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由于劳务的部门、行业或职业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服务所起的作用也就有所不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务服务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甲 方:中国农业银行
乙 方:焦作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派遣人员提供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统一安排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甲方负责提出任务名称、数量、技术标准、提供原材料等事宜,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劳务费用
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乙方管理费用、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2、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本条约定的劳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退回服务人员或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
2、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 告知服务人员工作要求;
4、 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 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按照双方约定向甲方收取劳务服务费用;
2、 按照双方约定向甲方派出服务人员;
3、依法与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送甲方备案;
4、 管理服务人员档案,并允许甲方随时查阅;
5、 将本协议有关内容告知服务人员;
6、 督促服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的规章制度;
7、 按照乙方与服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服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和管理费用,履行相关义务;
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调换服务人员,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或终止与服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9、 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甲方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使用劳务用工的条件及数量,劳务工具体人数,乙方派出服务人员,以甲乙双方盖章确认为准。劳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甲方的管理下开展工作。所需进行的相关培训及劳动保护条件与用品由甲方负责。甲方出资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和服务人员应与甲方订立三方协议,约定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的服务期等相关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长于服务期限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相应变更服务期限,并相应变更与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服务人员的退回、更换
一、服务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服务人员退回
乙方:
1、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且不再继续使用;
2、服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
3、服务人员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服务人员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5、服务人员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6、服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7、服务人员提供虚假的健康状况、学历学位、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或情况;
8、服务人员与乙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回、更换的其它事项
1、甲方退回乙方服务人员的,从退回之日起停止发放相应的服务费用。
2、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退回服务人员 10 个工作日内更换。
3、因退回、更换服务人员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服务人员有过错的,乙方可向服务人员追偿。
第八条 服务期限届满,甲方继续使用服务人员的,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服务人员续订劳动合同,并送甲方备案。
第九条 检验验收
质量的检验验收按甲方提出的有关标准、要求实施。
第十条 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方法
1、合同服务费以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乙方指派的服务人员管理费每人每月350元,服务费用双方在附件中予以约定,费用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甲方根据核定的工作量通知乙方开具劳务发票后,甲方于25日 前付清上月劳务费用,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乙方收取的劳务费用中涉税部分费用由乙方按国家规定税率计算,按月和劳务费一并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派出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由乙方按焦作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基数、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服务期限内,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手续。不能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或不属于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保密
乙方及其派遣人员获知的甲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
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或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制作的软件、文档及其他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归属甲方。
第十五条 监督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本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需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1、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在索赔后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能及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违反甲方相关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或其他规定。
2.如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在索赔后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随意变更乙方服务人员工作岗位。
(2)、未经乙方同意而拖欠劳务费用。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服务人员损害甲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服务人员追偿。
3、 乙方和服务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负责人、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签订《劳务服务合同》的任务、数量、技术标准、提供的材料等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