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合同示范文本(通用3篇)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1.2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1.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借据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借款期限为准。
1.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不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调整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1.5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 (□信用/□担保)。
第二条 借款支付方式
借款采取 方式进行支付。
2.1受托支付方式
2.1.1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 额用 途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资金支付。
2.2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本授权不可撤销,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三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提取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要求:
1.有明确具体的扶贫增收项目需要使用借款;
2.项目经帮扶责任人、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确认属实;
3.其他贷款人或政策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 还款
4.1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实行按 季 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3、6、9、12月)的20日。借款本金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的还款方式。在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内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因贷款逾期或借款人其他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末月划拨到借款人账户,贷款人有权从上述账户直接扣收。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自行或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4.3 提前还款。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
第五条 担保
5.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5.2本合同的从合同编号为: (《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从合同约定。
第六条 权利义务
6.1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6.2借款人保证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转借他人,不挪作他用。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有权取消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甚至取消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借款资格。
6.3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的,从贷款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
6.4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
(2) 未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3)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
(4) 借款人或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5) 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涉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的;
(6) 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沾染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恶习的;
(7)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其他损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权益行为的;
(8)出现其他影响偿还能力和贷款安全的重大情形的。
6.5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回访、会见相关人员、获得相关资料和解释、查阅各种账簿、记录、合同档案或权属原件等;
6.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6.7如借款人离开本乡镇持续三个月以上,应主动与贷款人取得联系,以挂号信、EMS、快递、手机短信等可以查收的方式告知暂住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6.8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履行而由其承担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6.9贷款发生逾期时或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息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2.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在内借款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实现债权费用(包括执行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认可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7.2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7.4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由 人民法院管辖。(1)贷款人住所地;(2)借款人住所地;(3)合同履行地;(4)其他,即 所在地。
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认识一致且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小额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或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住址:
经常居住地地址:
工作单位及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贷款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
1.1流动资金贷款;
1.2项目贷款;
1.3按揭贷款;
1.4其他: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4.1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2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
(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2)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3)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4)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5)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6)其他方式:。
4.3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
5.1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5.2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5.3其他方式:(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5.4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15个日历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
8.1借款及所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
8.2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8.3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九条借款担保
9.1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下列第种:
(1)由提供担保,并出具相应的担保函。
(2)(其他担保方式)。
9.2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若借款人无法提供满足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则贷款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贷款方(以下称甲方):
姓名:
工作单位:
借款方(以下称乙方):
姓名:
工作单位:
乙方提出的创业方案和项目,甲方已经审查批准,同意给予创业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发放给乙方,专用于帮助乙方创业。
第二条本款为无息贷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
乙方对贷款使用期限为_______年,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贷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_______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的创业项目(专款专用),在收到贷款_________个月内,开展项目运作;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实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团委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对项目运作经营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____个月内,按期按合同规定数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甲方有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丙方用其工资对乙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乙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罚则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行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
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由取得甲方认可的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列支事业单位人员即丙方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甲方批准,不可延长贷款期限和更改经营项目,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按照合同第七条处罚。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丙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丙方,并就合同解除后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五)在规定贷款时间内,乙方因不可抗力发生改变经营方式、出兑或停业等情形时,乙方应归还贷款本金,若乙方不能还款,应由丙方负责还款,违约责任见第七条。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否则将按恶意违约处理,按第七条罚则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后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担保合同相抵触时,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