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精选20篇)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 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咨询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 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适用法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适用语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咨询人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条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六条咨询人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咨询人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委托人全称(甲方):
咨询人全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或周期:
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___________。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 :□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发承包阶段、□ 实施阶段、□ 竣工阶段。
□ 工程估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 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
本合同施工工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天;本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估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其他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除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外,委托多项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
2.计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_____份,咨询人执_____份。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账 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 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种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种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_____
1、项目名称:_____
2、服务类别: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_____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盖章)咨询人: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住所:_____住所: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
邮政编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电话:_____
传真:_____传真:_____
电子信箱:_____电子信箱: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_____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_____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_____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_____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_____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咨询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资金来源:
5.建设工期:
6.其他: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录;
3.合同通用条件;
4.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
5.其他:
四、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内容:
服务范围及内容详见附录A
五、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结。
六、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服务酬金或计取方式
1.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 托 人:___________(盖章) 咨 询 人: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住 所: 住 所:
帐 号: 帐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
乙方(咨询人):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根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桂价费【20xx】88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单个项目咨询服务费按审定工程造价的4‰计,不足人民币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时间: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间完成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费。
三、甲方应于委托审核项目前 3 工作日内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 3 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 10 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经委托方复审认可后出具正式报告书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根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桂价费【20__】88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单个项目咨询服务费按审定工程造价的4‰计,不足人民币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时间: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间完成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费。
三、甲方应于委托审核项目前 3 工作日内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 3 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 10 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经委托方复审认可后出具正式报告书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 话:
开户行: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咨询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住所: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编码: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
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
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
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
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
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
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____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最后____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种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
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在填写建设工种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
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返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1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与__________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情况概述
工程名称:__________基础工程结算
工程地点:____市________组团
结构类型: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 委托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____________基础工程结算。
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乙方须:
1、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对结算的具体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材料结算价按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定额套用、取费计算等全部项目分别按甲方要求进行编审。
2、乙方初审完成后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与施工单位对数。
3、对数完成后一式四份提供审核报告,同时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经济指标分析表。
第三条 审核时间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审价资料起____日内(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交出审价报告,其中编制结算初稿____日,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及出具结算报告为____日。如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长则审核时间顺延,如对数时施工单位不配合,时间可顺延。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承发包合同主要条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等。
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出具审核报告,分专业并按甲方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并附工程量计算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乙方须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一经发现,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 特别规定
乙方编制完成提交审核初稿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乙方与施工单位对数,对数须在甲方办公楼内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每次对数乙方参加人员不少于二人,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或私下接触。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另行对本工程结算进行二次审核,二审与乙方一审结算结果误差在2%内为乙方工作的合理误差。
第七条 审核收费
本结算审核收费:基本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成果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与结算审定额之差值作为计费基础乘以成果费率),其中相应费率分别为:
1、基本费用送审金额215;1.0‰;
2、成果费用(送审金额__审定金额)215;2.0%。
甲方于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后十四天内支付审核造价部分咨询费的70%,余下30%暂时扣留待二审结算完成后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若二审核减额低于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则余下30%款项在二审结算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给乙方;若二审核减额超过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则剩下30%款项不付,此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逾期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违约金,超过____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计计算,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
2、乙方有任何与施工单位恶意窜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
二、工程名称:腾飞房产麒马山庄12#、13#、17#、20#
三、承包内容:腾飞房产麒马山庄工程的12#、13#、17#、20#项目的结算书编制及结算核对。
四、承包方式:人工费及办公所用耗才。
五、结算完成日期:按甲方要求本月25日完成。
六、承包价格:本工程项目结算劳务费按结算书总价的3‰。
七、付款方式:乙方交付结算的同时,甲方支付给乙方按总价的80%的劳务费,待工程量核对完毕后按总价的10%支付乙方的劳务费,余款待造价事务所出具报告的`同时支付完毕。(若甲方不能按时付款,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八、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供与该项目的相关结算资料及变更签证文件,需甲方协调沟通的事项,甲方应尽全力去协调沟通解决,甲方应按期支付劳务费。
九、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腾飞房产骑马山庄12#,13#,17#,20#项目工程结算书编制及审核工作,乙方有权利给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议。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造价要求合理性编制。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生效,工资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咨询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项目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
3、咨询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委托人(法人公章)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______%(扣除税金)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A.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B.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加协议条款:
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项目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
3、咨询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
咨询人:
日期:
委托方(甲方):
接受委托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的技术咨询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高新二路(外环线~柘树湾路)隙地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
2、技术咨询的主要内容:合同项目包括工程建议书的编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预测、工程方案、环境保护、实施进度、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和效益分析、必要的社会效益评价及研究结论等
3、乙方编制项目建议书必须满足甲方报批要求,且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履行方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收齐技术咨询所需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咨询报告各四份。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以下资料和工作条件:
1、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2、建设项目区域内1:500地形图;
3、建设项目拆迁数据;
4、其他有关的资料。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有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复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项目所有资料。
甲方应对本项目的技术咨询成果保密,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复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项目的技术咨询结果。
五、知识产权
(一)乙方保证,本项目的咨询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或向甲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艺、物品、发明或知识、技术成果、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且乙方使用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物品,工艺、发明需支付的金额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成果时,免受由于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等原因导致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或赔偿引起的损害。若因上述原因发生争议或纠纷,由乙方担全部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咨询经费):
(二)本项目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中的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的60%、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为计取咨询费。
咨询费总计____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三)支付方式
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时间: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报告时支付。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未尽事宜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