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加工合同模板集锦(精选3篇)
发包方:
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位于 矿山发包给乙方开采经营,具体协议如下:
一、承包期限为十年,从 至 止。
二、承包范围:
三、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第一年 元,以后每年在前一年承包金的基础上增加 元,矿山承包加工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一年承包金,以后每年 月 日支付当年承包金。
四、甲方的责权利:
1、矿山承包加工合同签订后,将矿山交付于乙方开采,保证承包范围内的矿山不受他人干涉。
2、提供通往矿山的车辆通行道路,保证乙方运输车辆正常通行。
3、按规定收取承包金。
4、乙方经营过程中,需要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配合乙方办理。
5、负责期满后收回的矿山的复垦治理。
五、乙方的责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在承包范围内开采、经营。
2、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
3、保证生产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4、在承包期内若转包他人的应报甲方备案。
5、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期满未开采的矿山交付于甲方。
六、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期满,甲方继续发包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终止矿山承包加工合同的,除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外,另按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总额的20%赔偿对方违约金。
2、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金的按日万分之五赔偿对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依照《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的有关 执行,并可签订补充协议,效力同等。
九、本矿山承包加工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同遵守。
甲 方: 乙 方:
甲方(需求方,委托方):
营业地点:
乙方(供给方,受托方):
营业地点:
第一条 总则
1.1、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1.2、甲方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方生产,乙方接受此委托,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本协议应用范围
2.1、本协议适用于根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所有具体的委托加工订货单(见第三条)。
2.2、所有书面签署的委托加工订货单,如有不明确、不详尽之处,将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或双方协议沟通出具相应的书面通知)。
2.3、对此协议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委托加工订单
3.1、在每次生产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协议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3.2、委托加工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含17%增值税)、交货期、交货地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料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3.3、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协议,符合本协议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
3.4、订单货物加工价格确认:由乙方根据加工成本和利润,提出报价单,经甲方签字确认。
3.5、测试治具及乙方没有的测试设备由甲方负责提供。测试治具如需乙方代制作,乙方收取制作费(具体价格乙方另行报价)。
3.6、甲乙双方根据每次不同型号的新产品就产品加工价格进行一次协商确认。
第四条项目约定
4.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之产品为平板电脑等系列产品,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要求进行交货.
4.2、甲方负责制定所生产产品的BOM文件、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包装等产品加工所需的一切资料,定义制成品测试程序,提供测试规范性文件,并对乙方工程人员作必要的技术支持。
4.3、甲方负责提供委托加工成品的品质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经乙方确认后作为产品的唯一验收标准。
4.4、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方产品与乙方的关联,保护甲方产品的独立性,且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
4.5、乙方所加工生产甲方委托之产品,其产品技术所有权、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等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抄袭、修改或复制,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复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销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方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不得在其后的工作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
4.6、SMT钢网及模具由甲方负责提供,如需乙方代制作,属甲方财产,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第一次付加工费同时支付钢网及模具费。乙方代制作钢网及模具时,向甲方提出《钢网模具制作申请单》,列明理由、数量、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制作。
第五条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
5.1、乙方所交付的加工好的成品,由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品质检验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性能质量应与品质检验标准相符。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5.2、乙方所交付的成品,材料损耗率为:电阻、电容、二、三极管等标准尺寸为0402的元件平均0.5%,标准尺寸0603和0805的元件平均为0.3%,BGA、IC及贵重元件等平均为0,FPC、连接器、接插件平均损耗率为0.1%,来料不良以一对一兑换。
5.3、①乙方承诺,加工好的成品保质期为12个月
②由于乙方制造原因造成产品不良,在保质期内的,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③若产品不良属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造成,或是由于甲方设计原因,或提供资料有误,则由甲方支付返修费用。
5.4、如果产品涉及专利、版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类知识产权,甲方应授予乙方该类知识产权许可。若发生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
5.5、如属在生产过程中,由工艺所造成的产品品质问题则由乙方按产品的总成本赔偿或无偿维修;如属于来料问题而导致品质异常,乙方不负责处理,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需处理,则应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
第六条 订货与供货
6.1、交货期:
新产品试制:收到技术资料及材料后的第3天开始分批交货正常量产产品:收到合格材料的第2天开始分批交货
6.2、结单期:乙方必须及时清理尾数产品,在甲方及时补回超损材料的情况下,乙方应在一周内清理完尾数产品。
6.3、甲方以下委托订单的方式,确定委托加工的数量及加工费,乙方同时确定加工及完成时间。
6.4、订货价格:以双方协商所确认的《产品报价单》注明的价格为准。
6.5、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如需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向甲方供货。
6.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做外观、丝印、尺寸、变形的检查,不作电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数量不足的,应立即通知甲方,未提出异议即视为甲方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电性不良除外。
6. 7、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损失。
第七条包装、运输及交货要求
7.1、因甲方产品的特殊性,专用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通用周转包装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最终产品的包装形式,要符合甲方的要求。
7.2、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由乙方来车送至乙方所在地,成品或者待检品由乙方送到甲方公司。
7.3、乙方为接送原材料及成品而提供的免费送货,需办理产品运输保险,否则应赔偿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1、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一律以双方签字确定的《产品报价单》、《委托加工订单》、《钢网模具制作申请单》为准。
8.2、付款方式:月结30天。
8.3、乙方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乙方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或定购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
9.2、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第十一条 仲裁原则
11.1、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1.2、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
12.1、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权。
第十三条 其他
13.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13.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供 方:
需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合同。
一、产品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 备注
普通幕墙料 160 吨 约120吨 铝锭+4500 不含税,不含运费
断桥幕墙料 180 吨 约50吨 铝锭+55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按实际过磅重量数额结算
注:铝锭价格按照订单当日长江现货平均价为准,节假日或周末没有报价的按照节假日之前最后一天的报价为准。
二、供货时间: 收到确认的订单及定金次日起30日内开始供货。
三、包装要求: 贴膜复合纸 包装。
四、型材表面处理要求: 阳极氧化(膜厚AA12) 。
五、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需方自提。
七、需方所订产品必须预交定金 30% ,定金在最后一批材料款中扣除。
八、需方新开模具 套,共计模具款 元,模具费由供方承担,需方付模具定金100000.00元,模具定金在最后一批发货时扣除;需方开模应先提供图纸、实物及相关技术资料为乙方开模依据,试模成功后,供方提供样品,经需方确认合格后再批量生产。需方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如发生相关产品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由需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供方保证产品质量,按国家标准在供方的成品库由供需双方共同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后提货。如发现供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需方向供方提出质量异议,确属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供方负责退货或换货。
十、需方须在铝型材产出后十日内提走,逾期不提,当铝锭价格出现浮动时,按铝锭价格上浮比例同比上浮,下浮价格不变。若需方超出三十日不提货,供方可自行处理该批型材,且不退还定金。需方按 6200 元/吨,赔偿供方二次加工费用。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供需双方任何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供、需双方货、款两清后,合同解除。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供方名称: 需方名称: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