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通用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九条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普查,检查时间分别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价差时间按公假处理。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六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即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甲乙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
第三十条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企业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
工会首席代表(主席):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_____《女职工_____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_____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_____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
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第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 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_____。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①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④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
第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
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_____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_____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七条 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
第十八条 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二十条 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分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女职工特殊_____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甲方(行政)________ 乙方(工会)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本单位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由企业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与以公司工会为代表的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企业的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企业支持工会贯彻执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设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二条本单位参加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企业的主要议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
第四条企业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五条企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七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对新工人和调岗工人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第八条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九条本单位成立由行政、工会代表组成的集体合同条款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十条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年。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各一份备案。
甲方:×公司乙方:工会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工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