约自年代日起,直至《暂行法则》中商定的条目产生时自行停止。此中乙方必须为甲方办事期限为年(自一九年代日至一九年代日止)。
二、工作岗亭
1.甲方根据出产和工作的必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巧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得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亭聘用履行方法》与地点部分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公约附件。
2.甲方因出产和工作必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本领和表现环境,可变动乙方的工作部分工作岗亭,在收罗乙方定见时,如无特别环境,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两边有关岗亭聘用、解职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亭聘用履行方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法则》办理。
三、两边的责任和任务
1.甲方应根据国度有关工作保卫、安定出产的标准轨制,采纳有效办法,为乙方供给精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前提,加强对职工的安定、卫生和工作保卫,并根据出产和实际工作必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报酬。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履行特别保卫。
2.甲方根据企业出产和经济成长环境,连续进步和改进职工糊口生涯福利报酬,并供给必要的集体糊口生涯办法和文娱场合。
3.甲方根据出产和工作必要,对职工供给必要的专业技巧培训和交易进修前提,并进行政治文件进修、安定出产和厂规厂纪教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办理,获得政治声誉和精神嘉奖的权力。
5.乙方上岗后应根据甲方的出产和工作要求,把握本岗亭的工作技巧和操纵规程,按质按量地结束各项法则的出产和工作任务,并接纳甲方本能机能部分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公约期内,应树有精良的职业操行和主人翁精神风采,保护企业声誉,倾慕集体财产。
四、工作工钱
1.甲方履行本企业的内部工钱分派式样并根据“按劳分派”的原则,根据岗亭的工作技巧凹凸、工作责任大小、工作强度和工作前提好坏环境,肯定差别工种的工作工钱,跟着出产策划成长和经济效益增加环境,渐渐进步乙方工作工钱和有关福利报酬。
2.乙方工钱、奖金、浮开工钱、岗亭工钱、加班工钱和响应的福利补助等,仍按甲方现行的法则按月发放。
3.乙方在出产或工作中有凸起贡献或特别成绩的,甲方可赐与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精神鼓励或升级工钱。
五、福利报酬和工作保险
1.在工作公约期间,乙方仍享福联合法则的有关补助,物价补助、筹划生育、住房补助、养老保险、独生后代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投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法则的职工休假等。
2.在工作公约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报酬以及家属劳保报酬等仍按国度现行政策法则履行。
3.工作公约期间,乙方抱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报酬仍按国度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轨制履行。对乙方的罢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履行全员工作公约制的暂行法则》中的有关条目履行。
4.被参加下岗待聘范畴的人员,其各种报酬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法则》履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报酬仍按国度现行政策法则履行。
六、工作规律
乙方在工作公约期间内必须自发地服从国度的有关标准法纪、服从工作规律和甲方订定的各种规章轨制,如有违纪违章行动,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法则赐与必要的惩罚。
七、公约的变动、停止和解除
1.凡是有巩固期限的工作公约,期限届满时即为停止,甲乙两边经会商后可续订工作公约。
2.公约两边在践诺工作公约进程中,如产生特别环境,没法践诺工作公约的有关内容,经两边会商同等后,可变开工作公约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脱手续。
3.职工到达法则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损失工作本领提早退休时,工作公约天然停止。
4.在工作公约期间,任何一方要求清除工作公约,除属《上海竟成印刷厂履行全员工作公约制暂行法则》中的`第十六条第1、2、3、四款以外,必须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式样关照对方,方可办理清除工作公约的手续。
5.在工作公约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法则》中第十六条法则之一的,甲方可以清除工作公约。
6.乙方在工作公约期限内,如遇有《暂行法则》第十八条法则之一的,甲方不得清除工作公约。
7.乙方在工作公约期限内,如遇有《暂行法则》第十七条法则之一的,可向甲方发起清除工作公约。
8.被清除工作公约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法则》的有关条目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1.在公约期内,甲方除《暂行法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法则》第十七条法则的前提外,均不得清除公约或自行离职,不然应付出违约金500元。
2.甲乙两边必须严厉践诺工作公约,除遇有特别环境,经两边会商同等不能践诺工作公约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背公约给对方造成经济吃亏的,应根据其结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补偿经济吃亏。补偿金额按有关法则或实际环境肯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进修、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变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关于职工在办事期内离岗及违约补偿方法》有关法则履行。
九、两边必要商定的有关条目
1.本公约未尽事件,均按《暂行法则》的有关法则办理。
2.本公约的有关法则在履行进程中,如与国度新公告的有关法则相抵牾时,应按国度法则履行。甲乙两边必要修订或补充的,可会商修订补充。
十、工作争议的调整、仲裁
因践诺工作公约产生争议,当事人该当从知道或该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犯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工作争议调整委员会申请调整,也可在争议产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整不可三十日内,按法则向虹口区工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工作公约依法建立,具有法律出力,经甲乙两边签字后见效。此公约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盖印或签名)
拜托代表人(签章):
公约签订日期:公约签订日期:
一九九年代日一九九年代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注:签订本工作公约必须用钢笔誊写,不得利用园珠笔。
甲方:昆山XX公司
乙方:求职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第二条 作业人员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4·2·2以( )年施工预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 )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 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2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1·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1·2 负责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图纸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1·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1·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2·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2·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___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2·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发包人违约责任
13·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3·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3·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3·2承包人违约责任
13·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3·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3·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____份。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我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编号:
本人 年 月 日收到用人单位交付的编号为 的《劳动合同》,合同基本内容为: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属部门:
岗 位:
入职时间:
合同期限:
签约时间:
备 注:
劳动者(签名、捺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