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合同(汇总10篇)

工程造价合同十篇

工程造价合同 篇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和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单位名称(甲方):

咨询单位名称(乙方):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枫水湾二期枫林园配套工程

2、 项目地点: 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商贸城

二、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以下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一) 委托范围:

1、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工程结算件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2、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工程的签证变更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3、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月进度产值完成审核。

(二) 服务期限: 1 年。自20_年_月_日至20_年_月_日止,服务期满后如甲方还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其咨询服务费由双方另行增加。

三、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第七项第一款、

第九项第二、四款的规定,乙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甲方应在 5 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甲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五、乙方的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负责对甲方指定第三方范围内的造价内容提出专业指导及相关数据服务。

六、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七、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并增加相应费用。

2、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分包的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八、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给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以保证造价服务的正常进行。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给予乙方相应比例的付款。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3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十、造价咨询业务的酬金

(一)本工程乙方按配套工程全过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及计取咨询服务费;

(二)枫水湾二期配套工程咨询服务费计取标准:配套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费按2.5元/m2计取,合同总价款:____元,大写:_____整。

(三)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单项工程咨询服务费的40% 。

2、合同范围内配套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单项工程咨询服务费的50% 。

3、合同范围内配套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10%咨询服务费。

十一、其 他

1、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乙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甲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甲方认可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5、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总包方)对本工程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商议。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造价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人(甲方):

咨询人(乙方):

委托人(甲方):

咨询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二.合同内容

以甲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编制预算、控制价。

三.合同工期

本合同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完成止。

四.合同价款及费率

本合同收费标准依据区物价局桂价费 [20__]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项目按编制预算造价的 ‰计费。项目计费金额不足 元,按 元收取。

五.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1.乙方预算编制工作完成并提交成果(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经甲方确认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咨询服务费。

2.支付方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义务:

1.应及时、准确的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预算有关的资料。

2.甲方应授权本预算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进行工作联系。甲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就乙方针对本工程预算业务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3.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预算编制相关费用。

七.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乙方在开展预算业务工作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开展预算业务工作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3.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获得预算编制服务费。

义务:

1.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或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协议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2.在进行工程预算过程中,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不得与甲方的施工单位在没有甲方指定人员的陪同下单独接触。

3.乙方在甲方提供正式设计方案(含图纸)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制成果,并保证编制成果的准确性。

4.乙方使用的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属于甲方所有。在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在咨询工作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十日内移交给甲方。

八.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壹万元的违约金。

2.如甲方逾期支付乙方预算编制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乙方因其过错原因逾期完成预算编制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收预算编制费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以不超过预算编制费的全额为限。

九.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合同 篇3

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六条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结。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咨询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_________.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________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造价合同 篇4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__________

2.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定后,咨询人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资料之日起 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七、本合同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

(签章页)

委托人:__________(盖章)  咨询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双方约定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做如下修订补充,如与标准条件有不同的,以本专用条件为准。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GB50500-20_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2.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4.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5.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6.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咨询所需资料的清单,委托人应及时按照该清单向咨询人提供资料,如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自初次收到资料起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书面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否则视为委托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与造价咨询有关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如因委托人的答复不及时造成时间延后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提供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四条,酬金比率为 。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相关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服务酬金: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价为: ,费用已包含咨询服务费、交通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支付流程:项目工程预算经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委托人在收到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某一方无故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 5000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解除合同方应赔偿损失。

2.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日历天,下同),委托人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咨询人支付滞纳金。

3.如咨询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咨询成果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损失。

4.如咨询人因其过错原因造成造价误差率超出行业标准的,每超1%,委托人有权扣减1%的造价咨询服务费。

工程造价合同 篇5

建设方(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总包方(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分包方(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一、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由建设方支付。本工程不设预付款。保留金的5%,待保修期满后14个日历天内支付。

二、建设方责任

1、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处理总包方、分包方之间的相关事宜。

2、负责及时向分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尾款。

三、总包方的工作

1、负责对分包单位进场后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含质量、技术、进度)、服务、配合、协调、对已完验收合格的工程负责保管。

2、负责现场临时水电的统一管理。

3、在不妨碍承包人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分包人使用总包现场内的施工机械、脚手架等设备。

4、总包方负责该分包资料的保管和交档案馆的归档工作。

六、分包方的工作

1、负责组织与建设方进行施工设计图的会审及技术交底、方案的报批与确认,处理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

2、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承担全部责任。

3、遵守总包方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总包方的管理,做好分包范围内的现场文明施工,卫生清理工作。

4、及时向建设方、总包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并对报表的正确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5、自行组织和配合与监理的预检、隐检、材料检验、试验等达到工程合格标准所要求的一切工作,提供满足专项验收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

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艺流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7、负责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并负责运至发包单位的制定消纳地点。

8、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9、按照规范及无锡市档案馆要求及时填报桩基工程的各种相关技术资料,并将填报的各种资料(包括竣工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完整的提供给总包,并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工程质量

1、分包单位就该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建设方承担直接责任。

2、任何由于分包方的材料使用不当或材料不合格、或施工工艺、方法不符合要求、施工程序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工程隐患,分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分包单位不配合总包管理,不服从总包方现场的领导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2、造成总包单位现场设施:临时道路、场地、水电管线的损坏,分包方应按照损坏的实际损失如数进行赔偿。

3、提供总包单位的技术资料字迹模糊不清、数量不够,总包方有权退回或拒绝收集。分包方确保桩基工程的验收合格。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六份,正副本各三份,建设、总包、分包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兹证明双方签订如下:

建设方(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年月日

总包方(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年月日

分包方(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年月日

工程造价合同 篇6

委托单位:

咨询单位:

第一部分(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按委托人要求完成本项目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份

委托人:(公章) 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年月日

工程造价合同 篇7

委托单位名称(甲方):

咨询单位名称(乙方):

甲方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委托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议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的范围及技术要求:

1、范围:

(1)土、石方工程(2)打桩工程

(3)土建工程

(4)装饰装璜工程

(5)水、电安装工程

(6)维修工程

(7)附属零星工程

2、技术要求: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提供下列资料:

(1)相关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等文件;

(2)隐蔽记录和有关技术经济鉴证;

(3)预(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和钢筋下料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文节选!

(4)招标书及招标答疑;

(5)施工合同书(含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6)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负责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

3、配合进行现场勘察。

4、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

三、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资料和现场勘察的情况,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对所出具的咨询结论真实性负责,且其准确率应保证在正常允许范围内。

3、负责与有关各方进行联系、核对和解释。

4、保守机密,不得擅自与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或透露有关情况。

5、不得遗失甲方认为必须返还的资料。

6、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合同实施期限:

甲方负责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全部资料,乙方负责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咨询业务。如因资料不齐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的时间则顺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文节选!

五、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甲方在乙方正式提供咨询服务结论时依据省物价局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_______元包干)用现金或转帐形式付清全部咨询服务费,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时预付_____________,结算时多退少补。

六、技术成果的分享:

按节约投资额或核减结算值,甲方得______%,乙方得______%,并由甲方结算对一并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且赔偿金额不少于咨询服务费的______%(不少于10%,不高于60%)。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起诉讼(仲裁)。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款项付清之日终止。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备案。

委托方法人代表(公章)

(甲方)(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邮编:

帐号:开户银行:

地址:

受托方法人代表:(公章)

(甲方)(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帐号:

开户银行:

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合同 篇8

乙方:____

甲方: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____

1、甲方聘用乙方为造价员(土建专业)证书、注册章,聘用期间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元,每月付一次。

2、甲方责任:____

负责给乙方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和协议期内延续注册手续,负责乙方建筑工程造价员的年检,协助乙方继续教育及时进行。

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负责乙方的注册费、继续教育费、执业年检费等相关费用。

甲方负责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造价员(土建专业)证书、注册章等相关资料。

合同期满后,原件退还给乙方并给乙方出示变更注册的相关手续,并协助乙方在甲方注册的市级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甲方签认有关工程建设资料等文件所加盖乙方的章,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若需乙方本人到现场或投标报名等工作,甲方应提前三天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用证的工程项目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责任:____

乙方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造价证书(资格证、注册章、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到场,乙方应积极服从。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注册证、注册章吊销或不能延续注册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合同期限:____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5、违约责任:____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需提前两个月告知乙方,且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壹仟元违约金。

若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需提前两个月告知甲方,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的违约金。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7、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发生纠纷可提交仲裁部门解决。

甲方(人事部)签字:____ 乙方签字:____(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合同 篇9

《西安某二手车行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之异议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我方与西安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某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对工程造价不予认可,我方申请对西安某二手车行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贵院委托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陕万隆金剑【20__】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认定工程总造价为1563528.37元,另涉及486234.82元造价暂未计入工程总造价,交由法官裁定。现我方对该意见书提出以下异议:

一、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鉴定机构应认定工程总造价为2049763.19元,意见书中“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认定的486234.82元均应直接计入工程总价。

1、鉴定机构根据实际工程量鉴定出墙、地面贴砖工程造价293153.94元,广播系统工程造价为9540.04元,监控系统、全部灯具工程造价为27384.6元,上述三项内容工程造价合计330078.56元,该费用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内,不应交由法官裁定。因为原报价费用单120万元明确说明“不含项目”为:墙、地面墙砖;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全部灯具,但三项工程确属我方实际完成工程量,应当据实计入工程总造价;

2、鉴定机构根据实际工程量鉴定无现场资料确认的土建工程部分增项内容造价为122084元,安装工程部分增项内容造价为1518元,合计工程造价为123602元。上述工程确属我方施工完成,鉴定机构应当据实将该笔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内,不应交由法院裁定;

3、卫生间蹲位隔断原清单报价为不锈钢五金件,双饰面板,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我方应被告要求,将双饰面板更换为仿实木隔断,现场实际为仿实木隔断,价差5096元,也应当据实计入工程总造价;

4、卫生洁具原报价清单中规定品牌为佐意、双鱼、富琳、希尔曼,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我方应被告要求更换为品牌,现场实际品牌为,产生价差27458.26元,鉴定机构应当据实计入工程总造价。因此,上述涉及的墙、地面贴砖,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全部灯具土建工程部分增项内容,安装工程部分增项内容,卫生间蹲位隔断差价,卫生器具差价,均属我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鉴定机构应当将上述所涉486234.82元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

二、除了鉴定的2049763.19元费用外,该意见书仍存在漏项和计算不合理问题,应增加工程造价147800.95元。漏项部分

1、工程脚手架费用未计算,该笔费用为85190元。由于该工程建筑层高为9米,需搭设满堂脚手架,双方前期就脚手架费用约定按实际发生为准,因此在预算报价书未将此项列入其中,但该笔费用确属我方实际支出,应当属于工程总造价范围;

2、工程地面找平未计算,该笔费用为52822.5元。我方进场时地面为原混凝土地面,未做找平处理。由于该工程为二手车销售店,车辆进出、停放频繁,对地面强度要求高,我方在地面贴砖时应对方要求将找平层做加厚处理,厚度为225_,该笔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总造价范围;计算方式不合理。

1、序号14鱼池开挖:10.44㎡,191.99元,我方认为费用过低,计算方式不合理。鉴定机构按土建定额计价,由于该项目工程量非常小,且为混凝土地面,开挖深度为1米,面积仅为10.44㎡。在无机械设备的情况下,施工难度大,费用较高,实际支出为3500元。

2、序号19石材门窗套-一二层洗手间:5.34㎡,1871.56元,我方认为计算方式不合理。该石材门套工艺为侧面0.3宽大理石平板,双面0.12宽大理石欧式造型线条,鉴定机构将石材侧板及线条全部折合为面积统一计算,由于造型线条用三层大理石加工及磨边处理,工艺复杂,损耗较大,我方认为造型线条应按复杂程度考虑单独计算,我方实际支出费用为8352元。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意见书不仅应当将据实鉴定出的486234.82元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内,还应将遗漏的工程脚手架和工程找平费用138012.5元计入工程总造价内,并将计算方式不合理部分予以调整。我方认为工程总造价为2197564.14元,请求鉴定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意见!

异议人:

工程造价合同 篇10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_________________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想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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