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合作经营合同(4人)(精选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内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皆服装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目的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服装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间服装店,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背的洒店名字为: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女士服装。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年1月1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须明哲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0元
乙方刘子涵以专有技术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万元
丙方许浩宇以劳务出资方式出资,计人民5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x月x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35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每人每月20__元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正常开支、工资,奖金、专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椐,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______________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______________
3、除入伙协议另对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句原合伙人夺有同等权利,承拟同等贵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侦务承担连带贲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服装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休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④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贲人,其权限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或交由海宁市仲裁。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企业的解散与淸算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淸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淸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佘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淸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淸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构成违约的行为:违反以上条款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均视为违约。
2、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反投资约定不能按期投资,造成洒店不能疋常经营的,应当承担应投资余额5%的违约金。
3、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违反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时,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投资款。
4、免责条件:不可抗力造成饭店无法继续经营。
本协议自20xx年x月x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x年x月x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甲、乙自愿合股经营的服装店,位于长沙市香樟路淘淘街号,经营内容为服装、鞋类、皮具零售。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所经营的服装店总投资为万元,甲、乙双方各占股份50%。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利润当月结算。服装店收入减去店面房租、水电、营业员工资和其它开支按月进行利润分成,甲方占50%,乙方占50%。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一年内任何一方都不得选择主动退出。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以双方签字为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各方自愿合作经营 ,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名称:
经营地点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合同。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配按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X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
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
退出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 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第九条 合作人分工
一、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管理财务开支;
5、
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
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4、监督财务开支;
5、
第十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
1、合作事业有赢余;
2、合作事业有转机;
3、合作人要求延续;
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作期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事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作人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 存一份。
全体合作人(签名和按手印):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