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公证书(适用于当事人已离境)(精选3篇)
意见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用)
· 发布时间:20__-09-28
意见书
提交意见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你院×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号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人因……(写明理由),无法出庭参加×年××月××日调解。
书面意见:
……
(以上写明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提交意见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制定,供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用。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_____字第_____号
根据_____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_____(男或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ХХ国或香港、澳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