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江、河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精选3篇)
港务管理局
海江河联运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
货物于
月
日
联货票第
号
集中:
交接清单
号
┌──────┬──┬────┬──┬─────┬──┬────┬──┐
│船
名│
│航
次│
│起运港│
│到达港│
│
├──────┼──┼────┼──┼─────┼──┴────┴──┤
│第一接转船名│
│航
次│
│第一换装港│
│
├──────┼──┼────┼──┼─────┼──────────┤
│第二接转船名│
│航
次│
│第二换装港│
│
├─┬────┴┬─┴────┴──┼─┬───┴─┬────────┤
│发│全
称│
│收│全
称│
│
│货├─────┼─────────┤货├─────┼────────┤
│单│地址,电话│
│单│地址,电话│
│
│位├─────┼─────────┤位├─────┼────────┤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
├─┴──┬──┴┬───┬───┬┴─┴─┬───┴──┬─────┤
│发货符号│货名│件数│包装│体
积│发货单位│ 水运部门 │
│
│
│
│
│(长,宽│确定重量│ 确定重量 │
│
│
│
│
│
,高│(公斤)│(公斤)│
├────┴───┴───┴───┴────┴──────┴─────┤
│
│
├───────┬────┬────┬────┬──────┬────┤
│合
计│
│
│
│
│
│
├────┬──┴────┴────┴────┴──┬───┴────┤
│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
│记载事项│
│(公章)月日│
├────┼────────────────────┼────────┤
│水运部门│
│承运日期│
│记载事项│
│(港印)
│
└────┴────────────────────┴────────┘
货物于
月
日
联货票第
号
集中:
交接清单
号
┌──────┬────┬──┬────┬─────┬───┬───┬──┐
│船名
│
│航次│
│起运港│
│到达港│
│
├──────┼────┼──┼────┼─────┼───┴───┴──┤
│第一接转船名│
│航次│
│第一换装港│
│
├──────┼────┼──┼────┼─────┼──────────┤
│第二接转船名│
│航次│
│第二换装港│
│
├─┬────┴┬───┴──┴────┼─┬───┴─┬────────┤
│发│全称│
│收│全称│
│
│货├─────┼───────────┤货├─────┼────────┤
│单│地址,电话│
│单│地址,电话│
│
│位├─────┼───────────┤位├─────┼────────┤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
├─┴──┬──┴┬───┬───┬──┴─┴─┬───┴─┬──────┤
│发货符号│货名│件数│包装│体
积│发货单位│水运部门
│
│
│
│
│
│(长×宽×高)│确定重量,│确定重量,│
│
│
│
│
│m×m×m
│公斤
│公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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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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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公章)│
│记载事项│
│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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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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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部门│
│承运日期
│
│记载事项│
│(港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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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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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民法典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 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
行政管理
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经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管理机关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